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维修能力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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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维修能力的管理,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提高维修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维修能力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3. 效率优先、质量为本;
4. 节能降耗、环保低碳。
第二章维修能力要求
第四条民航维修企业应具备以下维修能力:
1. 持有民航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
2. 拥有满足维修需求的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3. 拥有具备相应维修技能和经验的维修人员;
4. 拥有完善的维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 拥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维修质量。
第五条维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民航局颁发的维修人员执照,具备相应的维修技能;
2. 熟悉维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4. 定期参加维修培训和考核,保持维修技能的先进性。
第三章维修能力评估
第六条民航局对维修企业的维修能力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 维修资质和许可证;
2. 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3. 维修人员资质和技能;
4. 维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 质量控制体系。
第七条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不合格的维修企业,民航局将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维修业务。
第四章维修能力培训
第八条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维修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培训内容应包括:
1. 维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2. 维修技能和经验分享;
3. 质量控制意识和能力;
4. 安全生产知识。
第五章维修能力监督
第十条民航局对维修企业的维修能力实施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1. 维修许可证和资质;
2. 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3. 维修人员资质和技能;
4. 维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 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民航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