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的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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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知识产权虽然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特殊性,但在私权性质上,和其他民事权利是共同的。

它和物权是基于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法律规则体系一样,是基于调整对知识的控制、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规则体系。

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权法,客观上必然受到民法的规制,民法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法律行为、代理时效、侵权法律责任诉讼程序等一系列制度,都顺理成章的适用于知识产权。

所以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事普通法。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的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

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1.产生渊源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2.法律特征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不同于有形财产,从而也就具有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法律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在《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分类中,其他的民事权利都只有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3)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

对于有形财产则不存在这一问题,无论财产转移到哪个国家,都不会发生财产所有人自动丧失所有权的情形。

(4)期限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该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

知识产权讲义

知识产权讲义

《知识产权法学》教案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定义、分类、范围一、知识产权的定义(一)几种方式我国民法理论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称之为智力成果权,该术语最早出现于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是在《民法通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主要有如下几种表述方式:1.列举式这是国内外通常的做法,如传统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或者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统称为知识产权。

2.下定义这是国内教科书和学者最常用的方式。

具体的定义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如“智力成果说”,以郑成思教授为代表,“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又如刘春田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张玉敏教授则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记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完全列举知识产权包含的内容这是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习惯采用的方式,后面在讲到知识产权范围的时候我们将详细介绍。

(二)本教材采用的定义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一)传统分类: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被称为版权(二)智力成果类与商业标识类该分类将商标权、商号权独立出来,而将专利权著作权等都视为智力成果类的知识产权(三)人身性质类与财产性质类依知识产权是否有财产性内容将其进行分类,前者是知识产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利或精神权利,后者是财产权利或经济权利。

从权利比重来看,财产类的知识产权远远大于人身性质类。

(四)其他分类三、知识产权的范围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揭示知识产权的外延。

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助于大家更具体、更感性地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的内涵在不断变化,外涵也日益扩大。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的标准可以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着手,那么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什么呢?(一)、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逻辑关系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知识表达形式而产生的以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民法则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真包含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其外延小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表现为:1、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在哲学上,整体与部分是标志客观事物的可分性与统一性的一对哲学范畴。

整体是构成事物的诸要素的有机统一,部分是整体中的某个或某些要素。

整体是部分的有机统一、集合。

集合中的各个部分以一定的结构形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使事物的整体具有某种新的属性和规律。

知识产权法作为子法律部门,和物权法、债法、侵权法、亲属法等一同集合成民法。

同时,知识产权法作为子法律部门,其中的一些法律规范受到民法的影响。

有时候,在知识产权法自身出现法律漏洞时,或许可以参照民法的规范和原理。

例如,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是否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法没有明确规定。

但通过类比,知识产权因其独占性类似于物权,侵权某些物权是不需要主观过错的,物权人可以要求无过错方返还财产、停止侵害,但可能没有损害赔偿。

这些物权法中的基本原理运用到知识产权侵权中,问题或许变得简单。

可见,知识产权法与侵权法、债法、物权法等一起有机构成民法的一部分。

故知识产权法和民法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2、普通与特殊的关系。

在分析普通与特殊时,要引入“单一”的概念。

单一是指空间和时间上确定、有限的事物,是事物特有的质与量的规定性。

普遍则反映事物之间的依赖性和统一性,是某类事物中的共同属性。

特殊是若干单一现象中的普遍,兼有单一和普遍的双重属性,是单一和普遍相互联系和转化的中介环节。

如果说单个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如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属于单一的范畴的话,那么这些单一的法律规范因为共同的属性有机组成知识产权法这样一个特殊法,但这个特殊法是相对普通法而言的,此处的普通法即是民法。

浅谈《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与影响

浅谈《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与影响

浅谈《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与影响作者:刘丹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2期摘要:《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确立,加强了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链接。

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对《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与影响展开了分析,从而更好的理解该项条款。

关键词:《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适用关系;行为效力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22-01作者简介:刘丹(1995-),女,辽宁盘锦人,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

2017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得到了表决通过。

而《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外化形式,拥有全面的私权体系。

将知识产权包含在《民法总则》内,责将对知识产权法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在《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之际,还应加强《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与影响分析,从而更好的理解相关条款。

一、《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作为一种私权,知识产权拥有具体的民事权利属性,所以理所应当被纳入民法典。

《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存在,则对知识产权在民事立法中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代表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承认,能够为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基本立足点。

