08届签工作的同学注意了:莫忘了《新劳动法》带给我们的福音!
年新颁布的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影响
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影响一、法律适用范围扩大为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部法律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照本法执行。
这不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而且将法律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
二、单位规章须经劳资协商《劳动法》已经明确了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有权单方决定的事情。
一套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和向员工公示。
三、招聘用工订立合同要求细化针对目前企业中较为普遍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要求。
法律既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招工违法的结果,将是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
这样的规定,弥补了《劳动法》对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
四、长期用工制度需慎签合同《劳动合同法》提出了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续订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对目前的短期合同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将随立法的新要求而有所调整,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以及解雇成本的增大,要求用人单位在长期用工签署劳动合同时,更要特别慎重。
五、提前一月辞职算合法离职为保障普通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此次立法与《劳动法》保持一致,劳动者辞职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合法离职。
2008新劳动法
来源:作者:2007年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08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2008年生效的新劳动法与2005年的旧劳动法有哪些区别
2008年生效的新劳动法与2005年的旧劳动法有哪些区别第一章总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2008版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逐条完全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核心四要素,即招用为成员、受用人单位管理、提供劳动、领取报酬。
实践中另外有一种劳务关系,也称为劳务合同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提供劳务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仅为民事合同关系,不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那么,在实际用工之前双方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本条其实明确了双方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和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性质不同。
最新劳动法对企业影响
最新劳动法对企业影响最新劳动法对企业影响一、关于新劳动法的简介:2008 年1 月1 日起实施新的劳动法,这部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酝酿之后,终于在四审时通过。
新劳动法对企业在各方面提出了很多的要求。
主要如下:1、按照新法规定,派遣制用工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
目前,许多企业使用了大量派遣制用工作为企业员工,直接从事企业常规性业务。
2、新法规定了单位只有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培情形下,才存在与员工约定违约金的问题,且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新法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鼓励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同时对企业的内容绩效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新法中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员工的薪酬水平,违约时必须赔偿的损失。
二、对企业的短期的影响:由上述对新劳动法相关规定的阐述可以看出,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企业各方面的要求提高了,对企业的短期利润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1、首先是提高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新法无论是在员工的工资方面还是培训方面都有相关的规定。
而劳动力的成本增加无疑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员工的相关福利水平及合同期限的无限性。
这样企业为了达到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力的成本也会有较大的增加。
2、会养“懒人”: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新劳动法的终身雇佣制会样“懒人”。
由于在工资福利和雇佣日期上都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这样员工就没有物质和精神上的激励,也就不会努力提高劳动力水平。
没有对员工劳动效率的规定,这样也就无法提高整个企业的生产效率,进一步导致企业的利润有所减少。
3、不利于外资的引进:相关学者认为,我国能够吸引外资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劳动力廉价。
当时有一个经典的例子能够说明这个观点。
在上海一个有关劳动合同法的研讨会上,有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拿着劳动合同法草案说,这样的法律要通过的话我们就撤资了,要撤到越南或印度去。
因此很多人认为新劳动法会使得我国的劳动力没有优势,没有外商会注资于我国的企业。
浅析新劳动法对大学生的好处
浅析新劳动法对大学生的好处当茫茫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军,遇到社会各界密切关注却又饱受非议的新《劳动合同法》,人们一定要问: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现在产生了什么新的变化?高校毕业生在找工作和就业的过程中又应该如何才能利用好新《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侧重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法规。
21世纪以来,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成为各公司招聘的主要对象,但由于劳动法的不健全使得很多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完全忽视。
企业管理者们不在企业内部贯彻《劳动法》,导致许多求职者利益受损。
随着新劳动法的颁布,将会使广大求职者受益。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从长远来看,大学生就业环境将更加规范。
其中关于“订立书面合同”和“规定试用期时间”这两条规定对大学生就业的直接影响较大。
过去学生找工作时,常常会遭遇一些“潜规则”,比如一些企业在招聘时会招比实际需要量多得多的人才,然后经过一段时间试用后进行再挑选,有些学生甚至连试用期都没过就被淘汰了。
有些知名企业在试用期内既不与学生签合同,也不付报酬,学生一旦试用期满后被淘汰,就错过了重新寻找岗位的最佳时机。
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这些情况将不允许出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将加强,至少对那些不正规的私企是个很好的约束,这些新规定都有利于改善大学生的就业环境。
