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情景模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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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局长岗位
【情景案例】
三年变成泥水沟换来十年牢狱
某市公路管理局局长郑某,中共党员,负责本市公路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在任期间所建设、管理、养护的公路出现了“一年建,二年修,三年变成泥水沟”的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经举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发现郑某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在工程的建设中,为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中泄露资料、透露标底;在施工中默许施工方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允许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或在施工中不按照技术要求,粗制滥造,伪造记录;允许施工方不按规定选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将不合格工程评为合格工程,致使国家的财产受到了严重的损失。
在公路管理工作中,重罚款轻管理,对超限车辆行驶公路、侵占污染毁坏公路设施等行为,只要交了罚款就对其听之任之,公路管理制度在郑某的眼中形同虚设,这样也加快了道路的破坏速度,缩短了道路的使用寿命,同时道路安全隐患不断增加,因公路的损坏导致的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公路的养护过程中,擅自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不按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进行养护,致使公路路面损坏长期存在,不
能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出行和社会的经济发展。
郑某最终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开除党籍和公职。
【点评】
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民生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容易滋生腐败的温床,稍有不慎将会陷入腐败的泥潭。
本案中,郑某利于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买挪用公款的行为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同时在公路的管理和养护过程中疏于管理、消极怠工,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给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样也是一种犯罪。
故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认识,认真履行对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党支部书记岗位
【情景案例】
选拔讲人情任用搞裙带
于某是某市公路局党委书记。
该局下属事业单位正开展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于某担任这项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
一日晚上,于某家里来了老朋友丁某。
丁某说:“我有个侄子在你局下属的运管处工作。
你们这次公开选拔,他也想竞争上岗。
一定请你帮帮忙。
”碍于老朋友的情面,于某只得应允下来。
他先是将自己了解到的部分笔试题透露给了丁某侄子。
在丁某侄子进入面试后,于某又在几个评委考官面前或明或暗地介绍了丁某侄子,夸奖他能干肯干、年轻有为,使评委考官对丁某侄子有了更加深刻的印象。
在最后的时刻。
丁某侄子取得了优异成绩,成功当选。
【点评】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行。
否则,与原有的暗箱操作没有不同。
于某的行为,损害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的公平性和严肃性,破坏了公平公开选拔的竞争秩序,属于违规违纪行为。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
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副局长岗位
【情景案例】
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
某区公路管理局副局长长卢某,中共党员,1996年至2002年担任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在养护工程建设中,他为多名个体包工头谋取利益,收受他们进贡的财物20多次、合计人民币16.1万元;同时卢某还有侵吞公款的行为,最后两罪并罚,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卢某每次收受的贿赂都是“小数字”,为此他感觉很“放心”。
从小事不注意、小节不检点,久而久之,私欲膨胀,得寸进尺,最终胆子“练”大了,累计的犯罪金额也高了,最后集腋成裘,把自己变成了罪犯。
【点评】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一些党员干部从“抽小烟、喝小酒、办小事、收小礼”起,尝到了受贿的“甜头”,思想防线逐步放松,“小节”失守,“大节”不保,最终量变导致质变。
顺着腐化堕落的“轨迹”,最后身败名裂。
因此,要“保大节”就必须“拘小节”,要大是大非面前把握住自己,就要谨小慎微,在日常小事和细节问题固守防线,耐得住清苦的生活,严于律己,洁身自好,永褒本色。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工会主席岗位
【情景案例】
小礼金会酿大祸
某机关单位领导陈某,做人循规蹈矩,工作业绩平平,从不以权谋私,也不贪污受贿,但经常暗示下属在逢年过节或者其他合适的机会向他送礼。
谨小慎微的他每次收礼金额都不大,也就100、200元的。
但积少成多,几年下来,也“积累”了一笔不小的财富,陈某为此沾沾自喜。
【点评】
陈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受贿罪,但他向下属等管理对象暗示索礼,属于“行为不廉洁、作风不检点”。
此风不可涨,此举不可仿,应该坚决制止,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当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纪检书记岗位
【情景案例】
交友不慎被拉下水
某市公路局纪委书记刘某,是一名军转干部。
在长期的部队工作中,刘获得不少荣誉,转业后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原则性强,受到单位上下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
时间长了,刘某接触的人多了。
一次,一个所谓的“战友”房地产公司老板王某上门来做客,关心起他的生活来。
王某告诉他:工作何必太认真。
像你这样的干部,别人条件比你好多了:开的是宝马车,住的是大房子,孩子读书在国外。
起初刘某还能顶住,对王某不理不睬。
但后来在“战友”的百般“规劝”下,刘某不仅多次接受王某的请吃,还渐渐与王某从“战友”发展成为到“兄弟”,经常接受王某所送的现金、礼品等。
王某同时提出要刘某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多为其关照。
刘某本该对公路建设履行监督职能,为了“朋友”的利益,刘某相方设法获取内幕信息,提供给王某。
时间长了最终被人检举,并被检察机关查处。
