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工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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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1997年1月10日)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范围(一)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建筑业全部附件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

建筑业全部附件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

建筑业全部附件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附件1建设项目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表序号项目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1 建筑工程 25202 地铁工程 46803 道桥 2520市政工程4 管道 450注:市政管道工程中的混凝土方沟按道桥工程的标准执行。

- 12 -附件2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一次性待遇补偿类型伤残津贴* 备注伤残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0% 27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5% 2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 23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5% 21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级 1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级 1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伤工7级 13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伤8级 11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残9级 9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治疗待10级 7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遇的,伙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食补完全不能自理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护理费(以鉴定助费大部分不能自理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等级按月发给)* 为每部分不能自理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人每残疾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按《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支付天30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伤害部位,按《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支付元* 丧葬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因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配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亡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他供养亲属: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待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遇工伤医疗费* 工伤职工抢救治疗的费用,按《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注:“*”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13 -附件3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承包单位,甲方,:分包企业,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保障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权益~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业务说明(五篇范例)

业务说明(五篇范例)

业务说明(五篇范例)第一篇:业务说明业务说明致:公司领导兹有我部门在ERP报批了*****请领导予以审批同意为盼。

致礼!**公司 2017年9月8日第二篇:社保业务说明退休业务一、准备阶段(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1、写申请:《提前退休申请》,需本人手写申请(有模版),登记该人的邮政联系地址、邮编及电话(在填写表十七时需要)2、照片:提前退休收6张,照片要求:同底1寸彩色照片3、审查本人档案,主要检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以及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从事的时间;(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从事该工种的时间满10年,有些工种满8年也可以)4、身份证复印件2张,盖公章。

5、整理档案,可以装订成册,放进专门的档案盒.这样比较美观,方便携带 6 营业执照原件和户口本原件(二)正式退休(以下简称为:正常)1正常退休收2张(同底2寸彩色照片)2身份证复印件2张,盖公章。

二、准备表格:①提前退休填表:A提前退休审批表4张B连续工龄审定表3张C提前退休公示表1张D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1张②正式退休填表:除上述表格,还需要准备:1、准备减少表(表十二)4张,并盖章备用,2、准备《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3张,并公章和人事章(提示:若贵单位没有人事权则需要加盖上级主管部门的章。

)二、具体流程:1、带整理好的档案和若干退休表格(盖好公章)到社保中心一楼“退休审批”业务岗审档案,时间:每个月的1号至月底。

2、审档合格后,在生日当月在南区一层在“五险收缴”旁柜台交《减少表》做清算,并打印清算单(三份),需社保盖章。

3、根据清算单在软件中计算退休费(也就是养老金审批表),注意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在“医疗”软件里面做在职转退休表,盖章。

4.在软件中算完的养老金审批表一式六份,盖公章。

5.养老金审批表一式六份交给社保“退休审批”柜台审核(也就是前面审档案的柜台),审核后盖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胶粉年限认定审批表》3份特殊退休的,将“清算单”,《养老金审批表》,《公示》各留一份给“退休审批”柜台。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具体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具体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一)工伤医疗费用:1、工伤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二)因工伤残费用: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生活护理费;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因工死亡费用:1、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劳动能力鉴定费;(五)工伤康复费用;(六)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七)工伤预防费;(八)工伤保险储备金;(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四、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所需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

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

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所需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按“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报销。

“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北京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2019)

北京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2019)

