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整理
刑法背书知识点总结
刑法背书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基本理论刑法是国家强制力量的体现,是对社会危害行为进行规范和惩罚的法律。
刑法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罚应当有法律规定,罪名要明确,罚则要明确。
这一原则是制定刑法、实施刑罚的基本依据,也是对司法裁判的约束。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决定。
3.人权保障原则人权保障是现代刑法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刑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刑罚的执行方式,保障了其基本人权。
二、刑法一般原则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因果关系等。
2.刑罚适用刑罚适用包括了刑罚的种类、数额等。
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数额,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适用。
3.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刑罚的减轻或暂缓执行,旨在对犯罪人进行改造和改过。
三、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主体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主体分为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直接主体是指实际进行犯罪行为的人,间接主体是指通过命令、教唆等方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客体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等。
3.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了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结果、时机等具体要素。
4.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包括了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目的等。
四、刑法犯罪种类1.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了: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2.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包括了:盗窃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劫罪等。
3.危害公共卫生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包括了:非法组织卖血罪、传染病罪等。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包括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刑法知识点整理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
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修刑的特点:(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之后修刑的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刑法的根据:(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犯罪类别的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1.犯罪责任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凡自由之受限制必经合法程序,不必罪则应免此原则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公正定罪。
2.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范围内,公民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3.犯罪事实精确认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事实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犯罪的种类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两类,普通犯罪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等,特殊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从事的犯罪行为。
2.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即犯罪、重大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严重程度不同,刑罚幅度也不同。
三、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即进行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四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特殊限制、辅助人的特殊规定等。
2.犯罪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要件: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情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未必的区别等。
四、犯罪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中,犯罪和刑罚是密切关联的。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以及与刑罚相关的附加刑和自由刑等都是在刑事责任基础上确定的。
2.刑事责任的限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法撤销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和处理措施。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1.刑罚的基本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2.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原则等。
公务员、事业单位、常识学习整理《刑法》篇
刑法目录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2)三:犯罪构成 (3)四.犯罪主体 (3)五.犯罪主观方面 (3)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5)紧急避险 (5)七:故意犯罪形态 (6)八:共同犯罪 (6)九:刑罚 (7)主刑 (7)附加刑 (8)十:累犯 (9)十一:自首与立功 (9)十二:缓刑 (10)十三:减刑 (10)十四:假释 (10)常考的罪名 (11)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
【真题链接】1.(2016-福建宁德事业单位)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A.罪刑法定原则B.无罪推定原则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2014-甘肃省/河南省/四川下)我国刑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
A.不定罪B.依照习惯定罪C.依照法律定罪D.依照以往判例定3.(2012-北京)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A.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B.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C.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D.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内具有适用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2)犯罪地:指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刑法基本概念整理第一章:刑法的绪论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3.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4.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5.刑法典: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刑法的法律,是刑法的最主要存在形式。
6.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说明、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刑罚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7.刑法的性质:内容上——(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有所涉及(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3)调整手段的严厉性: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形式上——(1)刑法是基本法(2)刑法是实体法(3)刑法是公法8.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护法益9.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10.刑法的机能:就是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的作用,它是实现刑法目的和任务的手段。
(1)保护法益机能(2)保障人权机能(3)规制行为机能11.谦抑思想:就是不应当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12.刑法规范:是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罪刑规范。
(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如刑法规定有盗窃罪、遗弃罪,其中所蕴含的规范就是:不得盗窃、义务者必须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1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是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的结构来编排的。
刑法总则绪论考点整理
刑法总则绪论考点整理●基础论●刑法典概念●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法的形式(渊源)●刑法典●是指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内容的法典,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刑法●是指规范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某一事项的法律。
我国只有一部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颁布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刑法的特征●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更严厉,刑法可以包括剥夺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权益。
