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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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行新医保政策后参保人就医行为、认知、满意度及影响因素研究的开题报告

深圳市实行新医保政策后参保人就医行为、认知、满意度及影响因素研究的开题报告

深圳市实行新医保政策后参保人就医行为、认知、满意度及影响因素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2018年7月1日起,深圳市开始实行新医保政策,参保人员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医疗保险待遇。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深圳市市民的就医行为、认知以及满意度,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深圳市实行新医保政策后,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认知以及满意度,以及影响这些因素的相关因素,从而为医保政策的优化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深圳市实行新医保政策后,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认知以及满意度,并分析影响这些因素的相关因素,为医保政策的优化和完善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内容:(1)深圳市实行新医保政策后,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分析,包括就诊频次、医院选择等方面。

(2)深圳市实行新医保政策后,参保人员的认知分析,包括医保政策的了解程度、认知水平等方面。

(3)深圳市实行新医保政策后,参保人员的满意度分析,包括医保待遇、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4)影响上述三个因素的相关因素分析,包括参保人员的人口统计学特征、疾病情况、就诊费用等方面。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选择深圳市不同区域、不同人群作为研究对象。

研究采用SPSS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频率分析、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等方法,分析就医行为、认知、满意度和影响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旨在研究深圳市实行新医保政策后,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认知以及满意度,以及影响这些因素的相关因素。

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1)对于医保政策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进一步提高医保政策的实施效果。

(2)对于深入了解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认知以及满意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保待遇,提升广大市民的就医体验。

(3)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参保人群的特点和需求,为医疗资源的配置提供参考。

五、研究进度安排本研究的进度安排如下:1、文献综述 2019.9-2019.102、问卷设计 2019.11-2019.123、问卷调查 2020.1-2020.24、数据分析 2020.3-2020.45、论文撰写 2020.5-2020.66、论文修改 2020.7-2020.87、完成答辩 2020.9六、预期成果1、得出深圳市实行新医保政策后,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认知以及满意度,并分析影响因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深府办函〔2022〕117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1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属于国家、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确定,以及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按缴费基数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月计入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标准为2021年本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

仍在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在个人账户、门诊特定病种等门诊待遇及就医的基础上,新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比例和限额支付:(一)统筹基金支付比例:1.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用耗材:一级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2.乙类药品:一级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政策培训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政策培训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政策培训2023.9.27目录出台背景参保筹资就医及待遇案例分享《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共有8章85条。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同时废止。

出台背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医疗保障,提出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

国家、广东省陆续出台医疗保障政策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

制度框架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三重保障”机制ü更符合国家、省的统一规范要求ü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ü更好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障权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大病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本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5563元/年、12964元/月(四舍五入)本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u 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本市2021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5904元与职工医保缴费有关与居民医保缴费有关与享受待遇有关重要数值u 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u 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筹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群参保形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其中:划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职工一档本人月工资收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的60%-300%)8%(单位6%,个人2%)2%职工二档2%(单位1.5%,个人0.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一档本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的60%-300%)8%(个人)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工一档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8%(失业保险基金)2%工伤残退职工职工一档工伤职工伤残津贴8%(工伤保险基金6%,个人2%)2%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职工一档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的60%-300%8%(个人)2%职工二档2%(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的人员职工一档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的60%6%(个人)缴费期间不划入个账,缴足年限后的次月起按251元/月划入个账职工二档2%(个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群参保形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备注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居民医保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5904元1.8%(个人0.6%,财政补助1.2%)每年9月参保: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医保费。

深圳社保新政策

深圳社保新政策

深圳社保新政策深圳社保新政策是指深圳市针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和调整措施。

这些新政策旨在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和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社保新政策的背景、调整内容和影响。

一、背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深圳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与日俱增。

然而,旧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的要求,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

因此,深圳市政府决定推出社保新政策,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发展阶段。

二、调整内容1. 保险类型扩大根据新政策,保险类型将进一步扩大。

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外,还将增加生育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这些保险的覆盖范围将更广,保障力度也将更强。

2. 缴费比例调整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利益,新政策将对社保缴费比例进行调整。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将有所提高,以提高养老金和医疗保障水平。

同时,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将有所下降,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3. 保险待遇提高根据新政策,社会保险的待遇将有所提高。

养老金将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医疗保险将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负担。

三、影响1. 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深圳社保新政策的实施将大大提升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使他们在医疗、养老、失业等方面享受到更好的保障待遇。

这将有助于提高民生福利,增加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 促进消费升级社会保障的提高将为居民提供更大的消费能力,从而促进消费升级。

