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开卷考试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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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整理好)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整理好)

1、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答:对唐以后封建法典起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各国日本、朝鲜、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

2、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的特点: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试述唐朝几部主要唐律制定的情况。

答: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

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典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

高宗永徽年间又进行修订颁布,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徽律疏》,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

上述唐律均十二篇五百条。

宣宗大中年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例发生变化,共121门。

4、试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哪些特点。

答: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的历史背景不同。

前者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原则,边区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只要拥护抗日,不反共,皆可参加政府工作。

经济上调解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不立即消灭封建地主经济。

在民主与法制方面,作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如保障人权,建立逮捕与审判制度等。

5、试述明朝法律严惩贪官污吏。

答: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对封建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

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明律对“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般官吏80贯处绞刑;主管官吏不分首从满40贯处斩;监察官犯此罪加重二等处刑。

明初对于官吏的贪污行为,惩处尤其严厉。

洪武十八年,因户部侍郎郭桓与二司官吏共谋贪污国家粮食一案而受牵连着万人。

6、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共16条。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2.中古法制史3.近现代法制史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四、结论正文一、引言法制史作为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我们了解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演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并分析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

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制史主要包括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以礼法结合为主,礼刑并用,注重道德教化。

(2)法律体系以刑法为核心,民法、行政法等相对薄弱。

(3)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等级性,皇帝和贵族享有法律特权。

2.中古法制史中古法制史主要包括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典编纂频繁,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

(2)法律体系日趋健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逐渐发展。

(3)法律适用相对公平,对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有所限制。

3.近现代法制史近现代法制史主要包括鸦片战争至今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

(2)法律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3)法律适用日益公平,取消了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研究中国法制史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从中发现规律,为现实和未来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同时,研究中国法制史还有助于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高国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结论综上所述,中国法制史是一段悠久且丰富的历史,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法制史简答论述

法制史简答论述

法制史简答论述As a person, we must have independent thoughts and personality.
1、简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三不去”的内容
2、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立法史上实现了法律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化,打破了当时“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极端专横统治,摧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公开化。

成文法的公布,剥夺了旧贵族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初步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为新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并对其后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3、简述秦朝犯罪连坐的规定
4、简述汉代定罪量刑中“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内容
5、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

6、简述唐律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7、简述重法地
8、简述凌迟
9、简述申明亭制度
10、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1、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政策和立法内容。

12、简答民国后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13、简述改革开放以后的民商事立法对社会需求的回应。

四、论述;
1.唐律的特点
2.秦律中危害皇权的罪名
3.试述晚清时期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4.阐述我国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成就。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摘要: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2.秦汉时期3.魏晋南北朝时期4.隋唐时期5.宋元时期6.明清时期7.近代时期三、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3.法律制度的演变与传承4.司法体制的变迁四、结论正文:法制史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司法体制等方面。

中国的法制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和主要特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先秦时期,诸子百家提出了各自的法制思想,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等,为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秦律》,实行“法治”。

汉代继承秦制,又有所发展,出现了“律令”制度。

3.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受到玄学、佛教等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典权制度”,法律制度逐渐多元化。

4.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法制史进入繁荣时期。

隋朝编纂《开皇律》,唐朝编纂《永徽律疏》,形成了以律、令、格、式为主的法典体系,司法体制也日益完善。

5.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法律制度继续发展,出现了“刑统”制度,法律逐渐向社会下层普及。

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6.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7.近代时期近代时期,中国法制史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如清末的“预备立宪”、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等。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中国法制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法制思想始终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道家的无为而治等,这些思想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共同推动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

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中国法制史的法典编纂始于先秦时期,历经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典体系。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1)简述《六法全书》(2009-综-66)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建构中国的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28—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律,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律系统。

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

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其一,基本法典。

构成六法体系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其二,相关法规。

即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

这些相关法规作为补充,与各部门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法律部门。

其三,判例、解释例。

即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

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2011-综-66)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训政纲领》开宗明义地说,“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是纲领的制定宗旨。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论述题1.简述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段?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社会主义社会时期。

加以论述2.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1)墨刑。

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

(2)劓刑。

割掉鼻子。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

(4)宫刑。

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简述西周缔结婚关系的条件?①男女双方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的之言。

②须达到一定的年龄。

《周礼》己男子三十而要娶:女子二十而嫁。

③须合乎“六札”的要求。

经过纳采。

问名、纳吉、纳徽、请期、亲迎六道繁琐的程序。

④同姓不得力婚。

4.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5.简述邓析作竹刑?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私人所作。

