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犯罪构成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三章犯罪构成(一)1. 甲为给自己的儿子赚得大学学费,在一月黑风高夜,向乙家的猪圈投放了毒药,待猪圈内的30多头猪中毒后,甲偷偷将猪运走,然后又在市场上将该批猪肉出售给他人。
则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破坏生产经营罪B盗窃罪C故意毁环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BD解析: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题中,甲向乙家的猪圈下毒,待猪中毒后将猪运走,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甲将有毒的猪肉出售给他人,此种行为独立于盗窃行为,符合新的犯罪构成,构成《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BD选项当选,AC选项错误,不当选。
2. 陈世美外出打工2年后,衣锦还乡。
同村人均问其发家致富的途径。
陈世美说,其实很容易,只要出卖点自己用不到的器官,就可以赚大钱。
有的村民听后,颇为心动,也想这么干。
陈世美说,看在大家乡里乡亲的份上,一切由他安排。
于是在陈世美的组织下,共有8名村民出卖了肾、胆等器官,并获取了数万元的收益。
关于陈世美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构成非法经营罪B因出卖人同意,因此李某不构成犯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需以被组织者的同意为前提条件。
所以即使出卖人同意,陈世美的行为也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以下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
一、总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3. 刑法的追溯力
4. 刑法的责任原则和借用原则
二、犯罪和刑罚
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3. 刑罚的大小和量刑原则
4. 刑罚的执行和期间计算
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 犯罪的主体和辅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犯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人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犯罪行为
1. 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行为的要件和主客观联合的关系
3. 犯罪行为的限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犯罪情节
1. 犯罪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3. 犯罪分子的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
4. 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和免诉原则
六、特定犯罪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3. 经济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4. 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5. 妨害社会管理和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以上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可根据需要进行详细学习。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国家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其中包括了刑法与刑诉法的考试内容。
刑法与刑诉法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掌握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一、刑法知识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与刑的基本概念:了解罪与刑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内容。
2. 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即刑罚的确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任意扩大或减轻刑罚。
3. 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等构成要件的要求,了解各类犯罪的特点和差异。
4. 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了解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刑事处罚的目的和原则,以及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内容。
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审判程序等。
以上只是刑法知识点的一部分,国家司法考试中还会涉及更多的刑法内容,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二、刑诉法知识点刑诉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诉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合法证据原则等。
2. 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参与人:掌握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和参与人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包括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害人等。
3.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认定和排除等。
4. 刑事诉讼的程序:熟悉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等。
5. 判决与执行: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和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判决的形式、刑罚的执行等。
刑诉法知识点的掌握对于成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要求,灵活运用相关知识。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一、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一)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客观附随情状)
有的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如《刑法》第340条与第341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狩猎罪;有的属于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抢劫罪中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持枪抢劫的”等;有的属于量刑的酌定条件。
(二)数额、次数、情节(客观的超过要素)
例如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而侮辱罪、诽谤罪,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这些数额、情节、次数要素,也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不法要素)。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犯罪及犯罪构成概述重点知识点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三个特征:实质上、形式上、后果上)。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应然后果。
「社会危害性」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2.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3.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
「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应受刑罚处罚性」1.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
(1)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法中还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如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不构成犯罪,而非免于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只有两处使用了这种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属人管辖的例外)有逃税犯罪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初犯不追责)2.不需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例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现,从而免予刑事处罚。
它与无罪不应当受惩罚是性质不同的,不能混淆。
【贰】犯罪的分类「自然犯、法定犯」1.自然犯,违反人类基本伦理道德的犯罪,这些犯罪天然具有犯罪性,通常自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
2.法定犯,表面上并不违反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只是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才成为了犯罪。
自然犯不可能出现认识错误,但法定犯就经常会出现法律认识错误。
「亲告罪、非亲告罪」1.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
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是亲告罪,在犯罪危害轻微的场合,考虑被害人的追诉要求是合理的。
司法考试刑法刑诉要点
司法考试刑法刑诉要点学习刑法刑诉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一、刑法要点首先得搞清楚犯罪构成要件,这可是刑法的基础啊。
我理解就是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四个部分。
主体就是谁去犯罪,像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区别就很大。
比如说14周岁以下的小孩犯一些罪就不用负刑事责任嘛。
主观方面呢,就是犯罪的时候是故意还是过失。
我举个例子,开车不小心撞了人这可能是过失,但要是故意开车去撞人那肯定是故意犯罪。
客体就是被侵害的那个社会关系啥的,这个有点抽象。
客观方面就是犯罪的行为、结果等等。
我之前对一些特殊主体的犯罪总是记混。
比如说公务员的贪污罪受贿罪这些,只能是特殊主体才能构成。
为了记住这个呢,我就想啊,普通老百姓哪有机会去贪污受贿公款呢,这样就好理解一些了。
