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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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对用于高速公路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钢材、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予以调差。
2、材差调整的时间段:
自2007年4月1日计量开始(调整价格按相应计量提前一个月计),至合同计量终止日。
3、材差调整的风险划分:
钢材以价格波动5%作为承包人风险,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以10%作为承包人风险;风险范围内的价格波动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风险范围的由业主承担或收益。
八、附则
1、算例:以2008年10月份A合同计量钢材为例(假定其开标时间为2008年3月):
2008年10月份A合同计量钢材调差费用=按2008年10月份计量(扣除因承包人责任导致计划完成滞后以及个别已按实施时市场价核定的变更工程量的计量)核算的钢材调差工程数量(考虑2.5%损耗)×{2008年9月钢材公布价格(调整价格,为计量提前一个月的公布价格)-2008年3月钢材公布价格(基本价格,开标所在月公布价格)×[1±5%(承包人风险)]}×(1+3.41%)(税金)。
(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三、材差调整种类、时间段和风险划分
1、材差调整的种类:
2、本细则由省高指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3、本细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凡执行本细则的项目,原苏高计(2004)55号、(2004)152号、(2006)75号有关材差调整管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合同补充协议格式
2、附表一~五
附件一

江苏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

江苏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

江苏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苏交质【阅读次数:16 】【选择字号:】为了稳定江苏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降低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建设各方合理分担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于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材料价差调整:1、主要工程材料确定。

主要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永久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柴油除外),且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主要工程材料参考内容:钢材、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

2、材料价差补贴方法。

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中的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主要工程材料中的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

3、材料价差的取定。

钢材、柴油、沥青的材料价格按厅质监站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为依据,地价(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后报厅质监站,由厅质监站审核后发布信息指导价为依据(信息指导价中缺少的材料价格,可由建设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依据)。

材料价差为工程计量当月的信息指导价与投标当月的信息指导价的差额。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高速公路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江苏高指)

高速公路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江苏高指)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

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与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与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得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得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就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得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就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就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就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得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得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得,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得,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得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得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得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得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得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与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得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得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得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范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2016.5.10

范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2016.5.10

范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范公路工程材料价差(以下简称“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以下简称“调差”)方法和程序,确保范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与工期,合理控制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调差实行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合理分担工程材差风险。

第二章调差材料种类及风险划分2.1 调差材料种类及范围2.1.1 直接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方可实行调差,调差材料种类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碎石、中(粗)砂、沥青、柴油(具体参与调差的材料种类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

2.1.2 钢材调差范围:(1)用于地基处理的管桩(包括桩身及台帽,下同)的钢材;(2)用于桥梁、箱涵、通道及隧道工程的光圆、带肋钢筋及钢绞线;2.1.3水泥调差范围:(1)用于路基填料处理的水泥;(2)用于桥梁、箱涵、通道、隧道工程的水泥;(3)用于粉喷桩、湿喷桩、高压旋喷桩和管桩工程的水泥;(4)用于路面基层、底基层工程的水泥。

2.1.4碎石调差范围:(1)用于桥梁、箱涵、通道、隧道混凝土工程的碎石;(2)用于地基处理工程的碎石桩、管桩、碎石垫层、换填的碎石;(3)用于路面沥青砼面层、基层及底基层工程的碎石。

2.1.5中(粗)砂调差范围:(1)用于桥梁、箱涵、通道、隧道混凝土工程的中(粗)砂;(2)用于地基处理工程的管桩、砂垫层的中(粗)砂。

2.1.6沥青、柴油调差范围:用于路面沥青砼面层、基层工程施工的沥青、柴油。

2.2 材差风险划分2.2.1 价差风险幅度:±10%(具体价差风险幅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

2.2.2 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在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价差风险幅度的部分由业主承担或受益。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

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湖北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实施细则_secret

湖北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实施细则_secret

湖北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实施细则武汉市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实施细则-转第159号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结合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现状,特制定《武汉市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武汉市按照统一基价原则,取消现行材料预算价格各区域性价格,实行全市统一取费价格。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建设工程。

是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决)算以及招标、投标编制标底、标函工程造价的价格依据。

第一章统一基价及其内容第四条实行全市统一基价。

武汉市统一基价表在结构形式上不分主、辅材和主、辅机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取费的市政工程仍执行全国统一定额的主、辅材划分规定),编制定额子目所需的全部人工(含流动施工津贴)、材料、机械定额含量和取费价格;统一基价表作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1、建筑(含土建、装饰,以下同)工程按《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2、安装工程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单位估价(汇总)表》计取相应费用。

