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遇到各种纠纷。
本文将针对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进行论述,帮助读者了解并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案例一:虚假宣传某甲在购房之前,通过房产经纪人了解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
经纪人热情介绍该公寓拥有顶级装修、豪华设施等,并向甲展示了照片。
然而,当甲购买并入住后,却发现与事先承诺的差距较大。
甲向开发商要求退款遭拒,遂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此类情况,购房者应当保留宣传材料并与开发商签订详细购房合同。
一旦发现虚假宣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所有权纠纷乙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按时支付了所有款项。
然而,后来乙才发现卖方曾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
乙与抵押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争议。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应通过房产交易中心核实该房屋的产权情况。
此外,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确保交易方详细、明确地表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如果发现产权存在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案例三:装修质量问题丙购买了一套新房,并签订了装修合同。
然而,入住后丙发现装修质量低劣,包括墙面开裂、水管漏水等问题。
丙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费用,但遭到拒绝。
在购房之前,购房者应仔细查看开发商的信誉度和历史记录,选择有良好信誉度的开发商。
此外,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装修项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
若发现装修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免费维修或补偿费用。
案例四:面积争议丁购买了一套住宅,但入住后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差距较大。
丁与开发商发生争议,要求退还部分购房款。
购房者应当在购买之前仔细核对合同中关于房屋面积的描述,并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验收报告。
如发现面积与约定有较大差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并保存相关证据。
在维权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多付的购房款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房屋买卖中的纠纷多种多样。
为避免此类问题,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当保留宣传材料、核实产权和装修质量、仔细查看合同,以及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3. 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三、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3. 在房屋过户过程中,甲因个人原因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4.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履行合同,但甲始终拒绝。
5.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收取了乙支付的定金,并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无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3. 关于甲应否赔偿乙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甲应当赔偿乙的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乙支付的定金10万元、因甲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3. 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包括定金10万元、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篇1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形式,是最具有普遍性的一种合同,广泛应用于各类交易活动之中。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更是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规范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房地产交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探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成因、解决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广大购房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案例介绍:小明在网上看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二手房,价格合适,便与卖方联系,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小明发现房屋存在结构问题和装修质量问题,要求卖方进行维修或者调整价格,卖方却拒绝。
双方陷入僵局,最终走向法院解决。
造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信息不对称:在房地产交易中,卖方往往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买方可能只是凭借网上信息或者第三方信息来决定是否购买。
因此,买方很可能在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导致纠纷的发生。
2.合同条款不清晰: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往往是模板化的,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不完善的地方。
当双方在具体交易中发生分歧时,就会出现理解偏差,导致纠纷的产生。
3.交易环节不透明:房屋交易需要多方参与,包括中介、评估机构、银行等。
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在交易中出现问题或者有意隐瞒信息,都可能引发纠纷。
针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在发生纠纷之初,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可以约定重新评估房屋价值,或者由卖方承担维修费用等方式解决矛盾。
2.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专业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迅速解决问题,减少纠纷的扩大。
3.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手段,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
在法院的审判下,双方将得到公平对待,最终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预防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上,购房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慎重选择买卖合同签订对象: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应仔细调查卖方的资质和信誉,避免签订虚假合同或者与不良商家交易。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房地产法律案例,以期为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的同仁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甲多次催促乙交付房屋,但乙始终未履行。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乙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在交付房屋前,先对房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维修完毕后,甲支付剩余房款,乙交付房屋。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作为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维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购房合同,约定丁以100万元购买丙开发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丙未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导致丁无法按时入住。
丁遂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丙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丙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并支付丁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
法律案例分析范本(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产权问题发生纠纷,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二、案情概述1. 房屋基本情况:涉案房屋位于某市某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产权归李四所有。
房屋原为李四父母遗留,李四于2019年继承了该房屋。
2. 合同签订情况:2020年3月,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张三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3. 房屋过户情况:合同签订后,张三支付了定金。
李四向张三出具了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承诺房屋产权清晰,可以过户。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李四突然告知张三,房屋产权存在问题,无法过户。
4. 纠纷产生:张三认为,李四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产权问题,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李四则认为,房屋产权问题并非其故意隐瞒,而是历史遗留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欺诈?2. 张三的损失如何计算?3. 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四、法律分析1. 关于欺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构成欺诈。
本案中,李四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房屋产权存在问题,导致张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
2. 关于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李四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张三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定金损失、房屋升值损失以及交易费用等。
3. 关于合同解除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解除合同。
