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刑法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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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 刑的犯罪形态。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本来是刑法上各自独立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 文规定结合为一罪的情况,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 强奸罪。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结合犯。
集合犯
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虽 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不作为数 罪而是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集合犯包括常 业犯和营业犯。(如以赌博为业为常业犯;多次非 法行医为营业犯)
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即是典型的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也称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
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情况。如为报复故 意开一枪击毙一个同时伤另一人,该行为即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 故意伤害两个罪名,即属于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
质相同的几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如某人窜到一居 民区,先后撬开几家居民的门窗,从多户居民家中盗得大量财物,此 即属于盗窃罪的连续犯。
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
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如行为人为诈骗财物而伪造公文, 其行为既触犯了伪造公文罪又触犯了诈骗罪从而构成牵连犯。
吸收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一行为因被他行
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意义,从而只成立吸收行为之罪的犯罪形态。
数罪的类型
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罪数形态
一、罪数形态概述
罪数 ——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形态。 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 1、有助于准确定罪 ; 2、有助于合理适用刑罚 罪数判断标准——犯罪构成标准说
2016浙大远程刑法总论离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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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刑法总论》课程作业姓名:学号:年级:学习中心:—————————————————————————————第一章刑法概述填空题1.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__宪法__,实践根据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2.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3.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其基本内容。
4.广义的刑法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5.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
6.刑法从体系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7.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8.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可分为文理解释、理论解释。
9.我国现行刑法的实施时间是 1997年10月1日。
10.有权对刑法出作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填空题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最主要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概括起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主义有四个派生原则,分别为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除了罪刑法定原则外,还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填空题1.刑法的效力范围可分为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2.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4.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5.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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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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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在于“⾏为竞合”。
罪⼀、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为⼈实施了数个犯罪⾏为,但其中的⼀个犯罪⾏为能够将其他犯罪⾏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个⾏为或者虽有数个⾏为,但其中只有⼀个⾏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吸收犯。
2、数个⾏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吸收犯。
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犯罪的⽅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惯犯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罪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
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的犯罪⾏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个新的独⽴罪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为⼈实施的危害⾏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死、暴⼒⼲涉婚姻⾃由致⼈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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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概说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构成一罪的,是一罪;构成数罪的,是数罪。
一般情况下区分一罪与数罪并不难,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认定起来则比较困难,确定这些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综合说等不同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在区分一罪与数罪时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凡是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一罪的类型单纯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的类型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实质的一罪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其中单一罪指明显地只构成一罪的情况,所以不再研究。
(一)继续犯 1. 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窝藏罪是继续犯的适例2. 特征(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继续犯的认定与处罚1、认定与状态犯与即成犯与接续犯2、处罚原则:依法一罪论处,持续时间为量刑情节(二)想象竞合犯1.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即基于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
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一个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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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犯与类似情况的区别 (1)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继续犯与即成犯的区别. (2)继续犯与即成犯的区别. (3)继续犯与接续犯的区别. 继续犯与接续犯的区别. 3,继续犯的处罚原则 对继续犯应依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 对继续犯应依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
(二)想像竞合犯
(三)结果加重犯
