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39号 精品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3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梅某。
指定辩护人曹正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梅某犯故意杀人罪,以沪检二分刑诉[2019]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梅某于2019年9月22日凌晨5时许在本市延长西路某号延馨园浴室二楼某号房间内,因琐事与邱甲发生争执,梅用移动电话充电器电线绑缚邱双手腕,并扼邱颈部,又用枕头捂压邱头面部,致邱甲死亡。
嗣后,梅某清理了现场。
同年9月25日,梅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证人薛某某、褚某某、徐某某、邱乙的证言及邱、褚、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梅某、被害人邱甲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梅某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被告人梅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