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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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户抢劫未遂

论入户抢劫未遂

论入户抢劫的未遂摘要: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有无犯罪未遂争议较多,立法方面也没有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规定,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审判相似案情时出现定性各异、量刑失衡的状况,影响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

本文拟从一个案例为视角,来探讨分析入户抢劫中的未遂认定问题。

关键词:入户抢劫未遂情节加重犯基本犯入户抢劫是普通抢劫罪的情节加重情形,具有比一般抢劫罪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普通抢劫罪的既未遂认定没有争议,而对在实践中出现频率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入户抢劫的既未遂认定问题,特别是有无犯罪未遂争议较多,立法方面也没有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规定,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审判相似案件时出现定性各异、量刑失衡的状况,影响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

本文拟从一个案例为视角,来探讨分析入户抢劫中的未遂认定问题。

一、案情简介2009年9月25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携带管制刀具水果刀1把,在绍兴市区望花东区37幢207室门口,敲开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后欲入室,被害人王某某见状冲出门外,被告人董某某采用推搡、拉扯等暴力手段,欲将王推入屋内实施抢劫,因被害人王某某激烈反抗并喊叫而抢劫未成。

被害人王某某逃跑至楼外,被告人董某某因害怕被群众抓住而将自己反锁于被害人家中,并向110报警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董某某到公安机关后亦对其欲入室抢劫一事供认不讳。

二、分歧意见本案对董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一般情形的抢劫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情节属未遂。

2005年6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对认定”入户抢劫”规定了三个要注意的问题:一是”户”的范围;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3篇)

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入室抢劫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历来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打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入室抢劫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关于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预防和打击入室抢劫犯罪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法关于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1. 抢劫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入室抢劫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入室抢劫是指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 入室抢劫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刑罚如下:(1)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抢劫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入室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暴力抢劫,致人死亡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矛盾,怀恨在心,于某日凌晨潜入被害人张某家中,持刀抢劫张某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反抗,李某将张某杀害后逃离现场。

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案例二:胁迫抢劫,数额巨大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为筹集赌资,于某日凌晨潜入被害人赵某家中,持刀胁迫赵某交出财物。

论入户抢劫及其认定的初探

论入户抢劫及其认定的初探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圭塾垒竺!竺!三望堕耋:麓幽豳鍪篱论“入户”抡劫及其认定的韧探钟友平江晖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之间对‘‘入户抢劫”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对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及法定刑幅度上出现错误。

本文就审判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认定‘‘入户抢劫”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入户抢劫犯罪意图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o)12-093—02近年来,我国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还比较突出,尤其在农村,由于许多男子入城打工,家里留守妇女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在城市,流动人V I、就业、物价高涨、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问题在相当时期内还比较尖锐,入户打劫、诈骗、盗窃、强奸等犯罪有明显上升趋势。

“入户”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之一在我国刑法中确定下来,对“入户抢劫”含义的不同理解会导致行为人承担完全不同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入户”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由于对“入户抢劫”的认识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导致对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及法定刑幅度上出现错误,因此笔者想就审判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认定“入户抢劫”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入户”的定义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问题是对“户”的理解。

目前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其二,“户”是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人住宅及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宅场所。

其三,“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其四,“户”是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共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宅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内容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笔者在日常办理抢劫案时,由于各办案单位围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以及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抡劫罪、认定、问题、探讨一、关于抡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列举了8种情形,具有其中之一,才能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规定中某些用词和表述不够明确,以致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围绕规定有许多认识分歧,下面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一)“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是对“户”字作何理解。

目前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注1)其二:“户”指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所。

(注2)其三:“户”指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注3)其四:“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注4)不难看出,以上对“户”的理解范围之悬殊。

第一种观点,“户”仅指私人住宅,而按第四种观点,“户”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办公室、教室、浴室、餐厅、歌厅、车间、等封闭性建筑物。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理由是:(1)按词典解释,“户”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

“户”与“室”的概念不同,立法规定“入户抢劫”而不规定“入室抢劫”,显然是取“户”字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