还有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有人侵害你,你反击。
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一个更大的危险,损害了别的小利益。
我总结到这里啊,就感觉挺难区分的。
不过我想到一个例子就是,有个小偷追着要抢你包,你反击把小偷打伤这是正当防卫。
但要是你旁边有个幼儿园,里面孩子有危险,你为了救孩子把旁边的民宅门踹坏进去避险,这就是紧急避险。
对于一些刑法分则里的罪名啊,我觉得要对比着记忆。
比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
盗窃罪就是偷偷摸摸的拿,抢劫罪不但拿东西还暴力威胁,抢夺罪是公然夺取。
有些犯罪之间界限很模糊,这就需要仔细分辨了。
这里也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从一个罪变成另一个更严重的罪的转化条件。
我还在学习,感觉有时候司法实践的认定也挺复杂的。
关于刑法的学习资料,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挺不错的,讲解超级详细深入。
还有厚大法考的一些课程资料,里面有很多案例和讲解。
二、刑诉要点刑诉里面呢,程序可复杂了。
先立案、侦查、起诉然后审判、执行这么个顺序。
立案就是发现有犯罪事实了要开启这个程序。
侦查环节,那些侦查手段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啊,这里面都有很多规定。
比如说讯问犯罪嫌疑人不能刑讯逼供,我理解这是保护人权嘛。
(完整版)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第二讲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二一三七)(一)两阶层体系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详图:二、定罪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三、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大前提,然后确定小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推导)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二是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
(一)解释大前提,用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认定小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
存疑时,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文)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面表明犯罪成立)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面否定犯罪成立)(是否构成犯罪)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客观层面的要素)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面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难点)(例子)(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也称界限要素)。
刑法法考背诵知识点
刑法法考背诵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犯罪构成要件》①基本定义:犯罪构成要件就像是做一道菜需要的各种原料和步骤,是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的几个元素。
简单来说,就是要确定一个人犯了罪,得看看有没有符合一些特定的规定条件,这些条件就是犯罪构成要件。
②重要程度:这在刑法里那可是基础中的基础啊。
就好比盖房子的地基,不懂犯罪构成要件,就没法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犯罪,整个刑法学的大厦就摇摇欲坠了。
③前置知识:得先懂得法律里一些基本的概念,像什么行为、损害结果这些非常基本的概念,还得对社会基本的公序良俗有点认识,比如说打人是不好的这种基本道德观念。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里,如果是法官或者检察官,就得用这个来判断嫌疑人有没有犯罪;如果是普通人,也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可能触犯了刑法,避免自己干傻事。
比如说我以前以为和朋友开玩笑地抢个东西不算啥,后来学了犯罪构成要件,知道这也可能涉及到犯罪行为,就再也不敢乱开玩笑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这个学科里处于最基本的架构层,就是第一个需要考虑的知识点。
②关联知识:和刑事责任年龄、主观故意和过失这些知识点紧密相关。
举个例子,一个小孩如果年龄没到刑事责任年龄,就算他干了看起来像犯罪的事,也不算犯罪,这就是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年龄的关联体现。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我觉得难度不小。
难点在于这些要件之间有时候界限不是特别清晰,而且不同的犯罪对于要件的侧重点可能不一样。
比如有些犯罪行为比较注重结果,有些更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想法。
- 关键点:一定要准确把握每个要件的内涵,像行为的界定要精确,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超级重要,历年法考都有大量涉及,这是必考内容。
- 考查方式:可能是给一个案例,让你分析是否构成犯罪,也可能是直接问某个要件的含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关键部分。
刑法总论笔记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总论笔记(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补充】Q:谈谈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但书的内容(1)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但书的实质是将符合具体犯罪构成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2)结果:不认为是犯罪。
不认为是犯罪,就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法律确定其不是犯罪。
这里的不认为是犯罪,意思等于不是犯罪。
这里需要与《刑法》第37条进行甄别,后者是指行为构成犯罪,但不进行刑罚处罚,而在前者中,相关行为根本没有构成犯罪。
第13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致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不到刑法入罪的程度,刑法不对该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同时也当然地不进行刑罚处罚;而第3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但归根结底已构成犯罪,刑法给予否定性评价,但因程度不达到需要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最终不给予刑事处罚,但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是犯罪概念的体现,也是我国混合的犯罪概念中实质部分、形式部分的体现。
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理解,有提出这是出罪的机制之一的观点,但是,综合考量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对前段的限制或者说提示性规定,即对形式上符合犯罪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实质审查。
在我们国家,认定犯罪不仅要考量定性,还要考量定量,犯罪是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质与量的统一。
二、但书的功能(1)照应功能。
我国刑法分则三分之二的罪名存在定量因素。
但书的规定和刑法分则的规定机互照应。
(2)出罪功能。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通过但书的规定把其排除出犯罪圈之外。
三、定量因素的利弊分析1. 定量犯罪概念的正面效应(1)适应我国社会治安二级制裁体系——“刑罚和治安处罚“的结构要求。
(2)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
定量的犯罪概念把没有达到法定数量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因此,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它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形象,有益于社会心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相当比例的公民免留犯罪的污名劣迹,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有利于他们个人的发展。
刑法学 第三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客体 :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犯罪主体 :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
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的因果 关系的认定 (看书 重点)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一般情况下,刑法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不做特 别的限定,所以通常不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犯罪主题
犯罪主体的概述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 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罪过 :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的 最主要的内容,在定罪量刑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书本P20 牢记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 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和其他影 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犯罪客体的种类
同类客体: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 础(不同种类犯罪的划分)
刑法第三章 犯罪构成 本章知识要点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14条~19条。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故意犯罪定义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故意犯罪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
而这种明知既包括对必然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也包括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
2.行为人的心理必须处于希望或者放任的状态。
