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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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知识考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考点总结

一、盗窃罪法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窃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凡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

*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误把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当做自己的财物拿走的,或者将债务人的财物拿做抵押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 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其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

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 再次,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 最后,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刑法分则重点

刑法分则重点

刑法分则重点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与法定刑构成。

罪状: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即引证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即法条不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引用的是外法。

刑法各论概述法定刑:①绝对确定的法定刑;②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③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定本罪;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叛逃罪:①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②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1.对于犯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的,不能适用死刑。

对于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八)3.本类犯罪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再附加。

4.犯本类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本章有两种煽动型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是独立定罪,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6.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帮助,也独立定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这类犯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①全部是危险犯,都必须足以危及公共安全;②被破坏的公用工具、设施都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只要有组织、领导或参加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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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犯罪类别的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1.犯罪责任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凡自由之受限制必经合法程序,不必罪则应免此原则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公正定罪。

2.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范围内,公民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3.犯罪事实精确认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事实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犯罪的种类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两类,普通犯罪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等,特殊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从事的犯罪行为。

2.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即犯罪、重大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严重程度不同,刑罚幅度也不同。

三、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即进行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四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特殊限制、辅助人的特殊规定等。

2.犯罪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要件: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情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未必的区别等。

四、犯罪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中,犯罪和刑罚是密切关联的。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以及与刑罚相关的附加刑和自由刑等都是在刑事责任基础上确定的。

2.刑事责任的限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法撤销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和处理措施。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1.刑罚的基本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2.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原则等。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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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一、罪名及罪刑1. 罪名的认定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形式化的描述,通过罪名来区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刑法分则对于罪名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自首、妨害作证等。

法律对于不同的罪名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2. 罪刑的确立罪刑的确立是指根据罪名认定犯罪行为,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确定有一定的程序规定和刑法规定,包括对于量刑的原则、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或者单位。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等。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或者对象。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客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国家机关等利益的保护。

3.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法定条件。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构成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故意、过失、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件的认定和判断。

三、刑罚的适用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对于其所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对于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法适用、行为能力、故意和过失等方面的规定。

2. 刑罚的种类刑罚是指对于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定的处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规定、对于罚金、有限自由和剥夺自由、死刑等刑罚的规定。

3. 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是指对于犯罪行为具体判决刑罚量的裁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量刑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的规定、对于情节和性质的考虑等。

四、刑法适用1.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适用刑法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

刑法分则对于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律溯及力、刑法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的适用等。

2. 刑事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一系列法律程序规定。

刑法分则考点完美总结

刑法分则考点完美总结

司考刑法分则考点完美总结一、贪污贿赂罪贪污犯罪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注意:①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贪污罪;村民小组组长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职务侵占罪。

②非国家人员身份、非公共财物也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前者如非国家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或者非国家人员为共犯的情形;后者如国家人员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时占有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

③应当交公的礼物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④刑罚:数额基本刑情节特别严重的5000~5万元1年~7年7年~10年5万元~10万元5年~(10年)+ 没收财产无期徒刑+ 没收财产1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无期+ 没收财产死刑+ 没收财产5000~1万元,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挪用公款罪:行为方式:①挪用进行非法活动(5000元起点);②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3个月未还。

“归个人使用”包括:①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②以个人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③以单位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所以,挪用公款给其他国有单位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注意:①第三种行为方式,虽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如果不超过10万元――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超过10万元――归还亦要定[挪用公款罪]。

