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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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3.19
•【字号】深国税发[1996]126号
•【施行日期】1996.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26号1996年3月19日)
各稽查分局、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
为加强税务稽查工作,以利于税务稽查人员依法行政,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制约和工作协调,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我局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稽查工作类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稽查工作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种类
型。
(一)税务日常稽查
税务日常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年度定期稽查。
它是税务稽查机关的主要日常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日常稽查计划,分解稽查任务,确定稽查对象,组织实施稽查活
动,审理稽查结果,建立稽查档案等。
(二)税务专项稽查
税务专项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某项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项稽查。
(三)税务专案稽查
税务专案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立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的管辖范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税务稽查机关负责市国税局所管辖税收征管范围的税务稽查工作。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如发现涉及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的税收问
题时,依照《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一)辖区稽查分局的稽查管辖范围
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分局分别负责对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地域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工作
(二)第一稽查分局的专案稽查管辖范围
第一稽查分局在全市范围内可直接查处下列案件,各辖区稽查分局和征收分局
应积极协助、配合。
1.重大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案件;
2.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3.群众举报的有关案件;
4.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5.各辖区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认为有必要请求派员查处的案件;
6.其它重大的案件。
(三)各稽查分局之间的关系
1.稽查分局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如发现相关的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稽查分局领导另行立案查处。
凡涉及其它稽查分局的管辖范围的,经分局长批准后,将线索移交给主管稽查分局查处;性质特别严重的,可转交第一稽查分局
查。
2.涉及发票的案件,由案发地税务稽查分局负责查处。
3.在稽查过程中,需跨区域取证的,可凭分局领导签发的《税务稽查取证专用
证明》到有关单位取证,有关稽查分局必须予以协助。
4.在专案稽查中,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稽查分局管辖权的;应以“占先”为
原则确定查处权,即由先接办案件的稽查分局负责查处。
5.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稽查分局应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局稽查处协商确定,有关稽查分局必须执行并
予以配合与协助。
三、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
(一)税务稽查工作计划
各稽查分局应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对稽查工作的要求及本单位稽查工作的实际,由分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季度的稽查计划,计算机管理科依照季度计划协助办公室按一定的方法确定稽查对象并列出名单,稽查名单一式四份,一份报市局稽查处备案,一份办公室留存,一份送稽查科,一份送审理科。
(二)税务稽查对象确定方法
1.税务日常稽查对象的确定方法
(1)采用计算机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2)根据年度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百分比按季抽取;
(3)按上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征管户数比例进行随机抽样选择;
(4)根据税源情况,分行业类型、企业规模等进行随机抽样选择。
上述方法可单独采用,也可结合使用,但一经确定,应在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
对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列入日常重点稽查范围:
①逾期申报纳税的;
②申报纳税异常的;
③有违法违章记录的;
④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⑤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类资格的;
⑥近两年内尚未进行过税务稽查的;
⑦其他需要稽查的。
对按上述方法确定的税务稽查对象在进入准备实施阶段后,由于地址不详、有误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不存在等情况下无法实行稽查的,可由承办的稽查科提出书面报告,经办公室核实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应调整稽查计划。
2.税务专项稽查对象的确定方法
(1)根据税务专项稽查的要求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2)按照税务专项稽查确定的范围由计算机进行随机抽样筛选;
(3)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的稽查对象;
(4)征收分局、登记分局请求稽查的对象;
(5)其它方法选取。
3.税务专案稽查对象的确定方法
(1)专案线索来源
①根据公民、机关、团体、企业单位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
换的资料确定的;
②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
③上级统一组织查处的;
④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
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⑤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
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⑥查明应补税款达到立案标准的;
⑦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2)专案线索来源管理
①税务专案稽查的线索统一由分局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各稽查分局须在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
税务专案稽查的线索须要求在“税务专案稽查线索来源登记簿”上逐条逐项登记,并及时填制“税务专案稽查线索处理表”,送主管分局领导批示。
“税务专案稽查线索来源登记簿”除记录人
和有关领导外,一般人员不得查阅。
②对涉及税务人员的举报材料,分局办公室应及时报监察科(或人事监察科),
由监察科(或人事监察科)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局监察室或有关组织查处。
③由上级税务机关批办、其它部门移送及书面举报的案件,分局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三十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填写“不受理案件通知书”,由分局办公室发送提供线索的单位或个人(如属匿名书面举报,则不必发送)。
对受理的案件待查结后将结果通知批办、移送或举报案件的单位或个人。
④对需转办或移送有权处理机关或单位查处的涉税案件,分局办公室应根据分局领导批示,填写《税务机关转办案件通知书》附有关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发送有关机关或单位,在“税务专案稽查线索来源登记簿”上注明转办的去向及批准
人、批准日期。
⑤经分局领导批准立案的专案稽查线索,分局办公室应在分局领导批示后的两
个工作内交由指定的稽查科组织查处。
⑥对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来源的受理,依照《规程》第十一条执行办理。
(三)税务稽查对象的管理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分局办公室和审理科应按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分别设立《税务日常稽查登记簿》、《税务专项稽查登记簿》、《税务案件查处登记簿》,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跟踪管理。
