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创鼎实业有限公司、石珊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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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创鼎实业有限公司、石珊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8
【案件字号】(2020)浙05民终8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项炯沈杰朱芸
【审理法官】项炯沈杰朱芸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湖州创鼎实业有限公司;石珊珊
【当事人】湖州创鼎实业有限公司石珊珊
【当事人-个人】石珊珊
【当事人-公司】湖州创鼎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罗大平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吴俞苗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大平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吴俞苗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大平吴俞苗
【代理律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湖州创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石珊珊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湖州创鼎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0:09:31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湖州创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珊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9)浙0502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鉴于上诉人湖州创鼎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均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州创鼎实业有限公司、石珊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民终85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创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义山路某某中节能(湖州)节能环保产业园A3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平,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俞苗,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珊珊。

审理经过上诉人湖州创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珊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9)浙0502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鉴于上诉人湖州创鼎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均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湖州创鼎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项炯
审判员沈杰
审判员朱芸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孟寅
书记员步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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