当然,对于“户”的形式,不能仅指固定于土地上的供人居住建筑物,还应当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作捕鱼和居住用的船只,牧民居住用的帐篷等。

关于如何从法律上对“入户抢劫”加以认定的思考

关于如何从法律上对“入户抢劫”加以认定的思考

及私生活 的 自由 ,可以免受他人的干扰和窥探 。二是场所特
征, 表现为与外界相对 隔离, 即具有相对封 闭性 。该处所是公
民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最为依赖的庇护场所 ,也是公 民人 身安 全 与财产 安全的最后屏 障,在安全防范上具 有一定 的措 施和
如私宅 及学生宿舍等 ,但 不包括 宾馆 房间及值班 宿舍等 临时 住 宅场所。第三 种观 点认 为 ,户” 人长期或 固定 生活 、 “ 指 起居
庭 生活的渔船 ; 不仅 包括 固定的住 所, 包括临时的住所 。< 还 解
释 > 了“ 字 , 明上 述列举并 未穷尽 , 要是供他 人 家庭 用 等 表 只 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 的住所都应认定为“ 。 户
2 对在楼道 、 、 院落内实施抢劫 的, 如果是独 家的院落或楼 道, 具有” 的两个基本特征 , 户” 应认定为人户抢劫 ; 如果是大杂
或者 栖息 的场所 , 包括私人住宅 及宾馆 房间、 固定值班 人 员的 宿舍 等场所 。第 四种观点认为 , ” 户 是私人住宅 , 以及其 它供
人 们 生 活 、 习 的 建筑 物 , 如 ,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民 学 例 国 企 人
保障, 与外界相 对隔离 , 未经 同意 或非经法定程 序不得随 他人
加 以认定的思考
陕西商 洛市 中共商洛市委党校 彭红霞
【 摘
要】关于“ 入户抢劫” 的认定, 户是指私人的家庭生活场所, 它具有家庭生活性和相对封闭性两个本质特征。入户前必须
具有 抢 劫等非法 的 目的和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 生在 户内的才能认 定为 “ 入户抢劫” 。
【 关键词】户 入户 入户抢劫 认定
对“ 的理解 户”

入户抢劫犯罪中入户目论文

入户抢劫犯罪中入户目论文

论入户抢劫犯罪中的入户目的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64-01摘要入户抢劫犯罪,从刑法合目的性价值角度和刑法解释角度出发,应始终坚持入户与抢劫的牵连性。

只有将这两个要素相结合才能构成法律界定的入户抢劫,否则就不能随意扩大其含义,拓展惩罚面。

关键词入户抢劫目的一、理论争议关于入户抢劫的入户目的,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行为人合法性入户后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为在户抢劫。

(2)不论入户前有无故意,入户后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即为入户抢劫。

因为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同样严重破坏被害人对家的安全感,其危害性并不比持有抢劫故意而入户实施犯罪行为的小。

(3)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看行为人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

二、“入”户目的的司法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即入户前已持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从而将“持有除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和“合法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排除在法律意义上的“入户抢劫”之外,强调“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两者必须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紧密结合共同作为界定其法律含义的组成部分,只有“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施了转化型抢劫行为”的才是对入户抢劫的准确理解。

三、入户目的仅限实施抢劫犯罪(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对于司法解释的认定,有学者认为,确认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主张是:(1)非法目的入户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一方面两者社会危害性无太大差别,另一方面《解释》肯定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那么,对于出于抢劫、盗窃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财物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若干问题探析

“入户抢劫”若干问题探析
从客观方面来说与预谋的入户侵犯财产相比行为人临时起意侵犯财产的行为没有经过精心策划与预谋可能会导致行为人由于心理慌乱准备不充分而对如何强制被害人具体抢劫何物如何逃跑等问题缺乏明确性不会像事先预谋的抢劫一样要么因熟悉被害人的经济状况藏财地点等从而轻易搜索到财物极大地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要么因有充分的工具准备而更容易钳制被害人撬开柜锁等轻易取得财物使得犯罪更容易得逞要么因事先预谋而选择了合适的时间入户使得犯罪不易被发现或有利于罪犯有充裕的时间清理犯罪现场和逃跑等等
l 08 00 8。
① [ ] 德 魏德士 :《 法理学》 ,丁小春 、吴越译 ,法律 出版社 2 0 0 3年版 ,第 3 8页。 2