1,概念与特征 结果加重犯, 也称加重结果犯, 结果加重犯 , 也称加重结果犯 ,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 要件的行为, 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要件的行为 , 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 因 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下: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下: 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1)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刑法就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3)刑法就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2,结果加重犯的罪名确定与处罚原则 由于结果加重犯仅有一个犯罪行为, 由于结果加重犯仅有一个犯罪行为,因而从犯罪构成角 度分析,依然属于一罪.如对抢劫致人死亡的, 度分析,依然属于一罪.如对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为 抢劫致死罪;对强奸致人死亡的,则认定为强奸致死罪, 抢劫致死罪;对强奸致人死亡的,则认定为强奸致死罪, 但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 但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 与基本犯罪的罪名并无区别. 与基本犯罪的罪名并无区别.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1,概念与特征 结合犯, 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 结合犯 , 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 , 根据刑法的明 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类型. 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类型. 结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结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的数个独立的 犯罪. 犯罪. 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 的新罪. 用公式表述为甲罪+ 乙罪= 甲乙罪, 或甲罪+ 的新罪 . 用公式表述为甲罪 + 乙罪 = 甲乙罪 , 或甲罪 + 乙罪=丙罪. 乙罪=丙罪.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基于刑 法的明文规定. 法的明文规定. 2,结合犯的处罚原则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规定.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规定.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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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刑法概述【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复习思考题】1,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2,甲在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年刑法?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方式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进行定义。
2,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互为表里的。
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它具有整体性、具体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的。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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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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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罪数形态【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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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罪数形态一、概念题1.继续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继续犯是比较少见的犯罪类型,理论界公认的继续犯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等。
有的学者认为窝藏、窝赃之类的犯罪也是典型的继续犯,还有的学者认为虐待罪和遗弃罪等也是继续犯。
2.状态犯(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颇为相似,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3.继续犯与状态犯(武大2004年研)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颇为相似,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罪数形态,其主要区别有:①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行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的整个犯罪过程中。
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②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
例如,前述的盗窃罪,盗窃犯占有赃物,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这是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
4.想象竞合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东财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有: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
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2-19章)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2-19章)](https://img.taocdn.com/s3/m/a08a34acdd3383c4bb4cd2ee.png)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十五章:刑法的体系与种类
特殊预防: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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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想像竞合犯 • (1)概念与特征 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 ,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 A.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 B.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 (2)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对想像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界主张按“ 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但是,如果刑法另 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当依照特别规定处理。
司法考试链接:
• (02卷二)43.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 加重犯? •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 B .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 虐待致人死亡 •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 ( 05卷二) 66.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 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 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 达到 180 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 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 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 哪些是正确的?
• 3、吸收犯 • (1)概念与特征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 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 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如下: • A.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 B.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 (2)吸收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对吸收犯,应依照吸收 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 一、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以行为人的犯罪事 实充足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 标准 ) • 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以对行为人 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 罚为标准 ) • 三、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 罪(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为标准)
犯罪的三大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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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始 预 备
预备 或者 中止
着 手 实 行
未遂 或者 中止
实 行 终 了
未遂、 中止 或既 遂
法定 既遂 状态 出现
各个犯罪阶段中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犯罪既遂
一、概念特征 犯罪既遂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种:结果说、目的 说和构成要件说。 构成要件说是科学的标准: 行为人所故意实施 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 犯罪既遂。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犯一般理论
一、共同犯罪概念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条件 (一)主体:二人以上 (二)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十一章
共同犯
第一节 共犯一般理论
三、以下情况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 2、同时犯 3、故意内容不同 4、罪过形式不同(特例:交通肇事罪) 5、实行犯过限 6、事后通谋的包庇和窝藏 7、“片面共犯”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三)司法适用:追诉时效的起算
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 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处断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 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的形式
刑法总则12(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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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赵某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为什么?
分 析