●刑法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的任务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运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有各自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要遵守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作为防卫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某种利益时,才能由刑法调整。
●刑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权利,其他法律仅可能涉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利益与关系。
●目的论●刑法的目的●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保卫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的任务●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学中的刑法理论整理
法学中的刑法理论整理引言刑法是法学中的重要分支,研究的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定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刑法理论作为刑法研究的核心内容,起着指导刑法实践和立法的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对法学中的刑法理论进行整理和概述,从刑法的性质与功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解释与运用以及刑法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刑法的性质与功能刑法是通过国家行使刑罚权力对犯罪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的一种法律规范。
刑法的性质既有法律性质,又有政治性质,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具体体现。
其主要功能包括:1.预防犯罪: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和惩罚,起到威慑作用,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几率。
2.保护社会秩序:刑法规范了一定的社会道德底线,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维护社会正义:刑罚对罪犯进行惩罚,体现了对受害者的保护和社会对违法者的谴责,使得社会获得一个公正合理的秩序。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制度中的基本规定和原则,是刑法正确运行的基础。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定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即刑法行为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国家刑罚权力的一种限制。
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刑罚的适用必须经过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
刑罚不得超过对犯罪行为的必要限度,以免造成过度惩罚或不合理的刑罚。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刑罚的适用要根据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公正、平等的判定,不得歧视个人或社会群体。
公正原则要求刑罚的执行必须公正无私,依法行事,不得受到任何非法或不当干扰,并向被告人提供公正的辩护权利。
刑法的解释与运用刑法的解释与运用是对刑法条文进行理解、适用和解释的过程,包括刑法的解释方法、刑法解释的权威性和适用法律规则等方面。
解释方法刑法的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比较解释等。
文本解释是对刑法文字本身的解释,历史解释是对刑法制定背景和历史语境的解释,系统解释是通过与其他相关法律相互关联以达到解释目的,比较解释则是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刑法相比较来解释刑法。
刑法学笔记整理
刑法学笔记整理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责任、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将根据这些方面对刑法学的主要内容进行整理。
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犯罪的基本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以及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等要素。
刑法学对于每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都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有杀人故意,实施杀人行为等。
二、犯罪责任
犯罪责任是指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必须具备刑法上的三个要件,即犯罪的主观能力、刑法上的主观要件以及犯罪人的过失才能构成犯罪责任。
三、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手段,刑法学主要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要刑罚和附加刑罚,主要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罚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刑法学还规定了刑罚的适用原则,如量刑原则、温和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以上是刑法学的一些主要内容,刑法学的研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学的发展也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例如对于网络犯罪、恐怖主义等新型犯罪形式的研究,为刑法的完善和刑罚的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
刑法学笔记整理
刑法学笔记整理刑法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
刑法学是对刑法的研究和理论探索,旨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刑法。
本文将对刑法学的相关参考内容进行整理。
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包括刑法的定义、性质、历史渊源等内容。
刑法学关注的问题包括刑罚的定义和作用、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犯罪心理学等。
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合法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适用法定原则、过错原则、刑责个别化原则、减刑与假释原则、法无可贪原则等。
二、犯罪行为的构成与要件犯罪行为的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之一。
它包括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件。
犯罪主体主要包括犯罪的能力、故意、过失等要素。
犯罪客体是指被侵害的法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公共利益等。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主体通过行动实施的犯罪活动。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因果关系是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三、刑罚的分类与作用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反应,具有惩罚作用、警示作用、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
刑罚的分类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和量刑等。
刑罚的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等。
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
主刑的种类和量刑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的。
四、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年龄以下的人不予刑事追究的规定。
刑事责任的形成有三个要件,即犯罪行为、犯罪性质和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因国家的法律和制度而有所不同,但一般认为是指18岁及以上的人。
五、犯罪与刑法剥夺自由的限制原则刑法剥夺自由是对罪犯的一种刑罚措施,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限制刑罚的目的和手段、对犯罪的法定限制、对刑罚种类和量刑的限制等。
犯罪与刑法剥夺自由的限制原则是为了平衡刑罚与犯罪行为人的权益,并保障其基本人权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其
他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罪刑法定
第二条刑法应当适用法律,严格限定罪行和刑罚。
第三条刑法的任务,是通过刑罚的应用,尽可能地依法制裁
罪犯,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达到防止犯罪、维护国家秩序,以及教育、感化罪犯的目的。
…
第四百八十三条妨害司法活动罪的处罚,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以暴力、胁迫方法妨害司法活动罪共同变更为:妨害诉讼活动罪。
以暴力、胁迫方法阻止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或者殴打、侮辱诉讼活动中的诉讼参与人员,干扰法庭秩序,妨害诉讼活动的其他严重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百八十四条 (旧条仍然有效;罪)妨害司法活动的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总则规定,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身份、地位或其他背景。
没有特权的人,也没有特殊的免责权利。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行为应由法律来界定,罪与非罪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和界定,人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追究刑责,并且只能处以法定的处罚。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法规定的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不得过重或者过轻。
4.罪责个别化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要由个体犯罪者承担,不得扩大到非犯罪者。
5.禁止双重定罪和双重处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在同一犯罪行为中,不得两次对同一人定罪或处罚。
6.决心与试行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被告人犯罪的具有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审慎,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事实的证据及法律规定的要求。
