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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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种子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7.08
•【字号】桂政办发[2003]114号
•【施行日期】2003.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14号2003年7月8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地不断加大种子管理工作的力度,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我区种子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种子管理工作,维护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全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种子行业管理工作
根据《种子条例》的规定,各级种子管理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各县(市、区)目前已设有种子管理站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行使种子管理职能;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合并的,要根据转变职能、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加快推进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
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分设工作,并务必在2003年9月底前完成。
分设后的各级种子管理站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行使本地区的种子管理职能,专司种子管理工作,其所需的各项业务经费和种子专项经费要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各地要逐步改进种子管理的手段,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种子质量检测设备和种子执法交通工具,为种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种子公司注销事业编制,变更为工商注册的企业,专门从事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再从事或参与种子的管理工作。
目前尚未设立种子管理站的县(市、区),有关种子管理职能暂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严格资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站要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要实地考察其经营场所、加工仓储、检验仪器等设施,查验从业人员资格等证明原件,不得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
对已发证企业,要加强跟踪检查,重点查验经营范围与证照内容是否相符,分支机构设立及生产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各类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于应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凭相应的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核定,对于依法可以不办理许可证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应分别按“销售包装种子”、“代销包装种子”核定;对于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权限。
各地要为合法种子企业的合格种子进入本地市场提供方便,决不允许搞地区封锁和擅自出台与种子法律法规相悖的管理规定,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三、切实加强种子市场检查和种子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的执行和种子生
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情况;经营种子的加工、包装、标签及标签所标注内容、形式的合格情况;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品种审定情况;种子质量情况等。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种子质量监督职责,组织好本辖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种子的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防止不合格种子生产和流通领域。
四、严格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品种推广行为
各级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本辖区内种子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品种推广行为,防止恶性事件发生。
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规定,按种子生产规程生产种子,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通过品种审定;销售的种子应经过加工、检验、包装,并附有合格的标签;种子生产经营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履约,维护公平、公正的种子市场秩序;要建立健全种子质量保证体系。
各地要按照“谁经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种子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保护农民权益和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五、加大种子执法力度
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监管作用,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市场检查等手段,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要进一步加大种子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犯罪活动。
在种子执法工作中,发现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突出重点,抓源头、抓关键,集中力量查处种子大案要案,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案件、无证生产经营或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案件、经营推广未审定品种案件、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档案不规范的案件以及品种侵权案件等。
要认真落实种子案件上报制度,一旦发
现种子案件,要在积极受理、立案查处的同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农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种子执法协作机制,保证种子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搞好服务工作,保障优质种子的供应
各地在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真正为企业、为农民排忧解难。
种子管理部门要适时发布种子需求信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确保品种适销对路,同时要加强种子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用种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
各地在农业结构调整工作中,要做好新品种示范工作,积极引导农民使用优良品种,避免盲目引进和推广不适宜的品种。
种子是特殊的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加强种子管理事关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抓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及时解决种子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种子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