早在1986年国家制定的《民法通则》中,知识产权制度就以专节的形式出现,虽然未能被正式纳入《民法通则》,但是依然表达了立法者对知识产权在民事法律中的认可,使国家的法律体系保持了完整。

直至《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确立,则进一步推动了民事基本法的完善,也为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带来了重要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知识产权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的地位越发重要[1]。

面对这种发展趋势,在《民法总则》中加入知识产权条款,则能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作用,为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从而有效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发挥激励创新和成果转化作用,进而有效推动国家经济的转型发展。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知识产权法逐渐成为法律界和商界关注的焦点。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创新、保护创意和鼓励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

第一、保护原则保护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激励创新,保护个人或机构的知识和劳动成果,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确立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并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创作者和发明家的权益。

第二、平衡原则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创作者和发明家的权益的同时,也要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限制,以确保知识产权不会妨碍公众的合理使用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同时,知识产权法也鼓励创新和竞争,以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第三、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是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之一。

合理使用是指在合法范围内合理地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但不侵犯其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鼓励社会各界在合法范围内开展研究、创新和教育等活动,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保护民事权益原则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确保了民事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措施。

这包括损害赔偿、禁制令和恢复原状等,以保护知识产权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培育和保护创新环境原则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促进创新环境的培育和保护。

创新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推动力,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人们投入创新和创造。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鼓励和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为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六、国际合作原则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在全球化和网络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跨越国界,需要国际合作进行保护。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具有保护、平衡、合理使用、保护民事权益、培育和保护创新环境以及国际合作等基本原则。

重塑整体性知识产权法——以民法为核心

重塑整体性知识产权法——以民法为核心
根本上反思 自己的研究成果 、 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 。 二是即使注重实然问题的研究 , 但也是一般性论述多于特殊性论述 、 整体性论 述多于细节性论述 , 研究视野狭 窄, 研究结论浮于表面。这种研究方法几乎贯穿在知识产权法 的所有领域 。随手举一个例子就可 以说 明这个 问题。 比如 , 在论述注册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关系问题时, 一般都很粗糙地认为在先权利能够阻止他人商标注册和成为注 册商标撤销的理由。但是在先权利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呢?是否任何在先权 利都可以成为他人 申请商标注册和撤销 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理 由呢?注册商标权 是否能够剥夺他人 现有的在先权利呢?在先权利者能否扩 大 自己的营 业范围以至形成和注册商标权人竞争 的局面?等等问题 , 没有涉及 。结果虽然相关论述 多如牛 毛, 都 但是对于法官
识产权权益的兜底保护法, 并且要求民法建立与利益保护相适应的不法行为责任制度 , 只授予利益享有者 债权性质的请求权。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权利和利益 不法行为 债权请求权


问题 点
我 国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开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 至今已有二 卜 多个年头 了。其中的研究成果 自然是不可 否认。但是和英国、 美国、 德国、 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成果相 比, 我国的研究成果 和研究水平就显 得有些相形见拙了。1 [ )综观我 国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 的成果 , 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 是基本上是从立法论的角度去研究问题 , 批判多于建构 , 理论重于实用 , 观念超于现实。也就是只注重应然 问 题的研究 , 而忽视实然问题的研究。从制定 、 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看 , 立法论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从实

际解决案件的角度看 , 立法论就显得有些过于超前。吹毛求疵是知识产权法学界学者的一个特点 , 但是也是一个致 命 的错误。学者们经常抱怨法官们缺少理论知识或者批判法官们在任意甚至胡乱适用法律。但是法官们又何尝不 在抱怨学者们提出的一大堆空洞无物 、 对他们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几乎起不到仟何作用甚至是废话 的理论呢?不管谁 是谁非 , 知识产权法理论界和司法界缺乏真正 的交流却是一个不争 的事实 。这样 的局面应该促使知识产 权法学者从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

一、导语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成文法的传统,但是在清末以前,我国的法律是诸法合一,刑民不分,以刑为主,
没有单独的民事法律,更不存在民法典。清末以来,我国基本选择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模式,例如 我国在清末编制完成了《民律草案》,又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编纂完成了中华民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 第一次:1954-1956,草拟了《民法草案》; 第二次:1962-1967,拿出了《民法草案》(试拟稿); 第三次:1979-1982,拟出了《民法草案》;
(1)将知识产权法独立成编整体纳入民法典; (2)知识产权已经与民法典相连接了,不必独立成编整体纳入,而是另行编纂知识产权 法典,或者维持知识产权各单行法现状; (3)将知识产权总则或者一般规定、知识产权中的私权性内容编入民法典,维持现在 知识产权单行法状态,或者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保护所涉及到的特 殊内容制定单行条例来规制。


