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扣除都有哪些个税专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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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都有哪些个税专项扣除
六个专项个税怎么抵扣
六个专项个税怎么抵扣
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扣税对象: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纳税人(释:学前教育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能扣多少: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要么选择父母分别扣50%,要么选择父母一方扣100%。

2、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扣税对象: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可选择本人扣除或其父母扣除;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得证书当年,扣除3600元。

3、大病医疗:每年限额8万元
扣税对象: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每年限额8万元,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由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
扣税对象:支付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在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5、住房租金:每月800-500元
扣税对象:在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租房租金支出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
纳税对象: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个税专项扣除有哪些
法律常识:
专项附加扣除有七项,分别是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和婴幼儿照护支出。

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支出
(1)扣除范围包括学前教育支出和学历教育支出,学前教育是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纳税人的子女在上述扣除范围内,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继续教育支出
(1)扣除范围包括两种:一是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二是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由本人扣除,且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3、大病医疗支出
(1)扣除范围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纳税人本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4、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1)扣除范围为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较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上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5、住房租金支出: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b.除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赡养老人支出
(1)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a.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b.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7、婴幼儿照护支出
(1)扣除范围为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较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较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前款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个税专项扣除都有哪些
法律常识:
个税专项扣除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子女教育,扣除对象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纳税人;
2、继续教育,扣除对象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纳税人;
3、重大疾病医疗,扣除对象为扣除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
4、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对象为支付一笔房屋贷款利息的纳税人;
5、住房租金,扣〖〗除对象为在工作城市中没有自己的住房,需要承担租赁费用的纳税人;
6、赡养老人,扣除对象为赡养一位60岁以上父母、及子女已去世的60岁以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

一、可以退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具体如下:
1、上一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上一年度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
3、因上一年度终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的。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以下: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总之,在新出台的个税政策当中,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提供信息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办理。

依法纳税是每位公民的须履行的义务,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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