此次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强化了书面合同作用;解决劳动成本偏低问题;放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劳动者更多的辞职自由;对劳动合同中的商业保护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进行规范;加强工会力量,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强化国家监管职责。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不仅是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而且能促进就业市场诚信制度和薪酬激励体制的建立。
新《劳动合同法》带来什么
新《劳动合同法》带来什么作者:吴秋阳来源:《记者观察》2008年第08期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施行。
从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至今,《劳动合同法》在劳动者、企业、政府中引发了数次讨论。
特别是在今年的两会上,有代表提案删除新《劳动合同法》部分内容,从而一场对新法利益的争议席卷两会,也把部分代表和专家摆在风口浪尖上。
从个别企业在新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变相裁员的暗流,到今年两会委员在提交议案上表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忧虑。
它究竟对企业、对员工有何影响?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网友热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劳法”实施前,知名经济专家张五常在博客上发表个人见解,认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结果是维护懒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带来极大的挑战,很多企业为求“合理”规避新法,开始大面积裁员。
不少企业主大吐苦水,认为新法过于偏向劳方,企业经营成本加大,难以落实。
作为交流平台的网络,再次成为网民谈论对“新劳法”实施的不同看法的集中地。
在打工者中也有不少人提出,劳动法规定过严将引发“避法潮”,难以真正保障劳方利益。
天涯网友“之乎者也”对老板现状作了这样的描述:“有几个老板身体好?有几个老板不担心自己的业务骨干明天辞职?有几个老板能保证本企业的业务和利润能递增10%(新劳动合同法意味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人力成本将增加10%以上)?有几个老板不埋怨手下员工的能力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但苦于找不到人替换而装作对员工满意?有几个老板能承诺对手下不犯错误的平庸员工养一辈子?”对于企业主的说法,新浪网友“craneberry”认为企业出现懒人要从企业自身找原因,他说:“能在一个企业干够10年的,绝对不是懒汉子,他绝对是业务好手,是企业宝贵的财富,就是员工个人想走,企业也必然大力挽留。
”搜狐网友“悲叹”则认为新劳动法出台后,更多企业愿意返聘退休工人,他说:“我们还会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退休者工作最好找,因为企业不用考虑他们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医保、社保等问题。
08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2008年1月1号实行劳动法解读
2008年1月1号实行劳动法解读第一篇:2008年1月1号实行劳动法解读志愿北京志愿奥运北京律师在行动2008年1月1号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八大解读解读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企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新劳动法实行后,超过一个月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
解读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必须内容合法合理、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新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未经上述程序,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
解读三: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劳动法规定,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解读四: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解读五: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何在不能约定违约金的大多数情形下,通过对员工违约行为所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来合法有效的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将成为用人单位新的研究课题。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的好处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的好处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侧重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新法规。
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有时难以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必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同时传统的高校就业也将面临挑战。
一、当前损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现象比比皆是当前损害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表现有:肆意提高进入门槛和标准,压低劳动成本,滥用试用期,劳动用工短期化,解约随意,扣压证件、档案,收取卜岗押金、违约金,不守诺言,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金、工作条件恶劣)等等。
这些现象的存在,虽说是局部的、少数的、非主流的,但影响极坏,严重影响了毕业生就业及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
二、《劳动合同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好处1.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率,提升就业质量据调查,大约60%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建筑餐饮等非技术行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
部分用人单位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重要的原因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算建立了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这样就为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提供便利条件。
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高校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只要事实存在用工行为,那么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即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享有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
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2. 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1.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乙方工资为__________元/月,支付日期为每月______日前。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1.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甲乙双方应依法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让谁受了益?