北京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京社保发(2019 )6 号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经(代)办机构严格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操作,原发布的《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统一答复口径》系列和《关于印发<提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便利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社保发(2018 )3 号)“附件:2.北京市30 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同时废止。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9 年4 月29 日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目录第一部分社会保险登记 (5)一、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5)二、用人单位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5)三、在京首次新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社保登记 (7)四、办理在京已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社保关系增减员 (10)五、参保人员(非机关事业)死亡减员办理 (13)六、河北燕达医院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14)七、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 (15)八、港澳台人员办理社保业务注意事项 (15)九、职工个人信息变更(非机关事业) (16)第二部分社会保险费征缴 (20)十、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20)十一、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23)十二、社会保险银行缴费 (24)十三、建筑企业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 (26)十四、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月报补缴 (27)第三部分社会保险待遇 (28)十五、职工(非机关事业)申领社保待遇信息采集 (28)十六、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在职转退休 (30)十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职转退休 (32)十八、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含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4)十九、参保职工工伤信息登记 (35)二十、申领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6)二十一、申领非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8)二十二、工伤职工增减 (40)二十三、工伤职工转移 (41)二十四、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43)二十五、生育津贴申领 (46)二十六、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障) (47)第四部分社会保障卡管理 (50)二十七、二次申领社会保障卡 (50)二十八、社会保障卡补(换)卡 (53)二十九、社会保障卡发卡进度查询 (56)第五部分权益记录和账户管理 (57)三十、个人权益记录自助查询打印 (57)三十一、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 (60)三十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 (62)第一部分社会保险登记一、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为建华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手续,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现信息共享,用人单位在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以使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使用说明详见“电子营业执照服务专区” https :///LicenseServiceZone/license/show.html), 扫描二维码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5.22•【字号】京劳社就发[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2003年5月22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现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失业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称为“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

[参保须知-必读]

[参保须知-必读]

参保须知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法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

(五)单位公章。

(六)北京CA数字证书(在地税办理或每周五在社保办理)。

(七)移动存储设备——U盘。

(八)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2、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3、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和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初次办理社会保险程序: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和上述第一条所列的复印件(表和复印件都要加盖单位公章)交至保险登记窗口,领取社保登记证号码,并持U盘拷贝五险合一企业版信息采集软件及操作说明。

U盘中的操作说明,返回单位安装软件,录入信息,打印表格,导出数据。

并请前往您的开户行办理《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相关信息请参照第四条)数字证书、《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将储存报盘数据的U盘、(打印版一式二份),所有表和复印件都要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间为:每月5号至25号。

15个工作日内到网上申报岗进行申报增员信息,增员成功后,携单位公章领取《社保登记证》并生成当月月报,当月不能再办理人员增减。

增员应在每月5至25日之间,如因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增员,造成职工不能及时享受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北京市工伤保险是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权益。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各项补偿和治疗费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一般伤残:30天以下休工或逸行加工的,按月3,000元计发;30天以上休工的,按休工期每日发放丧失劳动能力3,000元。

2.二级伤残:每月3,000元。

3.一级伤残:一次性给付18个月的伤残津贴,每月1,400元。

二、工伤致残津贴1.一级伤残:按月发给18个月,每月1,400元。

2.二级伤残:按月发给18个月,每月800元。

3.三级伤残:按月发给18个月,每月600元。

4.四级伤残:按月发给18个月,每月400元。

三、伤残津贴调整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实际支付能力,每年的伤残津贴标准可能会进行适当调整。

四、工伤医疗费1.治疗期内,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和治疗费用清单,报销比例为100%。

2.伤残人员出院后继续治疗的,报销比例为80%。

3.医疗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报销比例为60%。

五、伤残评定费工伤事故后,对于受伤残影响的劳动者进行伤残评定,评定费由基金支付,标准为每次300元。

六、丧葬费对于因工致死的被保险人,支付丧葬费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1,100元。

七、误工补助金误工补助金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按误工期间停工(失业)当地工伤保险所在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支付。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因工致残或死亡的被保险人,支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抚恤金标准根据被扶养亲属的关系和人数,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总结:以上就是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致残津贴、伤残津贴调整、工伤医疗费、伤残评定费、丧葬费、误工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这些待遇标准的出台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

北京工伤保险费率表

北京工伤保险费率表

北京工伤保险费率表北京工伤保险费率表一、行业费率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为以下三个行业类别,并分别确定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率:1.高风险行业:费率为2%,如建筑、制造、采矿等。

2.中风险行业:费率为1.5%,如交通、餐饮、零售等。

3.低风险行业:费率为1%,如金融、教育、医疗等。

二、浮动费率标准在行业费率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具体浮动费率标准如下:1.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费率下浮10%。