1 — 6
《 两抢 意见 》认为 ,“ 户抢 劫 ”是 指行 为人 在进 入被 害人 住所 时就 具有 “ 入 实施抢 劫等 犯罪 ”的 目 的 ,“ 在户 内抢 劫 ”则 是指行 为人 在进 入 被害人 住 所 时没有 实施 抢劫 等犯 罪 目的 ,而 是 以其他 目的进 入 被 害人住 所 后 ,临时起 意抢 劫 的情 形 。由此 可见 ,《 抢意 见 》明确将 “ 两 在户 抢劫 ”排 除在 “ 户抢 劫 入
屏 障 ,强制 剥夺 公 民的安全 感 ,对 社会 公众 安全 心理 破坏 程度 无 法想 象 ,易 引发社 会较 大恐 慌 ,直接
冲击 了社 会秩 序 ,具有 相 当的社 会危 害性 和人 身 危险性 ”① ;“ 入 户抢 劫 ’的社会 危 害性远 远大 于一 ‘
般 的户 外抢 劫… … ‘ 入户抢 劫 ’的危害 ,是 直接 辐射 到 公 民家庭 生活 的整 个 区域 ,户 内所有 在场 的人
范 畴之 外 ,暗示 了作 为法 定加 重处 罚情 节 的 “ 户抢 劫 ”与普 通 “ 户抢 劫 ”的差 异 。我 国刑法 理论 入 在 界普遍 认 为 ,之 所 以要对 入 户抢 劫加 重 处 罚是 因为行 为 人 造成 以下 严 重社 会 危 害后 果 :有 学者 认为 一 户 ’是人们 感 觉最 安全 的私 密场 所 ,是 公 民财 产 受保护 的主要 屏障 ,是 公 民心 中最放 松 、最安全 的 相 对隔 离 的场 所 。如 果公 民在 户 内的基 本安 全得 不 到保 障 ,整 个 社会 的治 安状 况就 到 了无法 无天 的地 步 ,户 内安 全得 不到 保护 的社 会就 无秩 序可 言 。入户 抢 劫就 是用 暴力 、胁 迫等 手段 强 迫剥离 这种 重要

入户抢劫的认定及指导案例解读

入户抢劫的认定及指导案例解读

⼊户抢劫的认定及指导案例解读⼊户抢劫,是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的犯抢劫罪法定从严惩处的情形之⼀,⼊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产⽣争议较多的⼀个问题。

根据2000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5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2016年最⾼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户抢劫的认定,应当围绕以下⼏个⽅⾯。

01⼊户抢劫的认定⼀是“户”的范围。

2000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为⽽进⼊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为⽣活租⽤的房屋等进⾏抢劫的⾏为。

该解释不仅对“户”进⾏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同时,还指出⼊户与抢劫必须存在牵连关系,即通过⼊户这⼀⼿段达成抢劫之⽬的,说明了⼈户的⾮法性及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先,“⼈户”抢劫并⾮单纯地“在户内”抢劫,它还内在地涵括了⼀个⾮法侵⼊他⼈住宅的⾏为;其次,“户”通常是⼀个相对封闭的环境,犯罪⾏为不易被发现,被害⼈孤⽴⽆援,⼈户抢劫更易得逞;再次,⼊户抢劫严重地危害了公众的安全⼼理和社会稳定。

“户”即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家庭⽣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既包括公民的固定住所和临时住所,也包括公民作为住宅使⽤的车、船等交通⼯具。

⼀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司法实践中,对于⼊户抢劫中的“户”,应当结合⾏为时“户”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分析、判定。

现实⽣活中,⼀些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所承载的功能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此种情形下是否认定为户,必须结合抢劫⾏为实施当时的实际状况进⾏区分、判断,⽽不能⼀概⽽论。