新劳动合同法让谁受了益?——浅谈2008新劳法带来的产业、企业、员工、人力资源分流作者:COLIN CHU 来源:投稿发表时间:2007-12-20今日聚焦•基金品牌:到底是谁的品牌?•老字号烤鸭:不能只吃上个世纪的老本•首席执行官的继任问题:外来的和尚真地好念经?•构筑“品牌军队”的重要性•Web2.0时代的广告走向•精益数据要正确•项目管理十大流程•CFO要管理员工绩效更多>>一周点击最高的文章•突破四大销售压力点•做员工的情商教练•21世纪营销在农村•公司年报怎么写•怎样通过绩效考核提高员工积极性•管理问题员工15法更多>> 08年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让中国人力资源工作者、企业负责人如坐针毡,严阵以待,从立法阶段一些外企人力资源协会以声明撤资中国相威胁,到近期华为先辞后聘最终不了了之的极端事件就可以看出九州商界已然是:新法欲来,风满楼。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到底是摧毁企业的骇人风暴?还是春雨贵如油的良性布局?在媒体和网络上,新法所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也都从自己的利害与认识出发,表现出要么质疑、要么抵触、要么麻木观望的态度。
但笔者却从政府主管部门对华为集体辞职事件处理的闲庭信步,以及17大报告中,看到了政府的特别用意与决心。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给中国社会和企业界的将是更深远的积极影响。
点睛之笔,产业升级的巨龙全盘激活产业升级的概念被政府、专家和媒体无数次的提起。
简单讲,产业升级就是从目前的低利润、不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结构升级转移到更持续、利润更大、更低能耗的产业结构。
对中国大部分制造业企业来说,产业升级就是提高创新能力,做利润更大的自主品牌,卖到全国、全世界。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意味着就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但更长的产业链条,则提供了更多的创业机会… 对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而言,落后必然挨打,中国不可能再闭关锁国,不去参与全球竞争,历史的脚步谁也无法阻挡。
政府多年来不仅在倡导,更在政策、税收、资金扶持上给了太多支持,但我们回头审视,为什么优惠政策和支持都始终没有让升级成功?为什么敢说,一部新劳动合同法就能全盘激活产业升级的巨龙?原因很简单,当不需要为深化管理投入、不需要为创新投入、不需要为人力结构和人力储备投入,仅仅靠资本和资源投入,利用廉价的甚至是没有保护的劳动力,就能赚取暴利的情况下,作为趋利避害的企业,面对需要费力升级才能获得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是没有什么动力的。
谈谈新《劳动法》颁布对我们大学生的好处
说说新《劳动法》公布对我们大学生的利处新学期我们新开了一门叫《建想法例》的课以来,我们就开始慢慢接触法律这个陌生而又熟习的领域。
近来在老师的引导下,我稍稍关注了一下新《劳动法》,以下是我对新《劳动法》的一些见解。
重点词:新大学生利处第一,让我们来看看什么叫新《劳动法》,而它又“新”在哪里?所谓的新《劳动法》就是自2008 年1 月1 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那么,让我们再来看看新《劳动法》究竟新在哪里呢?(1)、立法主旨特别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2)、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3)、一月内不签署合同,赔劳动者两倍薪资;( 4)、签署无固按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排除;( 5)、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 6)、没有永远性劳动合同只有无固按限期合同;(7)、解聘要给经济赔偿,离职执行见告义务;(8)、员工若不服解聘,可调停仲裁诉讼;(9)、违约金限两种状况,试用限期商定一次(10)、劳务差遣同工同酬,实行岗位有“三性”;( 11)、主张两方和解,磋商解决最好;( 12)、稳固的劳动关系,靠两方付出努力。
那么,新劳动法的实行究竟对我们大学生又如何的影响呢?下边我简单来说说我的一些见解。
我作为一个大三的学生,很快就将面对毕业后的就业问题。
那么,我们必定会碰到一些与我们亲身利益有关的劳动法问题。
比方,我们刚才毕业出去找工作而时候,好多用人单位提出了三个月试用期的说法,我们中间好多人一开始都是很快乐的认为我们成功的进入了该公司,可是事实并不是这样。
许多用人单位在三个月的时间里安排那些初入公司的大学生体力劳动强度大的工作,把大学生当作一种低价劳动力来使用。
并且,我们中间的好多人即便意识到自己的权益遇到了伤害,可是为了保住这来之不易的“饭碗”,他们中间的好多人选择了委曲求全。
自重新《劳动法》实行以来,我们大学生的就业在某种意义上就有了保障。
那些过去存在的滥用试用期、把大学生当作低价劳动力,开始承诺干得好就录取,但干了一段时间后,一个人不留的做法,此后都将被看作是违纪。
浅析新劳动法对大学生的益处
浅析新劳动法对大学生的益处当茫茫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军,碰到社会各界紧密关注却又饱受非议的新《劳动合同法》,人们必然要问: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此刻产生了什么新的转变?高校毕业生在找工作和就业的进程中又应该如何才能利用好新《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明确劳动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偏重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法规。
21世纪以来,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成为各公司招聘的主要对象,但由于劳动法的不健全使得很多用人单位在管理进程中完全轻忽。
企业管理者们不在企业内部贯彻《劳动法》,致使许多求职者利益受损。
随着新劳动法的公布,将会使广大求职者受益。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从久远来看,大学生就业环境将加倍规范。
其中关于“订立书面合同”和“规定试用期时刻”这两条规定对大学生就业的直接影响较大。
过去学生找工作时,常常会遭遇一些“潜规则”,比如一些企业在招聘时会招比实际需要量多得多的人材,然后通过一段时刻试用后进行再挑选,有些学生乃至连试用期都没过就被淘汰了。
有些知名企业在试用期内既不与学生签合同,也不付报酬,学生一旦试用期满后被淘汰,就错过了从头寻觅职位的最佳机会。
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这些情形将不允许出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将增强,至少对那些不正规的私企是个专门好的约束,这些新规定都有利于改善大学生的就业环境。
这次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是:扩大了的适用范围;强化了作用;解决劳动本钱偏低问题;放宽的签定条件,鼓励签定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将用人单位的劳动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给予劳动者更多的辞职自由;对劳动合同中的商业保护条款、条款进行规范;增强工会力量,加大企业违法本钱,强化国家监管职责。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不仅是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而且能增进就业市场诚信制度和薪酬鼓励体制的成立。
诚实守信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内在必然要求,同时又是个人立足于社会的最少道德约束。
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论《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中文摘要: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劳工关系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对调整劳资之间的关系、以及定位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毕业生越来越多,逐渐在劳动者就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而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就业困难,社会经验少,在就业中遇到利益遭到损害,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许多问题。