房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了一栋住宅小区。
2012年,A公司取得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开始进行住宅小区的建设。
2014年,住宅小区竣工并通过验收。
2015年,A公司将住宅小区预售给购房者B、C、D等10余户。
2016年,购房者B、C、D等因房屋质量问题向A公司提出退房要求,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购房者B、C、D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B、C、D等是否有权要求退房?三、案例分析(一)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卖人,与购房者B、C、D等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交付房屋后,购房者B、C、D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可知,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交付合格的房屋,构成违约。
(二)购房者B、C、D等是否有权要求退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A公司因房屋质量问题构成违约,给购房者B、C、D等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可知,购房者B、C、D等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即要求退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交付合格的房屋,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2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一房地产销售面对形形色色的客户,光说案例是不可能说完的,一百个客户有一百种成交的方法,但通过总结,还是能找出一定的成交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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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市“购房维权事件”为例,分析房地产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及启示。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该小区共计1000套住宅。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承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包括幼儿园、商场、医院等。
然而,在交房时,部分业主发现小区配套设施与开发商承诺不符,且小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整改,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三、纠纷成因分析1. 开发商违规操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存在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问题。
2. 业主维权意识不足:部分业主在购房过程中,未充分了解购房政策、合同条款等相关知识,导致维权意识不足。
3.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条款模糊不清,给纠纷处理带来一定难度。
4. 行政监管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开发商违规操作时有发生。
四、纠纷处理过程1. 业主维权:业主发现开发商违规操作后,通过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维权,要求开发商整改。
2. 协商解决:业主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3. 诉讼途径:业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审理,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整改小区配套设施,并赔偿业主损失。
1. 提高开发商自律意识:开发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
2. 加强业主维权意识:业主在购房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提高维权意识。
3. 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发生。
4. 强化行政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操作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专业法律人士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纠纷案例为例,对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进行解读。
二、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8年5月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住宅一套出售给乙,成交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乙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人丙,且丙尚未偿还抵押贷款。
乙遂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乙将甲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由于甲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乙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
但鉴于乙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房屋存在抵押权人,故对违约金的数额应予以适当调整。
据此,法院判决甲向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甲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解读1.合同法适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乙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数额确定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守约方是否因违约行为获得额外利益等。
本案中,乙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房屋存在抵押权人,故对违约金的数额应予以适当调整。
3.房屋抵押权人权益保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抵押权人的权益也应得到保护。
本案中,甲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乙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同时,丙作为房屋抵押权人,也有权要求甲履行还款义务。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平衡各方利益。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房地产纠纷。
这些纠纷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等多个方面,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从中收获颇丰。
以下是我对这些案件的总结和心得体会。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房款,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房。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应依约履行合同。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质量问题较为常见,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困扰。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2.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租赁丁的房屋用于居住。
合同签订后,丙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丁维修。
丁以房屋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维修。
丙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履行维修义务。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丁作为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维修义务。
法院判决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房屋进行维修。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维修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租赁纠纷较为常见,其中维修问题是重要焦点。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维修责任,避免纠纷发生。
3. 案例三:拆迁安置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戊与被告己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己在拆迁后给予戊一定面积的安置房。
拆迁后,戊发现安置房面积与协议约定不符,遂诉至法院,要求己履行协议。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己应依约给予戊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房屋买卖常见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常见纠纷案例分析在房地产市场上,房屋买卖是一个复杂且容易引发纠纷的过程。
买房者与卖房者之间,往往会因为合同解释、价格争议、房屋状况等各种因素产生纠纷。
针对这些常见纠纷,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其中的争议焦点及解决方式。
案例一:欠缴物业费引发纠纷小明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小区的房子。
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卖方并未告知小明存在欠缴物业费的情况。
房屋交付后,小明接到物业公司发来的通知,要求补缴前一年欠缴的物业费用。
小明认为这是卖方的隐瞒行为,要求卖方承担该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纠纷的焦点在于卖方是否有义务向买方披露相关的物业费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相互信任,注意对方的利益,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物业费欠缺情况,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费用,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解决方式: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卖方追偿欠缴的物业费用。
首先,可以向物业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是卖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的纠纷。
然后,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卖方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房屋瑕疵引发纠纷小红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
经过检查,发现漏水是由于房屋屋顶存在构造缺陷导致的。
小红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责任,卖方却表示不知情。