⽐如,有⼀些个体⼯商户的住所,既对外从事商业经营,⼜供家庭成员⽣活起居。

最高法刘为波16个案例谈入户抢劫疑难问题

最高法刘为波16个案例谈入户抢劫疑难问题

最高法刘为波16个案例谈入户抢劫疑难问题(干货)2016-07-05 刘为波悄悄法律人悄悄法律人按:此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刘为波2010年发表在《中国审判》中,结合16个案例解读了入户情节的各种疑难问题,出了入户目的的论述与后来的《抢劫指导意见》有矛盾外,其他的论述均对司法实践就有重大指导意义。

关于入户的目的,刘为波原来的观点“行为人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卖淫、赌博、报复泄愤、毁坏他人财物、杀人、伤害、绑架等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情形,不符合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要件。

案例12中被告人以强奸目的入户,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不符合入户目的的特定性要求,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这个观点需要修正。

《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正文本文将围绕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入户”的实质要件、“入户抢劫”的对象范围等问题,结合审判实例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阐述,以期对入户抢劫的规范要素和精神实质有一个准确地掌握。

本文所选案例,部分取之于起草《两抢意见》时的调研素材,部分来自于《两抢意见》施行后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例。

一、关于“户”的界定[案例1]魏某、张某共谋趁学校刚开学,学生手上都有生活费,利用女学生胆小、不敢反抗的心理,到某高中女生宿舍抢劫。

二人准备丝袜和匕首等作案工具后潜入某高中女生宿舍楼。

之后用丝袜套头,从窗户翻入一女生宿舍,持刀威胁,劫得6名学生现金1500余元。

[案例2]杨廷甲、杨廷乙、杨廷丙共谋抢劫。

三人来至某“粮贸招待所”,用事先准备好的假身份证办理住宿手续,伺机作案。

次日凌晨,三被告人窜至107室,持刀迫使住在该房间的刘某喝下事先准备好的安定药粉后,将其捆绑,劫取现金200余元及摩托罗拉手机1部及其他物品。

同月,三人来至顾某开办的“家和旅馆”,以住宿为名,用被告人杨廷乙持有的假身份证登记住宿。

“入室抢劫”浅议

“入室抢劫”浅议

“入室抢劫”浅议作者:孙书强来源:《价值工程》2010年第35期摘要:刑法规定了“入户抢劫”等八种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其实,“入室抢劫”也具有比一般抢劫行为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然而,由于刑法还没有相关的规定,目前对此种行为的处罚仅与一般抢劫行为相同。

这不利于准确、有效地惩罚抢劫犯罪,保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

Abstract: Criminal Code prescribed "Burglary"and 8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In fact, "Robbing in living room"also has more serious social harm than general robbery. However, not prescribed by criminal law, the current penalties for such acts only equal to the general robbery. It's against to punish the crime of robbery accurately and effectively, and protect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legal rights.关键词:入户抢劫;入室抢劫;司法解释;立法解释Key words: burglary;robbing in living room;judicial interpretation;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5-0160-011入户抢劫概述“入户抢劫”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是抢劫罪的一种情节加重犯。

因为该行为与一般的抢劫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如何界定“入室”与“入户”抢劫

如何界定“入室”与“入户”抢劫

如何界定“入室”与“入户”抢劫“入室抢劫”和“入户抢劫”的判定标准一直是刑事案件、研究领域、法律倡议等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在法律层面,它们的定义及其罪名的不同会引起不同的量刑和判决结果,进而影响被害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正。

因此,正确细致地界定这两种行为,成为切实维护社会安宁、保障人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一、定义“入户抢劫”是指抢劫犯在具体作案过程中,冲破被害人专属占用的住所或者独立使用的房间的外墙、门窗等封闭隔绝设施,进入被害人的住所,实施抢劫、盗窃等危害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

因此,“入户抢劫”情节有两个基本成分:首先是“冲破封闭设施”,表明抢劫犯并非凭空闯入被害人所在的物理空间,而是要突破和摧毁一定的隔绝措施后才能入内;其次是“侵入专属生活空间”,表明被害人占据了这个空间,实施了一定的独立性和私密性的控制。