②挪用承包、租赁专项资金致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挪用公款罪。

③挪用救灾款物以5000元作定罪起点――挪用特定款物罪。

④挪用公款后潜逃、挥霍等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转化为『贪污罪』。

⑤共犯的情形必须是“共谋、指使、参与策划”,如果仅仅是知道并使用挪用来的公款的,不构成共犯。

⑥数罪并罚的情形:挪用公款并索取或收受贿赂(主要是挪用并借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构成的其他犯罪]。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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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法益: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不特定:犯罪行为对象不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某项具体的财产●事故犯罪●交通肇事罪●主体: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主观方面:准业务过失●交通运输过程中、违法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因果关系实质判断:规范保护目的之内)●基本犯●致人重伤死亡、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同等责任:死亡3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30万以上●重伤1人以上●酒驾毒驾●无证驾驶●明知安全隐患●明知无牌证或报废●严重超载●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加重犯●肇事后逃逸(特别恶劣情节):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的交通事故达到犯罪●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酒驾毒驾●无证驾驶●明知安全隐患●明知无牌证或报废●严重超载●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特别恶劣情节●负同等责任:死亡6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2人或重伤5人以上●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60万以上●逃逸致人死亡:7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不以构成犯罪为前提)●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报告、救助义务)●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亡(逃逸与死亡因果关系)●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区别:主观方面是否故意;消极不作为构成本罪,积极作为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亡或严重残疾,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与事故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是否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

●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驾:血液酒精浓度不低于80mg/100ml●严重超载或超速(校车、客运)●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主观方面:故意●法定刑:拘役并处罚金●妨害安全驾驶罪●抽象危险犯●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实害结果,从一重处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必背内容-

刑法分则必背内容-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简答题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1、放火罪(危险犯概念: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2、爆炸罪(危险犯概念: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的多数人、毁坏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故意3、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概念: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5、破坏交通工具罪概念: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淌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客体: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客观方面: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6、交通肇事罪概念: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公式表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公式表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公式表一、抢劫罪。

1. 基本公式:-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足以压制反抗)+当场劫取公私财物 = 抢劫罪。

- 例如:甲在偏僻小路上持刀威胁乙交出身上的财物,乙因害怕交出财物,甲构成抢劫罪。

2. 转化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转化型抢劫罪。

- 如:丙盗窃了丁的手机后逃跑,丁追赶,丙为抗拒抓捕将丁打伤,丙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二、盗窃罪。

1. 基本公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 盗窃罪。

- 例如:戊趁己睡觉,偷偷拿走己放在桌上的手表(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戊构成盗窃罪。

- 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不要求数额较大;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包括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及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三、诈骗罪。

1. 基本公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诈骗罪。

- 例如:庚谎称自己有一批紧俏商品出售,辛信以为真支付货款后,庚消失不见,庚构成诈骗罪。

2. 特殊诈骗情形:- 三角诈骗:行为人欺骗受骗人(有处分权的人),使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被害人的财物,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例如:甲欺骗乙(乙为超市收银员),说丙(丙为甲的朋友)让甲来取丙已付款的商品,乙信以为真将商品交给甲,甲构成三角诈骗,对丙实施了诈骗行为。

四、故意杀人罪。

1. 基本公式:-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故意杀人罪。

- 例如:壬持斧头砍杀癸,壬具有杀害癸的故意并实施了杀害行为,壬构成故意杀人罪。

2. 间接故意杀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间接故意杀人。

- 如:子为了吓唬邻居家小孩,在小孩经常玩耍的地方放置有毒食物,小孩误食后死亡,子对小孩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完整word版)刑法学分则部分+重点归纳

(完整word版)刑法学分则部分+重点归纳

刑法各论:也叫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以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内容以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抽象——具体一般——个别犯罪的分类:我国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有罪刑单位的条文(规定了罪状、罪名和法定刑)和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罪名: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选择法定刑和援引法定刑法定刑与宣告刑: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具有普遍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具有特殊性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单位犯罪之外都是自然人大多数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多数为积极作为少数为消极不作为既包括实害犯也包括危险犯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满14即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故意少数过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犯罪客体: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的行为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多由故意构成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者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仅两个罪为单位犯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犯罪主观方面:多为故意个别为过失侵犯财产罪: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抢劫满14即可构成)也有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一般主体(贩卖毒品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传播性病罪)个别可由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为故意个别可由过失构成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犯罪客观方面: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犯罪主体:多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为一般主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别为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刑法分则-----整理笔记

刑法分则-----整理笔记

刑法分则笔记害国家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是特殊主体(只限公民)。

犯任何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

1、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明知出版物中带有煽动分裂国家内容,按"煽动分裂国家"罪论处。

武装叛乱、暴乱罪。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人员、警察民兵,按本罪论处。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注意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区别。