居民不再为医疗、养老等问题而担忧,能够更加安心地消费,提高消费质量和品质。

3. 缓解劳动力短缺问题新政策在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上下了一番功夫,这将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就业和劳动力的流动。

这有助于缓解劳动力短缺的问题,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总结起来,深圳社保新政策的出台将对深圳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探索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探索
本文探讨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与探索。首先,加强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通过建立规模较大、技术领先的网络系统,为参保职工提供方便的服务,并为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其次,不断改进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采用因地制宜、从易到难、逐步改进的办法,门诊费用主要有两种结算方式,住院费用结算方式则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此外,还建立了实时联网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并利用因特网技术组建了医疗保险电子商务中心系统。这些改革措施旨在提高医疗保险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各项医改政策的具体落实。然而,本文并未直接提供2023年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的全文内容,而是聚焦于相关改革与探索的讨论。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住院医疗保险和特殊医疗保险三种形式。

用人单位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具有深圳市暂住户口的职工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当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应当参加特殊医疗保险。

第四条政府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遇到特殊情况,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五条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是深圳市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社保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社保局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下列标准缴交医疗保险费:(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的综合医疗保险费,按其月工资总额的9%缴交,其中财政或用人单位缴交7%,职工个人缴交2%;职工缴费用工资不得低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300%,超过部分免交医疗保险费。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历史进程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历史进程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历史进程医疗保障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由于各种原因,医疗保障制度是城乡分离的,城镇和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过程.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历程;背景原因建国初期,我国效仿前苏联模式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其中包括公费医疗及劳保医疗,这是一种对城市就业人口“政府全包型”的医疗制度,它属于“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能够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体措施1、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根据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建立起来的。

政务院《指示》明确规定国家对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制.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卫生机构,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比例分配,统收统支,不能分给个人。

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费或住院期间经医师处方的药费,由医疗费拨付,住院的膳食费、就医的路费由个人负担。

1952年8月,政务院又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在乡干部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同时,为了控制用药与不必要的检查,国家还制定了十一类西药和大部分中成药的基本药物目录、大型设备检查的规定及公费用药报销范围.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享受对象实行的一种免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公费医疗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因此,这项制度实质上是国家或政府保险型的保险制度。

2、劳保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是根据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及1953年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其适应范围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工厂、矿场、铁路、航运、邮电、交通、基建等产业和部门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时,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食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劳保医疗制度是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另一种福利型医疗社会保险,它是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企业职工实行免费、对职工家属实行半费的一种企业医疗保险制度。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12•【字号】深社保发[2002]48号•【施行日期】199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2月12日深社保发[2002]4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1999年8月23日深社保发[1999]68号)为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加条件(一)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参加人员)。

(二)参加人员必须持有深圳特区常住户口(与申请人同一户口本)。

(三)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跟随父母生活的申请人的子女。

(四)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一直无工作无收入,依靠申请人赡养的父母及配偶。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市属家属统筹医疗。

二、资金筹集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地方财政每人每月补贴一部分,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参加人员人数从单位福利费中每人每月资助3元,参加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元。

个人及单位所缴款由市社保局每季度一次从各参加单位提供的银行帐户上托收。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并鼓励、支持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用人单位所属在职人员、本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和具有本市户籍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

第四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关于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中累计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问题

关于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中累计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问题

关于《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中累计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问题的讨论2011年7月1日,我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正式颁布实施,《社保法》的出台要求各地与之冲突和矛盾的政策应予以调整或废止。

根据《社保法》要求,我市对现行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进行了修订。

5月4日,我市公布《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

其中第13条、20条关于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长短、连续缴费年限中断后所享受待遇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社保局作为政策的执行和操作部门,愿从专业部门的角度参加讨论,对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广大公众更多地了解医疗保险,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一、国民医疗保障制度类型国家通过建立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当国民患病就医时,给予经济帮助,避免国民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影响其生命健康,各国医疗保障制度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表1)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医保类型二、我国实行以缴费为主结合部分福利的医疗保险制度我国现阶段实行以缴费为主结合部分福利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遵循以下规则:(一)社会共济。

由于疾病不可能在所有人中同时发生,因此,经济互助就成为可能。

即:参保人中未患病参保人所缴纳的医疗费,可以集中起来给患病参保人使用,从而分担患病参保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实质是在参保人群实行经济互助,政府财力给予一定资助,共同分担疾病风险的一项制度。

(二)大数法则。

参保人数越多,筹集基金越多,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每个参保人所需承担的缴费也会降低,参保人数越少则反之。

(三)权利义务对等。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以缴费为主的保障制度,对职工等有能力缴费的人员必须缴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缴费能力不足或无能力缴费的人群,如:非从业居民、农业居民、低收入人群、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国家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鼓励帮助其参加医疗保险。