四、税务稽查工作的前期准备
稽查科须在接到分局下达的稽查工作任务、确定的稽查对象名单或转来的需查处的案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好稽查计划,并进入税务稽查工作的前期准备阶
段。
(一)发出稽查通知书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三至五天,由稽查科向稽查对象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及有关情况等。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必事先通知;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分局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二)稽查资料准备
稽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阅电脑资料。
必要时,计算机管理科应予以协助。
需要调阅手工征管资料时,由稽查人员提出申请,经稽查分局领导批准后,凭
《调阅函》向相应的征收分局借阅被查对象的有关资料。
(三)拟定稽查实施计划
稽查实施计划由稽查科草拟,其内容主要包括:
1.稽查时间安排;
2.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法;
3.稽查实施步骤;
4.稽查人员组成与分工;
5.拟定稽查工作底稿;
6.其它事项。
(四)稽查人员构成与回避
稽查科应依据被查对象业务工作量大小和时间要求来确定稽查人员的数量,但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一个稽查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对被查对象进行稽查。
但稽查人员与被查处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2.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3.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分局领导审定。
五、税务稽查工作实施
(一)调查取证
1.依时取证。
稽查人员应在税务稽查通知规定的时限或凭《税务稽查通知书》直接到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有效检查其帐簿等纳税资料、应税商
品、货物或有关的其他财产。
2.出示证件。
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并由被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在场的成年直接关系人)在《税务稽查通知书》回执联上签名、
盖章或画押,注明时间及与被查对象的关系。
3.调取资料。
稽查小组认为需调取被查对象帐簿资料时,应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清单上签名,交由稽查对象的在场主管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应责令其在清单上签字。
《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各一式两份,第二联留被查
对象。
调取帐簿资料应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稽查小组应同时收回《调取帐簿资料清
单》。
属专案稽查的,调取帐簿资料后,案件承办人员必须通知本分局计算机管理科在电脑中设立提示,以便征收分局了解情况。
4.询问。
在稽查中需询问当事人,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场,并作好记录,记录需经当事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是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必须逐人分开询
问,防止当事人串供。
5.外调。
对需跨区域稽查的,经分局领导批准后,可视需要采用函查或异地调
查方式进行。
采用函查形式的,稽查人员须拟定函调提纲。
函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内容的,应填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卡》后交分局办公室编号,并挂号邮寄。
6.作证。
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的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定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7.鉴定真伪。
稽查人员取证时,必须做到客观、全面、细致、合法。
不得对当
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涉及专业或技术问题的,可聘请有关单位或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书并请鉴定单
位或个人签名、盖章。
8.查核存款。
在稽查中,需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
稽查人员应凭分局领导批准签发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查核,查核结果必须按取证的要求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加盖印章,并为储户保密。
9.保密。
稽查金融、军事、尖端科技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一律由分局领导签发《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后方可进行。
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
关的保密规定。
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除执行上述1、2点外,视情况可按简易程序办理。
(二)实施与解除税收保全等措施
凡需实施或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和实行税收保证金、税收担保办法的,按《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
《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清单》由分局办公室登记后,正本由承办的稽查
科保存。
(三)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稽查结束时,稽查人员应将稽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与被查对象核对事实时,必须制作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的制作要求参照
笔录规定。
(四)稽查文书的内容与制作
1.稽查文书的内容
(1)《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案件的来源;
⑵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⑶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
⑷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⑸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⑹违法性质;
⑺被查对象的态度;
⑻处理意见和依据;
⑼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⑽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⑾按市局有关规定编号。
(2)《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被处理对象名称;
⑵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
⑶处理依据;
⑷处理决定;
⑸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⑹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⑺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⑻该处理决定文号;
⑼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3)《税务稽查结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⑵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
⑶稽查过程中采用的方式、方法;
⑷被查对象的态度;
⑸稽查结论;
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⑺稽查或审理人员的签字和结论时间;
⑻按市局有关规定编号。
2.稽查文书的制作
凡经批准立案稽查的,案件稽查完毕后,承办人须按要求的内容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拟定后应交科长审核签名,连同《税务稽查报告》所附全部证据、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审理科审理。
审理人员视案件查出的结果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详见审理程序)。
在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过程中,经稽查人员查实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但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以及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完毕后,可按简易程序由承办人按规定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经稽查未发现问题的,由承办人按规定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经科长签名后连同所附全部证据、资料提交审理科审理,由审理科科长签发后,送计算机
管理科制发。
(五)其他事项
