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
河海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
河海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河海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劳务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二条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等。
有工资性收入的本校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三条对于研究生,应先填写助研协议书,经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和学院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批准。
第四条对于博士后和访问学者,应由项目负责人与本人签订参与项目研究的工作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以及劳务费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审核备案。
博士后和访问学者的身份须通过人事处认定。
第五条对于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应根据人员身份的不同按照《河海大学科研项目助理人员使用暂行办法》(河海校人〔2015〕32号)和《河海大学科研财务助理人员使用暂行办法》(河海校人〔2016〕75号)执行;临时聘用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自主确定。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所在院(系)负责监督并协助管理。
第六条劳务费的标准及发放:(1)研究生的劳务费标准由项目负责人确定,以学生助研费形式发放。
(2)博士后的劳务费标准由项目负责人确定,以校内人员工资外收入形式发放。
(3)访问学者的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在工作协议中明确,以劳务酬金形式发放。
(4)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南京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单位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外籍及其他人员由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
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咨询费发放标准:院士、国内知名专家不超过6000元/天,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天。
(四)评审费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报酬。
大学劳务费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费管理办法概述劳务费是大学机构在学术和教学科研工作中,向个人或机构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教授、研究生、本科生等人员的劳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为了规范大学劳务费的管理,提高大学劳务费使用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制定本劳务费管理办法。
管理原则大学劳务费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合法合规: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保证合法合规;2.公开透明:劳务费的资金来源、资金去向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财务运作规范,并对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3.真实有效:劳务费的资金使用应当合理、真实、高效、有效,确保资金的最大利用价值;4.合理平衡:根据学校的经济情况和任务需求,统筹安排劳务费支出,实现资源的合理平衡和效益最大化。
劳务费支出范围大学劳务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学术、科研咨询费:邀请专家进行科研咨询、学术讲座、教学活动等,支付专业咨询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报酬等;2.研究和开发费:实验设备仪器的维修调整、技术开发、专利申请等的相关费用;3.人才引进支出:为引进优秀人才进行的相关开支,包括差旅费、招聘费用、津贴等;4.学生课程支出:为学生研修、培训、研究生课程等支付相关的劳务费用;5.其他:依据实际需要的相关劳务费用。
劳务费管理流程大学劳务费管理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劳务费需求发起:根据科研和教学任务需求,提出相应劳务费的需求申请;2.预算编制:学校财务负责对需求申请进行预算编制,并制定相应的劳务费预算;3.劳务费支付:学校财务在审核预算和支付条件合规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4.劳务费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对支付过程进行核对和备案管理,确保合规性和透明度;5.劳务费使用情况更新:学校应当对劳务费使用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包括资金来源、用途和资金去向,对外公示和披露相关信息。
劳务费支出监督为保证大学劳务费支出透明和合规,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外部审计:学校应当每年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劳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2.内部审计:学校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对自身的劳务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3.公众监督:学校应当建立劳务费使用情况公开和披露的机制,加强对外公开和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科研项目劳务费标准
科研项目劳务费标准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中从事实验、调查、设计、制图、文献检索、资料整理等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经费预算确定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但是在确定标准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
首先,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根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支出应当合理、合法、真实,并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因此,在确定劳务费标准时,必须要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制定标准,更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
其次,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不同的科研项目在实验、调查、设计、制图、文献检索、资料整理等方面所需的劳务费用是不同的,因此在确定劳务费标准时,必须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某些需要大量实验的项目,劳务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而某些以文献检索和资料整理为主的项目,劳务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另外,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
在确定劳务费标准时,必须要考虑到劳务者的劳动成果和劳动量,不能将劳务费标准制定得过低,也不能制定得过高。
同时,劳务费的支付必须要公平公正,不能存在歧视和偏袒。
此外,劳务费的支付必须要透明,不能存在任何不合理的费用。
最后,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标准应当符合项目经费预算的要求。
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劳务费是一个重要的支出项目,必须要合理安排和预算。
因此,在确定劳务费标准时,必须要考虑到项目经费预算的要求,不能超出预算范围,也不能低于预算标准。
综上所述,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国家政策、项目情况、公平透明和预算要求等多个因素。
只有在遵循相关规定和原则的前提下,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标准才能够合理、合法、公平、透明地确定和执行。
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
科研课题劳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课题劳务费管理,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和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三条科研劳务费用于支付给本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参与研究的在读研究生、在站博士后的劳务费,以及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临时聘用的科研技术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等。