在这个案例中,焦点在于房屋瑕疵是否属于卖方的隐瞒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卖方应当就房屋的瑕疵事项如实告知买方。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瑕疵问题,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责任。
解决方式:小红可以委托专业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瑕疵问题进行评估,并取得评估报告作为证据。
根据评估报告,可以证明卖方存在隐瞒瑕疵问题的行为。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案例三:房屋交付期限纠纷小王购买了一套尚未开发完工的房屋,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9年底。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统领规模,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洪某表露该息,现王某未予表露,并因而取得以几乎相称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好处,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组成欺诈,故判决撤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返还洪某购房款及响应税费、中介费、费、按揭利息丧失等。
实务要点:出售人对明知且已实践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息负有息表露义务,否则组成欺诈。
5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地皮上房屋,合同应为无效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案情简介:2012年,杜某购买邻乡某村吴某所有的房屋,并交定金8万元。
嗣后,吴某以农村房屋买卖违法诉请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①所有人对自己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案涉售房协议虽属自愿,协议中亦约定地皮不得转让,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乡村房屋买卖一定涉及宅基地转让。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售人所有或者出售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吴某自建房虽属其所有,但地皮属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利用和转让,适用地皮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依《地皮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中国财产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支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过户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义务;2. 原告是否已支付合同约定的定金;3. 双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1. 关于房屋过户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四在签订合同后并未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被告辩称,其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张三则认为,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过户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李四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关于定金问题原告张三在诉讼中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李四辩称,原告支付的定金并未实际收受。
法院认为,原告张三已提供了支付定金的证据,被告李四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定金作为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张三已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被告李四应返还定金人民币10万元。
3.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李四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诉讼败诉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交付房屋的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经过1. 诉讼请求张某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定金10万元,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赔偿其损失50万元,并要求张某返还定金10万元。
2. 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三、法院判决1. 房屋质量问题法院经调查发现,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地板翘起等。
因此,法院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但李某主张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法院认为,李某的实际损失为房屋修复费用50万元,因此判决张某支付李某房屋修复费用50万元。
4.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定金应当返还。
本案中,张某违约,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定金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明确违约责任,避免因违约导致损失。
(3)保留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2. 案例点评本案中,张某因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损失,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3. 案例争议本案中,部分人对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李某房屋修复费用50万元存在争议。
法律案例的要点(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合同约定,李某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作为定金,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因张某某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张某某应双倍返还李某定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8年6月,李某按约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某发现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经调查,该房屋原属于张某某的配偶,但未办理离婚手续,故房屋权属存在争议。
李某遂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定金。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 张某某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案件分析1.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失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因房屋无法过户,导致其无法实现购房目的,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已支付20万元定金,该定金属于李某的损失之一。
此外,李某还因房屋无法过户而无法继续租赁该房屋,造成了一定的租金损失。
因此,李某的损失应包括定金20万元和租金损失。
3. 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案例综述(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张某某。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但李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2019年10月,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张某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某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支付购房款,李某某在收到购房款后七日内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房屋过户情况:张某某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然而,李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七日内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多次协商,李某某仍未履行其义务。
3. 诉讼请求: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误工费等。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七日内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被告李某某应赔偿原告张某某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误工费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李某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1.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典型法律案例分析
一、案件背景原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张某2018年5月,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于2018年6月1日前支付定金20万元,余款在房屋交付时支付。
合同还约定,开发商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房屋建设,导致房屋交付时间延迟至2020年8月。
张某因此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开发商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但张某实际损失包括因房屋交付延迟造成的租房费用、装修费用等,故法院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判决开发商支付张某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违约与损害赔偿纠纷案。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开发商违约。
2. 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计算。
在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违约责任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
拥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李四定金2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李四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二、案件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2. 李四是否应当返还定金;3. 张三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三、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在本案中,李四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存在抵押权,故法院认定房屋不存在抵押权。