7.防止滥诉和刑讯逼供的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无证据或者不足以定罪的案件,不得提起公诉,也不得刑讯逼供。
8.罪刑适用与宽严相济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轻重进行适用,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较重的犯罪可以从重处罚,同时还应当考虑犯罪人的表现、态度以及是否具有悔过表现等因素。
9.最低限度刑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可以适用缓刑、免于刑罚或者减轻刑罚,并附加限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a)犯罪人交代了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坦白了全部犯罪行为;b)犯罪人能够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c)犯罪人确实悔过自新,有较好的改造表现;d)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
10.拟制罪和拟制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和刑罚都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存在法律认可的拟制罪或拟制罚。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整理
刑法考试复习整理第一编刑法基础论刑法学导言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一)刑法学广义: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狭义:刑法解释学(二)刑事法学包括:犯罪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等二、现代刑法观念(一)价值取向专政工具——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平衡(二)调整范围1.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法谦抑主义2.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法(而用其他刑罚代替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1)动用刑法应具备两个条件: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罚具有不可避免性2)不应动用刑法的四个条件a)无根据,不包括思想。
b)无效果c)可替代d)太昂贵(三)刑法运用1.崇尚“治乱世用重典”——刑事责任方法多元化2.中国现状:起刑点高、刑期长、重刑主义、轻微犯罪有放罪之嫌(四)刑事诉讼目的:不枉不纵——大力提倡程序公正的理念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罚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
二、刑法的渊源(一)刑法典(二)单行刑法。
(三)附属刑法。
(四)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
三、刑罚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和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任务和目的一、性质(一)规定内容的特定性(二)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三)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四)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
(五)部门法律的补充性。
(六)其他法律的保障性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刑法论(绪论)知识考点整理
刑法论(绪论)知识考点整理●刑法的概念与形式●刑法的概念●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犯罪的形式(渊源)●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指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刑法典: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总则+分则+细则●单行刑法:某一类犯罪|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只有一部《…骗购外汇…》●附属刑法:非专门刑法中附带规定犯罪与刑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行政法规不可);我国一般只重申刑法典内容,无新增具体内容●刑法的分类●广义:刑法典(普通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特别法)●狭义:刑法典●犯罪同时触犯普通法与特别法时,特别刑法优先适用●归纳总结●刑法典:1997.10.1(新)——现行;1908.1.1(旧)——失效●十一部宪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骗购外汇…》●附属刑法●刑法的特征(对比产生特征)●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调整对象的专门性: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权益●刑法发动的补充锌和保障性:刑法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只有其他部门法无法充分保护某正社会利益时,才由刑法调整●刑法的目的与任务(目的决定任务、任务内容为机能)●刑法的目的●刑法典一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三层目的●整体目的:保护个人法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章节目的:刑法分则各章节规定的目的●条文目的:刑法分则各条文规定的目的(故意杀人罪保护生命权)●刑法的任务●刑法典第二条:用刑法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任务),以保卫政治、经济、权利、秩序方面的法益(惩罚任务)●政治: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制度●经济: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权利:保护公民人生权利、民主权利等权利●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刑法机能●刑法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制●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保障机能●普通人:保护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侵害●犯罪人: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反之,不可定罪处罚●基本内容●形式内容●法定化:犯罪和刑罚必须提前用法律规定(且法律现行有效)●明确化●正面: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及法律后果都要明确规定●反面:禁止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明确的罪状或刑罚●实质内容:合理化●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主要体现●刑事立法●总则:规定犯罪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分则:明确规定各种犯罪具体构成要件及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体系●刑事司法:废除类推解释,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使用刑罚●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内容:平等的认定犯罪、裁量刑罚、执行刑罚●体现:一视同仁,无论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罪责刑相适应●内容●刑罚轻重与客观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程度相适应●刑罚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再犯危险性大小相适应●主要体现●总则:规定量刑原则,是犯罪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规定了量刑规则,对累犯、未成年热、自首、立功的人…●分则:对每个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相应法定刑。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刑法基础论●概念●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又称为犯罪法或刑罚法。
●形式●刑法典●单行刑法●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在刑法典之外独立的一条)●附属刑法●特征●调整范围的广泛性●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刑罚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任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机能●规制机能●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机能●通过惩罚犯罪保护社会●保障机能●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系●编、章、节、条、款、项●解释●效力●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刑法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方法●文理解释●根据条文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论理解释●目的解释●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阐明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客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发现社会客观需要●折中解释论●兼顾●扩大解释●对法条做出超出字面通常含义的解释●缩小解释●对法条做出小于字面通常含义的解释●当然解释●根据事物的本然之理进行的解释●比较解释●根据中外法条、不同部门法的相关规定等进行比较来解释●历史解释●比较旧法条和新法条来做出解释●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反对事后法●反对类推●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明确化●合理化●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效力范围●空间效力●属地原则●在中国境内●任何人犯罪●属人原则●在中国境外●中国人犯罪●保护原则●在中国境外●外国人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罪行●签署国际条约●或起诉,或引渡●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犯罪论●犯罪概念●定义●形式层面●形式与实质结合●我国刑法的犯罪定义●犯罪观●形式意义●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实质意义●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书”的意义●定性且定量●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法法律后果的前提●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法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