本单位在编干部和有工资性收入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四条科研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严格控制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内,并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范围内使用。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起止时间应与项目(课题)研究起止时间相符。
第五条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本市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并根据职称、学历、工作年限条件具体制定。
基本标准如下:
人员类别职称/工作年限标准(元/月)
博士研究生第一年2500
1
2 第六条 科研劳务费发放由一级科室负责人审批,然后逐级上报批准。
第七条 科研劳务费发放由财务科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科、科训科负责解释。
第二年/第三年
3000 硕士研究生 第一年
2000 第二年
2500 临聘人员
初级
500 中级 1500 高级 3000 博士后 第一年/第二年 10000-20000。
河海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教学文稿
河海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河海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劳务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二条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等。
有工资性收入的本校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三条对于研究生,应先填写助研协议书,经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和学院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批准。
第四条对于博士后和访问学者,应由项目负责人与本人签订参与项目研究的工作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以及劳务费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审核备案。
博士后和访问学者的身份须通过人事处认定。
第五条对于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应根据人员身份的不同按照《河海大学科研项目助理人员使用暂行办法》(河海校人〔2015〕32号)和《河海大学科研财务助理人员使用暂行办法》(河海校人〔2016〕75号)执行;临时聘用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自主确定。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所在院(系)负责监督并协助管理。
第六条劳务费的标准及发放:(1)研究生的劳务费标准由项目负责人确定,以学生助研费形式发放。
(2)博士后的劳务费标准由项目负责人确定,以校内人员工资外收入形式发放。
(3)访问学者的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在工作协议中明确,以劳务酬金形式发放。
(4)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南京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河海大学文件【范本模板】
河海大学文件河海校政〔2016〕166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单位:为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和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科技发展综合实力,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反复研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河海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河海校政[2013]84号)进行了修订,经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河海大学2016年12月30日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印发录入:于洪军校对:王志文附件河海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和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科技发展综合实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归口管理的科研项目(不含军工项目)。
设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相应办法执行.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院(系)及科研基地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科技、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明确责权,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河海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教学文稿
河海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河海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劳务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二条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等。
有工资性收入的本校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三条对于研究生,应先填写助研协议书,经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和学院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批准。
第四条对于博士后和访问学者,应由项目负责人与本人签订参与项目研究的工作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以及劳务费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审核备案。
博士后和访问学者的身份须通过人事处认定。
第五条对于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应根据人员身份的不同按照《河海大学科研项目助理人员使用暂行办法》(河海校人〔2015〕32号)和《河海大学科研财务助理人员使用暂行办法》(河海校人〔2016〕75号)执行;临时聘用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自主确定。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所在院(系)负责监督并协助管理。
第六条劳务费的标准及发放:(1)研究生的劳务费标准由项目负责人确定,以学生助研费形式发放。
(2)博士后的劳务费标准由项目负责人确定,以校内人员工资外收入形式发放。
(3)访问学者的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在工作协议中明确,以劳务酬金形式发放。
(4)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南京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工资外酬金、劳务费发放,根据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酬金范围劳务酬金包括邀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专业咨询评审劳务酬金,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有关的命题、监考、考务劳务酬金,外聘教师课时费,学校媒体相关稿酬,以及学生有关劳务发放等。
二、劳务酬金标准(一)学术报告费1. 学术报告费校外专家限额:院士10000元/次、博导正教授6000元/次、高级职称及以下专家为4000元/次;校内专家限额为高级职称及以上1200元/次,其他专家800元/次。
2. XX、XX、岗位工资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资深教授和其他知名专家可以按照不超过院士标准发放;政府机关的司局级及以上领导作为专家的也可以按照不超过博导正教授标准发放,处级领导作为专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3. 特殊情况须提高标准的提交科研部认定和经费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
(二)咨询评审费1. 咨询(评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限额: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处级领导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会议咨询半天的按照限额的60%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限额的50%执行;通讯每次按限额50%执行,单次咨询的数量较大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采用会议标准执行。
政府机关处级领导作为专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在预算批准范围内可以列支职称评审、省级人才评定、公开招聘等咨询评审费,其他日常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
其他专项经费中组织咨询评审的须报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报销凭据。