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明知其一,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
本条所说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
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其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对行为人改造的难度也不同,施用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第二款是关于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和“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人在社会和国家面前承担的责任,是刑罚的前提条件,只有对负有刑事责任的人,才能施用刑罚;而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是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教育改造的手段,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并儆戒其他人犯罪的制裁措施。
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不一定受到刑罚处罚,比如具有法定可以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不处以刑罚;但受刑罚处罚的人,必须是负有刑事责任的人。
常识判断刑法入门知识点
常识判断刑法入门知识点常识判断刑法入门知识点:犯罪构成1、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
分为十类。
3、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可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1、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特定的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
2、关系:犯罪对象是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
3、区别:对象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客体是内在的本质决定着犯罪的性质;特定犯罪对象只是某犯罪的构成要件,面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犯罪对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寄存器,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对象不是分类的根据,相同的的对象不意味阗犯罪性质相同。
常识判断刑法入门知识点:犯罪客观要件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拽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千百万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主要是指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重要内容,但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
二、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特点:1、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2、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3、是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
(一)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二)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忆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构成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法律、法规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三、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法考重要知识点
法考重要知识点
1. 哎呀呀,刑诉中的证据问题那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亲眼看到一个人做了件坏事,那就是很有力的证据呀!比如说在法庭上,证据就像一把钥匙,能打开真相的大门!没有可靠的证据,怎么能定案呢?
2. 嘿,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你可得搞清楚啊!就像有人不小心打破了你心爱的花瓶,那他就得承担责任啊!比如路上有个车把人撞了,这时候侵权责任就发挥作用啦,难道不应该让肇事者负责吗?
3. 哇塞,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简直是核心要点呐!这就像搭积木,每一块都不能少才能搭出完整的形状。
就好比一个人犯罪了,得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去分析,少了哪一个都不行啊,不是吗?
4. 哟呵,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可不能小瞧呀!想想看,你想开个店,没有许可证能行吗?比如说要卖烟草,没有行政许可就不能卖,这是很严肃的事情呢!
5. 嘿呀,商经法中的公司设立条件可要记牢啊!这就好比盖房子,得有稳固的基础呀。
像成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这些条件都得满足呀,不然怎么能运营起来呢?
6. 哇哦,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那绝对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呀!就像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领地,不能随便让人侵犯。
比如说别的国家不能无缘无故地对另一个国家动手动脚,这就是对主权的尊重,多重要啊!我的观点就是法考的这些重要知识点都得认真掌握,它们可是决定我们能否通过法考的关键啊!。
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考点1: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
基本内容
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熟悉并能够运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常见解释方法的运用,扩大解释和类推适用的区分,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机能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溯及力)。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性条文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补充、扩展,而就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等规定的犯罪构成。
二、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某一犯罪所具有的通常社会危害性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
(整理)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综述犯罪成立条件可以分为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客观相统违法(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主观)条件: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1、犯罪构成的概念、内容、特征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其主要内容(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或规格。
(3)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的前提。
特征为(大纲无)(1)性质上具有法定性;(2)内容上具有主客观统一性;(3)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4)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2、犯罪构成的意义(功能)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表现如下(1)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他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具体而言A、成立犯罪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某人的行为事实只有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能成立犯罪。
B、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
对数罪通常并罚。
C、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
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不同的。
D、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的惩罚犯罪。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3、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刑法笔记: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一般要件和分类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行为是犯罪的、若干要件的总和。
2、一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行犯或共犯中的实行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一)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1、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又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二)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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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这两种情形种,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不成立诈骗罪的实行犯(正犯),但符合诈骗罪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共犯,即共犯中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2.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加减)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是从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的“处罚结构”入手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1)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由于派生的犯罪构成相对于普通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态而言或者加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也称为“加减的犯罪构成”,具体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情形。
