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食品检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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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
室食品检验回避制度
1 目的
建立食品检验回避制度,就是为实现公平公正防止在食品检验中可能发生的营私舞弊现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中心食品检验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包括采抽样人员、检验人员、报告编制人员、评价人员等。
3 职责
3.1 中心办公室负责登记和受理各类食品检验业务工作的计划。
3.2 质量管理科负责具体的食品检验回避。
3.3 回避申请由中心分管领导批准。
4 工作要求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人员应主动回避:
4.1.1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检验;
4.1.2 本人与客户或与委托检验项目有利害关系;
4.1.3 参加过初次食品检验的复检事项;
4.1.4 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食品检验项目。
4.2 回避的提出和实施:
4.2.1 自行提出回避,由其所属的食品检验机构决定;
4.2.2 客户要求检验人员回避,向食品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4.2.3 客户对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委托;
4.2.4 有提请和批准的相关记录。
5 支持性文件
5.1 主席令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5.2 卫监督发〔2010〕29号附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