将法博条文写在竹筒上,便于携带。

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法律。

当时郑国的执政郑驷敞将邓析杀死,但用了他的竹刑。

6、试述秦律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

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

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音古)捕捉鸟兽。

到七月便解除禁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法制史简述论述题

法制史简述论述题

一、夏商(二)、简答题。

1、简述夏商的王位继承制度。

在古代,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远超过财产的继承。

在夏商,王位继承制度是兄终弟接与父死子继并行。

即,兄死后,其王位和财产由其弟继承;若无弟,则传给其子。

商代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接,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

这一制度影响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

2、简述西周时期的礼的主要内容。

在西周时期,周礼实际上对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西周的“礼”大体上可以分为精神原则和礼仪形式两个方面: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宗”、“孝”、“节”、“义”、“仁”、“恕”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

从精神原则上看,“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强调等级、名份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上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是指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六礼”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

4、简述西周时期“五刑”制度及“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西周时期的“五刑”制度沿袭了夏、商以来的主要内容。

所谓“五刑”,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

前四者为肉刑,大辟为死刑。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

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5、简述西周婚姻制度中的“六礼”制度及《吕刑》的主要内容。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凶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

法制史论述题总结

法制史论述题总结

1.成文法颁布的意义第一,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是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深刻反映 .第二,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对贵族阶级的特权进行了限制第三,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高深神秘的状态,使法律走向了公开化,打破了贵族阶级对司法的垄断,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第四,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第五,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第六,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2.《法经》的特点: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李悝2、反对奴隶主等级特权;3、重型主义;“以刑去刑”4、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3.春秋决狱的作用正面“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也就是按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及量刑的轻重。

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秦朝以来的严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春秋决狱”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

负面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处理,也为后世的“文字狱”等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断案甚至是为惩罚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据。

其实际上是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力,也使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从而给最终的断案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4.两汉的定罪量刑原则(1)责任年龄(2)法律时效(3)亲亲得相首匿——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4)上请——即有罪先请,指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的亲疏远近、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5.八议的内容“八议”是指八种人犯罪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即必须先请示皇帝之后才能进行了审理,司法官员不得擅断。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3.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4、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5、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6、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7、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8、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9、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10、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11、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12.试述《法经》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13.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15、试析唐律的特点。

16、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17、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18、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哪些方面?19、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20、简述中国古代贵族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1、简述中国封建社会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2、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23、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24、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25、简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

26、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27、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28、简述孟子的“仁政”法律思想。

29、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30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

31、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2、简述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33、简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34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35、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6、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37、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38、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39、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参考答案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影响非常大,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的重要社会制度。

这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法制史论述题总结(精选5篇)

法制史论述题总结(精选5篇)

法制史论述题总结(精选5篇)第一篇:法制史论述题总结1.成文法颁布的意义第一,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是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深刻反映.第二,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对贵族阶级的特权进行了限制第三,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高深神秘的状态,使法律走向了公开化,打破了贵族阶级对司法的垄断,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第四,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第五,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第六,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2.《法经》的特点: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李悝2、反对奴隶主等级特权;3、重型主义;“以刑去刑”4、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3.春秋决狱的作用正面“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也就是按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及量刑的轻重。

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秦朝以来的严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春秋决狱”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

负面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处理,也为后世的“文字狱”等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断案甚至是为惩罚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据。

其实际上是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力,也使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从而给最终的断案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4.两汉的定罪量刑原则(1)责任年龄(2)法律时效(3)亲亲得相首匿——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4)上请——即有罪先请,指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的亲疏远近、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法制史论述题

法制史论述题

法制史论述题1、论英国衡平法。

答案:(1)衡平法的产生。

13世纪开始英国出现了许多新的财产关系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普通法拘泥于严格的诉讼程序,显得严格而僵硬,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

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而求助国王,到14世纪前期,国王转命大法官审理,随后成立由大法官主持的单独法院,专门处理这类案件,逐渐形成一套法律规范体系,称为“衡平法”。

衡平法是大法官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博采多种法律渊源而创造的规范体系。

(2)衡平法的诉讼程序简便、灵活,以快速、经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争端为宗旨。

诉讼只要有原告的起诉书即可,起诉书不拘泥于形式,请求范围也不受限制;审理案件时,由大法官进行书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法庭使用的文字简单,无需特定的法律用语。