1.稽查人员在稽查中查实纳税人有按规定需暂停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或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报经分局领导批准由分局办公室发出《稽查建议书》给相应的征收分局,建议暂停供应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外地税务稽查机关到我市开展稽查工作的,被查对象所在地稽查分局应积极予以配合,如确需要,经稽查分局领导批准可派人参加其稽查工作,并及时掌握稽
查进展情况。
六、税务稽查的审理
稽查科在完成稽查实施阶段工作后,应尽快将所有的稽查资料(包括稽查文书和原始记录、资料等)完整地交由审理科进行审理,同时办理交接手续。
(一)审理内容
1.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的审理,其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或经过批准;
(2)资料是否齐全;
(3)数据是否准确;
(4)稽查过程或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6)证据是否确凿;
(7)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8)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9)税务文书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10)行文是否规范;
(11)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是否完备;
(12)其他。
2.对《税务处理决定书》及有关资料的审理。
审理人员对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中或按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等所查出问题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书》及所有资料的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稽查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2)资料是否齐全;
(3)数据是否准确;
(4)稽查过程或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证据是否确凿;
(6)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7)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8)税务文书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9)行文是否规范;
(10)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是否完备;
(11)其他。
3.对《税务稽查结论》及有关资料的审理。
审理人员对在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中查实无问题作出《税务稽查结论》及所有资料的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稽查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2)资料是否齐全;
(3)数据是否准确;
(4)稽查方法是否得当;
(5)稽查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6)结论是否正确;
(7)税务文书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8)行文是否规范;
(9)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是否完备;
(10)其他。
(二)审理意见
审理工作结束时,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综合性意见,制作《审理报
告》。
经立案稽查的,还须同时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
《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等税务文书。
1.《审理报告》的内容与制作。
《审理报告》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稽查对象的名称;
(2)稽查类型;
(3)存在的问题;
(4)处理意见;
(5)审理结论;
(6)审理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7)按市局有关规定编号;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凡在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应书面通知稽查人员补齐资料或作出说明:
(1)事实不清的;
(2)证据不足的;
(3)手续不全的;
(4)其它有关问题;
审理人中应在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稽查资料后十日内审理完毕并制作出《审理报告》,连同有关资料交科长审核签名。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1)稽查人员增补证据等资料时间;
(2)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
(3)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2.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对立案查处但经审查未发现有问题的,由审理人员在审理完毕后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征收分局,一份
交被查对象。
3.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对经立案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由审理人员在审理完毕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一般制作四份,一份留审理科,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稽查科留存,一份送相应的征收分局。
需要发送到上级有关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的由分局决定制作数量。
4.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
在稽查中,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由审理人员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交科长签名,报分局领导批准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5.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税务案件定案有困难的,由审理科提出处理意见,
经分局领导批准后,报市局或上级税务机关定案。
(三)审理报告的签发
1.《税务稽查报告》草稿由稽查科长在三个工作日内初审签名后送审理科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审理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由科长签名后呈分局领导签发,然后送计算机管理科制发。
2.分局领导对《税务稽查报告》提出疑问,认为应继续稽查的,由审理科将其
稽查资料退回原稽查科继续稽查或交由其他稽查科重新稽查。
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上报的材料一律经分局办公室审查,由分局领
导签发。
3.经分局领导签发(或审理科长签发)的《税务稽查结论》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由计算机管理科编制文号,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成文送分局办公室登记、盖
章,交稽查科下发执行。
(四)审理复核
审理科应每月抽取2户以上经稽查科作过稽查结论的稽查对象进行复核,验证稽查科所作的结论是否属实,从而形成内部制约机制。
(五)税务文书传送
发送本系统内有关单位的税务文书,一律送达市局文件交换站进行传递。
《税务处理决定书》由承办人于收到正式文件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直接送达
被查对象。
承办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及时向分局领导报告,申明无法送达的原因,经分局领导批准后,由分局办公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
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七、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
《税务处理决定书》无论直接送达与否,承办人均须将查补的税款罚款及时催
缴入库。
(一)送达时间的确认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稽查对象后,由稽查科将送达的时间在当天录入电脑,作为送达时间的确认,并负责跟踪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情况。
(二)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方式
稽查分局查补的税款、罚款由相应的征收分局按规定期限征收入库。
稽查对象逾期缴纳税款的,由征收分局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稽查科在跟踪稽查对象未按规定期限缴清款项的,应于当天通知审理科及分局
办公室。
稽查科应于稽查对象缴清款项之日将税票号码和入库金额在《税务处理决定
书》有关栏目中标明。
稽查对象未按《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执行的,除按本工作程序有关规定处理外,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按《规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
施。
(三)对举报人员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