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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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资料整理
一、风险
风险因素:是指足以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条件,也包括风险事故发生时促使损失增加或扩大的条件。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即风险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导致的损失。
损失:经济价值意外的减少或灭失。
纯粹风险:是指事件的发生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性。
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的机会又有获利的可能性。
道德风险: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可保风险:既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或转移的风险,亦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保险人意愿承保的风险。
风险有哪些特征?风险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如何?
①客观性、偶然性、灾害性、可测性、发展性。
②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之间寻在因果关系。
风险因素的存在可能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的发生直接造成损失。
风险分类的标准有哪些?
①按风险损害的对象(财产。
人生。
责任、信用)②按风险的性质(纯粹、投机)③按风险发生的原因(自然、社会、经济、政治)④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基本、特定)⑤按照风险产生的环境分类(动态、静态)。
风险因素有哪些类型?
实质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
风险的处理方法?
①控制型方法有:避免、控制和预防、风险中和、集中与分散。
②财务性方法:自留、转移。
可保风险应具备什么条件?
①风险必须是纯粹的。
②~偶然的。
③~意外的。
④大量同质风险存在。
⑤具有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
⑥~所致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的本质和职能
商业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发生的保险事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再保险: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承担保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1.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有哪些?(书上没看到)
投保人、保险人、保险费、保险金额
2.保险的职能和作用各有哪些?
职能:1、经济补偿功能。
2、资金融通功能。
3、社会管理功能:1.社会保障管理 2.社会风险管理 3.社会关系管理4.社会信用管理作用:一、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产生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人民生活安定
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1.刺激消费2.拉动投资 3.支持出口4.服务三农5.促进创新
3.保险与类似经济活动比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与银行储蓄比较:消费者不同;需求动机不同;权利主张不同;运行机制不同;计算基础不同
与社会保险比较: 实施方式不同;举办主体不同;保费来源不同;保险金额不同
与救济比较:救助机制不同;资金来源、规模不同;权利、义务不同;给付对象或范围不同;
权利的主张不同
与赌博比较:目的不同;条件不同;机制不同;社会后果不同
4.保险分类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按照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按照保性质分类: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
按照风险转移方式分类: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按照业务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5.保险产生、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自然基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
经济基础——商品经济的发展。
数理基础——大数法则
三、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的协议。
•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又称失效,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断。
•保险合同终止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使得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失。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费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每年缴纳的保险费除以所投保的财产金额所得的比值。
•保险期限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所承认的厉害关系。
•1.保险合同主要有哪些特点?
射幸性,双务性,附和性,有偿性,诺成性。
•2.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规定?
当事人是指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主要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要有法定资格;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这是保险人最基本最重要的合同义务。
投保人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必须具备缴纳保险费的能力。
关系人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持有人。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制定或变更;必须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单持有人是拥有各种保单权利的人。
•3.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的协议。
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经济活动中,合同已经成立即生效。
在保险实践中,生效一般采用约定的方式,约定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产生法律效力。
•4.保险合同变更、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和法律效力的变更。
投保人变更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客体的变更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并加批保单后生效;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权利与义务的变更,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
•5.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中止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断。
终止是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使得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失。
期限届满、义务履行、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违约失效、解除而终止。
•6.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区别。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制定或变更;必须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7.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文义解释、意图解释、利于非起草人、合同各类条款优先顺序(明示优于默示,变更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原则。
处理方法:协商解决,调节,仲裁,诉讼。
•8.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期限届满、义务履行、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违约失效、解除而终止。
案例主要掌握:
1、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当被保人死亡伤残疾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期限,保险人要根据合同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会发生。
2、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特殊情况下,保单可以随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自由转让,无需通知保险人,例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四、保证
名词解释
告知: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和当时,保险双方当事人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诉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
保证: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所作出的承诺。
明示保证:在保险单中以明确的文字或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是保证的重要形式。
默示保证:某些重要保证在保险单上并没有文字记载、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非常明确的保证。
确认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保证的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即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未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所保证的事项涉及现在和将来。
弃权: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所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利害关系,即保险标的物的完好存在或者被保险人健康生存使得与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能获得某种利益;保险标的的灭失或被保险人受到伤害使得与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
代位追偿:是一种索赔权利的代位,在财产保险中是指当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既属于保险责任,又属于保险双方以外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既有权向保险人索赔,也可以向第三者索赔时,依据保险法律规定,当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去的全部赔偿时,保险人可免于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有关责任人仅获得部分赔偿,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责任方取得的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支付赔偿,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后应将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追偿的权利。
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的行为。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分摊: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办法,在各保险人之前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够获得充分补偿,又不会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事件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
近因与风险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它直接促使某种事件产生后果,对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来说是活跃因素,在效果上具有支配力。
简答题: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主要规定,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
含义: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该以最大的诚意向对方提供影响作出签订和履行合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的重要事实,同时,还要信守对合同的承诺,履行义务。
主要规定: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法律后果:
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条件、重要意义及主要规定(确认、时间、变动)