因此,无论何人要享受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必须履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义务。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粤劳社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11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水平。

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取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5%,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6万元。

(二)建立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激励机制。

实行待遇水平与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挂钩,连续参保缴费2年以上的,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代参保人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用于支付参保人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

二、全面推进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制度各市要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和物价局《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要求,坚持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待遇保障低水平、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工作方法量力而行、梯次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测算,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实施普通门诊医疗保障。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9月4日深圳市政府七届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9月7日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与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两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基金管理、待遇保障、就医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本市医疗保障制度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障工作,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障工作。

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有关医疗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比例、医疗保障待遇等做相应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家和广东省对医疗保险缴费、待遇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参保筹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者二档。

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费率逐步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过渡。

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困境与探索

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困境与探索
收 稿 日期 :0 1 7 5 2 1 —0 —2 ( 任 编辑 责 叶 向明 )
累积计算的问题 。但是折算 比例系数过高 ,而且不能通
Hale Waihona Puke 转, 统筹基金不能随同转移。”
长 三角 模式 的创 新之 处 在 于无 需补 缴 保 费差 额 或按
《 镇江市社会 医疗保险办法》 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 “
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具有劳动关系或具备一定经济能力 的情况下 , 需转入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 应以转入时
上年度全省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 费基数 ,按 4 %的 比 例补缴足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 间的保 费差额后 ,其缴 纳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可按统账结合基 本 医疗保 险的缴 费年限予 以累计计算。”
的缴费年限予以累积计算 ,制度设计更加人性化。但是
必须指出,这种人性化的设计显然与转移接续 的险种相 同、各个统筹地 区缴费水平 相近有密切关系。长三角模 式对流动就业人员在原统筹地 区积累的统筹基金并没有
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缴费年限,借此消除了流动就业
人 员 享受 新 的基 本 医 疗保 障制 度 待 遇 的缴 费年 限 门槛 。 但 是 镇江 模 式所 能适 用 的范 围较 窄 ,多 数 地 区 尚不具 备
不 可避 免会 遭 遇 一段 基 本 医疗 保 障 空 白期 ( 结 原有 基 终 本 医疗 保 障关 系后 至建 立新 的基 本 医疗 保 障关 系 前 的一 段 时期 ) 在 空 白期 内一 旦 生 病 , , 没有 任 何 医疗 保 障 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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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折算缴费年 限,对流动就业人员在原统筹地区积累

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

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

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是指深圳市政府为了保障广大市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运作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政策。

该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

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圳市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全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市民都有权参保。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基本医疗费用,并在政府的支持下不断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使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的保障。

第二,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深圳市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采取分类管理的方法,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功能和服务能力,分为三个级别:综合医院、区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规经营,提供规范、高效的医疗服务。

政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推行医院分类管理和综合评价制度,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深圳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

政府通过定期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保障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深圳市加强了对医疗质量的监管和评估,建立了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推行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评价制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政府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五,基本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加强对基本医疗服务的管理,推行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措施,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科学健康素养。

政府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基层医疗机构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基本医疗服务。

总之,深圳市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是为了构建全面、适应、普惠、高效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09月04日15时56分261主题分类:劳动人事“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八月十三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认的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审核、评定、签约、管理等工作,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对其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医院、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符合《办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条件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其注册登记地址以外的分支机构,应由医疗机构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对内服务的卫生所室,除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其所属单位全部职工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可优先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投入运营半年以上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和正式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二)具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要求80%以上的医疗服务设施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的药品。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之网上医保标准化系统的实现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之网上医保标准化系统的实现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之网上医保标准化系统的实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梁炳球一、引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分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层次。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其管理的核心是费用结算,由于医疗保险管理有人群大、约定医疗机构多、网点分布地域广、费用记账频度高、实时响应要求快、服务时间24小时不间断等特点,对其信息化管理要求高,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集政府管理职能、社会化服务功能、金融管理模式为一体的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

为了让深圳市的职工更加方便地享受医疗保险,需要与数百的社康服务中心、数十家企业门诊部、数百家约定药实现医疗保险联网。

网上医疗保险系统采用电子商务模式(B2B2C)实现了医疗保险记帐管理。

各约定医疗网点可以可以自行上因特网,医疗保险服务网点数量可以迅速增加,以满足职工医疗保险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另外,网上医疗保险系统可以突破地域的界限,约定外地的医院进行转诊的医疗保险记帐操作。

例如,可以约定广州、东莞、惠州等地的医院为本市职工进行转诊治疗,并进行医疗保险记帐。

二、系统网络结构和软件平台网上医疗保险系统总体架构采用了流行的B/S(Browser/Server),Server端包括了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采用3台PC服务器为Web Server 服务器和Websphere 服务器,后台DB2数据库服务器采用AS/400 I595服务器,PC服务器作为应用服务器放置在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局域网中。