2.连续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费率下浮20%。

3.连续三年及以上未发生工伤事故的,费率下浮30%。

三、单位缴费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类别和浮动费率标准,计算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工伤保险费用总额 = 缴费基数×行业费率×浮动系数。

2.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浮动系数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情况确定。

四、个人缴费费率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五、费率调整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可对行业费率和浮动费率进行适时调整。

调整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上年度的工伤事故发生情况。

2.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程度变化。

3.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4.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政策变化。

六、费率优惠或惩罚条件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享受费率优惠或惩罚措施:1.连续三年及以上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可享受费率下浮30%的优惠。

2.对于发生严重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经认定后可适当提高其费率,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3.用人单位存在瞒报工资总额或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行为的,经查实后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费率执行时间本费率表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如有调整或特殊规定,按相关文件执行。

八、费率调整通知与公告当需要对行业费率和浮动费率进行调整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发布调整通知和公告,明确调整时间和具体标准。

用人单位应关注通知和公告,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对持社保卡结算费用的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附件2备注:以上住院类费用均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见表6-3)”,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

附件3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费用时提供的材料附件4社保所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费用时提供的材料附件5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医疗费用后需提供的材料备注:附件1、2、3、4、5中各项材料,都应符合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附件6表单6-1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公民身份号码诊断社保卡号转往医院名称:转诊类别:1-转诊2-中途转院转诊(院)原因:转诊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医师签字: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注:1.一式二份,一份由转出医院留存,一份交参保人员。

2.“转诊类别”按转诊情况打“√”。

3.中途转院时由参保人员将《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交转往医院。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监制6-2外院检查治疗证明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公民身份证号码诊断:外检医院名称:外检项目:外检原因:医师签字:定点医疗机构盖章:6-3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注:审核区留存。

6-4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社保卡/手册编号:医疗参保人员类别:申报区:疾病编码:入院方式:住院号:No.出院科别:转归:是否中途结算:主要诊断:其它诊断:结帐日期: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共天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签章:年月日北京市医保医院端业务组件结算版本(版本号)打印版本(版本号)(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DRGs结算费用清单)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社保卡号:医疗参保人员类别:申报区:疾病编码:入院方式:住院号:No.出院科别:转归:是否中途结算:主要诊断:其它诊断:分组名称:(分组编码)结帐日期: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共天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签章:年月日北京市医保医院端业务组件结算版本(版本号)打印版本(版本号)(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清单(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实时结算:★上传No:个人(单位):社保卡/手册号:申报区: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签章:年月日北京市医保医院端业务组件结算版本(版本号)打印版本(版本号)6-5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名称:No.定点医疗机构编号:公民身份号码:社保卡号:录入人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签章:结帐签章:操作员编码:操作日期:6-6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定额管理结算明细表特殊病种:定额结算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和医保经办机构各一份结算日期: 年月日北京市医保医院端业务组件结算版本(版本号)打印版本(版本号)6-7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申报区:说明:1、交易笔数:申报时段内入库成功数据2、(2)=(4)+(5) +(6)联系电话经手人年月日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签章:第页,共页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监制6-8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住院类:住院、门特、急诊留观、家庭病床)(9)= (10)+ (11)(8)=(9)+(12)+(13)联系电话经手人年月日医疗机构收费签章:第页,共页北京市医保中心监制北京市医保医院端业务组件打印版本(版本号)6-9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单位名称:打印日期:此表一式两份,医保中心和社保所各一份社保所联系人:联系电话:审核人:复核人:审批日期:年月日6-10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单位名称:打印日期:此表一式两份,医保中心和社保所各一份社保所联系人:联系电话:审核人:复核人:审批日期:年月日6-11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第页,共页联系人:联系电话:6-1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社保登记证编码:单位名称:6-13NO: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申报单位社保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打印日期:本次基金支付金额中含诊疗费支付金额:元,医事服务费支付金额:元,急诊加收支付金额:元,涉及单据共张。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京社保发[2003]66 号(2004.01.01)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京社保发[2003]66 号(2004.01.01)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社保发〔2003〕66 号颁布时间:2003.12.08京社保发〔2003〕66 号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配套文件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12月8日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配套文件的精神,制定本操作暂行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负责。

