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彼凤、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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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鹏杰、刘婷婷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章鹏杰、刘婷婷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章鹏杰、刘婷婷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4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盾莫芳白小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章鹏杰;刘婷婷;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章鹏杰刘婷婷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章鹏杰刘婷婷【当事人-公司】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文毅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周健明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李言言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文毅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周健明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李言言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文毅周健明李言言【代理律所】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章鹏杰;刘婷婷【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过错基本原则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庭询中,章鹏杰、刘婷婷称鸿满公司与东湛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之后东湛公司将案涉房屋抵偿给鸿满公司,他们之间是以房抵债关系,然后鸿满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章鹏杰、刘婷婷,即章鹏杰、刘婷婷向鸿满公司购买债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仅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

郑志强、谢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志强、谢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志强、谢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8【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24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云川刘卉戴俊英【审理法官】赵云川刘卉戴俊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志强;谢婷婷【当事人】郑志强谢婷婷【当事人-个人】郑志强谢婷婷【代理律师/律所】何瑞怡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蔡嘉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瑞怡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蔡嘉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瑞怡蔡嘉艺【代理律所】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志强【被告】谢婷婷【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依本案一审判决和上诉人所提上诉的事实及理由,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是:谢婷婷是否应对涉案186万元楼价款的支付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合同约定第三人直接证据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依本案一审判决和上诉人所提上诉的事实及理由,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是:谢婷婷是否应对涉案186万元楼价款的支付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事实表明,双方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网签合同,谢婷婷已依《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于2021年1月26日签署了《代办贷款协议》,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2021年3月9日出具《贷款初审结果通知书》、并与谢婷婷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于2021年3月22日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郑志强于2021年4月1日向谢婷婷交付房屋,涉案房屋于2021年4月2日办理了抵押贷款登记。

陈积干、梁丽群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积干、梁丽群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积干、梁丽群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57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娜【审理法官】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积干;梁丽群;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积干梁丽群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积干梁丽群【当事人-公司】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黄其伟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曾丹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黄其伟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曾丹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敏黄其伟曾丹【代理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陈积干;梁丽群;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附条件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异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确认书》第四条约定:“乙方自愿遵守本确认书的约定,当所购房屋涂销后具备网签条件时,应及时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完成合同网签工作,保证不追究甲方责任,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黄沙铁路房产公司与陈积干、梁丽群签订的《商品房(一手现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为该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不超过90日)。

梁赞明、董秋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赞明、董秋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赞明、董秋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1【案件字号】(2022)粤12民终8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静芳苏振业吕翠华【审理法官】罗静芳苏振业吕翠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赞明;董秋平;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梁赞明董秋平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梁赞明董秋平【当事人-公司】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彩广东祥谷律师事务所;陈建中广东祥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彩广东祥谷律师事务所陈建中广东祥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彩陈建中【代理律所】广东祥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赞明;董秋平【被告】肇庆市天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逾期办证违约金应按实际交房之日起计还是按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计;二、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付标准应否调整。

【权责关键词】无效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新证据提交。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逾期办证违约金应按实际交房之日起计还是按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计;二、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付标准应否调整。

关于争议焦点一。

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十一、十二条均出现关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用词,而第十七、二十条则出现商品房交付之日的表述,可见该合同对于实际交房之日和约定交房之日的表达是不同的。

从合同整体看,该合同第二十条逾期办证中的“商品房交付之日”,显然与十七条保修责任中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语义一致,应理解为商品房实际交付的日期。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孙红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孙红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孙红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5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佩莹李静闫娜【审理法官】唐佩莹李静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孙红娟;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孙红娟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红娟【当事人-公司】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素敏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素敏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素敏【代理律所】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孙红娟;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善意取得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孙红娟向本院提交证据:1.2019年9月27日购房资格证明;2.12张刷卡单。

珠江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证据1,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账单显示孙红娟的购房款并非进入到东湛公司而是进入到颐和公司,孙红娟对该房款没有汇入东湛公司存在重大过错。