最初不要求严格遵循先例,法官具有极大自由裁量权,以后先例原则逐渐在衡平法院确立,也要求严格遵循先例。

(3)衡平法对英国法发展的影响:衡平法的产生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从实践领域看,衡平法只关注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如信托等;从救济方法看,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

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1875年以后,虽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两大系统合而为一,所有法院都可适合英国法的全部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普通法和衡平法已经融合,更不意味衡平法已消失。

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原则的重要手段。

衡平法优先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中重申。

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是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

2、论英美法系(普通法)的特点?答案:(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通过法官判决逐渐形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摘要:一、中国法制史概述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2.中国法制史的历史分期二、夏商西周法制1.夏商西周法制的特点2.主要法律法规及制度三、春秋战国时期法制1.春秋战国时期法制的变革2.代表性法家思想家及其主张四、秦汉法制1.秦汉法制的统一与完善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五、魏晋南北朝法制1.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2.主要法律法规及制度六、隋唐法制1.隋唐法制的繁荣与成熟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七、宋元明清法制1.宋元明清法制的演变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八、近现代法制改革1.近现代法制改革的主要阶段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正文: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学科,它涉及的时间跨度长,内容丰富。

从远古时代的部落习俗,到夏商西周时期的礼法制度;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到秦汉时期的法制统一;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变革,到隋唐时期的法制成熟;从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制演变,到近现代的法制改革,都充分展示了中国法制史的丰富多彩。

夏商西周法制以礼法制度为核心,强调礼法并用,维护社会秩序。

夏商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西周时期则发展出系统的礼法制度,如“五礼”、“三公九卿制”等。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兴起,提倡以法治国,代表性法家思想家有管仲、商鞅、李斯等。

秦汉时期,法制得到统一和完善,代表性法规有《秦律》、《汉律》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各民族、各地区的法制相互交流、融合。

隋唐时期,法制达到繁荣与成熟,代表性法规有《隋律》、《唐律疏议》等。

宋元明清时期,法制继续发展,元代有《元典章》,明代有《大明律》,清代有《大清律》等。

近现代以来,面对列强的侵略和国内的动荡,中国开始了艰辛的法制改革历程。

从鸦片战争后的鸦片战争后,林则徐、魏源等人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改革主张;到戊戌变法时期的康有为、梁启超等人提出变法图强的方案;再到辛亥革命后的民主法治改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的法制改革不断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一、夏商论述题:1、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

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

“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

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

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其历史意义表现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

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

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春秋战国论述题:1、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

李悝制定了《法经》。

《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电大中国法制史 论述题 万能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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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万能板电大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万能板1.唐律的历史地位。

答:唐代以后的封建法典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的日本、朝鲜和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

2、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的特点: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孙中山在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中的成就。

答:首先,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宪政组织法。

公司章程由4章21条组成。

其主要特点是:(1)受美国宪法的影响,基本采用总统制共和制;(2)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3)它采用一院制议会政治制度,并发挥临时宪法的作用。

第二个文件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临时公约法》。

《临时条约法》是1911年革命的积极成果。

按照秦始皇和汉朝的制度,官员的名字是分开的,地方司法机构是统一的。

它分为三个层次:朝廷、县和县。

(4)隋唐时期:大理寺是中央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和司法部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中央政府的最高监督机关。

通过三个部门的法官参与审判。

地方政府仍由行政机关管理。

(5)宋朝:中央政府仍是大理寺、刑部和监察台。

各级都有刑事官员和监狱官员。

(6)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为大案政府,所在地为大路华池。

(7)明清时期:大理寺居中。

惩罚部和大都会警察学院分为州、县、州和省级案件调查特使。

3.试着描述唐代几部主要唐律的制定情况。

答:唐朝先后颁布了五部唐律。

唐初,高祖根据《开皇律》制定了《武德律》,共12条,500条。

唐太宗贞观年间,贞观法是在《武德法》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法在刑罚上比旧法轻得多,从而奠定了唐代法律的基本面貌。

高宗永辉年间,修订颁布了《永辉法》,即《永辉法》。

永辉四年颁布了《永辉法》,解释了《永辉法》,与《永辉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宣宗在开元时期修订颁布了《开元法》。

上述唐律共12章500条。

玄宗大中年间,制定了“大中刑法制度”,并改变了体例,共有121部。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3.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4、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5、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6、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7、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8、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9、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10、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11、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12.试述?法经?的构造、内容及特点。