第三条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及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等工作;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辖区内参保单位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社保所的业务工作;社保所负责本辖区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的申报、支付等业务。

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的基数采集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社保中心向全市下发《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以下简称《采集表》表样附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表样附后)或缴费基数《采集表》及软件。

参保单位填写《采集表》和《核定表》或录入职工缴费基数并打印《采集表》和《核定表》后,于3月31日前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并录入或读入系统,做为新一年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

第五条费率核准确定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须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签定《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表样附后)后,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

北京市30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

北京市30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

北京市30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北京市30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一、用人单位新参保登记二、在京首次新参保职工社保登记三、办理在京已参保职工社保关系增减员四、参保人员死亡减员办理五、个人信息变更六、河北燕达医院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七、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办理社保业务工作注意事项八、社保企业版补缴社会保险费操作九、社保网上平台申报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十、社会保险银行缴费十一、建筑企业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十二、职工(非机关事业)申领社保待遇信息采集十三、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在职转退休十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职转退休十五、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含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十六、参保职工工伤信息登记十七、申领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十八、申领非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十九、工伤职工增减二十、工伤职工转移二十一、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二十二、生育津贴申领二十三、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二十四、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二十五、二次申领社会保障卡二十六、社会保障卡补(换)卡二十七、社会保障卡发卡进度查询二十八、个人权益记录自助查询打印二十九、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手续(非机关事业)三十、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手续(非机关事业)具体内容见《北京市30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

北京市30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第一部分社会保险登记一、用人单位新参保登记一、签订银行缴费协议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相关证照)到北京市社会保险16家合作银行(银行名单详见“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doc/7d18922019.html,/csibiz,以下简称“社保网上平台”),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合作银行签订银行缴费协议一式2份并复印1份(协议文本名称、式样和办理手续或略有不同,由各合作银行提供安排)。

二、网上登记单位信息已实行“五证合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网上登记,如发生用工行为,可随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工伤保险参保明细表

工伤保险参保明细表

工伤保险参保明细表工伤保险参保明细表单位名称:XXXX员工姓名:XXXX员工编号:XXXX身份证号码:XXXX参保日期:XXXX年XX月XX日序号 | 缴费年月 | 单月缴费基数 | 单月缴费金额 | 缴费单位 | 缴费类型 | 缴费状态-----|----------|--------------|--------------|----------|----------|---------1 | 2019.01 | 5000 | 25 | 单位 | 正常 | 已缴纳2 | 2019.02 | 5000 | 25 | 单位 | 正常 | 已缴纳3 | 2019.03 | 5000 | 25 | 单位 | 正常 | 已缴纳4 | 2019.04 | 5000 | 25 | 单位 | 正常 | 已缴纳5 | 2019.05 | 6000 | 30 | 单位 | 正常 | 已缴纳6 | 2019.06 | 6000 | 30 | 单位 | 正常 | 已缴纳7 | 2019.07 | 6000 | 30 | 单位 | 正常 | 已缴纳8 | 2019.08 | 6000 | 30 | 单位 | 正常 | 已缴纳9 | 2019.09 | 7000 | 35 | 单位 | 正常 | 已缴纳10 | 2019.10 | 7000 | 35 | 单位 | 正常 | 已缴纳11 | 2019.11 | 7000 | 35 | 单位 | 正常 | 已缴纳12 | 2019.12 | 7000 | 35 | 单位 | 正常 | 已缴纳备注:本明细表记录了该员工参保工伤保险的缴费情况。

其中,缴费年月指的是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年份和月份;单月缴费基数指的是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或定额;单月缴费金额指的是根据单月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出的实际缴费金额;缴费单位指的是该员工所在的单位;缴费类型指的是正常或补缴;缴费状态指的是已缴纳或未缴纳。