例如:《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该法条中,前面规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普通的犯罪构成,后面规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的犯罪构成。
如果甲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了妇女乙,则该情形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普通的犯罪构成,成立拐卖妇女罪,应适用《刑法》第240条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即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丙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了妇女丁,并奸淫了丁,则该情形符合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的犯罪构成,成立拐卖妇女罪,为加重犯,应适用《刑法》第240条规定的第二档法定刑,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需注意:在这种情形中,虽然表面上看,丙的行为可同时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普通的犯罪构成和强奸罪的普通的犯罪构成,但由于立法者已将“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设定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犯,并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丙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的犯罪构成,并且优先适用,丙只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犯,适用《刑法》第240条加重(或升格)的法定刑,而不是以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由此可见,相对于数个普通犯罪构成而言,一个加重的犯罪构成具有优先适用的效果。
而熟知《刑法》分则中那些高发常见犯罪的法定加重事由对案件的正确定性非常必要。
3.关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1)关闭的犯罪构成:又称封闭的犯罪构成、完结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在犯罪构成的规定上,已经将犯罪的所有要素完全地表示出来了。
(2)开放的犯罪构成:又称敞开的犯罪构成、需要补充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只记述了犯罪要素的一部分,其他部分需要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补充。
如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究竟哪些人负有作为义务,由法官进行判断。
三.犯罪构成要件我国传统刑法采用苏俄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即分则中每一个个罪对应一个犯罪构成,且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具有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需要的客观事实特征,是犯罪的外在表现。
3.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在中国传统刑法语境下,说某人犯了A罪,就意味着已经完全符合A罪的犯罪构成,或者说已经全部具备了A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反过来,如果一个行为人已经全部具备了A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也就意味着该行为人犯了A罪。
因此,在中国司法实务中,评价是否构成犯罪,也是从这四个要件分别展开认定的。
例如:行为人甲某出于杀人的故意将乙某杀死了。
对于这案件的定性,将结合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进行。
故意杀人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分别是:(1)犯罪客体: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犯罪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包括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或犯罪的间接故意。
如果该案同时符合了这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我们得出结论:甲某的行为事实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
如果有一个要件不具备,那么,甲某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传统刑法语境中,“犯罪构成”是一个集合概念,而“犯罪构成要件”则是非集合概念并且,“犯罪构成要件”和“构成要件”几乎等同使用。
四.犯罪构成要素中国传统刑法中,一个罪对应一个犯罪构成,一个犯罪构成是由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组成,而每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又包含若干的犯罪构成要素。
例如:犯罪客观方面是四要件之一,它又包含若干要素,如行为、结果、时间、地点、手段等。
依据不同的标准,犯罪构成要素可进行不同的分类:1.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与不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1)所谓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是指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
例如,《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该条文中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罪的成立,其主观方面需要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集资诈骗罪的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
(2)所谓不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是指刑法条文中虽未明文表述出来,但却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
例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素,但在认定抢劫罪时,必须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素,才能成立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抢劫罪中的不成文的犯罪构成要素。
那么,既然是必备的犯罪构成要素,为什么刑法条文却不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呢?那或许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不属于自己的财物,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昭然若揭、不言自明、不言而喻的,因此没有必要啰嗦地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2.记述的犯罪构成要素与规范的犯罪构成要素(1)所谓记述的犯罪构成要素,是指对客观存在的各种人、物、事所作的事实性描述,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妇女”,贩卖毒品罪中的“毒品”,盗窃罪中的“财物”等。
(2)所谓规范的犯罪构成要素,是指那些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或规范评价才能明确其含义的犯罪构成要素。
例如,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猥亵”、“侮辱”,走私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贪污贿赂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等。
与记述的犯罪构成要素不同的是,这些规范的犯罪构成要素可能会因为不同司法人员的不同价值判断或规范评价而出现认定不同的情况。
3.客观的犯罪构成要素与主观的犯罪构成要素(1)所谓客观的犯罪构成要素,即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
如:身份、行为、结果、对象等。
(2)所谓主观的犯罪构成要素,即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
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五.两种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当前主要有两种:一是中俄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二是欧陆的“三要件”犯罪论体系。
(一)中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1.“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需要的客观事实特征,是犯罪的外在表现。
(3)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各要件的具体要素(1)犯罪客体(法益)(2)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对象;特定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3)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身份;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3.教科书中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例如: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犯罪论部分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二)欧陆“三要件”犯罪论体系1.“三要件”:构成要件该当(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1)构成要件该当性:指行为事实具备刑法对某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
(2)违法性:指行为从法律方面看具有不能容许的性质。
(3)有责性:又称为责任,指对于实施了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能够进行道义上的非难,即非难可能性。
与中俄“四要件”不同的是,欧陆“三要件”的认定是层层递进的,即先考察构成要件该当性(又称“构成要件符合性”),再考察违法性,最后考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