13.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开展表现在哪些方面?15、试析唐律的特点。

16、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17、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开展史上的地位。

18、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哪些方面?19、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20、简述中国古代贵族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1、简述中国封建社会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2、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23、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24、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25、简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

26、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27、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28、简述孟子的“仁政〞法律思想。

29、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30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开展过程及其结果。

31、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2、简述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33、简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34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开展过程及其结果35、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6、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37、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38、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39、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参考答案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影响非常大,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的重要社会制度。

这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根底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所谓宗法是从以血缘关系为根底的氏族社会的传统习惯演变而来的。

法制史论述题

法制史论述题

法制史论述题1试述西周审判制度的特点(1)审判制度是自上而下的审级程序。

(2)区分“狱”“讼”相当于刑事和民事的区分。

(3)审理案件注重两造具备,即两曹,指诉讼双方,即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法官才能审理案件。

(4)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2试述根据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人民调解制度的缘起.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但发展,定型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解放战争时期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调解的范围.一般以民事案件为主,但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3﹚调解的形式.从形式上讲,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当属全民型的调解,包括民间调解,群众组织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四种.﹙4﹚调解的原则.三大原则: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必须自愿,不能强迫;调解不能不讲原则,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民间善良风俗.﹙5﹚调解的方法和纪律.调解的方法一般分为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等.至于调解的纪律主要有调解人必须廉洁奉公,遵守纪律等.﹙6﹚调节制度的意义.一是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不但易于被群众所接受,还有效地避免了矛盾的激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形成;二是通过动员社会各种力量解决纠纷,使大量的纠纷快速解决于民间,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大案和要案,提高办案质量;三是由于边区政府坚持调解必须以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为依据,因而,调解的过程既是解决问题的过程,又是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的过程,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重要历史意义。

一、它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原则。

二、它正式宣告了中国是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国内各民族团结统一的民主国家。

三、它在经济上明确保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四、它明确保护言论、结社、集会、出版等自由和权利。

五、它在全过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

六、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亚洲一部最优秀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在亚洲的资产阶级宪政运动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4试述中古时期的立法原则。

法制史论述题

法制史论述题

简论西周时期礼的内容及礼的性质和作用。

(1)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西周时期,在周公主持下,以周族原有习惯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将夏、商以来所通行的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各种行为规范,特别是其中的礼仪制度加以全面的整理、增删,形成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这项立法活动被称为“周公制礼”,周公制礼活动使周礼在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2)西周时期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抽象的精神原则指导着具体的礼仪形式,而具体的礼仪形式体现着抽象的精神原则。

抽象的精精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就是强调男女有别,长幼有序;每个人都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亲属。

因此,“亲亲”实际是一条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

而“尊尊”则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绝对服从与尊敬,严守社会等级秩序,严禁违法僭越。

所以,“尊尊”实际是一条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君臣贵贱秩序。

“亲亲”的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

同时,忠高于孝。

具体的礼仪形式包括五个方面,称为“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3)西周时期,周礼具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无论是抽象的精神原则还是具体的礼仪形式,都对社会成员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很明显地具有规范性。

周礼经过西周初年掌握实际政权的周公制定,为后世各代君主所认可和遵循,所以毫无疑问具有国家意志性。

西周时期一切对礼的违反,都会导致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强制性也明显地体现在西周礼制之中。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整理好)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整理好)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整理好)1、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答:对唐以后封建法典起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各国日本、朝鲜、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

2.试着描述一下马锡武的审判模式。

马锡武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庭庭长。

创造了实现司法民主的司法途径。

审判模式的特点是: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办案;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程序简单。

3.试着描述唐代几部主要唐律的制定情况。

答复: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加速了它的覆灭。

二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

三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四《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

五《钦定宪法大纲》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律制度。

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六法百科全书》摒弃了历史上法律统一的法律体系,采用了西方法律分离的原则,模仿了继承法和固有法相结合的西方大陆法系模式。

它是封建法、资本主义法和法西斯法的混合体。

它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

它的进步在于,它延续了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

唐朝先后颁布了五部唐律。

唐初,高祖根据《开皇律》制定了《武德律》,共12条,500条。

唐太宗贞观年间,贞观法是在《武德法》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法在刑罚上比旧法轻得多,从而奠定了唐代法律的基本面貌。

高宗永辉年间,修订颁布了《永辉法》,即《永辉法》。

永辉四年颁布了《永辉法》,解释了《永辉法》,与《永辉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宣宗在开元时期修订颁布了《开元法》。