社会保险(四险)征缴业务办理流程

社会保险(四险)征缴业务办理流程

社会保险(四险)征缴业务办理流程[ 所属科室:社保中心收缴部]无社会保险(四险)征缴业务办理须知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一)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6、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二)社保登记变更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办理: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2、《社会保险登记证》;3、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4、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保单位因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的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三)单位注销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在办理注销社保登记前,参保单位应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0号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0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京社保发[2010]40号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2009 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0年7月正式公布,由于今年的发布时间晚于往年,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待遇水平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89 号)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新社平),现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 元、2422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批注:这是对于我们单位来说适用的补基数差计算标准。

主要涉及“两头”人员。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养老、失业原按2236元缴费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养老、失业原按3726元缴费的,应按4037元标准补差;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

五险合一系统操作说明书

五险合一系统操作说明书

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V6.0.0用户指南第一章:一般社保业务流程 (6)一、单位新参保 (6)二、单位日常参保业务 (7)三、单位注销业务 (8)四、工资申报业务 (9)第二章:数据采集 (9)一、单位信息管理 (9)1.单位参保 (9)2.单位信息变更 (10)3.单位注销 (11)二、个人信息管理 (11)1.新参保人员增加 (11)2.转入人员增加 (12)3.人员减少 (13)4.在职转退休 (14)5.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14)6.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15)7.退休人员选择社保所报销管理 (16)三、工资信息管理 (16)1.年度工资申报 (16)2.日常工资管理 (17)四、其它功能 (17)1.基金收缴 (17)2.数据交换 (18)3.报表打印 (19)4.综合查询 (19)5.辅助功能 (20)第三章:手工报销 (20)一、医疗费用报销 (20)1.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 (20)2.门诊特殊病费用报销 (20)3.急诊留观费用报销 (21)4.住院费用报销 (21)二、手工报销结果返回 (22)三、退休社会化管理(街道版) (23)四、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 (23)五、综合查询 (24)六、辅助功能 (25)第四章:系统管理 (25)一、参数设置 (25)二、权限管理 (26)第五章:系统配置 (27)一、硬件 (27)二、软件 (27)第六章:技术支持 (27)第七章:业务操作 (28)一、系统安装与更新 (28)二、系统登录 (34)三、数据采集 (36)1.文件-退出 (38)2.视图-公民身份号码升位 (38)3.视图-状态栏 (39)4.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录入 (40)5.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修改 (41)6.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删除 (43)7.基本信息管理-部门管理 (44)8.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录入 (49)9.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修改 (53)10.基本信息管理-个人照片修改 (54)11.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删除 (57)12.基本信息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58)13.基本信息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信息(普通单位版) (60)14.基本信息管理-公费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单位资格认定修改(普通单位版) . 6115.基本信息管理-公费医疗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资格认定修改(普通单位版) . 6216.单位预登记-单位信息录入(普通单位版) (63)17.单位预登记-单位信息查询(普通单位版) (65)18.单位变更登记-单位注销 (66)19.个人变更登记-增员 (67)20.个人变更登记-减员 (69)21.个人变更登记-增减员原因修改 (70)22.个人变更登记-内部调动 (71)23.个人变更登记-医疗在职转退休 (73)24.农转非延迟补缴-农转非延迟补缴信息申报(普通单位版) (74)25.农转非延迟补缴-农转非延迟补缴信息报盘(普通单位版) (76)26.工资核定-工资导入(普通单位版) (77)27.工资核定-工资变更 (78)28.工资核定-工资核定(街道版、职介人才版) (79)29.工资核定-四险二次基数采集(普通单位版) (81)30.基金收缴-医疗月报生成 (82)31.基金收缴-四险月报生成 (83)32.待遇支付-个人待遇支付信息采集 (84)33.待遇支付-个人待遇支付信息报盘 (85)34.