贺雨晴、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贺雨晴、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贺雨晴、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3【案件字号】(2022)粤20民终7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章文佳黎妙卢俊辉【审理法官】章文佳黎妙卢俊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贺雨晴;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贺雨晴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贺雨晴【当事人-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结标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结标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结标【代理律所】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贺雨晴【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驳回贺雨晴的诉讼请求是否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驳回贺雨晴的诉讼请求是否不当。

本案中,涉案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相符。

即使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但合同约定涉案车位属现售,按套出售并计价,不适用合同第五条关于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

另贺雨晴上诉主张涉案车位明显丧失了购买涉案车位正常使用的合同目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位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

故一审法院以贺雨晴无权以涉案车位存在面积差异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贺雨晴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张敏、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敏、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敏、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31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颖韩志军谭红玉【审理法官】邓颖韩志军谭红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敏;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敏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敏【当事人-公司】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瑞兴广东谷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瑞兴广东谷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瑞兴【代理律所】广东谷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敏【被告】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评析如下:第一,珠江博览公司、合生泰景公司与珠江地产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珠江国际纺织城委托给珠江地产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而珠江地产公司也就涉案商铺与张敏签订《珠江国际纺织城物业管理协议》,张敏同意由珠江地产公司为涉案商铺及珠江国际纺织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上述两个合同的签订是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切实履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贺新伟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贺新伟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贺新伟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05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红玉邓颖李光华【审理法官】谭红玉邓颖李光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贺新伟;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远彪【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贺新伟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远彪【当事人-个人】贺新伟杨远彪【当事人-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佳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谢穗生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佳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谢穗生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沛陈佳佳谢穗生【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杨远彪【被告】贺新伟;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建行白云支行应否在贺新伟支付剩余房款及相应利息后协助贺新伟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执行异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国龙公司(甲方)与杨远彪(乙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国龙大厦泰兴阁26G房,等。

该合同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之后,杨远彪(借款人)、建行省分行(贷款人)签订《楼宇按揭合同》,经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环支行与杨远彪对上述房屋到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环支行。

惠州市深惠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志强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惠州市深惠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志强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惠州市深惠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志强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49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娟胡江于海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惠州市深惠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志强;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当事人】惠州市深惠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志强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高志强【当事人-公司】惠州市深惠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惠州市深惠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高志强;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本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30 01:18:02惠州市深惠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志强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终499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深惠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施XX,均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强。

原审被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东岸花园商务中心首层1区。

负责人:何超华。

詹源与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詹源与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詹源与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粤12民终1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碧媛何桑梁达明【审理法官】梁碧媛何桑梁达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詹源;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詹源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詹源【当事人-公司】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奕财广东鼎都律师事务所;何静恩广东鼎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奕财广东鼎都律师事务所何静恩广东鼎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奕财何静恩【代理律所】广东鼎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詹源【被告】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胁迫附条件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意见和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案涉房屋是否达到约定交付条件以及詹源是否已办理了收楼手续;2.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应否解除。

关于案涉房屋是否达到约定交付条件以及詹源是否已办理了收楼手续的问题,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九条“商品房的交付条件:1.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以及第十一条“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10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案涉房屋需要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房屋测绘报告才符合交楼条件。

林兴权、李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兴权、李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兴权、李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69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小云【审理法官】白小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兴权;李慧;莫荞羽;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林兴权李慧莫荞羽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林兴权李慧莫荞羽【当事人-公司】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闻娥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李玟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朱茶林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杨佩蕴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闻娥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李玟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朱茶林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杨佩蕴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闻娥李玟朱茶林杨佩蕴【代理律所】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林兴权;李慧;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莫荞羽【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查,一审判决认定“合富公司向莫荞羽收取了购房定金10000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林兴权、李慧支付了800000元"有误,二审纠正为“莫荞羽直接向林兴权、李慧转账支付80000元。