研究生论文评审按照300元/篇;研究生论文答辩按照300元/人,但标准不低于2000元/人.场;研究生复试的面试发放限额为3000元/人.天;自考学生论文指导费发放限额300元/生;自考学生答辩费发放限额500元/场。
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
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一、引言在高校科研活动中,科研劳务费的支出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科研劳务费是指高校在科研活动过程中向外部专家、机构或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用于支持科研项目的实施。
良好的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能够确保专家、机构或个人得到公正合理的报酬,同时也能够确保科研经费的有效利用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加深对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的理解。
二、深度探讨: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的现状与挑战1. 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的现状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高校在科研劳务费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情况,导致科研经费的浪费和滥用。
一些高校在科研劳务费支付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一些外部专家、机构或个人无法按时获得应有的报酬,影响了高校与外部合作伙伴的关系。
在科研劳务费使用环节,一些高校对科研劳务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理解不一致,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2. 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的挑战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面临一些挑战。
高校科研项目众多,涉及的科研劳务费支出也繁多复杂,如何合理分配与管理科研劳务费成为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由于科研领域的特殊性,科研劳务费支出需要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相衔接,但现实中的科研环境和需求常常变化,为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高校科研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和多样性,给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带来了灵活性和可塑性方面的挑战。
三、广度探讨: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的对策与建议1. 规范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流程高校应建立完善的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制度,明确科研劳务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并规定科研劳务费的审批、支付和监管流程。
应加强对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提高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高校应建立科研劳务费支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内外部人员公示科研劳务费的使用情况、支付标准等信息,提高公开透明度。
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
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一、背景介绍在高校科研活动中,科研劳务费是一种重要的经费来源,用于支持科研项目的学术研究,并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劳务单位。
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的规范与完善,对于提高科研项目的效率和质量,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的意义2.1 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收入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健全,可以确保科研人员获得合理的劳务报酬,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他们开展更加高水平的科研工作。
2.2 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科研劳务费的支出管理规范有助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通过科研劳务费的有序支出,可以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2.3 加强科研项目的预算控制和成本管理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的规范化可以有效控制科研项目的预算,在科研过程中实现成本的有效管理,避免不合理和浪费性的支出,提高科研项目的综合经济效益。
三、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问题与挑战3.1 支出程序复杂繁琐高校科研劳务费的支出程序相对繁琐,包括资金申请、报账审核、流程审批等环节,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影响科研工作的进展。
3.2 资金使用监管不严在科研劳务费支出过程中,有些高校存在资金使用监管不严的情况,导致资源浪费,甚至出现不合规的资金使用行为。
这对高校的科研管理体制和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构成了风险。
3.3 科研人员激励机制不健全目前,大部分高校科研劳务费的支出与科研人员的劳务报酬挂钩,但并未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这使得一些科研人员缺乏动力,影响了科研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3.4 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中,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普遍较低,很多高校仍然采用纸质流程和手工操作,存在信息不透明、数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这不利于监督和管理科研劳务费的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管理效能。
四、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的对策与建议4.1 简化支出程序,提高效率高校可以对科研劳务费支出的程序进行简化和优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审核层次,提高支出效率。
大学科研劳务费发放管理规程
大学科研劳务费发放管理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劳务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第三条研究生科研劳务费不能单独领取,由研究生秘书按月报财务处由研究生院统一发放。
第四条本科生、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学校的博士后、访问学者、未签署正式用工合同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应提供科研劳务费领款单并附发放明细表,注明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金额、工作内容、本人签字等,每人每月 800元以上按国家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的博士后科研劳务费发放方式等同我校正式在编人员。
第六条签署正式用工合同的项目聘用人员的科研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七条研究生劳务费通过“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月发放,发放程序如下:1、导师登录系统,填写所指导研究生的津贴发放额度,确认后提交,同时生成并打印《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2、研究生秘书登录系统,审核导师提交的相关津贴数据,确认无误后提交,生成并打印《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人员汇总表》和《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项目汇总表》,由学院主管科研领导审核签字,于当月 10 日前报送计财处,审核通过后将其纸质材料送至研究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3、研究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系统内对学院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通过后,于每月 30 日前将助研津贴转入研究生的银行卡内。
第八条本科生、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学校的博士后、访问学者、未签署正式用工合同项目聘用人员科研劳务费通过“非在编人员工薪及劳务管理系统”发放。
1、在校园网计划财务处主页中“信息服务”下载专区下载并安装“非在编人员工薪及劳务管理系统”。