“入室抢劫”可以理解为一种较为广义的概念,它所指的空间限制相对较小。

一般而言,“入室抢劫”是指抢劫犯闯进了被害人所住的某个单独房间,例如单独的居室、办公室、院子以及其他分隔空间,对被害人进行抢劫、掠夺等犯罪活动的过程。

进一步说,“入室抢劫”的定义没有局限于住所或者卧室等专属私人生活空间,甚至可以被具体说明为某一特定空间的犯罪抢劫行为。

二、界定标准1、破坏设施对于是否存在“冲破封闭隔离设施”的行为,作为判断“入户抢劫”和“入室抢劫”的重要因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第一,物理隔离设施是否有实质性的破坏。

这一点,主要考虑的是抢劫犯所采取的具体入户手段,例如利用千斤顶、炮锤等工具打破房门、窗户等,或者直接撞毁墙壁、顶棚等。

第二,间隔设施实质功能是否被撤销。

如果被害人没有安装、启用或者破坏封闭设施,那么即使是抢劫犯随便跨进房间,也应是“入室抢劫”的性质。

第三,封闭设施的种类、形态和用途。

不同的封闭设施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比如独门独户、添加铁丝网等,这都会对“入户抢劫”的定性产生影响。

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入户抢劫论文抢劫定罪论文:从两起抢劫案例看入户抢劫的认定

入户抢劫论文抢劫定罪论文:从两起抢劫案例看入户抢劫的认定

入户抢劫论文抢劫定罪论文:从两起抢劫案例看入户抢劫的认定案例一:2008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与李某事前预谋到某机电修理部盗窃财物,并商量好如果有人就制服他,抢劫财物。

凌晨4时30分,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毛巾、手套等作案工具,跳墙进入某机电修理部院内(院内有一套住房,住房北侧为办公室,办公室南为两个套间,东边的套间为被害人尚某夫妇的卧室,办公室西侧为厨房。

),来到尚某夫妇的住室门口,门没有锁,二人推门进入屋内,被害人某及其妻被惊醒。

二人从卧室出来,李某持槽钢将尚某的头部夯伤,后又用水果刀刺伤尚某。

经鉴定,被害人尚某之损伤属轻伤。

被告人王某持水果刀捅尚某的妻子孙某。

尚某与李某搏斗时持一橡胶棒将李某腿部打伤,二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王某和李某被当场抓获。

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遂对二人以抢劫罪判处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2008年2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夏某、秦某,事先预谋,携带砍刀、橡胶棒到某村郭某的小卖部外(该小卖部前后两间,里见为郭某及其妻子的卧室),当时郭某及其妻李某已休息,刘某等三人以买烟为由,敲开小卖部的门,采取用橡胶棒打头,用砍刀砍头等暴力手段对郭某及其妻李某实施抢劫,致李某轻伤。

该案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以上两个案例,被告人的作案手段相似,场所相似,定性一致,但量刑却相差悬殊。

主要原因就在于案例一法院认定其构成入户抢劫,属加重情节,案例二法院认定为一般抢劫。

从这两个判决不难看出对被告人行为的准确定性不仅关系到我国刑法目的的实现,也关系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年11月颁发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刑事审判工作理解、适用刑法规定的人户抢劫提供了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对入户抢劫的不同理解。

入室抢劫杀人案例的讲解与分析

入室抢劫杀人案例的讲解与分析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入室抢劫杀人案例的讲解与分析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现如今,社会治安越来越好,虽不说是夜不闭户,但也很难遇上电视中的什么各种袭击各种恶劣的犯罪行为。

入室抢劫杀人大多数也只在电视看过。

那么这次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入室抢劫杀人案例吧。

入室抢劫杀人案例“将这伙坏蛋千刀万剐都不解恨!感谢公安民警为民除害!”昨日上午,当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民警将几名犯罪嫌疑人押到发生震惊西安的“·12·21”索罗巷、“2001·12·16”文艺路入室抢劫杀人案发案地指认现场时,数百名围观者群情激奋。

这是一伙穷凶极恶的歹徒,他们事先在市场盯上生意人,尾随跟踪到其住处,再以收水电费、登记户口为名叫开门,见人就砍,抢劫钱财,猖狂之极……吸毒者引出惊天案2月15日,正月初四。

