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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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5.12
•【字号】京国税征[1995]262号
•【施行日期】1995.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
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5]262号)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普通发票,从1996年1月1日起除按京国税[1995]092号通知规定的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外,还在金额栏内继续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古币暗徽,暗徽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绿色。

二、各区、县批准按照原综合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从1996年4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防伪措施印制。

三、请各局抓紧做好普通发票的更换工作,务必在1996年6月30日前完成对企业自印票的审批工作。

四、有关更换发票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略)
1995年5月12日lar_1691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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