"另,合富公司、莫荞羽确认在签约前莫荞羽向合富公司支付10000元作为诚意金,签约后转为定金;另莫荞羽于签合同当天提取现金10000元交付给合富公司工作人员。

何少敏、周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少敏、周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少敏、周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桂05民终8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能媛文庆强明智【审理法官】何能媛文庆强明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少敏;周伟;广西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何少敏周伟广西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何少敏周伟【当事人-公司】广西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熙聪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熙聪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熙聪【代理律所】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少敏;周伟【被告】广西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证据一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二未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三的票据,认可真实性、合法性。

关于上诉人主张穗丰公司退还收取的178213元。

首先,上诉人主张其多付的178213元收款方并非穗丰公司,穗丰公司亦否认收到该款项。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穗丰公司退还收取的178213元。

经查,上诉人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4日合计向被上诉人支付377521元,随后两上诉人以何少敏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77521元。

上诉人何少敏于2019年1月15日领取被上诉人出具的377521元的购房款发票。

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主张其多付的178213元收款方并非穗丰公司,穗丰公司亦否认收到该款项。

上述款项的收款方分别为案外人北海市仁和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市海城区强宇电脑经营部、汤曜玮、北海市海城区钱柜壹号休闲酒吧,无证据证明上述收款人与穗丰公司有关联、亦无穗丰公司指示付款的证据;其次,上诉人主张的178213元是在订立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支付的,若合同价款与其支付的款项不符,其应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更正,随后领取购房款发票金额与其主张的付款金额不相符不提出异议与常理不符;最后,上诉人主张王丽萍为穗丰公司的置业顾问无证据证实,穗丰公司亦否认该事实;上诉人主张王丽萍的行为与穗丰公司之间成立代理关系亦无证据证明,且亦与其所主张的王丽萍为穗丰公司的置业顾问在职务行为与代理行为的法律关系上相矛盾。

胡饶敏、廖中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饶敏、廖中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饶敏、廖中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50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灿灿施正高娄强【审理法官】贺灿灿施正高娄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饶敏;廖中义;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胡饶敏廖中义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饶敏廖中义【当事人-公司】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双林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罗珊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张健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双林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罗珊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张健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双林罗珊张健【代理律所】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饶敏;廖中义【被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胡饶敏、廖中义与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利.未来城市商品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胡饶敏、廖中义与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利.未来城市商品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对本约相关事项的预先规划。

预约既可以明确本约的订约行为也可以是对本约内容进行预先设定。

对经协商一致设定的预约内容本约应予以直接确认其他事项则留待订立本约时继续磋商。

预约合同的主要意义就在于为当事人设定了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磋商以达成本约的义务。

本案中《认购书》就是相对于将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李古耀、周继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古耀、周继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古耀、周继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8【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96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禤敏婷陈星星侯进【审理法官】禤敏婷陈星星侯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古耀;周继柳;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古耀周继柳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古耀周继柳【当事人-公司】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娟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邱德可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何悦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朱瑶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娟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邱德可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何悦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朱瑶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娟邱德可何悦筑朱瑶【代理律所】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古耀;周继柳【被告】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综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丽雅公司是否应向李古耀、周继柳赔偿装修差价款及利息。

经审查,涉案补充协议二名为房屋装修及配套服务协议,但合同相对方仍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丽雅公司,虽约定了房屋装修及配套的总价,但该金额如何构成、各类装修项目对应的单价、工程量等并无具体约定。

由此可见,该房屋装修及配套服务协议有别于通常的装修合同,并非由李古耀、周继柳向丽雅公司购买毛坯房后,再由丽雅公司另行进行装修所签订,而是丽雅公司向李古耀、周继柳出售带装修的房屋而签订的合同。

贾绰、胡海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贾绰、胡海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贾绰、胡海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40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柳某某符建华刘刚【审理法官】柳某某符建华刘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贾绰;胡海凤;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贾绰胡海凤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贾绰胡海凤【当事人-公司】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贾绰;胡海凤【被告】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贾绰、胡海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1:07:53贾绰、胡海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01民终403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绰。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麓龙路某某金荣誉峰翡翠花园第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俊。