人们还沉浸在春节的欢乐之中。

这天下午2时许,__市公安__分局张家村派出所民警得知辖区x家村有人吸毒,立即赶赴现场,抓获了这名吸毒人员。

民警在审查中获得重要线索:该吸毒者的姐夫__x曾伙同他人持杀猪刀、斧头等凶器入室抢劫杀人。

经调查,__x现年32岁,系无业人员,暂住西安东壕村。

x家村派出所所长__听到汇报后,一面安排副所长__带领民警实施抓捕,一面向分局领导汇报。

局领导得知情况后立即作出指示,要求尽快将疑犯抓捕归案。

快速出击擒恶魔倪x带领蔡x、李__、陈__等民警迅速赶到__村,发现__x 不在家,便不动声色地对其暂住处进行布控。

论入户抢劫的认定开题报告

论入户抢劫的认定开题报告

论入户抢劫的认定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入户抢劫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经常导致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问题。

然而,由于案件发生时往往没有目击者和直接证据,对于入户抢劫的认定十分具有挑战性。

因此,研究如何准确认定入户抢劫,以提供司法部门的参考和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2. 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论证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和方法,以使司法部门在处理入户抢劫案件时能够客观、准确地确认案件的性质,并依法进行判断和判决。

3.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如下研究方法: - 搜集入户抢劫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分析现有认定标准; - 对入户抢劫案件的调查和分析,总结案件中的特征和共性; -结合心理学知识,探讨入户抢劫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 - 通过案例研究,分析入户抢劫案件的证据链和重要证据的获取方法; - 规划一套准确可行的入户抢劫认定标准和程序。

4. 预期结果和意义预期结果: - 形成一套完备、准确的入户抢劫认定标准和程序; - 揭示入户抢劫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 - 提供一些可行的方法和技巧,以帮助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入户抢劫案件。

意义: - 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和指导,确保入户抢劫犯罪行为得到及时、准确的认定; - 增加司法机关处理入户抢劫案件的效率,提高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完善入户抢劫认定标准和程序,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提供基础。

5. 计划进度安排•第一阶段:搜集入户抢劫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以及心理学相关知识。

预计耗时1个月;•第二阶段:对入户抢劫案件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案件的特征和共性。

预计耗时2个月;•第三阶段:通过案例研究,分析入户抢劫案件的证据链和关键证据的获取方法。

预计耗时2个月;•第四阶段:制定入户抢劫认定标准和程序,并进行内部试行。

预计耗时2个月;•第五阶段:优化和完善入户抢劫认定标准和程序,并撰写最终报告。

预计耗时1个月。

6. 参考文献•张一凡. (2018). 入户抢劫案件的证据链分析与破案探索[J]. 凤凰学术, 14(3): 78-82.•李志明. (2019). 入户抢劫犯罪的心理特征及预防策略[J]. 河北警察学院学报, 28(6): 101-106.•刘子铭, 张三疊. (2020). 刑法视角下入户抢劫认定困境与对策研究[J].法治论坛(上海: 1994), (6): 88-94.以上报告为开题报告的标题和目录,主要介绍了研究入户抢劫认定的背景、目的、方法和进度安排,以及预期结果和意义。

进入商住两用商铺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进入商住两用商铺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进入商住两用商铺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近年来,商住两用商铺抢劫事件屡屡发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其中,关键问题是商住两用商铺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本文从法律和社会伦理角度出发,探讨两用商铺抢劫是否违法和道德。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商住两用商铺抢劫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入户盗窃、入户抢劫,是指翻越、爬过、打破住宅、房屋的门窗或者使用钥匙等工具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房屋或者建筑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入户抢劫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房屋或者建筑物;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是盗取、抢夺公私财物。

而商住两用商铺抢劫是发生在商铺内部,没有越过住宅、房屋的门窗或者使用钥匙等工具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情况,因此不构成入户抢劫。

但是,商住两用商铺抢劫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商住两用商铺抢劫应该属于盗窃罪或抢劫罪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盗窃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