上述唐律共12章500条。

玄宗大中年间,制定了“大中刑法制度”,并改变了体例,共有121部。

4.试着描述抗日民主政权的“政策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相比的特点。

答:抗日民主政权的政治纲领不同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的历史背景。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论述题1.简述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段?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社会主义社会时期。

加以论述2.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1)墨刑。

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

(2)劓刑。

割掉鼻子。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

(4)宫刑。

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简述西周缔结婚关系的条件?①男女双方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的之言。

②须达到一定的年龄。

《周礼》己男子三十而要娶:女子二十而嫁。

③须合乎“六札”的要求。

经过纳采。

问名、纳吉、纳徽、请期、亲迎六道繁琐的程序。

④同姓不得力婚。

4.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5.简述邓析作竹刑?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私人所作。

将法博条文写在竹筒上,便于携带。

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法律。

当时郑国的执政郑驷敞将邓析杀死,但用了他的竹刑。

6、试述秦律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

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

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音古)捕捉鸟兽。

到七月便解除禁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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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完成后,由宪政编查馆咨交各省签注意见,从而触发了“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激烈斗争。

前者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伐裹,后鲁以沈豪本为代表。

沈家本在《陈修订大旨折》中,明确地说明了“旧律之宜变通者”的五个方面,即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唯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对旧律例作了全面的修改。

但是,这一草案马上受到礼教派的攻击。

首先发难的是军机大臣兼掌学部的张之洞、他认为,规定“内乱罪无唯一死刑”、“无夫奸(即和奸未婚之女)之无罪”,是蔑弃礼教,违背了“因伦制礼,因礼制刑”的原则。

各省督府也随声附和,要求对“有伤伦理之处,应全行改正”。

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在《新刑律不合礼教条文请严饬删尽折》中还大肆攻击,说新刑律不合礼教之处,不胜枚举,并指责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叛道离经,所修新律与礼教背驰。

他认为礼教可废,则新律可行;礼教不可废,则新律必不可尽行。

显然,两派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立法宗旨不同,即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的宗旨的问题。

当《新刑律草案》遭到张之洞和各省督府反对之后,清政府将它发回法部,要求重新修订。

结果,在新刑律之后加《附则》五条,规定犯“十恶”等罪,应按旧律惩办;卑幼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无夫奸”要处刑等等。

这实际上是肯定传统的封建法制原则,否定了新刑律中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

1910年,当宪政编查馆审议《修正刑律草案》时,江苏提学使劳乃宣更加激烈地反对新刑律。

他提出“干名犯义”等有关伦常的条款,《大清律》正文均有明确规定,现在反而列于正文之后,这是本末倒置,它们应当一一列入正文。

他攻击沈家本等人一味摹仿外国。

不以伦常为重。

为了壮大声势,他还将自己的主张写成说帖遍示京外。

面对劳乃宣的挑战,沈家本奋起反击,写了《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贴后》、《答戴尚书书》等文,运一反驳。

其中,劳乃宣攻去最力的是“无夫奸”和“子孙违犯教令”两条,沈家本认为,“此事有关风化,当手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荆律之串。

l’日本法拳豪也站在沈家本一边。

同时,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中许多人都天持沈家本,如杨度撰写的《论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的区别》一文,在维护法理派的正确主张上起了积极作用,说明了礼法两源争论的实质,即要不要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要不要用国家主义取代家庭主义的问题。

这场礼法两派的论争,最后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不但新刑律中不断加入了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而且沈家本也不得不辞去修订法律大臣的职务。

然而,这场论争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法理派所提出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革中国封建法律,尽管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但两千多年来以封建法制为中心的“中华法系”,终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介入而开始瓦解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结果。

而世界不同民族由于其生存环境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国家与法的具体发展途径是不同的。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主要是:(一)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加强。

以血缘关系联接起来进行生产与生活,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式。

中国在进入国家文明后,由于生产力和农业文明的因素,血缘纽带非但没有松弛,反而愈加紧密。

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联结纽带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使得中国早期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家国相通、家国一体的特征。

(二)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尧、舜、禹,首领的统治权在不断加强,到夏启即位时,终于发展到了可以有权打击本联盟中的反对派的地步。

(三)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礼最初是祭祀鬼神的器具,供原始的人类崇拜自然神之用。

