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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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共同犯罪的立法宗旨
1.立法目的
(1)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即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人的行为,而非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
(2)成立共同犯罪,无论各参与者能否承担责任,只要参与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即使查明侵害结果由其中一人直接造成,或者不能查明具体的结果由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也要将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于各参与者的行为。
2.具体要求
(1)成立共犯与故意内容、罪名是否一致无关。即成立共同犯罪,不需要共同犯罪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也不需要成立相同的罪名。
(2)共犯的成立与是否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无关。由于共同犯罪是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故成立共犯与共犯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法定年龄、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以及是否具有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等责任要素无关,有责任能力者与无责任能力者可以成立共犯。
3.认定思路
(1)第一步:按照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判断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认定正犯(包括共同正犯),确定正犯之后,就必须将结果或者危险结果归属于正犯行为。
(2)第二步:判断哪些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只要有因果性,就可以肯定其为不法层面的共犯。
(3)第三步:判断各参与人的责任(如刑事法定年龄、责任能力、故意内容等),进而确定参与人所触犯的罪名。
(4)第四步:按照我国刑法关于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分别给予参与人量刑。
思考题043:
1.甲以抢劫的故意、乙以强奸的故意共同对丙女实施暴力行为,致使丙女死亡,但查不清谁导致了致命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抢劫罪
B.乙成立强奸罪
C.即使甲、乙分别成立不同的罪名,甲、乙也具有共犯关系
D.甲、乙二人对丙的死亡都要负刑事责任,这与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并不矛盾
2.甲邀约乙一同杀丙,乙的暴力行为致使丙死亡。但甲事后才发现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认为甲、乙不具有共犯关系,则甲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果承认甲成立间接正犯,则应将乙致使丙死亡的事实归属于甲,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C.如果认为甲、乙具有共犯关系,即使乙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D.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犯,才能认定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他人针对乙的杀人行为才能正当防卫
3.甲(男,20周岁)、乙(男,15周岁)、丙(男,13周岁)共同控制丁女后意图轮奸丁女。乙、丙奸淫丁女之后,甲放弃了奸淫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三人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B.丙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成立强奸罪
C.对甲、乙二人都应当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并以既遂论处
D.对甲应当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同时适用中止的处罚规定
4.甲盗窃他人一辆汽车,意图重新喷漆并改变发动机型号。乙知道真相后,为甲提供了工具,甲利用该工具为该汽车重新喷漆并改变了发动机型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即使甲对自己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也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正犯
B.只有认定甲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正犯,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犯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C.如果成立共犯必须要求行为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则甲、乙不具有共犯关系,只有认定乙成立正犯,才能认定乙成立犯罪
D.无论甲、乙是否成立共犯,甲都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乙存在成立正犯和帮助犯的差别
答案1.ABCD。2.ABCD。3.ABC。3.ABCD。
思考题042答案:1.ABCD。2.ABCD。3.AC。
044.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1.任意共犯
取决于总则法条规定的共犯,应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处罚规定。
2.必要共犯
取决于分则条文规定的共犯。其处罚范围与处罚原则完全遵循分则条文的规定,原则上不能适用总则的共犯规定。
(1)对向犯
以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①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②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
③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在这些犯罪中,只处罚销售者、贩卖者,不处罚单纯的购买者,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注意:当双方都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双方具有共犯关系(罪名可能不同);当只有一方的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行为时,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2)聚众共同犯罪
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
①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在这种情形中,刑法并不一定处罚所有的参与者。如聚众斗殴罪,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
②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刑法》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他参与人。
(3)集团共同犯罪
简称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必要的共犯。
思考题044:
1.下列哪些选项中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甲明知乙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
B.司法考试中考生甲雇请乙为自己tikao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