2. 关于李四是否应当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张三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定金。
3. 关于张三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本案中,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且给张三造成了损失。
因此,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三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定金。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张三定金20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房屋抵押权、定金返还以及合同解除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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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
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
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
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建造人虽对建筑物形成事实上占有和使用,亦无法对建筑取得所有权。
②原告诉请虽在诉讼中曾由所有权确认纠纷变更为使用权确认纠纷,但所有权作为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系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非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简单相加,使用权系所有权内容之一,与违章建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样,违章建筑使用权确认纠纷亦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当事人可待涉案房屋获得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时,另行解决,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实务要点:违章建筑归属纠纷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纠纷均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2544号“冯某与张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见《冯领印、张香玉诉张杏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违章建筑不适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赵志、张磊),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3/85:145)。
3 . 过户材料虚假,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房产证不撤销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因虚假而被确认违法,但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相对人要求撤销登记的诉请仍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2000年11月,滕某提交虚假的离婚证、单位证明,向房管局申请将名下房屋售予向某,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亦系虚假。
2012年,滕某章父高某以前述房产系夫妻共有房产为由诉请撤销房产证。
法院认为:①房管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于2000年11月,参照当时建设部《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本案房管局具有对辖区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职权,故其依当事人申请所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
②滕某申请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交的离婚证、单位证明及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系虚假、伪造。
房管局作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接受申请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后,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认定其提交材料齐备,并依法在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房屋移转登记,在整个行为中已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但终因虚假的申请材料导致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事实上错误,理应撤销,但因向某在购买该房屋时属于善意取得,且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判决确认房管局权属转移登记行为违法,驳回高某要求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请。
实务要点:房产登记行政案件中,即便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因虚假而被确认违法,但在第三人依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情形,相对人要求撤销登记的诉请仍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中院(2012)成行终字第221号“高某与某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案”,见《高国庆等诉四川省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登记的审查范围及行民交叉案件的认定》(王佳舟、郭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380)。
4. 转让凶宅未予信息披露,构成欺诈,合同应予撤销出卖人对明知且实际对房屋售价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信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否则构成欺诈。
案情简介:2011年,洪某以678万元市场价按揭购买王某名下房屋。
后得知该房2003年曾发生居住三人被杀害事件,王某2007年以160万元低价购买所得。
洪某遂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②本案王某于2007年购买案涉房屋时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洪某2011年从王某处购买该房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相当;王某购房时知晓其中曾发生凶杀案件,而洪某在购房时并不知情。
故王某是否披露凶杀案信息对其与洪某之间合同能否订立,或订立条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按诚实信用原则,王某应向洪某披实务要点: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湖北秭归法院(2012)鄂秭归民初字第00780号“杜某与吴某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杜沥泉诉吴家庆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杜云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49)。
6 . 农村房屋卖合同无效,买方可另主张信赖利益损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被认定无效后,买方可另诉请卖方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案情简介:1996年,牟某以6000元购买同镇不同村的郑某房屋。
2011年,因面临征收,郑某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获法院支持。
2013年,牟某起诉郑某,要求赔偿损失,包括拆迁补偿款及附属设施费、安置费、搬家费、规定期限搬家奖励、水电安装开户整网、水泥地坪、围墙、灶台及装潢、电话空调移机费等。
法院认为:①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损失,该损失应包括因该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②本案牟某购买房屋时依循农村购房习俗,与郑某签订绝卖契约,邀请村干部作为中人,并取得该村同意,按当时市场价支付了相应对价,居住使用该房已16年之久,已融入该村生活,本可在该房居住终老。
现该房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牟某承担返还该房义务,失去了该房使用权,但其所取回6000元购房款,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已不足以购买同类房屋2平方米住房,更无法购买同类地段商品房。
而按目前同类地段征收价计算,该房价值为64万余元,牟某因合同无效而产生了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郑某亦因此获得巨额利益。
同时,依诚信原则,郑某亦不能从其先过错行为中获得巨额利益,故对牟某所产生的巨额信赖利益损失应产生主要责任。
结合牟某目前居住情况、当地房价实际水平等综合因素,酌情考虑郑某赔偿牟某损失55万元。
③牟某要求郑某支付附属设施费用200元及利息6200元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安置费、搬家费、规定期限搬家奖励系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支付给房屋所有人款项,现征收行为尚未发生,且牟某非房屋所有人,故无权要求郑某支付上述费用;水电安装开户整网、水泥地坪、围墙、灶台及装潢、电话空调移机费等,因牟某未提供相应依据及证据,故不予支持,牟某可待评估后另行起诉。
判决郑某赔偿牟某55万元。
实务要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被认定无效后,买方可另诉请卖方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594号“牟某与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牟雪文诉郑善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征收补偿的处理》(黄书建),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175)。
7 . 顶名按揭购房情形,按委托代理原则确定实际购买人顶名按揭购房协议有效情况下,法院应按名为顶名协议、实为委托代理内容并综合其他事实确认房屋实际购买人。
案情简介:2006年,因外地人购房无法办理贷款,包某遂以儿媳李某的妹妹李某琼名义按揭购房,三方对此私下签有协议。
2011年,包某诉请确认其系案涉房屋实际购买人。
法院认为:①依《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进一步将此“强制性规定”限缩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案双方达成顶名协议目的系为规避金融机构关于按揭贷款的政策性规定,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更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只要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协议应认定有效。
②案涉协议各方当事人虽存在规避金融机构关于按揭贷款政策性规定的合意,但从协议约定内容可知,双方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