七、知识产权法整体纳入民法典优缺点分析
1、优点分析: (1)符合编纂21世纪民法典的体例标准
(2)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处于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3)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构 2、缺点分析: (1)民法典需要稳定性,而知识产权法具有多动性 (2)知识产权法独立成编整体纳入民法典,实质上就是将知识产权简单地混同于其他民事权利,放 弃了知识产权自身特质: A. 知识产权具有作为国家政策的特性,而其他民事权利较少具有这种属 性;B.知识产权具有市场竞争工具的特性,而其他民事权利只是市场竞争基础 ;C.知识产权与涉外贸 易密切相关联,而其他民事权利对涉外贸易几乎没有重要影响。


六、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几种关系



当今世界各国的现实状况: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具有四种关系 1 、分离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民法典中没有只言片语涉 及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典也没有与民法典相连接。 2 、糅合式:以蒙古国为代表。将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等 同处理,认为知识产权就是民事主体对其客体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 糅合式体例规定,知识产权就是一种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的 内容。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总 论)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总 论)

第1编总论1.什么是知识产权?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如何把握知识产权的体系范围?答: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基本类型(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相同。

其中,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和科技成果推广的权利,都不具有“知识所有权”的专有财产权利性质,不应包括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

(2)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3)在当代信息社会里,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向“信息产权”扩充的趋势,一部分原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和依靠保密维系利益的信息,现在可以处于新的专门法的保护之下。

3.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属性?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1)知识产品的概念知识产品是概括知识产权各类客体的集合概念,主要包括三类:①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②经营性标记;③经营性资信。

其中,创造性成果发生于科学技术及文化领域,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产生于工商经营领域。

2024版民法中的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

2024版民法中的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
民法中的物权法与知 识产权法
目 录
• 物权法概述 • 知识产权法概述 • 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 • 物权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用 • 知识产权法对物权法影响及挑战 • 完善我国民法中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建议
01
物权法概述
物权定义与分类
物权定义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无形财产保护的突破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无形的智力成果,这与物权法以有形物为保护 对象的原则有所不同。
时间性限制的突破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具有时间性,一旦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权利即 告消灭,而物权法中的物权则具有永久性。
知识产权法对物权法制度创新
1 2
权利取得方式的创新 知识产权法通过申请、注册等方式取得权利,与 物权法中基于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权利取得方 式有所不同。
区别
物权法主要调整有形财产的关系,而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无形财产的关系。物权法 中的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优先性,而知识产权则具有相对性、非排他性和非 优先性。此外,物权的客体是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物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作用
物权确认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通过确认物权的 方式,可以明确智力成果的归属,为 权利人提供法律保障。
识产权只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法体系构成
专利法
商标法
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包括发 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制度,包括 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保护等方面的规 定。
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 权益的法律制度,包括著作权的取得、内容、 限制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知识产权立法/民事特别法内容提要: 近代民法典的结构是在罗马法体系基础上的改造,知识产权立法与近代民法典未能发生历史的机缘。

现代民法典编纂运动尝试接纳知识产权制度,但至今尚无成功的立法例。

当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综合性、开放式且最具创新活力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宜将其全部植入民法典。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宜在民法典中作原则规定,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

目次一、失之交臂:近代民法典编纂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二、并非范式:现代民法典体例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接纳三、民事特别法:当代知识产权立法的通行体例四、我国立法选择:民法典一般性规定与民事特别法专门规定结语关于知识产权制度与未来民法典之关系,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不少民法学者主张在民法典的框架内,整合一个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权体系,其理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基本是民事性质的,应将这一权利与其他财产权等同看待,并纳入民法典进行规范。

国外已有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之立法例,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中,亦专节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因此这一制度应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

[1]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本文试以范式民法典为参照系,从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相结合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之关系,希冀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设计提供些许有益的思想资料。

一、失之交臂:近代民法典编纂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法制史上的新页, [2]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般认为,英国于1623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即《垄断法规》),1709年制定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令》),法国于1857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即《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为具有近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开端。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西方的确立,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自18、19世纪以来都先后开始了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