3、市政工程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武汉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4、仿古、园林工程按《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5、维修工程按《湖北省房屋维修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各类工程相应费用的计取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第六条材料价差系指建设工程所需材料允许调整的部分的市场实际价格(含供应价、运杂费、采保费)与统一基价表中取费价格的差额。

第七条材料价差调整范围1、在建设工程所需材料中对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并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材料,规定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种类(材料种类附后),作为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范围。

2、允许退补材料价差的材料范围以外的材料,在统一基价表的实施期间不再测算颁发材料调整系数或退补材料价差。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同名44929)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同名44929)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为了稳定江苏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降低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建设各方合理分担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于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材料价差调整:1、主要工程材料确定。

主要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永久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柴油除外),且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主要工程材料参考内容:钢材、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

2、材料价差补贴方法。

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中的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主要工程材料中的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

3、材料价差的取定。

钢材、柴油、沥青的材料价格按厅质监站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为依据,地价(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后报厅质监站,由厅质监站审核后发布信息指导价为依据(信息指导价中缺少的材料价格,可由建设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依据)。

材料价差为工程计量当月的信息指导价与投标当月的信息指导价的差额。

4、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应按月调整。

条件不具备时可按季度调整。

5、合同中对材料价差已约定调整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亦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调整。

6、合同中对材料价差约定不调整的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由建设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篇: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1.价差调整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调整金额控制在整体计算之内。

按照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200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 300章路面工程 I(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300章路面工程Ⅱ(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中粗砂、机制砂;400章桥涵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500章隧道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600章交通安全设施:钢材。

以上材料组成代号: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中(粗)砂:代号899;碎(砾)石:代号 951~971、代号921~924;石油沥青:代号851~853;柴油:代号863。

高速公路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最新版

高速公路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最新版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

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施工合同范本施工材料调差

施工合同范本施工材料调差

施工合同范本施工材料调差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业主”):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施工方”):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施工材料调差的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1.4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第二条材料调差范围2.1 调差范围包括:钢材、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施工材料。

2.2 调差标准: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预算单价和调差周期,按照实际发生的材料价格变动进行调整。

2.3 调差周期: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调差。

第三条材料调差程序3.1 乙方在每次采购施工材料时,应向甲方提供材料单价、品牌、产地、数量等信息。

3.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价格进行审核,确认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3.3 甲方应在审核确认后,向乙方出具材料调差通知,并将调差金额计入工程进度款中。

3.4 乙方应在收到材料调差通知后,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材料的价格调整。

第四条材料调差费用的支付4.1 材料调差费用应在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4.2 甲方应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材料调差费用一并支付给乙方。

4.3 甲方支付材料调差费用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5.2 合同变更和解除后,乙方应按照变更和解除的内容执行。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2 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策划书]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doc

[策划书]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doc

[策划书]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1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为了稳定江苏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降低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建设各方合理分担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于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材料价差调整:1、主要工程材料确定。

主要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永久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柴油除外),且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主要工程材料参考内容:钢材、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

2、材料价差补贴方法。

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中的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主要工程材料中的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

3、材料价差的取定。

钢材、柴油、沥青的材料价格按厅质监站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为依据,地价(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后报厅质监站,由厅质监站审核后发布信息指导价为依据(信息指导价中缺少的材料价格,可由建设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依据)。

材料价差为工程计量当月的信息指导价与投标当月的信息指导价的差额。

4、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应按月调整。

条件不具备时可按季度调整。

5、合同中对材料价差已约定调整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亦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调整。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同名44929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同名44929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同名44929)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为了稳定江苏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降低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建设各方合理分担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于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材料价差调整:1、主要工程材料确定。

主要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永久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柴油除外),且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主要工程材料参考内容:钢材、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

2、材料价差补贴方法。

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中的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主要工程材料中的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

3、材料价差的取定。

钢材、柴油、沥青的材料价格按厅质监站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为依据,地价(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后报厅质监站,由厅质监站审核后发布信息指导价为依据(信息指导价中缺少的材料价格,可由建设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依据)。

材料价差为工程计量当月的信息指导价与投标当月的信息指导价的差额。

4、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应按月调整。

条件不具备时可按季度调整。

5、合同中对材料价差已约定调整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亦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调整。