概念●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种类●一般客体(整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和●同类客体(局部)●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直接客体(个别)●是指某一类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简单客体(只侵害一个利益)●复杂客体(侵害两个及以上利益)●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收到犯罪的侵害●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人作用于社会、危害社会的唯一途径)●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危害行为(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人的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危害行为●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作为(积极的行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消极的行为)●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条件●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分类●纯正不作为犯(只有不作为一种方式)●不纯正不作为犯(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广义●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包括标准的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通常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客观相统一)●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犯罪主体●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种类●自然人●一般主体●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特殊主体●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以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单位●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处罚(双罚制)●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位判处罚金●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对一切侵犯法益的行为都不刑责●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八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罪任。
刑法学笔记整理
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四节罪责相适应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概念和原则(概念:对地对人的效力解决刑事管辖的范围问题)(原则:各国社会政治和历史传统不同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四个各有缺陷,各国予以综合采纳)二、属地管辖《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涉及两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是指我国领域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领陆、领水、领空(空气空间,非外层空间),此外,依国际条约和惯例,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a、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b、我国的驻外使馆)属于领域内的犯罪情形有a、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
b、行为国内,结果国外。
c、行为国外,结果国内2、“法律特别规定除外“,是指即使我国内犯罪,法律特殊规定,此不适用我国刑法。
法定情形:a、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b、90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补充变更规定。
c、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特别刑法的规定。
d、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例外规定。
三、属人管辖 7条1款规定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但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
7条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适用。
四、保护性管辖刑法8条“外国人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按本法规定最低刑3年以上,可适用,犯罪地法不认犯罪的除外“五、普遍管辖 9条规定,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际惯例规定的罪行,依此所承担的义务范围行驶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生效时间:1、公布时。
2、公布后一段。
二、失效时间:1、国家立法机关宣布失效2、自然失效三、溯及力: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生效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适用,有溯及力,如不适用,无溯及。
刑法背书知识点归纳总结
刑法背书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刑法概述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处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刑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它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相适、罪疑罚不,罪刑相适应、以及法定刑与量刑原则等。
刑法的学习内容包括刑法学基础、一般部分、特别部分以及刑法适用等。
刑法学基础包括刑法的概念、性质、历史渊源以及刑法的体系结构等。
一般部分包括犯罪、刑罚、犯罪责任以及共犯等。
特别部分包括侵权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和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危害国民经济利益犯罪等。
二、一般部分1. 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危害社会利益,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犯罪行为包括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两个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对象、主体、客观要件以及犯罪的数罪问题。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的故意、过失问题。
2. 刑罚刑罚是国家依法对于犯罪分子实施的惩罚行为。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指法庭依法所判给于犯罪分子的刑罚。
附加刑是指法庭在判决犯罪分子主刑的同时,依法所加处的其他刑罚。
3. 犯罪责任犯罪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应当承担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犯罪责任是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其性质是由于犯罪人故意或过失所导致的刑事法律后果。
4. 共犯共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
共犯行为包括实施共犯行为、参与共犯行为、主犯和从犯的划分以及犯罪共同体等。
三、特别部分1. 侵权犯罪侵权犯罪是指犯罪人在生产经营、贸易往来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侵权犯罪包括侵害公民人身权和民主权利犯罪以及侵犯财产犯罪。
2.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手段,损害国家政权稳定、国家领土完整、国家利益、国家军事设施和军事力量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和情报工作等犯罪行为。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刑法总论是刑法的基础和核心,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
下面是对刑法总论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整理。
一、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总论的概念和目的-刑法总论是研究罪和刑的一般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础。
-刑法总论的目的是论述罪刑法律的一般原理和普遍规范,为刑法的具体规定提供理论基础。
2.刑法学的定义和特征-刑法学是研究罪和刑的法学科目,主要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特论。
-刑法学的特征是科学性、实践性和正义性。
3.犯罪的定义和特征-犯罪是指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犯罪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非法性和有罪性。
4.刑罚的定义和特征-刑罚是国家为了惩罚犯罪行为而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法律制裁。
-刑罚的特征是国家权力的行使、有罪的个别化反应和双重性(包括矛盾性和积极性)。
二、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则,包括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和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则。
-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禁止非法犯罪行为和非法刑罚。
-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刑罚。
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特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素包括罪名、刑罚和法定刑三个方面。
3.禁止反复追究原则-禁止反复追究原则规定了犯罪人在同一犯罪行为上不能被重复追究责任。
-禁止反复追究原则确保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刑罚的公正公平性。
4.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规定了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保障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性。
三、犯罪的构成和责任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两个方面,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意图。