知识产权在民法典总则中的具体内容安排

知识产权在民法典总则中的具体内容安排

知识产权在民法典总则中的具体内容安排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民法典的编纂,并阐述了民法典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如今,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随着经济发展愈发凸显积极作用,因此,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以更好地促进法治建设成为了亟需明确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须入民法典总则的原因知识产权作为十八世纪出现的一个新型权利,不同于民商事权利的悠久历史和较深的发展程度,其自身特点体现在条文的易变性、发展的快速性、内容的特殊性等等方面。

自1740年于英国的安娜法令中被承认后,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就引发了广泛关注,其经济背景在于部分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经不再单单依靠实体产业,而开始依赖无形的知识成果,于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自然地被提上了日程。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经济全球化更是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向了高潮,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单行法都相继颁布,数个国家也开始了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尝试,例如意大利、越南、俄罗斯等等。

那么,我们能从这些国家的案例中汲取到哪些经验呢?首先,我们来看看1942年意大利颁布的《意大利民法典》,它将《智力作品和工业发明权》同《职业活动规则》、《企业劳动》、《自由职业》、《特殊关系中的辅助劳动》、《公司》、《合作社和保险社》、《人股》、《企业》一同放在了该法第五编《劳动编》中,主要规定了著作权、工业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在这三节中极其粗略地列举了权利的客体、取得方式、内容、使用等基础性内容,但由于内容过于简略导致实用效果不佳,因此之后又颁布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商业秘密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等专门性法律来满足实际应用中的需要。

不难看出,将知识产权看作劳动的一种,而将其编入劳动编的做法是不适合实际需要也不符合知识产权权利性质的。

知识产权将其加以规范的目的在于该种权利应如何被合法的取得以及如何得到最有效的保护,而不是应怎样解决劳动关系问题。

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民事责任

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民事责任
债权特征
债权具有相对性、平等性、请求性和相容性等特征。
03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债权和物权是民事权利的两大体系,二者在权利性质、权利效力、权利
客体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债权的种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可以将债权划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通 过意思自治而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定之债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 务关系。
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 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则
物权变动应遵循公示原则和公信原 则,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物权变动的形式
物权变动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 承等方式实现,并需依法办理登记 或交付手续。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式
物权的保护可以通过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方式实现。
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 产权法、婚姻家庭法、民事
责任
目录
• 物权法 • 债权法 • 人身权法 • 知识产权法 • 婚姻家庭法 • 民事责任法
01
物权法
物权概述
01
02
03
物权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 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依法免除或减轻其侵权责任。
04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的概念
01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法总论是关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

知识产权法总则为各门特别知识产权法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知识产权法总论是关于知识财产、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

知识产权总论确定了知识产权法总则所必备的一系列基础概念,如完全知识产权、定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行为和知识产权请求权,并做出了明晰的界定,为知识产权法总则的形成奠定了概念基础。

其次,知识产权法总论应构建完整科学的知识产权法总则的理论体系;再次,知识产权法总论应构建具有操作性的知识产权法一般规则,充分体现理论对实践的高度指导价值。

齐爱民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总论》是一本真正意义上的关于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和基本制度的原理书籍。

比较而言,各科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如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比较完善,然而遗憾的是,在全球知识产权法迅猛发展的今日,成熟的知识产权法总论始终并未出现。

知识产权法总论的形成其意义不可谓不大。

没有总论,知识产权法就没有灵魂,也就无法完成自身的体系化,也就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典。

齐爱民教授所著的《知识产权法总论》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其内容除了什么是知识产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念、宗旨外,还在总论领域实现了以下的重大突破:第一,第一次回应和创建了知识产权法的原则体系。

知识产权法的原则体系一直就是知识产权法的难解之谜。

总的来看,横跨于知识产权法的原则可以分成民法的基本原则、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知识产权法的特有原则。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规定我国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为构建和完善我国现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条款也得到了全新的规范和界定,以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与发展。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法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著作权法规定在《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规定中,著作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财产权和个人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取得方式、范围和保护措施等方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

无论是否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作者都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范围包括表现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即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创性表现形式享有权利,以及对其作品所反映的思想、观点等内容享有权利。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等。

此外,《民法典》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保护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同时,《民法典》也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了对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和保护。

二、商标法规定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对于产品和服务具有辨识度和区分度,能够保护企业的商业品牌和消费者的权益。

在《民法典》中,商标法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民法典》规定了商标的定义、取得方式和注册制度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标是在商品、包装物、容器或者商品附着物上,用以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商标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两种。