资敌罪、资助危害国家犯罪活动罪。

战时,供敌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后者只限本节罪,不含间谍罪2、叛变、叛逃的犯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构成三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危害国家安全。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从重处罚。

军人构成,按特别法为军人叛逃罪。

和普通偷越国边境行为有别。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为了经济的目的偷越国境,则不应按叛逃罪论处。

如叛逃后又泄露国家秘密的,数罪并罚。

3、间谍、资敌的犯罪间谍罪。

选择罪状。

①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注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

注:过失无意被骗不构成本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区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间谍组织…则定为间谍罪)。

通过互联网非法发送或公布国家秘密或情报,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后又犯本罪,按牵连犯处理。

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以点燃为标准。

以放火为手段,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故意杀人罪或伤害罪;以放火为手段,破坏相应设施的,定相应的破坏设备设施罪。

爆炸罪。

行为犯,只要制造爆炸,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注意用爆炸作为手段的犯罪。

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的区别。

(后者主观上有过失,客观行为只能发生在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

投放危险物质罪。

不须造成严重后果。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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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客体
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制造和销售的管理制度
客观
被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1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2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3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
主体
特殊主体纯正的单位犯罪,依法被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119第二款
过失损坏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罪
处罚
过失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
恐怖组织:1三人以上2目的是实施恐怖活动3长期、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恐怖活动4严密的组织性和稳固性5社会危害性人生危险性极大
客体
公共电力安全;公共供给燃气、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
客观
1破坏行为(有义务的人明知已坏不维修设备的不作为)2正在使用(包括暂时待命和交付验收未使用的)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
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性质
危险犯
既遂未遂
不以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只要行为足以使电力设备发生无法正常工作或者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发生燃烧爆炸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犯罪既遂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1
重大飞行事故罪
客体
航空运输安全
客观
违反与飞行有关的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1、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2、类型:(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1、含义: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1、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三)法定刑1、含义: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2、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刑法分则背诵

刑法分则背诵

刑法分则背诵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熟悉刑法的内容,背诵刑法分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以事实、犯罪和刑罚三个方面,对刑法分则进行背诵和总结。

一、事实方面刑法中将犯罪行为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预谋和明知故犯的意识,过失是指犯罪人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犯罪后果。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对象和结果,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人、财物等客体,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

二、犯罪方面刑法将犯罪行为细分为各个犯罪的类型和构成要素。

各个犯罪的类型包括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等。

而构成要素则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个条件,如盗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秘密使用等。

了解犯罪的类型和构成要素,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刑法的规定和适用。

三、刑罚方面刑法对于不同犯罪行为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刑罚包括自由刑和剥夺刑两大类型。

自由刑是指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如拘留、有期徒刑等。

剥夺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的某些特权和权利,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刑罚的适用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刑罚的公平和合理性。

对于刑法分则的背诵,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理解和记忆。

而背诵刑法分则并不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更重要的是为了掌握刑法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只有深入熟悉和理解刑法,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结:刑法分则是法律中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重要部分,背诵刑法分则是学习法律的基础,并且对于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只有深入学习和背诵刑法分则,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刑法的规定和适用,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守法知法、遵法守法。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刑法分则,做到学以致用,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刑法分则重点考点简答

刑法分则重点考点简答

刑法分则重点考点简答
刑法分则作为一个复杂的法律系统,内容极其丰富,有关考点无一不是极为重要的考点。

这里我们了解一些刑法分则的重点考点:
一是刑罚的目的。

根据刑法,刑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以及促进犯罪分子正确就业。

二是刑罚的原则。

根据刑法,刑罚原则有四个:(1)必需性——尽可能避免无必要的处罚,以免滥用;(2)恰当性——根据违犯者的情节,判定合理的刑罚;(3)调和性——实施适当的惩戒,以便管理和调和犯罪行为;(4)尊重性——实施认罪刑罚,对已投缴武器和案件物品,并在一定条件下缓刑。

三是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刑法,刑事责任的形式有三种:(1)刑事处罚——定罪宣告的责任;(2)刑事控告——对犯罪人实施处罚控诉;(3)刑事限制——关于死刑、短期社会活动限制等禁止行为的强制实施。