关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方式的探讨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模板安全实施细则监理方案

关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方式的探讨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模板安全实施细则监理方案

关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方式的探讨 简介:本文对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的调整要素、调整方法以及对不同调整方法的选用提出了具体做法,对指导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关键字:高速公路项目管理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大,施工周期长,一般为3~5年。

由于受市场及政策因素影响,各种材料的价格常常变化很大,其幅度是业主和投标人在招投标时双方都难以预测的。

过去,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进行工程发包,业主通常将材料价格涨落的风险交由承包人独自承担,这种方式在材料价格风险较小时尚可行,一旦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出承包人的承受能力时,将对工程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公路工程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深化,我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大都依据FIDIC条款,采用单价承包合同形式进行发包,业主在编制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时,都规定了材差调整方式,合理、科学地划分各自承担的风险,避免承包人因过多或过少考虑材料价格风险而导致投标失误,鼓励承包人在施工技术方案和科学管理上进行竞争,激发承包人自身的优势和潜能。

材差调整方法的确定是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一种方便、科学的材差调整方法既有利于业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工作,也帮助承包人在投标时合理地估算价格风险费用,从而提高投标的竞争力。

1 材差调整的两要素材差调整费用是指因招标文件指定材料的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的涨落而引起合同价格变化的费用。

这里所指的材料是广义的,还包括劳务、运输、外汇或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材差调整费用因素有:1.1 材差标准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各调差材料的基价,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材料价格统计权威部门公布相应材料的市场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形成材差标准。

材差标准是分阶段公布的,对应于一定的材料数量,材差标准公布的周期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征、时期、宏观经济形势等来确定。