”因此,商住两用商铺抢劫可以被定性为盗窃罪或抢劫罪。

其次,从社会伦理角度看,商住两用商铺抢劫是否违法和道德,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伦理性。

作为一种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商住两用商铺抢劫不仅违法,也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商住两用商铺抢劫不仅对商铺的业主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商铺工作人员和顾客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破坏了商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和社会信任的基础。

在社会伦理的角度上,商住两用商铺抢劫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人”的原则,商铺的业主和工作人员也是社会的一份子,他们的财产权和人身安全同样受到了法律保护,不应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

浅析“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与理解

浅析“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与理解

1对入户抢劫的司法解释与基本理解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入户抢劫”等11个问题给予了指导性意见。

其中,在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中提出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其中,在第二个问题中,《意见》认为,“入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为目的,即使抢劫行为发生在户内,但却是在户内的临时起意,与“入户”的目的性并不一致,则不属于“入户抢劫”。

由此说明,“入户抢劫”并不等同于“在户抢劫”,二者在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与“户”的状态上存在差别:“入户抢劫”存在“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而“在户抢劫”的“入户”则可能是合法性的。

国内部分学者对“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的区别存在异议,认为“入户抢劫”和“在户内抢劫”在本质上、危害程度上、立法本意上等方面并无区别。

本文认为,“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在“入户”的状态和词义逻辑上还是存在明显区别的:首先,“入户抢劫”必然是“在户内抢劫”,而“在户内抢劫”未必就是“入户抢劫”;其次,“在户内抢劫”的“户”只是抢劫行为的环境条件,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入户抢劫”的“入户”具有比简单的“户内抢劫”更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在《意见》中将“入户抢劫”特别加以强调,并在刑法第263条中,将“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予以量度。

2对“入户抢劫”中“户”的基本语义与司法解释“户”在汉字中具有多个解释。

例如在《新华字典》中,“户”被解释为:①一扇门;②人家;③户口。

在日常刑法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室”与“户”的含义相近,并常有“入室抢劫”的表述。

虽然“户”与“室”含义相近,都意指一个相对封闭、独立的房间或空间。

但两者的内涵与外延却有明显的差别:“室”可以是“户”的组成部分,例如多居室住宅的某一个房间;“室”也可以是“户”之外的其他公共空间或场所,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营业室、财务室或其他性质的工作室等。

入户抢劫案件的定罪问题

入户抢劫案件的定罪问题

屋拿钱 之际 , 趁机拔 下堂 屋 的电话线 , 紧跟着进 了里屋 , 赵某 并 赵 成 的必备 条件 。 此外 , 非对 于所 有需要 具备某 种特 定犯罪 目的 并 某进 去时杨某 已经手 里拿 着 10 0 元钱 了 , 时赵 某显露 出抢劫 本 的犯罪 ,我 国在刑 法条 文中 都对这种 特定 的 目的加 以 明确 的规 此 但 这并 不妨碍 必须 具备某 种特 意 , 手掐住杨某 的脖子 , 钱呢 ?”杨某 说在 手里 , 用 说“ , 赵某说“ 还 定 , 从刑 法理 论和 司法实践 中看 ,
衣服 中将原 先其放 入刘 某上衣 口袋 的 2 0元 钱拿走 。两 人去 刘 起 任何 作用 的话 , 不能将 其解释 为主观 要件 的 内容。 抢劫罪 0 则 而 某父母 家打 了急救 电话之 后 , 赵某 发觉 其家人 已报警 随 即逃走 。 中的 “ 法 占有 目的”即属于 前种情况 , 是区分抢 劫罪 罪与 非 非 它 后经法 医鉴 定 , 某及其 家人三 人所受 之伤均 为轻微 伤 。 刘 罪, 此罪 与彼罪 的一个 重要 要件 。 抢劫罪 必须 具有 非法 占有公私
某和刘 某 一起 去刘 某 的父 母家打 “2 ” 10 急救 电话 , 当走至 刘某 家 度 具有重要 作用 , 在刑法 没有 明文规 定的前 提下也 可将其解 即使 院外 时, 某为 防备杨某 家人报警后 自己无逃 跑路 费就 又从刘 某 释 为主观要 件 的内容 ; 赵 若某种 目的对 决定客体 的侵犯及 其程度不
根据 目前刑法 理论界 的通 说 , 直接故 意犯罪 的主观 方面包含
钱 , 机窥探 刘某 家存钱 位置 。 某 向杨某提 出为 其岳母 看病 借 着 犯罪 目的 的 内容 。犯 罪 目的不仅 反映 出行为 人主观 恶性 的程 伺 赵 同时还 支配 行为人 实施行 为的方 向 , 决定行 为 的性质 。犯罪 用 10 0 元钱 , 某让 赵某打 了张欠 条, 即从里屋 拿 出了 10元 度 , 杨 随 0 钱 。赵 某 因未看到 存钱地 点 , 便又称 再借 10 , 0 元 杨某转 身去 里 目的虽然 不是 一切犯 罪构成 的必备 条件 。 是 , 但 它是 某些犯 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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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刘冲翟洪利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摘要】我国实务界对于现行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理解,什么是“户”,什么是“入户”,什么是“入户抢劫”以及其犯罪形态有着很大的争议,尚未形成统一的学说。