待遇支付-银行账号采集信息查询 (86)35.待遇支付-临近退休人员查询 (87)36.待遇支付-支付失败回盘 (88)37.待遇支付-支付失败信息查询 (89)38.数据交换-单位内数据导入 (90)39.数据交换-单位内数据导出 (91)40.数据交换-单位基本信息报盘 (92)41.数据交换-个人新参保信息报盘 (93)42.数据交换-个人续保、减员信息报盘 (94)43.数据交换-外埠延期缴费人员增员报盘 (96)44.数据交换-公费医疗补充医疗保险信息报盘 (98)45.数据交换-医疗基础数据导入 (99)46.数据交换-四险基础数据导入 (100)47.数据交换-单位变更信息报盘 (101)48.数据交换-个人变更信息报盘 (102)49.数据交换-定点医疗机构导入 (104)50.数据交换-导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 (104)51.个人补缴-个人补缴申请(普通单位版) (105)52.个人补缴-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普通单位版) (106)53.个人补缴-补缴申请查询(四险)(普通单位版) (108)54.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 (109)55.报表打印-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资格认定登记表 (110)56.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111)57.报表打印-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112)58.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113)59.报表打印-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资格认定变更表 (114)60.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115)61.报表打印-公费医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资格变更表 (116)62.报表打印-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 (117)63.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118)64.报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120)65.报表打印-在职转退休明细表 (121)66.报表打印-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打印 (122)67.报表打印-内部调动打印 (123)68.报表打印-北京市灵活就业的本市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申办单(街道版)12469.报表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申请单(普通单位版、职介人才版) (126)70.综合查询-单位基本信息 (127)71.综合查询-个人基本信息 (129)72.窗口 (130)73.帮助-关于 (130)四、手工报销 (131)1.文件-退出 (131)2.视图-公民身份号码升位 (131)3.视图-医保联系人管理 (132)4.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 (133)5.医疗费用录入-急诊留观费用录入 (137)6.医疗费用录入-门诊特殊病费用录入 (141)7.医疗费用录入-住院费用录入 (144)8.医疗费用录入-外阜门诊诊疗费录入 (147)9.数据报盘-生成普通门诊报盘文件 (149)10.数据报盘-生成住院、门诊特殊病报盘文件 (150)11.数据报盘-生成急诊留观报盘文件 (151)12.数据报盘-生成外阜门诊诊疗费用数据报盘文件 (153)13.数据回盘-医保支付信息回盘 (154)14.退休社会化管理-红名单管理(街道版) (155)15.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已上传费用录入 (156)16.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生成上传报盘文件 (160)17.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已上传费用审核表查询 (161)18.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上传数据手工报销盘历史查询 (163)19.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上传费用录入信息查询 (164)20.综合查询-单位基本信息 (165)21.综合查询-个人基本信息 (166)22.综合查询-医保支付信息查询 (167)23.综合查询-手工报销审核单历史查询 (168)24.综合查询—外阜门诊诊疗费用审核单历史查询 (171)25.综合查询-手工报销报盘历史查询(普通门诊) (174)26.综合查询-手工报销报盘历史查询(住院、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 (175)27.综合查询-外阜门诊诊疗费用报盘历史查询 (176)28.综合查询-手工报销费用录入信息查询 (177)29.综合查询-外阜门诊诊疗费用录入查询 (178)五、系统管理 (179)1.文件-退出 (179)2.权限管理-用户管理 (180)3.参数设置-社会平均工资 (181)4.参数设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82)5.参数设置-公费医疗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83)6.参数设置-大额医疗互助缴费比例 (185)7.参数设置-基本医疗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86)8.参数设置-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87)9.参数设置-养老保险缴纳比例 (189)10.参数设置-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190)11.参数设置-工伤保险缴纳比例 (191)12.参数设置-生育保险缴纳比例 (193)13.参数设置-养老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94)14.参数设置-失业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95)15.参数设置-工伤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97)16.参数设置-生育保险保底封顶比例 (198)17.参数设置-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四险上下限基数 (199)18.参数设置-最低工资 (201)19.帮助-关于 (202)六、系统退出 (202)七、系统卸载 (202)1)业务描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先到单位所属区县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北京地区历年社保基数表(更新到2020年7月)