审理经过上诉人贾绰、胡海凤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6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诉人贾绰、胡海凤送达《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限贾绰、胡海凤于2020年1月13日之前,凭通知单办理缴费手续。

上诉人贾绰、胡海凤未在指定日期内缴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贾绰、胡海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周惠芳、方洪波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惠芳、方洪波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惠芳、方洪波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0【案件字号】(2019)浙08民终13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顺增刘小伟郑慧芳【审理法官】程顺增刘小伟郑慧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惠芳;方洪波;龙游祥生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周惠芳方洪波龙游祥生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惠芳方洪波【当事人-公司】龙游祥生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项洲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王政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项洲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王政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建华项洲王政【代理律所】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惠芳;方洪波【被告】龙游祥生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祥生公司是否应向周惠芳、方洪波返还定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催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祥生公司是否应向周惠芳、方洪波返还定金。

首先,双方所签《祥生·国玥府认购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周惠芳、方洪波)未按要求和期限与祥生公司签订《预售合同》的,认购定金不予退还"。

依周惠芳、方洪波的认知能力和职业素养,在签订认购书前应充分理解该条款内容和性质。

关于祥生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641104元",虽与《祥生·国玥府签约确认单》中表述不一,但该公司2019年3月12日的《催告函》要求的交款时间是2019年3月16日、二审中表示现仍可按原价格履行,印证了其“系合同备案要求"之解释。

罗新华、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新华、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新华、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1【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23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莫芳陈嘉贤白小云【审理法官】莫芳陈嘉贤白小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新华;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罗新华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罗新华【当事人-公司】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芷茵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芷茵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芷茵【代理律所】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新华;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书面审理迟延履行金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过程中,珠江公司同意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无提交新证据。

二审期间,罗新华确认其依据《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附件七补充协议第6条的约定,要求珠江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贺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贺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贺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42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正坚邱程辉潘伟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年【当事人】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年【当事人-个人】贺年【当事人-公司】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国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国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国基【代理律所】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贺年【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3:41:40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贺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420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XXXXXXK。

法定代表人:郭洪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年。

审理经过上诉人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24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三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贺年全部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贺年承担。

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邓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邓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邓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20)粤17民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飘何桂霞莫怡华【审理法官】龙飘何桂霞莫怡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邓贞【当事人】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邓贞【当事人-个人】邓贞【当事人-公司】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麦国宽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黎珊珊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麦国宽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黎珊珊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麦国宽黎珊珊【代理律所】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邓贞【本院观点】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邓贞与丰怡公司签订的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一审判决丰怡公司退还办证费23971元给邓贞,双方对此没有异议,亦没有提出上诉,故该判项不属二审审查范围,本院予以维持。

由于涉案商品房的权属在二审诉讼期间已登记至邓贞名下,邓贞起诉丰怡公司协助办证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故本院对一审判决丰怡公司协助邓贞办理涉案商品房的权属证书的判项予以调整。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是丰怡公司应否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给邓贞;二是丰怡公司应否计付退还部分办证费的利息给邓贞。

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志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志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志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46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楚静【审理法官】楚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志红【当事人】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志红【当事人-个人】杨志红【当事人-公司】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志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关于案涉广告宣传的性质及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2.地产公司是否应支付房屋交付违约金及具体数额。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管辖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关于案涉广告宣传的性质及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2.地产公司是否应支付房屋交付违约金及具体数额。