四是刑罚抗辩权。

根据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有权在法院上抗辩,这可以帮助他们了解刑事诉讼的步骤,思考自己提出的证据,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提出正当防卫,提出抗议及抗辩等。

五是普通论点。

根据刑法,普通论点是指由司法实施机关基于犯罪情节判断的通用的犯罪和处罚论点,是运用具体情况来适当判断犯罪是否符合普通论点的理论基础。

六是刑罚的合法性。

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满足以下刑罚的合法性条件:(1)司法机关有权力实施该刑罚;(2)刑罚的内容符合法定;(3)刑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4)判决未受到异议,应当被执行;(5) 刑罚种类不存在法定禁止。

刑法分则重点知识

刑法分则重点知识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违法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前提),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必备要素”行为达到一定结果程度(数额大小、后果状况、情节严重)。

本类犯罪主体“显著特征”:绝大多数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本类犯罪心理状态多数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注意刑法修正案5和6对本章的犯罪多有修正。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内部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信用卡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金融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偷税罪:故意,并具有1)逃避纳税义务2)谋取非法利益目的。

抗税罪:本罪无须情节严重,因其暴力、胁迫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足以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非法经营罪]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非普通产品:药品、食品、医疗器材、农用品、化妆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器。

②行为方式: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销售者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成立。

④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非法牟利目的(是否盈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销售领域”故意:1)故意掺杂、掺假2)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⑤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以上。

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局处罚。

刑法学分则部分+重点归纳

刑法学分则部分+重点归纳

刑法各论:也叫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以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内容以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抽象——具体一般——个别犯罪的分类:我国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有罪刑单位的条文(规定了罪状、罪名和法定刑)和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罪名: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选择法定刑和援引法定刑法定刑与宣告刑: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具有普遍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具有特殊性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单位犯罪之外都是自然人大多数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多数为积极作为少数为消极不作为既包括实害犯也包括危险犯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满14即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故意少数过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犯罪客体: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的行为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多由故意构成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者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仅两个罪为单位犯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犯罪主观方面:多为故意个别为过失侵犯财产罪: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抢劫满14即可构成)也有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一般主体(贩卖毒品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传播性病罪)个别可由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为故意个别可由过失构成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犯罪客观方面: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犯罪主体:多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为一般主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别为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重要知识归类一、特殊主体归纳1. 不真正身份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叛逃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的从重处罚非法搜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的加重处罚偷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偷税的〃以偷税共犯从重处罚(排斥受贿罪)2. 真正身份犯刑讯逼供〃暴利取证罪(转化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最(转化犯)(排斥教唆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遗弃罪——对被害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相互之间有抚养〃扶助义务的人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包括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冒出军人招摇撞骗罪——军人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3.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贪污罪→ 包含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行为挪用公款罪→ 不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务的人员”4. 正不作为犯遗弃罪不解救被怪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5. 单位犯罪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用工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刑法分则复习重点

刑法分则复习重点

刑法分则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法定刑;宣告刑;选择性罪名;概括性罪名;间谍罪;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制猥亵罪;绑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洗钱罪;伪证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系密切人;虚假诉讼罪;妨害公务罪。

二、简答题
1. 简述我国刑法有关恐怖活动的规制(有哪些罪名及其含义)。

2.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及其处罚规定的理解。

3.简述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4.简述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5.简述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异同。

6.简述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异同。

7.简述我国有关考试的罪名及构成要件。

8.简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9.简述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有哪些罪名及其含义)。

10.简述我国可以判死刑的罪名。

三、其他题型
重点看2016年、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与卷四中有关刑法分则的题目,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以及案例分析题。

另外就是重点章节的重点罪名。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

刑法分则体系构成要素:罪状(叙明,简单,空白,引证);法定刑(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罪状:指刑法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载体,作用在于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共同点:都是属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都是道路交通安全。

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者是一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3.前者是抽象危险犯,后者是结果犯4.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过失,即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

