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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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的企业制度 二:有效的市场竞争 三:规范的政府职能 四:良好的社会信用 五:健全的法治基础
配合国家宏观 调控,稳定市场, 保持经济的稳定发 展。
市场机制失灵现象
经济周期波动失衡
物价波动大
市场机制失灵的危害
一:市场机制失灵导致资源的浪费,低效率 的配置资源,资源的浪费使经济得不到应有的增 长,从而也降低了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二:市场失灵还会影响社会的安定,过高的 失业率或者过度的收入分配不公平都极易引发 社会的动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谨慎干预是对国家干预 更高层次的要求 第一,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 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型力量 第二,国家干预不可成本大于收益 第三,国家干预不可违背经济法所追 求的经济自由、经济公平、经济效率、 经济安全等价值目标
政府过度干预的危害
假如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 “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 合理需要时,其结果不仅不能纠正市场失 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政 府的过度干预,只会导致“政府失灵”, 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 必然是雪上加霜,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 灵。
政府适度干预的要求是什么呢?
正当干预是适度干预原则对国家干预的 最基本要求
首先,国家干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 行。哈耶克说,“政府的全部活动应该先确定并 有公开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使人们明确地 预见到特定情况下当局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 据这些认知规划自己的行为”,因此,国家只能 在经济法事先确认的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干预经济, 不得随意扩张。 其次,国家干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 行。 第三,国家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虽然经济法学界对于国家干预基本 原则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 巨大的差异,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干 预市场必须是适度的!要充分发挥市场 机制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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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市场干预的历史

各国制订了一些以适度干预为核心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如在 国家干预过度的情形下,英美等国推行私有化改革并颁布了旨在 克服国家干预过度的产业政策法;在推行私有化过程中出现国家 干预不足的情形时,美国等国又加强货币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 并制订了某些用以强化国家干预的特别法案。 1992年中国开始推行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的的 改革,要求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增 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干预)能力,缩减国家的微观管理职能。 与此相应,经济法也适时地调整了自己的方向,把调整对象重新 界定为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把基本原则修正为适度干预, 把自已的任务定位为维护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
干预市场机制失衡的政府

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程度 自然有所不同,干预适度与否只能放在特定国家 的特定历史背景下来讨论。在当前中国的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有特殊的 理论含义和实践意义。 西方国家大体上是从国家不干预发展到国家 干预的,而我国的情况则恰恰相反!我国的国家 干预是从全方位干预发展到目前确立的适度干预。 同为适度干预,我国目前应该确立的适度干预与 西方国家的适度干预来自于截然相反的方向。
政府干预市场正常运作的边界在哪里呢?

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漆多俊 一是计划原则,一是反垄断原则——邱本 经济民主,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王保树 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史际春、邓峰 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原则,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 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原则,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 导企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并认为责、权、 利、效相统一——潘静成 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原则,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 保护多种经济成分不受侵犯原则,贯彻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 贯彻自由、公平、平等原则,贯彻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 则——贺荣芳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 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李昌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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