商标注册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商标权利的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在商标法的实施中,《民法典》还规定了商标权人的权益内容和行使方式。

商标权人享有对其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可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我国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

我国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

我国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卢玉奎;李运仓【摘要】知识产权属于私法,将知识产权与法典连接,有助于完善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年(卷),期】2012(011)024【总页数】1页(P36)【关键词】知识产权;民法典体系;知识经济时代【作者】卢玉奎;李运仓【作者单位】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学院宣传部【正文语种】中文一、立法模式分析民法典的制定已成为中国法学界和立法机关关注的核心议题之一,而作为私权之一的知识产权与《民法(草案)》的关系问题同时也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围绕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问题,引发了学者们的激烈讨论。

主要观点包括部分纳入民法典说、完全地纳入民法典说、单列而不纳入民法典说、知识产权法典说。

上述观点都承认知识产权制度属于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创造或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因而从性质上讲,知识产权仍属于民事权利。

因此,上述第三种观点就有些欠妥,其把知识产权单列,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认为知识产权不是私权,不属于民事权利。

因为既然是私权,为什么民法典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呢?但这也不代表把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是完全正确的,其也存在缺点:第一,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有可能损害知识产权的独特个性,削弱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空间效力方面,知识产权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在独占性方面知识产权具有抽象的排他性。

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时候,如果迁就知识产权的特有个性,必然使民法典走形变样;如果保持民法典的传统形态,则难以体现知识产权这种独特个性。

第二,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可能破坏民法典的协调性和严谨性。

二、立法模式选择经过以上分析,我国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应该怎样处理民法典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呢?我们应采用哪种立法体制呢?笔者认为,上述第四种观点是可行的,即制定知识产权法典,但是要在民法典中规定一个或几个高度概括的条款,对知识产权进行原则性的规定。

简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简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简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现今知识产权的立法的三种立法体例1、模式一: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典归化。

自20C以来,出现了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写入民法典的先例,如意大利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虽然上述民法典均突破了近代范式民法典体系的窠臼,创造性地将知识产权纳入到民法典的架构之中,但由于上文所述缺陷的存在,终归是不成功的制度尝试。

2、模式二: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典化1992年颁布《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形成了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法典。

在立法技术上有两个优势:一是体系完整,二是内容协调。

但是其明显不足是缺乏各项知识产权制度共同适用规则、原则,是在“法典编纂”的外衣之下裹挟着“法律汇编”的躯干,直接后果是频繁的修改和增补。

3、模式三:特别立法从世界范围来说,民事特别法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首选模式。

主要理由有三个:第一,现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是以综合性法律规范、多样性法律制裁措施为其主要特征的专门法律,有实体法、程序法、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特点,如果将知识产权制度全部纳入民法典,将会使民法典在体系上难以协调,相关条文在性质上将难以兼容。

第二,现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开放式的法律规范体系。

新技术革命促生了新的知识财产制度,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边缘保护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即属此类;二是“单独保护法”,植物新品种权与域名权即属此类。

现代知识产权法正处于不断发展、变革的过程之中,其权利制度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体系。

如将这种频频变动的法律置于一个需要相对稳定的民法典,显然是不合适宜的。

第三,现代知识产权是一个不断创新的法律规范体系。

新技术革命与信息革命使得现代知识产权法总是处于剧烈变动的状态。

知识产权法不仅要通过制度创新实现立法现代化,而且要在全球范围建立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即通过制度改革实现立法的一体化。

基于上述情况,知识产权法处于频频修订之中,而这些法律修改活动都是在专门法的形式下完成的,而具有系统化、稳定性特征的民法典,则不具备上述便利。

《民法典》统辖下的知识产权单行法修订研究

《民法典》统辖下的知识产权单行法修订研究

《民法典》统辖下的知识产权单行法修订研究摘要:《民法典》的颁布,极大地提升了知识产权的地位,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民法典》统辖下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包括了民事权利属性统领下的权利平等保护,即相对于知识产权单行法所具有的“基本法”、“上位法”与“一般法”作用。

为保证知识产权单行法修订的质量与法律适用性,需要在《民法典》的基础下进行修订,因此,文章针对《民法典》统辖下,知识产权的修订探究。

关键词:民法典;知识产权;单行法前言:《民法典》是一部主要运用于民事领域的法律,具有“基本法”、“上位法”及“一般法”的地位,知识产权单行法属于民事特别法,尽管未能独立成编,但涉及到了较多条款内容,《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单行法的规定进行了原则性以及宣示性的肯定,极大地提升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民法典》统辖知识产权单行法1.1知识产权单行法具备的民事权利属性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是知识产权法学界通认的观点,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将知识产权归属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