PC应用服务器、代理服务器和其他工作站通过交换机相连,使用TCP/IP网络协议,PC应用服务器和AS/400 I595后台数据库服务器采用TCP/IP协议相联。

代理服务器采用高配置PC服务器,在代理和路由之间配置防火墙,隔断外部网络攻击。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购药行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广东省近年来出台的关于门诊特定病种、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就医管理办法》),以更好适应国家、广东省有关要求,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群众的就医需求。

二、主要内容本《就医管理办法》分为5章32条,分别为总则、本市就医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附则。

对比现行的就医管理要求,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提升参保人市内就医便利程度《就医管理办法》完善优化了参保人的市内就医管理服务。

一是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就医机构范围。

将“选1”模式优化为“选1送N” 模式:原先参保人只能选定一家社康机构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就医的机构,现调整为参保人选定一家社康机构后,该机构所属的结算医院及其下设的所有其他社康机构都自动成为其普通门诊统筹就医机构。

二是延长普通门诊就医转诊的有效期为30日,可以多次就诊使用,部分特殊疾病的转诊有效期可以延长至1年,相较于目前只有3天的转诊有效期并仅限当次使用的管理要求更灵活宽松。

三是扩大门诊特定病种就医机构的范围。

经认定为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8种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原先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只能在其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社康机构就医,调整后还可以另外选定包含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在内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优化参保人异地就医管理制度《就医管理办法》优化完善了参保人异地就医的条件和流程。

一是规范异地就医备案人群,明确异地就医原则。

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或者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可以根据病情需要在备案的就医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或者转入的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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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额 费用 包 干 。 I 建 立 医疗 保 险社 会 化 服 务 网 络 , 便 偿 付 ; 是 少 数 精 神 病 人 长 期 住 院 , 行 办法 , 方 四 实 把国家和本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 时 还 同
第 二 次 是 l9 7年 7月 ~1 9 年 4月 。 以市社保 局和定点 医疗 机构双 方 法人代 9 8 9 搞好 医保管理工 作 的基本 功之一 就 是 要 建立 起 医疗 保 险 社会 化 服 舟 网络 这 第 一 次实 行 的结 算 办 法 基 本 可 以 . 也存 表 签订 书面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 , 为违 但 作 在 一 些 问 题 : 是定 点 医 院想 办 法 把 普 通 规 处 理 的依 据 ( 有 7 4 条 ) 一 共 章 O 。 个 网 络 由 两部 分 组 成 ; 是 提 供 医疗 服 务 一 的 载 体 ( 点 医疗 机 构 )二 是 电脑 化 管 理 病 人 的住 院 费用 控 { 在 “ 准 内 , 定 ; 6 j 标 以 争取 3 1 明确界定平均住院人次费用偿付标 . 的技 术 保 证 。 目前 市 医疗 保 险 定 点 医 得 到 全额 偿 付和 节 约 部 分 奖励 5 , 全 0 导致 准 所包 括 的 范 围及 具 体 条件 疗 机 构 共 有 2 4家 , 中 定 点 医 院 7 1 其 1家 、 病 人 的 利 益受 到 损 害 ; 是特 殊 病种 住 院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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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 年第5 总第17 02 期( 6 期)
深 圳 市 职工 基 本 医疗 保 险管理 工作 的探 索
欧 水 生
( 圳 市社 会 保 险局 , 东 深 圳 5 8 2 ) 深 广 1 0 6
[ 中图 分 类 号  ̄ 8 0 64 F 4 . 8 [ 文献 标 识 码 j A [ 文章 编 号 ] O 4 6 3 2 0 ) 5 2 1 2 l0 —4 6 ( 02 0 —0 8 —0
个平 均人 次 费用 标 准偿 付 ; 此 基础 在 () 超 构就诊 既方 便 了参保职工 , 又有利 于促 决 定 采 取 3项 改 进 措 施 : 1 取 消 原 定 按 8 上 , 出 部 分 由定 点 医 院 和社 会 保 险 局 拄 5或 4: 6的 比侧 分 担 ( 按 4: ) 促 现 6, 进 定 点 医疗 机 构 展 开 竞 争 。 个 特 殊 病 种 发 生 的 医疗 费用 单 独 偿 付 的 5 ; 对 2 不 断探 索 和 改 进 医 疗 费用 结算 办 法 办 法 , 为 把 普 通 病 种 台 井 , 各 定 点 医 使 定 点 医 院 自觉 把 好 转 诊 关 。 三 级 医 院 改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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