含义: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重要意义:防止保险变为赌博、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定保险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主要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P98
时间,财产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还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自始自终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即使保险利益不存在,并不影响保险单的效力和保险金的给付。
变动,指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3.近因、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的判定方法与应用;
近因原则含义:当保险标的因风险事故而受损,损失的近因是由承保风险所致,保险人予以赔付。
如果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判定方法:顺序法、倒推法
应用:单一原因、多种原因
4.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规定重点掌握三个赔偿限定;两个计算方法(第一损失计算、比例赔偿计算);
基本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保险利益、在责任范围内、可以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的限制(实际金额、保险金额、保险利益)
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的形式(现金赔付、恢复原状、更换、重置)
计算方法:比例赔偿: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保险保障程度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五、保险的种类
财产保险: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财产或相关利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予以补偿的保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合同约定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一种承担性质的保险业务,它是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类新型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约定的疾病、伤残、年老、死亡等保险事故或事件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业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其身故或残废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
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事故发生医疗费用或因疾病、意外事故不能工作致收入减少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
足额保险:投保人以保险价值的全部投保,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通常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一种保险。
不足额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超额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补充:(有些内容太多,不一一阐述,自己看课本)
1.财产保险的特点和业务种类。
特点:1.承保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2.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3.财产保险的经营内容复杂
4.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不同
5.保险期限一般较短
业务种类:(太多不一一列举)
2.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可保财产。
3.运输保险的特点和业务种类。
4.工程保险的特点和业务种类。
5.责任保险的特点和业务种类。
6.信用、保证保险的特点业务种类。
7.人身保险的特点以及人身保险的业务分类。
8、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主要区别。
财产保险特点:
1.承保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2.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3.财产保险的经营内容复杂
4.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不同
5.保险期限一般较短
人身保险的特点:
1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生命或身体,具有不可估价性
2 人身风险具有必然性、不可预测性、均衡性、分散性等多重性质
3 人身保险合同大部分是给付型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4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较为特殊
5 人身保险产品具有多重功能
6 人身保险合同期长,保险费采取均衡保险费
七、政策保险
政策保险: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目标、对于商业保险公司难以经营的险种予以一定的保护扶持和引导而实施的保险。
社会保险: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对劳动者遭遇年老、疾病、工商、死亡、失业、生育等特定社会经济风险,暂时或永远失去工资收入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经济保障制度。
1.政策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概念、特点。
政治保险特点:1 政策性是政策保险最突出的特点 2 经营目的是为特定的产业政策服务 3 政策保险业务经营有特色
社会保险特点:1立法强制性 2 责任分担性 3保障的普遍性和广泛的社会性。
2.政策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业务种类。
政策保险包括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3.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的主要区别。
1性质、特点不同
2 立法范畴不同
3保险费的筹集方法不同
4保险金支付办法不同
5 管理体制不同
6 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
八、再保险
重要名词: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比例再保险: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融为基础计算比例分担保险责任限额的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称为超过损失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合同具有完全不同的结构,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赔款为基础。
思考题: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原保险指的是被保险标的选择的是直接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保障的保险合同。
一般这种情况,财险居多,比如A国对(发射)一颗卫星进行投保,涉及资金的庞大,所以全部责任由B 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下来。
再保险指的是保险人为了分担保险责任,经监管部门的同意,把其相应的保险责任分担出去的保险合同。
比如如上所述,再由C保险公司与B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让C保险公司分出一部分业务即所谓的再保险合同。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两者的区别在于: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由原保险派生的。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直接责任,而是通过原保险公司间接发生关系;
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再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再保险合同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而是独立的合同,它与原保险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继承关系。
2.简述再保险业务的种类和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业务: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
合同: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
九、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承保: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后作出接受承保的决定
核保:保险公司对投保的标的信息全面掌握、核实的基础上,对可保风险进行评判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过程
理赔:对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针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的赔付的行为和过程
保险投资: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将以保险费的形式积聚的保险基金加以运用、使其保值增值的活动
保险基金:有保险人通过签发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筹集起来,专门用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经济损失补偿或某些特定事件给付需要的专项后备基金
思考题:
1.保险企业的经营特征;
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经营成本和利益计算具有特殊性,过程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2.经营的特殊原则的主要内容。
风险最大原则,风险选择原则,风险分散原则
3、保险企业经营的环节。
营销管理,承保管理,分保管理,防灾管理,理赔管理
4.保险营销(展业)的主要渠道;
直接营销渠道,有保险公司的外勤员工直接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
间接营销渠道,通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中间人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
5.保险核保的程序及主要内容。
分析保险市场环境,发掘保险营销机会
保险市场调查与预测
选择保险营销的目的市场
制定保险营销的策略
组织实施和控制保险营销计划
6.保险理赔的原则、程序及主要内容。
重合同、守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
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复核或审批,保险金支付,损余处理与代位追偿,结案归档
7.保险基金的特点。
科学性,契约性,互助性,专用性,金融性
8.保险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的原则和主要形式、投资的主要来源。
必要性:根本原因是资本的本身属性决定的
是有保险业务自身性质决定的
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原则: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主要形式:存款,购买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不动产,发放债券
主要来源:自有资本,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十、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狭义:保险商品交易的场所。
广义:所有实现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既包括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对象——保险人为消费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也包括保险商品交易的场所,还包括保险市场需求与供给关系及其活动。
保险中介:连接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他们是专门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依法获取佣金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供给:指在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一定的保险价格条件下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保险需求:指在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一定的保险价格条件下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上愿意并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数量。
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
是每一保险金额单位与应缴纳保险费的比率。
1.简述保险市场的概念、构成、特点。
构成:
1、交易主体:供给方;需求方;中介方。
2、交易客体:保险市场上供给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
3、商品价格:保险市场的供求所决定。
特点:1、直接风险市场。
2、非即时清洁市场。
3、特殊的“期权”交易市场。
2.简述保险价格的构成和制定原则。
构成:纯费率:根据概率确定的。
附加费率:以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