到后来凡是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做礼。

在人的思想意识方面,对自然神的信仰和对祖先的崇拜,特别是对祖先崇拜逐渐定型化、仪式化,成为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普遍信奉。

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祭祀仪式中逐渐产生出萌芽状态中政治权利,其中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部分,开始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四)刑起于兵。

刑与战争是分不开的。

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是中华文明发生发展的主要契机。

征讨反叛的部族、征服未归顺的部族,是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所谓“大刑用甲兵”。

频繁的军事征伐既确立了一套实施军法大刑的规范,又带动对本部族内部成员惩罚方式的发展,以斧钺、刀锯、鞭杖行罚的“中刑”、“薄刑”逐渐成为早期国家的常刑。

以惩罚为核心的刑法观念和制度在法律发展中居于首要地位。

由此可以看到,中国法的起源是由中国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的。

私有制的发展,在社会等级中,血缘起到纽带的作用;对祖先崇拜的礼逐渐具有权威性、阶级性;频繁的战争促进了刑的形成与发展;氏族首领的权威则伴随着这些过程而日益强化。

这些因素在中国法的形成中相互作用,决定了中国古代法以君主意志为核心,强调礼的作用,强调维护宗法伦常,法律体系中偏重刑法、行政司法合一等主要特点。

西周1.试述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也是政治组织的原型和基础。

西周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将整个社会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大宗”、“小宗”系统。

首先,周天子作为姬姓宗族的宗主,是天下大宗,在西周统治的疆域内是血缘上的尊长。

其次,周天子的同姓兄弟,作为天下的小宗,被分封到各诸侯国。

诸侯作为天下的小宗,一方面受周天子的统辖;另一方面诸侯在封国内是封国的大宗,是血缘上的尊长。

再次,卿大夫作为诸侯国内的小宗受诸侯节制;而卿大夫在其采邑内又是大宗。

与这样大宗、小宗关系相适应,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同时又是政治上的等级关系。

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特点是,以政治、血缘双重标准来确定个人身份、分配权利义务;通过大宗、小宗系统来建构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

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掌握着国家最高权力;在血缘上,周天子又作为本族的大宗,拥有天下宗主的身份。

政治上的“周王”,血缘上的“大宗”,这双重身份使周天子得以通过行使政治、血缘两方面的最高权力,实现对国家的统治。

2.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

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春秋战国1.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

《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

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

《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

《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

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

此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上都其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颁布表明中华法系的肇始,为后来封建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

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其十二篇之中,有六篇与《法经》有着直接传承关系。

可以说,《法经》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是深远的。

2.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商鞅按照法家理论对秦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改法为律。

法,表达的是“平之如水”的含义;律,新兴地主阶级解释为“均布也”。

商鞅改法为律是新兴地主阶级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其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注重法律的实施。

(2)重农奖功。

为巩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保障国家的财源、兵源,商鞅实施了废除井田、开阡陌的土地政策,从法律上确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

(3)通过重刑轻罪治奸惩恶,并进一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还利用重刑强制民众开垦耕种,以维护生产的发展。

商鞅变法是在总结各诸侯国变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促成了秦国君主专制政治的稳定和封建经济的发展。

商鞅变法也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活动中最彻底、成效最显著的一次,为秦国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在变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重刑原则,并且规定了许多实施重刑的措施。

这些法律理论和实践造成了秦严刑峻罚的法制特征,也为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严酷的基调。

3.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主要有哪些?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用公开划一的法、律取代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秘密的刑,形成了“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

并在法治理论指导下,提出了下列立法原则:(1)事断于法。

法家先驱管仲、郑国执政邓析、在秦国推行变法的商鞅,他们都主张依法办事,反对废法而行私,即事断于法。

法家集大成者韩非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事断于法的思想,他提出以法为本,认为法是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

刑无等级。

这一立法原则比较彻底地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礼有差等”的旧传统,强调一个人是否犯罪、应受何种处罚,应以法为标准,不能因人废法。

但是,它没有完全废除法律等级特权,只是用新的封建等级特权来替代旧的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2)重刑轻罪,就是对轻罪予以重罚。

在社会大变动时期,为了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权,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都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以重刑处罚轻罪可以使人畏惧慑服,从而达到禁奸止过的目的。

(3)布之于众。

首先要把法律公布于天下,晓之于百姓,使人们的行为得到法律的指引。

其次立法时还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法律公布之后,官府要向百姓作宣传、解释,便于人们正确理解掌握法律。

秦朝1.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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