文章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求对司法实务有一定的益处。

【关键词】“入”;“户”;入户抢劫
一、“户”的认定
理论界对此问题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二是指固定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学生宿舍,但不包括宾馆房间。

三是指人长期或者固定生活、起居或者休息的场所,包括宾馆房间。

四是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如办公场所。

可以看出以上四种观点有很大的不同。

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例如一个宾馆房间,不能单纯的认为是否是“户”,而要看住宿人的住宿时间和意图以及其他方面,如果是要长时间居住并且是合法的目的,则可以综合考虑认定为“户”。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方的风俗不同,所以笔者建议在刑法的基础下,各个地方可对此进行相关规定,以完善其合理性。

刑法第263条第(一)项,200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最高法2005年《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户”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公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因为其一般不能满足功能特征的条件,即不能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家庭生活一般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人员相对固定的居住在一起,特点有二:一是成员间有血缘关系,二是成员较固定。

例如:学生宿舍虽也是与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是多人居住的场所,但是并非封闭的家庭居住环境,因此,学校的学生宿舍并不属于“入户抢劫”中的“户”。

但在特定情况下,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入户”的认定
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情况来看,要求“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因此笔者认为,认定其目的的非法性需要注意一下几点:从时间上来看,抢劫起意是在户外;从地点上来看,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从目的上来看,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但又没有仅限于为了实施抢劫犯罪,还应包括为了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而入户,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一旦确定了其目的的非法性,就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办法,包括非法的和合法的,只要进入户内之后实施了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应认定构成“入户”抢劫。

三、实施行为的认定
“入户抢劫”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户内。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就是所谓的“转化型抢劫”对此,我们可进一步理解,如果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此外,其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财物。

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

其胁迫是指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还须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进行精神强制,意在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

入户抢劫是一个较复杂的复合行为,在认定入户抢劫时要综合考虑,寻求证据。

以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般情况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权威人士解释,认定入户抢劫应具备的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被害人陈述。

证明被侵入的场所具有“户”的特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应固定一下内容:现场被侵入或破坏的痕迹,如破坏的门、窗、锁、家具、家电等;犯罪嫌疑人遗落在现场的物证、痕迹;现场应有证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的用品如床、被褥、衣物等;(3)现场提取的以上物证及其辨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鉴定,如脚印、指纹;(5)邻居或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等情况。

四、“入户抢劫”犯罪形态的认定
在抢劫过程中,既没有抢到财物,又没有致人轻伤的,为未遂。

抢到财物的,或者虽没有抢到财物但致人轻伤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是抢劫罪的既遂。

类似的,“入户抢劫”如果在户内未窃取到他人财物,又未给他人人身权利造成危害后果的,同样属于“未遂”。

综上,“入户抢劫”的相关问题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

但是,笔者认为,随着法制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 李佳丽.“入户抢劫”若干问题探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
[2] 肖中华.论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J].法律科学,1998.
[3]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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