第一,关于相关广告宣传资料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地,地产公司发布的商业广告中的“‘殿堂级’双入户大堂……艺术天花吊顶星级酒店标准精装、会所级软装修配饰、24小时英式物管”“东都国际为客户选用的电磁炉、净水器口、吊顶、密码锁等高端配置……”“建筑采用经典ARTDECO风格,‘金镶玉’工艺包铜掐丝装饰‘顶戴花翎’……”等内容系对于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已经较为具体明确,且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产生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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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彼凤、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4【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86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明艳何佐唐佩莹【审理法官】张明艳何佐唐佩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贺彼凤;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贺彼凤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贺彼凤【当事人-公司】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祝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林勋华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祝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林勋华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祝艳林勋华【代理律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中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贺彼凤【被告】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贺彼凤已经交纳的三万元款项是否应予返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显失公平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除上述事实之外,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贺彼凤已经交纳的三万元款项是否应予返还。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以及二审过程中均确认《楼宇认购书》是预约合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贺彼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珠江纺织公司签订的《楼宇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楼宇认购书》明确约定现场已公示“五证一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有条款、贺彼凤已对上述文件不存在任何歧义和误认,虽然珠江纺织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没有给贺彼凤看买卖合同,但同时述称现场有公示合同条款,如果贺彼凤要看也能给其出示,贺彼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署上述认购书,即应受认购书的约束。

贺彼凤主张系因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故未能签订该买卖合同,显然与认购书的上述约定不符,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贺彼凤于签订认购书并缴纳3万元定金的当日,即2021年6月2日向珠江纺织公司表示不想买房要求退款,理由是想投资别的项目、资金周转不过来;其后亦未有证据证明其要求与珠江纺织公司磋商《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直至预约合同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即2021年6月24日晚,贺彼凤才向珠江纺织公司发送《律师函》,故一审法院认定贺彼凤要求退款的真实理由系其自身原因,并无不当。

案涉认购书对于贺彼凤未按期支付首期款、未按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后果已经作出了明确约定,对于贺彼凤交纳的3万块款项的定金性质亦作出明确约定,贺彼凤虽然在付款时备注为“订金”,但《楼宇认购书》和珠江纺织公司开出的收据均明确载明该款项为“定金”,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为定金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确认。

现贺彼凤因其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故珠江纺织公司有权依据《楼宇认购书》的约定没收贺彼凤交纳的3万元定金,贺彼凤对此提出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贺彼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贺彼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7:24:0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6月2日,珠江纺织公司(甲方、发展商)与贺彼凤(乙方、认购方)签订《楼宇认购书》,约定:认购单元珠江国际纺织城(自编:珠江壹号)三期区项目C-2、D-2-365栋01-1805房物业,建筑面积64.229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46.6200平方米,公摊面积17.6092平方米(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双方确认预售许可证等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图纸(包括“五证一书”、“四图”等)、《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有条款(包括附件及附图等)、《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全部文件已在销售现场公司,乙方确认已收到《认购须知》、《按揭须知》,在签核本认购书前,乙方已查阅前述全部文件并由甲方作出详细说明,双方不存在任何歧义和误认;该物业原价为人民币3445566.37元,乙方选择商业按揭(1个月)付款方式,获91折优惠,优惠后总房价(含增值价格)为3135465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房价2986157.14元,增值税税额149307.86元,增值税税率5%,折后单价48816.82元/㎡;如乙方未能按本认购书按时履行与甲方签署买卖合同等义务的,甲方有权取消优惠,调整价格;乙方应于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叁万元作为定金;乙方交付的定金在按期付清首期房款时低作房款;乙方于2021年6月8日前交付房款597093元(总房价的19%),于2021年7月2日前交付房款948372元(总房价的30%),余款156万元即总房价的49%向按揭银行建设银行及其指定之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乙方未按时付清首期房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没收乙方已缴纳的定金并将本物业另行出售;乙方应按时付款,提交按揭资料获得银行同贷,并凭第四条所有首期房款交款凭证和银行同贷结果于2021年6月24日前到珠江壹号销售中心按甲方公示的合同条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暨办理网上备案,乙方逾期履行上述任一项的,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而随时解除所有购房合约、没收乙方已付定金,并将该物业另行出售;乙方确认在签订前已仔细阅读认购书并已由甲方对相关条款内容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乙方对认购书内容已清楚了解不存在异议,并在此基础上签订本认购书;等。

同日,贺彼凤向珠江纺织公司转账30000元,转账用途为“36xxx14订金”,珠江纺织公司向贺彼凤出具了纺织城三期项目-纺织城三期-C-2、D-2-365栋01-1805房款-订金30000元的收款专用收据。