赵某因转正不成,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 但是其所采取的杀人方法却是足以危害公共安 全的爆炸方法,并且赵某在实施其杀人行为时 ,在主观上也明知其爆炸杀人的方法会危害公 共安全,但赵某为达到报复杀人的目的,仍实 施爆炸行为。赵某所实施的行为,一方面触犯 了故意杀人罪,另一方面同时又触犯了危害公 共安全的爆炸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此,赵 某的行为不构成数罪,而应以爆炸罪论处。
3、想像竞合犯与数罪的区别:要点是一行 为还是数行为。 例如,盗窃既遂后,为了破坏现场 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又故意毁损数量较 大财物的,是数行为。
(二)继续犯
所谓的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以后, 如果不法状态存在,犯罪行为仍在继续 之中的情况。 最典型的就是非法拘禁罪。
常见的继续犯有:
(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 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 币罪,窝赃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等。 (2)不作为的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 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避 兵役罪。
10、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 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 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1、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 严重后果的; 1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 人重伤、死亡的。 这些都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案
例
• 赵某,男,31岁,某水电厂临时工。 赵某于1996年从部队复员回乡后,同年2 月被安排到水电厂当临时工(炊事员)。1997 年以来,赵某多次到县水电局和县劳动局要求 转为正式工,由于没有招收农民的指标,所以 未被批准。1997年6月,县水电局根据系统的 实际情况,上报包括赵某在内的一批农民临时 工转为正式工,县劳动局因为指标有限,决定 对1995年以前上岗的临时工予以转正。赵某因 年限不够未能转正。
刑法教学课件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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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评析
1.行为标准说 2.法益标准说 3.犯意标准说 4.构成要件标准说
如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 则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具备这一特征的是 ( )。 A.连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继续犯
2004-7
单选(在职法硕)
想象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 罪,是因为( ) A.只触犯一个罪名 B.只造成一个危害的结果 C.只侵犯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2)继续犯的要件
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 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 的犯罪故意。 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 须具有连续性。 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3)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1)刑法规定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或者虽有 两个量刑档次但无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的,按照 一个罪名从重处罚。 2)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明文规定重于 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的,符合这种情况的连续犯, 依照该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 3)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虽然没有明文 规定,但对“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分 别规定了不同的加重刑罚的量刑档次,符合某种 情况的连续犯,应依照有关的量刑档次处罚。
1)继续犯与状态犯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 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 态。 区别: ①不法状态的存在时间 ②犯罪行为是否继续
2)继续犯与即成犯
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 行完成的犯罪形态。 区别: 在构成要件上是否有时间的要求
犯罪形态、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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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注意点】首先,只有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
其次,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和犯罪未完成形态,前者是犯罪既遂,后者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再次,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他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能发生相互转化。
第一节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他人实行犯罪。
表明行为人有确定的犯罪故意。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的核心是着手如何认定,在犯罪未遂一节讲解。
(四)犯罪预备必须是被迫停止的。
如果是自动停止的,应该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而不应该叫犯罪预备。
第二节犯罪未遂根据实质的客观说中的危险结果说,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核心是着手的认定。
一、犯罪未遂的特征(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着手: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1、张三为了杀李四买了一把刀,提着刀一步一步逼近李四的家,将李四按到在床上举刀准备砍过去。
举刀是着手。
2、张三买枪、带枪、拔枪、举枪、瞄准、射击,一般以瞄准为着手。
3、投毒行为是否着手,主要看投毒之后毒药对于被害人的时间和空间的紧迫性。
4、入室盗窃中,如果屋子里没有人,只要开门或翻墙进门就是着手;如果屋里有人,则要将着手时间往后推。
盗窃的预备行为不能直接转化为转化型抢劫犯。
5、强奸罪的着手:尾随到偏僻处是制造条件,但是到偏僻处后动手动脚就是着手。
(二)犯罪没有既遂(三)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的。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二)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二)](https://img.taocdn.com/s3/m/c3f61510650e52ea551898c0.png)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本案应认定一罪还是数罪作者:郭婕陈庆涵发布时间:2007-06-05 09:23:36■案情2006年11月4日,林某因琐事受到嫂嫂言语的责备,当晚就开始想杀死哥哥的儿子郑某予以报复。
但林某想到杀人要偿命,如果自己偿命,其母亲生活将无着落,遂预谋绑架郑某将其杀死后,再谎称人质在手向其哥嫂索要7万元,以供母亲生活。
7日上午7时20分许,林某在一小吃店门口等到了来学校上课的郑某,骗说要带其去拿东西,用摩托车将郑某载至一荒废的果林处,将其杀害。
之后,林某打电话给其哥哥,骗说郑某在其手上,要7万元来赎人。
8日案发,林某被抓获。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林某是犯一罪还是数罪,持有不同看法,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一罪,即构成绑架罪。
理由是:林某是在将郑某绑架后将其杀害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在绑架罪中又故意杀人的,仍应认定绑架罪,只不过在量刑时适用死刑。
绑架罪在客观方面只需单一的绑架行为即构成,至于绑架后是否勒索到财物,则在所不问,只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数罪,即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从罪数的本质来看,先要明确什么是一罪,什么是数罪。
所谓一罪,就是行为人以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造成一个危害后果,触犯一个罪名,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
所谓数罪,就是犯罪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
很明显,本案中林某以两个故意,实施两个犯罪行为,造成了两个危害结果,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数个犯罪的要件构成。
第二,从刑法关于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来看,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包括绑架行为实施后在勒索财物之前杀害被绑架人、因勒索财物不成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在勒索到财物之后又出于灭口而杀害被绑架人等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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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处理的其他情况
196条、229条、253条、318条、 321条、347条
120条、157条、198条、294条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 行为因为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 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 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杀人鞭尸
捆绑淹死
盗窃预备 抢劫实行
重行为吸 收轻行为
主行为吸 收从行为
特征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 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 失 3.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成 立(法定性)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ABCD
案例
某甲绑架了某乙,把某乙关押在山上一木屋里,然后 下山打电话勒索财物。某乙挣脱了绳索,寻找半天也没 能找到出去的方法,很是郁闷,抽起烟来,结果导致火 灾的发生,同小木屋一起化为灰烬。 某甲绑架致人死亡,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 判处死刑。对吗?