2.犯罪的责任-犯罪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3、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指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述一、名词解释:1、犯罪: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
某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3、犯罪是依刑法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只有犯罪才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属性。
因此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连,不可分离,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标准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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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或应当1、第17条: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29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0、第53条: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1、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3、第59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14、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5、第68条: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17、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8、第276条之一逃避欠薪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0、第383条:个人依法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1、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从重处罚(一)总论部分:第65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分论部分1、第106条:里外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2、第109条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
3、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4、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犯这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5、第171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持有、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6、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7、第247条刑讯逼供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8、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9、第236条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0、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11、第238条非法拘禁罪:(1)普通的拘禁行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12、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13、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并且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14、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15、第302条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16、第307条:司法工作员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从重处罚17、第349条: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18、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19、第356条特别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
20、第361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按那些罪处罚。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不管是否牟利,都从重处罚。
22、第38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23、第385条: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共犯或非共犯单独罪名区分1、第121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不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2、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3、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与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通谋,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构成本罪的共犯;如果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4、第198条保险诈骗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6、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7、第244条强迫劳动罪: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认定为强迫劳动罪,是共犯。
8、第244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造成死亡的,要认定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
9、帮助、引诱、欺骗、教唆行为单独定罪:(1)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5)强迫他人吸毒罪(6)引诱卖淫罪(7)引诱幼女卖淫罪(8)协助组织卖淫罪(9)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包庇行为构成独立犯罪的:(1)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1、第310条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12、第320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13、第349条:事先通谋,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14、第350条: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的原料或配剂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15、第358条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16、第361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按那些罪处罚。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7、第363条:如果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
18、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犯论处。
19、第382条贪污罪:伙同依法的,以共犯论处。
罪名根据主犯犯罪性质来定。
四、一罪或数罪1、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包含欺骗行为,不另定诈骗罪(但在无商品交易或虚拟交易中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2)知道或者可能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使得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论处(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重罚。
2、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3、第149条: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零部件化妆品罪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轻。
其余六个都重,竞合时,定六个具体罪名。
例:甲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
甲的行为触犯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按司法解释来,货值金额3倍以上,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节的9个罪名,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20、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21、第171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持有、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22、第171条:构成出售、运输人民币,又犯使用假币的,数罪并罚;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23、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犯本罪,又实施诈骗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24、第191条洗钱罪:构成本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之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25、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26、数罪并罚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本罪还有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27、第157条:犯走私罪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28、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纳税额,同时构成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罪的,择一重罪处罚29、第213条假冒注册商票罪:与以假冒注册商票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