知识产权具有《民法典》的民事权利属性,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享有同等的地位,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权利平等保护的首要要求在于权利所保护的内容以及条件的同等,也就是当人们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当中[1]。

其二,《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一般性规定,在知识产权中具有同等作用;其三,《民法典》对知识产权规定的所有类型,均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单行法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属性,这是其在修订时遵循《民法典》统辖的逻辑基础。

1.2《民法典》具有的特殊地位对知识产权单行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一般法”、“基本法”及“上位法”,知识产权单行法则扮演着“特殊法”、“一般法”与“下位法”的角色,应当将《民法典》最为知识产权单行法立法的基本原则。

并将《民法典》中关于“依照”、“参照适用”,以及提出的概念原则等内容,在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修订中做出具体详细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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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的有什么关系呢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主要是因为这两部法律是从不同的出发点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两者最终的目的也不一样。

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1、相同点
作为法律,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具有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处。

1)两种法律都是以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为杠杆,以权利和义务为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都是以确认和保护权利为中心展开的。

2)在知识产权法中,当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自己的权利时,与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成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将依据债和合同的原则来处理。

这种现象可以看作是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的交叉。

2、两种法律的区别
对于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来说,差异大于共性,两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1)两种立法的价值趋向不同
对于民商法来说,立法的目的在于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立法的立脚点在于充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的个人利益,而不是侧重于国
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民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尊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处分和使用其权利的自由,国家应当不进行干预,或者只能进行有限的干预。

在这里,国家只是一个在原则上行使权利的裁判者和组织者,并不是直接参与具体事物的运动员。

而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立法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或者全人类的公共利益,为了达到此目的,必须依法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

更进一步地说,知识产权法并不是简单地以保护和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为目标的,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只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桥梁和手段。

从这个角度来说,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民商法中是第一位的,是立法的终极目标。

而在知识产权法中,虽然也是直接提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是,总的来说,是对权利人的权利首先限制的基础上进行保护的,所以,实际上权利人的权利是第二位的;第一位的目标是确保社会的公共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求牺牲或者限制个人的利益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为此,在知识产权法中,国家往往既是组织者、裁判者,又是运动员。

2)两种立法的结构不同
对于民商法来说,主要的具体任务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对权利的确认,相当于物权制度和人身权制度;二是对权利使用的规范,相当于债和合同制度;三是对权利的保护,相当于民事责任制度。

在这三个具体任务中,对权利使用的规范又是主要内容,因为在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对交易的规范以及对交易规则的遵守是中心内容。

例如,民商法把诚实信用原则列为自己的帝王条款,这本身就说明了交易关系在民商法中的重要性。

民商法的侧重点在于交易和流通环节。

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情况就大不一样。

知识产权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规范和保护问题。

权利的交易和使用并不是知识产权法关心的重点,相反,在权利的交易和使用这一环节中,知识产权法主张按照民法中的《合同法》处理,但在关节环节上依法实行监管,例如,专利权的转让合同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公告才能生效等。

总的来说,在这一问题上,知识产权法中除了个别的限制和程序要求以外,基本上适用民商法中的债和合同的制度,这一点可以看作是两种
法律的交叉。

3)两种法律的属性不同
民商法属于私法,但是,知识产权法并不是明显地表现为私法,实际上,它更多地表现为公法,它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条件地保护私有利益。

对于一些具体的知识产权权利来说,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国家和社会可以与权利人共享,如合理使用、强制许可、一些不被认为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况等。

虽然在Trips协议的规定中把知识产权列为了私权,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说知识产权法就是私法,如果这种法律中大量地规定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使用私权,那么,这种法律就和一般意义上的私法有所不同,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它定为私法。

况且,Trips 协议中关于私权的概念与我国民商法中的私权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事实上,与我国民商法所代表的私法的特征相比,知识产权法具有更多的公法的特征。