这些都需要我们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解读和探究。
2010年全国将有大学毕业生超过600万人,那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会有不可估计的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的探究,我认为主要有,就业竞争压力增大,用人单位人才招聘的严格,对大学生新的要求。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大学毕业生就业引言: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直言,如果说2009年是我国经济最困难的一年,2010年可能是最复杂的一年,整个宏观层面就业形势就很严峻。
那么,2010年的毕业生人数630万,再加上往届没有实现就业的,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之大可想而知,高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紧张局面应引起相关部门和应届大学生的高度重视。
《新劳动合同法》的生效,让企业对招聘员工变得非常谨慎,这将对大学生就业产生较大的冲击。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大学生面临的就业竞争会更大(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对企业用工的规定也更加严格。
一个现实问题就是,用人单位必然要重新考虑到人员成本,提高用人门槛。
从上海,北京等地的高校大学生就业形势统记来看,和去年同期相比,大学生就业比率有所下降。
另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大量出现,使劳动力市场更趋稳固,这必然减少新的求职者进入劳动市场的机会。
所以,对于10年的应届毕业生来说,就业竞争会更加激烈。
大学生将来要争取一个好工作就更不容易了,还会增加随便跳槽的难度。
(2)《劳动合同法》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使他们在招聘大学生的时候会比以前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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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法律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此外,对于有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后,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利的。新法实施后,企业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
三、违约金不能再随意设定
劳动合同中能否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条款,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劳动法》对这一问题规定不是很明确。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对此规定是大相径庭,有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有的是限制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这一问题走向了统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四、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
试用期本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是,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严重。《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法律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情形之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大弦嘈嘈如急雨,小弦切切如私语。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常将冷眼看螃蟹,看你横行到几时。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08届签工作的同学注意了:莫忘了《新劳动法》带给我们的福音!
2007-12-16 03:42
新劳动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可以说是我们的福音。目前很多用人单位还在延用旧劳动法的用工条款,许多同学对新劳动法的规定还不太清楚。为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劳动法,慎重签订劳动合同。(请注意试用期的新规定) 【喜欢就分享,让更多的同学都知道】
综上,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更为严格、程序更为复杂、违法辞退的成本要翻倍。因此,辞退员工不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六、劳务派遣用工不再是避风港
劳务派遣子在我国产生以来,以其机制灵活、用工效率高、便于分散法律风险等而获得企业青睐,逐渐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形式。但是,新法实施之后,劳务派遣将不再是企业规避风险#34;为口头方便称谓,并非正确的说法。鉴于惯用宣传,暂且保留。特此说明。《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存在新旧,因为它是首次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在学理上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就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个整体法律。
5、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超期试用的除支付试用期工资外,还另外支付一个转正后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上的区别趋于淡化。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优势不在明显。
2、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
新劳动法颁布 用工观念须转变
一、用工不能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重申了《劳动法》的规定,即在我国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退,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其实不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专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早已明确,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且这一《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杜绝了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求助无门的情况,企业逃避责任的空间更加狭小。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两年后,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劳动者分道扬镳;要么选择续签劳动合同;选择分道扬镳,可能会使自己培养的员工流失,等于为他人做嫁衣;选择续签,可能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风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转变以前的观念,牢固树立起“用人就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