学院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劳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劳务费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推动学校科研工作有序发展。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劳务费开支范围及预算第二条劳务费开支范围:科研项目组成员中博士后、访问学者和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生、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三条劳务费预算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预算额度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
编制劳务费应注意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课题组成员不得以访问学者名义在项目下各课题中编列劳务费。
二是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
三是劳务费只能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第四条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应由项目(课题)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
劳务费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课题)批复的预算额度内,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允许调增。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按照科研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控制额度;没有约定的,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范围内使用。
第六条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实行预算控制。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我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第三章劳务费发放程序第七条由经办人填写劳务费发放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按规范程序办理。
第八条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方式结算。
第四章劳务费的监督与管理第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劳务费发放的直接责任人。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劳务费发放对象的业绩考核,做好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费发放公平公正、有据可依,不得以虚假、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
第十条学校将科研项目劳务费的发放纳入审计范围,对违规发放的劳务费予以追缴。
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单位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外籍及其他人员由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
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咨询费发放标准:院士、国内知名专家不超过6000元/天,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天。
(四)评审费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报酬。
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
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一、背景介绍高校科研劳务费是指用于支持科研项目中劳务费用的一种经费,包括专家咨询、技术服务、实验测试等方面的支出。
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是高校科研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高校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
二、现行管理制度目前,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
具体措施包括:1. 劳务费用申报:各学院或实验室在进行科研项目时需要提前编制详细的预算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
劳务费用申报需要经过学院或实验室审核后,再提交到学校财务部门进行审批。
2. 劳务费用支付:一般情况下,劳务费用支付采取先付款后结算的方式。
即在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并确认无误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提前支付劳务费用,待劳务服务完成后再进行结算。
3. 劳务费用监管:学校财务部门需要对劳务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计划,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高校科研劳务费支出管理存在以下问题:1. 申报不规范:由于各学院或实验室的经验和能力不同,申报的预算计划可能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情况。
这会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浪费资源。
2. 支付流程复杂:由于高校科研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和人员,支付流程较为复杂。
如果各环节之间协调不到位,就会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到位或者出现错误支付等问题。
3. 监管不到位:在一些高校中,财务部门对于科研劳务费支出的监管比较薄弱。
这会给违规行为提供机会,并严重影响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
四、改进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培训:对于申报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经验和能力,使得预算计划更加规范、合理。
2. 简化流程:对于支付流程进行简化,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使得各个环节之间的协调更加顺畅。
同时,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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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科研劳务费管
理暂行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河海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劳务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二条科研项目劳务费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等。
有工资性收入的本校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三条对于研究生,应先填写助研协议书,经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和学院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批准。
第四条对于博士后和访问学者,应由项目负责人与本人签订参与项目研究的工作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以及劳务费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审核备案。
博士后和访问学者的身份须通过人事处认定。
第五条对于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应根据人员身份的不同按照《河海大学科研项目助理人员使用暂行办法》(河海校人〔2015〕32号)和《河海大学科研财务助理人员使用暂行办法》(河海校人〔2016〕75号)执行;临时聘用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自主确定。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所在院(系)负责监督并协助管理。
第六条劳务费的标准及发放:
(1)研究生的劳务费标准由项目负责人确定,以学生助研费形式发放。
(2)博士后的劳务费标准由项目负责人确定,以校内人员工资外收入形式发放。
(3)访问学者的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在工作协议中明确,以劳务酬金形式发放。
(4)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南京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有合同关系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临时聘用的,以劳务酬金形式发放。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严格控制在所批复的预算额度内;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在项目合同或预算中设定比例的,按合同或预算执行,没有限定的,不受比例限制。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所在院(系)负责监督。
第九条科研劳务费发放原则上由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
第十条科研劳务费计税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