在现实应用中,经济法经常把工业产权法等内容划为自己的法律体系;在国际经济法中,更是经常直接地把知识产权法作为自己体系的一部分来处理。

出现这些情况,从一个侧面说明,知识产权法中国家依法管理和安排权利的成份很大,就像经济法里国家依法规范和管理经济的内容一样。

在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基本是清楚的。

这样来看,如果从法律维护公共利益和私有利益的份额比重来划分,知识产权法实际上兼具了公法和私法的特征,而且公法的份额重。

这一点与民商法明显地不同。

4)两种法律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别
民商法主要是实体法,而知识产权法中除了关于权利的实体性规定以外,还同时有大量的程序性规定,可以说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当然,这里的程序法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依法获得和保护的程序。

其次,知识产权法中的大部分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任何人,包括权利人在内,都必须无条件的遵守和执行。

在知识产权法中,关于权利的取得和保护条件等方面不提倡个人的意志自由和个人的选择,更不可能遵从某个人的个人意愿。

即使在权利的使用和转让中,虽然允许权利人可以通
过与他人签定协议来行使使用权和处分权,但是,同样对可以转让的权利类型和转让方式作了限制,权利人必须遵守。

如人身权利不可转让,有些权利甚至不能继承。

这与民商法的立法精神和尊重个人意愿的作法相差很大,完全不是一种价值趋向。

第三,责任的产生方式和承担的责任不同。

对于民商法来说,产生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违约和侵权,其中又以违约为主,因为违约责任产生于交易过程中,属于民商法的主要内容。

对于违约责任来说,当事人之间只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来说,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民商法中也只是规定了承担责任中的民事责任部分,如果侵权人在侵权中造成了他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伤害和损失,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则有刑法单独处理,不再属于民商法的处理范围,即在民商法中不含有行政和刑事责任。

与此不同的是,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虽然也同样存在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责任形式,但是,知识产权法只规定了侵权责任。

在权利使用和转让一节中,由于是和民商法的交叉部分,直接按照民商法中的违约责任处理,就没有另做规定。

在侵权责任中,同时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承担责任的形式,这三种形式的使用范围和程度又各不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⑴只承担民事责任;
⑵只承担行政责任;
⑶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承担行政责任;
⑷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承担刑事责任。

这几种情况在实践中都是具体应用的,相比之下,第一种情况使用的程度高一些。

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中对责任的不同规定,实质上是两种法律中的权利不同属性的反映。

作为私权和私法,民商法把承担责任的方式紧紧地限定在民事责任的范围中是合适的。

而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由于知识产权并不是简单的私权,知识产权法也不是简单的私法,甚至可以被认为是半公半私的法,这样,反映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肯定应该存在差别,这样是合理的,也反映着两种法律的差别。

5)两种法律中的权利存在重大区别
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
民商法中的权利属于私权,而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则属于另外一种“私权”——半公半私权,两者权利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虽然从表面上看,两种权利都归国家以外的权利人所有(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情况例外),都应该属于私权,但是,如果对这两种权利进行分析,就会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名义上属于权利人所有,实际上则属于权利人、国家和社会共有,在某一个具体的权利中,只是三者所占的份额不同而已。

换句话说,知识产权法中权利人对权利只是部分地占有,而不是完全的占有,其中一部分权利由国家以法定的形式规定着,并由社会和国家来支配和使用。

这也是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强制许可,以及各种不属于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况产生的依据。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关键在于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同时涉及到国家、社会和权利人三方,知识产权这种权利要同时满足国家、社会和权利人三方的需要,所以,对于某一项具体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来说,不能只有权利人来行使和控制。

与此相对应,民商法中的权利,特别是所有权,则是完全属于权利人所有的,对于权利人来说,这是一种完整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都不能随意地干扰权利人行使这种权利,更不能随意地支配和使用这种权利。

从这一方面来看,把民商法中的权利列为私权是恰当的。

事实上,两种权利相比,民商法中的权利代表着权利中心主义的立场,强调保护个人的权利,主张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和过错原则;而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则体现着权利限制原则,强调在平衡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保护个人利益,要求无过错责任原则。

两种权利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趋向。

两种权利的形态不同
与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相比,民商法中的权利在形态上是单一的,也就是说,每个权利都是相互独立地存在的,它们都在一个层面上,属于同一层面上的东西;相互之间并不互相影响和制约,都在独立地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而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却大不相同,这里的权利是分层排布的,层与层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前面的权利可以影响和制约后面的权利,整个权利体系呈现网状结构。

总之,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的区别是非常显著的,二者之间的相似点只是两种法律之间的有限的交叉,不同和差异占了主要部分,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两种法律并为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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