刘某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8万元,被判12年有期徒刑。
【点评】
作为一名人民公仆,必须正确履行好职责,行使好手中的权力,摆正心态,处理好得失的关系。
“亲君子,远小人”。
朋友交得好,可以助你一臂之力,交友不慎就会自毁前程。
“心念不除,外邪必侵”,朋友要交,选友要佳,交往有底,不离原则,不能什么样的朋友都交,什么样的忙都帮,什么样的情都领。
每个党员干部,必须加强政治学习,自觉解剖自己,不断提高思想境界,筑牢反腐防线。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机关科室】
办公室主任岗位
【情景案例】
采购办公用品收受账外回扣
某区县公路局办公室主任钟某。
工作认真负责。
今年恰逢全局各科室公路站大批计算机等信息化办公设备到达报废年限,需要采购更新。
王某在其工作权限内,尽心尽责地开展设备采购工作。
通过精心选择比较,最终选定从A计算机供应商处采购50台计算机,总价30万元人民币。
在履行完采购合同后的第二天,A供应商找到王某,送上一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表示感谢,王某当即严词拒绝。
而A 表示:“主任你放心,我的货物质优价廉,绝对不会给你带来麻烦。
你在采购过程中非常辛苦,最终选择了我们公司。
我们只是对你在此过程中的辛劳表示感谢,对你秉公办事表示敬佩而已。
”王某思忖再三,认为自己并没有徇私不公,这两万元也不是在事先支付的,应属正常人情往来。
最终收下王某了该笔现金。
【点评】
作为采购人代表,王某的行为属于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办公室文秘岗位
【情景案例】
从“穷酸秀才”到“千万富翁”
市政府秘书朱某,原本工作认真、思想活跃、办事负责,是一个秘书战线的“佼佼者”,在任上干出了不少政绩。
当秘书不到三年,就被提拔为某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掌握实权后,朱某意志薄弱了,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进攻,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聚敛钱财的手段。
朱某生一场病,就收受现金30万元;过一个春节就收现金10万。
据不完全统计,短短的几年里,朱某通过各种手段就收受贿赂780多万元,港币、美元、英镑、日元折合人民币200多万元。
朱某由一个“穷秀才”一跃而成为“千万富翁”。
【点评】
秘书是领导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担任着为领导和基层群众服务的双重任务,在行政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借领导之名敛财的“秘书腐败”案件层出不穷;同时也有不少原来表现不错的秘书走上领导岗位后,迅速腐化堕落。
种种现象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反思。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
(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办公室后勤岗位
【情景案例】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
王某是某区公路局局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经常为单位采购办公及活动用品。
2009年1月,为筹备该局新年晚会,王某受领导指派,用公款到某商场购买奖品,共计人民币6000元。
由于商场正举行返券促销活动(满100元返50元券),王某得到返回消费券3000元。
王某用其中的2200元为其购买了一部手机,剩余消费券购买了一些食品用于晚会。
【点评】
王某的行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
虽然侵占数额不大,仍属违法违纪行为。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工科科长岗位
【情景案例】
推荐中层干部加塞亲近人选
潭某,中共党员,某局政工科科长。
潭某在单位人事调整和发展党员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党员发展的过程中为李某的政审材料造假;在中层干部提拔任用过程中违反人事纪律私下许诺张某,向张某泄露组织人事相关信息,并指使张某为提高其竞争力,编造、散播竞争对手的谣言,造成恶劣影响。
经研究决定,该单位政工科科长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李某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张某受到了留党查看一年的处分。
【点评】
人事管理岗位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凭借领导对其赏识和信任,特权思想严重,始终没有把党纪国法放在眼中,是致使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
本案中政工科科长潭某,在行使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的时候凭借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为他人和自己谋取利益,将自己的前途和名誉葬送在了贪欲和权欲之中。
所以在日常的工作中要做到执政为民、廉洁奉公,干干净净用权,干干净净干事,这是作为党员干部最起码的行为准则。
【法条链接】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计财科科长岗位
【情景案例】
私设小金库私分结余款
年底,某县公路局计财科科长向局长林某汇报,局里的“小金库”尚存有30万元,请示该如何处置。
林局长马上让财务科长叫来三位副局长一起商量。
会上,林局长说:“各位同志都能独挡一面,工作十分辛苦。
我们集体讨论一下这30万元的分配。
我看这样,我们每人6万分掉好了。
”三位副局长都表示同意,计财科科长也没有表示有异议。
最后,按照林局长的方案,他们五人把30万元瓜分了。
【点评】
单位帐外资金(俗称“小金库”)属于公款。
本案中某局“小金库”的30万元属于国家,应依法上缴国家财政。
林局长等五人将30万元予以瓜分,已构成共同贪污。
林局长作为主要责任人,按总数认定犯罪金额,其他人员按本人所得予以认定。
鉴于数额较大,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计财科会计岗位
【情景案例】
放弃财务管理原则违规处理会计业务
某单位陆某是一位具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主办会计,业务精通,工作责任心强。
陆某性格随和,同事之间关系融洽。
但陆某有一个弱点,工作上不够大胆,怕得罪人。
某日,领导将一张用于私人宴请的餐饮发票拿到财务室报账,陆某明知是违规报销,但因怕得罪领导而不加以抵制,事后将该张发票作了会计处理入了账。
【点评】
陆某缺乏职业操守,不敢坚持原则,放弃了职责,其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相违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计财科出纳岗位
【情景案例】
挪用公款投机难逃法律制裁
某公路局财务出纳孙某,在一次同学聚会中,见昔日的同桌赵某,一身的名牌装束,便露出羡慕的眼神:“最近在哪儿发财?”赵某手拿LV包骄傲地说:“全中国的股民送的呗!现在股市大涨,再笨的人也能赚大钱,只要你有钱,我保证你一天就能翻一番”。
听了赵某的话,孙某开始心动了,特别是赵某的最后那句话深深印在孙某的脑海里。
虽然家里没有什么闲钱,但单位账上……。
何不乘会计外出的时候,从单位账上划出10万元投入股市,过几天再悄悄地还回来,月底对账时,10万元钱一进一出,单位也没什么损失,自己却赚到了钱,何乐而不为呢!常言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孙某挪用的钱掉进股市这个旋涡后再也还不回来了,等待孙某的是法律的制裁。
【点评】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本案中,孙某挪用10万元炒股,使10万元公款处于高风险之中,最终造成了公款的巨大损失,也使自己走上了法庭接受审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