贺彼凤与珠江纺织公司的刘经理(刘聪)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6月2日,贺彼凤:“刘经理,那个房子我不买了,麻烦帮我申请退款”刘聪:“?啊,是什么原因呢”贺彼凤:“想投资别的项目”“辛苦你,不好意思哈”刘聪:“贺小姐,订金是不退的哦”贺彼凤:“你说是可以退的”“这会又说不能退”刘聪:“我说的是诚意金申请价格的时候”贺彼凤:“套路我呢吗”刘:“当时许先生也在”“价格申请下来转订金是退不了的”“认购书也已经签了,收据开的是定金”“我没有套路你,我是按照制度来的,你放心,我不会这样子做的”“而且你也是确实喜欢我们的房子买来自己住的,要不然你也不会昨天就买了,这个房子买了也是一种投资呀”“要不然你看看身边朋友有没有需要的,让他买”贺彼凤:“不是我不想要,是真的因为资金问题,现在疫情,你也知道,钱临时周转不过来,麻烦你走一下退款流程”刘聪:“贺小姐,不是我不想帮你,这个流程我不用走写个申请马上就会被总监退回来”“公司规定就是这样子的,钱是进入公司账户的,又不是我个人,我也是给公司打工的”贺彼凤:“总监是谁,我来沟通,不为难你”刘聪:“你可以来现场”。

2021年6月10日,贺彼凤:“我转的是订金”。

2021年6月24日晚21时许,贺彼凤向刘聪发送律师函,刘聪:“收到,我会发给公司法务部的,五证一书现场全部有公式(示)”“你这样子发给我是没有用的”。

2021年6月24日,贺彼凤委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张祝艳律师向珠江纺织公司及其项目销售部刘聪、郭晓楠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律师认为对方的行为存在三个法律障碍:(1)在销售场所未按法律规定将“五证一书”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件》进行现场公示;(2)在与贺女士签署认购书时未向其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件》;(3)签署认购书时未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件》内容向贺女士明示及详细说明,双方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

要求在收到该函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形式的说明书让贺女士确认如下问题:1、认购书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必备的合同条款,不构成正式合同。

贺女士要求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件》及相关合同,并要求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合同的合同条款进行磋商。

2、贺女士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以条款形式明确自商品房交付之90日内起或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如拒绝或不回复贺女士的上述磋商要求,则视为拒绝磋商,应在收到该函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贺女士支付的全额定金。

否则贺女士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上述问题。

该律师函于24日当晚21时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珠江纺织公司,次日交由EMS邮寄。

贺彼凤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交了:现场照片,拟证明:2021年6月2日贺彼凤看到预售现场的情况,并未查看到认购书中第一条写明的除预售许可证外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图纸。

珠江纺织公司质证认为:该照片只是销售现场的局部,无法证明贺彼凤想要证明的内容。

珠江纺织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还提交了:1、光盘,内容为6月2日销售现场录屏的情况,拟证明:贺彼凤证据现场照片根本无法证明所要证明的内容,现场确实摆放了“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2、“五证一书”及相关公示材料,拟证明:在2021年6月2日更早之前楼盘预售开盘之前就已经取得所有应当用于公示的文件。

贺彼凤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光盘无法证明珠江纺织公司已经向贺彼凤充分展示所有文件和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约定,另外,视频显示2021年6月2日贺彼凤砸金蛋的位置,也确实无法看到珠江纺织公司所称的五证一书的展示;证据2无法说明珠江纺织公司已经向贺彼凤充分说明完整展示五证一书的情况。

诉讼中,贺彼凤表示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双方一致确认《楼宇认购书》为预约合同,涉案物业为公寓性质。

贺彼凤表示:贺彼凤在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职业,购房的目的是自住,签认购书第二天之后和销售联系才知道是公寓,因为贺彼凤一开始以为自己没有购房资格,而且贺彼凤资金也紧张,的确房子也不想要了便要珠江纺织公司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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