北京地区历年社保基数表(更新到2020年7月)

退休人 员:不
缴费
退休人 员:每 人每月
3元
70岁以下 (含生日当 月):100元
/月 70岁以上 (生日次 月):110元
/月
在职人员:9.8%+1% 其余缴纳比例不变。
7855
7855
106168
生育、医疗缴
养老、失 业、工伤 缴费基数
上限
费基数上限 【2019年12月 起生育、医疗
合并为医疗 (含生育)保
险】
480
567 1131 1635 2036 1635 2036 2395 2395
2755
3071 3444 3932 3932 3932 5182 6011 7087
7087
8202 9024 9966 11178 11178 12111 12603 14016 15669 17379 19389 19389 19389 21258 23118 25401 25401
23565
-
-
-
3444 3932 3932 3932 5182 6011 7087
7087
8202 9024 9966 11178 11178 12111 12603 14016 15669 17379 19389 19389 19389 21258 23118 25401 25401
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一览表
年度
1992.10-1992.12 1993.01-1993.12 1994.01-1994.12 1995.01-1995.12 1996.01-1996.03 1996.04-1996.12 1997.01-1997.12 1998.01-1998.06 1998.07-1998.12 1999.01-1999.12 2000.01-2000.12 2001.01-2001.12 2002.01-2002.03 2002.04-2002.12 2003.01-2003.03 2003.04-2004.03 2004.04-2005-03 2005.04-2005.12 2006.01-2006.03 2006.04-2007.03 2007.04-2008.03 2008.04-2009.03 2009.04-2009.12 2010.01-2010.03 2010.04-2011.03 2011.04-2012.03 2012.04-2013.03 2013.04-2014.06 2014.07-2015.06 2015.07-2015.09 2015.10-2016.04 2016.05-2016.06 2016.07-2017.06 2017.07-2018.06 2018.07-2019.04 2019.05-2019.06 2019.07-2019.11

北京社保补差

北京社保补差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京社保发[2010]40号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2009 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0年7月正式公布,由于今年的发布时间晚于往年,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待遇水平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89 号)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新社平),现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10月至12月。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 元、2422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QUOTE:【批注:这是对于我们单位来说适用的补基数差计算标准。

主要涉及“两头”人员。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北京市30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设计

北京市30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设计

北京市30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一、用人单位新参保登记二、在京首次新参保职工社保登记三、办理在京已参保职工社保关系增减员四、参保人员死亡减员办理五、个人信息变更六、河北燕达医院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七、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办理社保业务工作注意事项八、社保企业版补缴社会保险费操作九、社保网上平台申报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十、社会保险银行缴费十一、建筑企业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十二、职工(非机关事业)申领社保待遇信息采集十三、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在职转退休十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职转退休十五、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含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十六、参保职工工伤信息登记十七、申领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十八、申领非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十九、工伤职工增减二十、工伤职工转移二十一、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二十二、生育津贴申领二十三、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二十四、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二十五、二次申领社会保障卡二十六、社会保障卡补(换)卡二十七、社会保障卡发卡进度查询二十八、个人权益记录自助查询打印二十九、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手续(非机关事业)三十、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手续(非机关事业)具体内容见《北京市30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

北京市30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第一部分社会保险登记一、用人单位新参保登记一、签订银行缴费协议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相关证照)到北京市社会保险16家合作银行(银行名单详见“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csibiz,以下简称“社保网上平台”),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合作银行签订银行缴费协议一式2份并复印1份(协议文本名称、式样和办理手续或略有不同,由各合作银行提供安排)。

二、网上登记单位信息已实行“五证合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网上登记,如发生用工行为,可随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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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表说明: 1.此表一式二份,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各一份;
2.支付原因: ①还欠费后补支; ②未能及时申报而补支; ③正常调整补支; ④上年社平工资调整补支; ⑤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填写时请填写项目对应代码。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装订线………………………………………………………………………………………………………………………………………………………………
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工表四)
报表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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