罪刑 相当
金额200万元以上的,15年有期或无期
(四)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 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 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 发生了更严重的后果,因而法律 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 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二)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 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 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为抢而杀
一罪
抢了再杀
数罪
处罚原则
从一重罪处断
牵连关系
主观方面
牵连意图: 追求一个犯罪 目的
客观方面
目的行为与手 段行为 原因行为与结 果行为
1.盗枪杀人、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贷款诈骗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
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容易形成事中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是 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 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某甲为杀害某乙,一日在大街上向某乙扔炸弹, 结果不仅炸死了乙,还死伤多人。
故意杀 人罪
爆炸罪
想象竞合犯的司法处断
甲开枪射乙,由于丙的突然出现,射击的结果却是乙重 伤,丙死亡。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处罚原则
一罪从重或 加重处罚 (特别规定)
追诉时效
连续犯
连续性行为 的终了之日 起计算
案例
以下行为一罪还是数罪?
张某、徐某因经济拮据,多次预谋绑架儿童勒索财物。 2004年2月29日下午,张、徐驾驶摩托车在城区闲逛寻找 作案目标,见被害人石某(7岁)独自一人在路边玩耍时, 遂起绑架歹念,将其诱骗上车,带至郊区一小山上,由徐 某看守。次日上午,张某电话联系石某的父亲,向其索要 5万元人民币赎金。当天下午,张某在取赎金时害怕石父 报警被抓而逃离,并通知徐某释放石某。事后几天,张某 又电话联络石父,以“此事尚未了结”为由,继续向石父 索要人民币5000元,未果。至同年4月12日,张、徐二人 多次向石父索要, 4月12日晚8时许,张某、徐某在向石 父取款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1
2
3
犯罪行 为与不法 状态同时 继续
行为侵犯了 同一具体的 社会关系 (同一对象)
出于一个 罪过
继续犯的司法应用
某甲于 1992 年依法登 记结婚, 1996 年又与另 外一女以夫妻名义同居, 并共同抚养了一女, 2002 年,被迫解除该婚 姻关系。 某甲是否构成重婚罪? 追诉时效何时起算?
追诉时效的计算:
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专设性
针对性 全面性
狭义法条优于广义法条
整体法条优于局部法条
补充原则
重法优先
案例
某甲生产化妆品“一抹白”,销售金额达 300 多万元。但由于质量问题,许多妇女长期使用后 导致脸部溃烂。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罚不 当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行行为吸 收预备行为
吸收关系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盗窃枪支后私藏枪支的 吸收犯,因为,盗窃枪支后,不管你有什么打 算,是打家劫舍、观赏把玩还是走私买卖,总之, 你都要有私藏这个过程或者阶段。 牵连犯,盗窃和买卖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因 为,盗窃后不但可以买卖,还可以自用,可以赠与。 盗窃是买卖的手段,买卖是盗窃的目的,是牵连行 为。 盗窃枪支后出卖枪支的
情节加重犯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
结果加重犯
刑法分则常见的结果加重犯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绑架致人死亡的……
1.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 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结 果 加 重 犯
解析
某甲的绑架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 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
惯犯
法定的 一罪
A罪名 + B罪名 = AB罪名
1979 年刑法中规定有惯窃罪 和惯骗罪,现行刑法已取消。
结合犯
强奸 + 抢劫 = 强奸抢劫罪(日本)
三、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 一罪
吸收犯
牵连犯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 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 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形态。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的知识点结构图
罪数
一罪
实质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1 2 3 1 2
数罪
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
一、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实质 一罪
结果 加重犯
想像 竞合犯
法条 竞合犯
(一)继续犯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 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 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绑架、非法拘禁、重婚、遗弃……
A.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
B.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人未遂 答案
从一重罪处断
(三)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 同时触犯两个法条,其中一个法 条的内容为另一个法条的内容所 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