(应当预见)故意伤害罪: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题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为故意。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即性自决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若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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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Biblioteka 条劫持航空器罪客体
航空运输安全
客观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对象:既包括民用航空器也包括国家航空器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最广义的暴力,即可是对航空器本身,也可是对机上人员包括行为人本身)(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外与其具有同等性质危害程度的方法)
2劫持航空器(劫持是指按照自己的意志实际控制航空器)
主观
故意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8条第二三四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客体
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客观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违反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人员,违反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主体
刑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性质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为危险犯
决水罪、爆炸罪为行为犯
既遂未遂问题
危险犯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标准,危险状态出现之前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自动有效中止犯罪的应当是犯罪中止,放火罪以独立燃烧说为标准
主体
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主观
故意并且要以对象的明知
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选择性罪名,既包括对象的选择也包括方式的选择
125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16条
119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客体
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
1正在使用(包括待命和已交付未使用的);2必须有破坏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3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对关键部位破坏既要影响正常行驶但是又必须要能行驶);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
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14条
115条第二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
实施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其他与以上方法具有相当的危害程度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放火罪与爆炸罪的14周岁可以构成)
主观
故意
组织:发起推动组建恐怖组织;领导:领导地位起策划决策指挥协调作用;
积极参加:热心主动加入并实施恐怖活动
其他参加:非组织、领导、积极参加者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并以进行恐怖组织为目的
处罚
组织领导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前罪需要危及飞行安全;后罪只要实施了劫持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当然劫持航空器同时危及飞行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122
劫持船只、汽车罪
客体
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
对象:只能是汽车船舶(能否构成本罪关键是看劫持的汽车船只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
1必须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2劫持汽车船舶的行为(按照自己的意志实际控制汽车船舶)
性质
行为犯
既遂未遂
不以实际实施恐怖活动为既遂标准,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即为既遂
竞合与并罚
1行为人犯本罪同时犯放火罪、绑架罪、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2行为人先后参加恐怖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的数罪并罚
3行为组织领导参加的组织既符合恐怖组织也符合黑社会组织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
120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
为恐怖组织筹集提供经费、资助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只包括物质资助不包括精神鼓励)
超过资助范围,故意参与恐怖活动的按共犯处理
主体
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
故意并且以对象的明知为条件
处罚
对个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依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处罚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28条第一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客体
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客观
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
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条件消除后,违法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
主体
一般主体(后者为特殊主体依法符合配备配置条件的人员)
3正在使用的航空器(正在飞行指的是从装载完毕,舱门均已关闭时候起至打开任意一舱门准备卸载时为止,以及迫降是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在人员财产的责任前)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只能是直接故意
处罚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致使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性质
行为犯
既遂未遂
控制说,以行为人着手实施行为后,已经实际控制该航空器为既遂标准,未能控制即为未遂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
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性质
危险犯
既遂未遂
不以实际严重危害后果为必要要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即可
竞合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交通设施,定性要看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足以则为本罪,反之则为盗窃或者其他罪名
118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安盗窃罪处罚
124条第二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处罚
过失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5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客体
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客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邮寄仅仅限于国内邮寄,国际邮寄属于走私)
客观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并且以对象的明知为要求(对象不明知的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抢夺罪或者盗窃罪)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使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受到物理上的损毁
2使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失去应有的性能
3行为人采取爆炸、放火、盗窃等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
处罚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竞合问题
盗窃数额不大的,但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
同时构成本罪与盗窃罪的从一重处
115条第二款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
过失实施上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
危害对象:名为规定的“火电汽船航”以及其他用于公共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过失
处罚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犯只要着手实施犯罪即可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出现
竞合问题
1想象竞合:在爆炸引起水灾火灾的时候,看究竟是哪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候以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2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之后一放火、决水、爆炸等方式毁灭罪迹,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以其他犯罪加重情节论处,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数罪并罚。
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依法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主观
故意
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按自然人犯罪处罚
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客体
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127条第二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客体
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
客观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对象的选择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勾陈本罪)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且以对象的明知为条件(对象不明知的不构成本罪,而构成其他罪名)
3正在使用中的汽车船舶(包括停靠待用的汽车船舶)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直接故意并且主观上具有强行控制汽车船只的目的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性质
行为犯
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客体
航空飞行安全
客观
对象:只能是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
1必须并且只能使用暴力
客观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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