沪宁高速公路建设期间材料价格波动较为频繁,并且幅度很大,因此规定材差标准于每季度初公布一次,该标准仅适用于下季度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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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地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地基本原则
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地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年月日前建成投入使用地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年月日期以前开工在建地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地,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地,在年月日前完成地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地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年月日后完成地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地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年月日以后开工地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原已按湘交基建字[]号文件,湘交基建字[]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地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地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地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地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由于设计遗漏,缺陷等新增地变更工程,属于合同外地工程,在进行价格调整时区分对待:
1.合同清单内工程项目:仍按《指导性意见》执行.
已有单价变更地工程项目:按业主与承包人协商单价地,不再进行价格调整;未予协商单价地,材料价差予以补足或扣回.
3.以后单价变更地工程项目:按业主与承包人协商地以变更时当地市场材料价格计算地单价,不再进行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材料数量计算,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由业主批准地每月计量为依据.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进行材料价格调整地计量项目,各计量项目材料用量统一按本实施细则“材料用量计算方法”执行.
二、材料用量计算方法
对于进行价格调整地工程计量项目,按以下计算规则和指标换算成予以价格调整地材料用量.
⑴钢材: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和房建(收费大棚项目除外)工程地钢绞线、高强钢丝、Ⅰ、Ⅱ级钢筋和其它计量钢材予以调差.
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钢筋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预应力粗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用量按设计图纸数量.钢绞线:钢绞线用量按计量数量.
⑵水泥:软基处理、水泥稳定料(底)基层、水泥混凝土路面水泥消耗量以批准地生产配合比为准.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水泥消
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其它各标号砼、圬工及各桩径桩基水泥消耗量,参照按下表换算:
片石砼㎏()
砼㎏()
砼㎏()
砼㎏()
砼㎏()
砼㎏()
砼㎏()
砼㎏()
喷射砼㎏()
喷射砼㎏()
浆砌片石㎏()
ф灌柱桩㎏()
ф灌柱桩㎏()
ф灌柱桩㎏()
ф灌柱桩㎏()
ф灌柱桩㎏()
ф灌柱桩㎏()
ф灌柱桩㎏()
ф灌柱桩㎏()
ф灌柱桩㎏()
其他桩径内插
⑶碎石、片石: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基层、面层及房建工程(招标时业主指定价地除外)计量项目地碎石、片石消耗量予以调差.
⑷砂: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及房建工程计量项目地砂予以调差.
⑸石灰:对使用于路基、路面底基层及基层地石灰予以调差.
路基工程项目材料消耗量以施工图设计计算方法为准核算;路面工程项目材料消耗量以批准地生产配合比为准(如石料、石灰)核算,房建工程材料消耗量以经审计确认地工程数量为准核算.
⑹沥青:按当季计量工程确定地消耗量予以调差.
⑺柴油:)、路基、航运土石方工程和路面工程地沥青混凝土面层、基层、底基层项目柴油消耗量,按下表换算:
开挖土方㎏利用挖方㎏
借土填筑㎏掺灰处理㎏
粉煤灰填筑㎏路面底基层㎏
路面基层㎏沥青砼面层㎏(拌和用柴油)
沥青砼面层㎏(拌和不用柴油)
路基石方工程在土方项目基础上按系数调整.以上路基土石方工程指标按运距计算,超出范围地,增加运距按㎏调整.
开挖土方㎏开挖石方㎏
填筑土方㎏填筑石方㎏
利用挖方㎏借土填筑㎏
掺灰处理(改良土)㎏水泥稳定底基层㎏
路面底基层㎏路面基层㎏
水泥稳定基层㎏沥青砼面层(拌和用柴油)㎏
沥青砼面层(拌和不用柴油)㎏水泥砼面层㎏
)、港口其它项目以及航道整治工程中地筑坝、护坡项目地柴油消耗量按设计单位提供地施工图预算地单价分析表进行计算.
)、航道整治工程地疏浚工程项目柴油消耗量、分土质类别按下表换算:
Ⅱ、Ⅲ类土㎏Ⅳ类土㎏
Ⅴ类土㎏Ⅵ类土㎏
爆破类材料:按实际消耗地量来计算.(因是管制品,消耗量应该准确)
上述所有调差材料工程数量计算方法未尽事宜,一律以现行部颁预算定额(含省厅发布地补充定额)为准核算.
凡因变更设计而造成材料规格、数量变更地,以变更后地工程数量为准.
交通工程项目:护栏、隔音栅、标志、照明、房建(含收费大棚)项目一律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完成调整工作.
三、调差材料价格及费用计算
1.调差材料价格地确定
⑴调差材料公布价格
凡是湖南省交通厅交通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地交通工程材料预算价中有地价格均要严格执行,未公布地材料价格,以市场调查价格为依据,由省交通厅造价站公布.
调差材料价格由省造价站定期公布地材料价格.
⑵调差基本价格:为各标段开标前天地价格.
⑶调整价格:为计量当季省造价站公布地材料价格.
2.调差费用地计算方法
⑴当涨降幅度小于等于时:材料调差费用招标时价格×(招标时价格施工当季价格)招标时价格××用量(价格上涨为“”,下跌为“”).
⑵当涨降幅度大于时:材料调差费用招标时价格×【×{(招标时价格施工当季价格)招标时价格}×】×用量(价格上涨为“”,下跌为“”).
四、材差调整管理程序
1.调整申请材料地提交
材料价格调整每季度进行一次,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材料调整申请数量,经监理工程师复核签字后,各项目公司对材料调整工程数量进行审查,并确定合适地比例,依据公布地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对各合同段材料调整金额进行计算后行文报厅各行业管理局初审,经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审核后,报厅核准.
2.提交地相关资料
⑴设计概(预)算批复文件
⑵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根据需要提供);
⑶各合同段合同文本及合同清单电子文档;
⑷在建项目建安费分析情况表(格式附后);
对于航运工程以上⑷表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
3.业主提交地报表(每季度)
报行业管理局:
⑴计量清单季度汇总及调整材料数量计量计算表(格式附后);
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费用计算表(格式附后);
报造价站:
⑶各合同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情况表(格式附后);
⑷在建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汇总表(格式附后);
⑸在建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控制情况表(格式附后);
对于航运工程以上⑶表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
、调整工作完成时间
⑴公布主要材料价格:第季度第二个月一日公布上一季度价格;
⑵承包人申报至监理工程师:每季度第二个月十日申报上一季度材料调整数量;
⑶监理工程师复核后报项目公司:每季度第二个月二十日完成;
⑷项目公司审查后报行业管理局:每季度第二个月三十日完成;
⑸行业管理局报造价站:每季度第三个月十五日完成;
⑹造价站报厅:每季度第三个月三十日完成.
五、附则
1.本细则由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交造价字()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细则未尽事宜,均《指导性意见》执行.
附:《计量清单季度汇总及调整材料数量计算表》
《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费用计算表》
《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费用计算表》
《各合同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情况表》
《在建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汇总表》
《在建项目建安费分析情况表》
《在建公路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控制情况表》公司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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