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民发200920号
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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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示范活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民发[2009]19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3.02【实施日期】2009.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示范活动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09〕1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作为省政府的重点民生实事之一,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要求,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我省全面启动实施,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示范活动。
此次示范活动省重点抓珲春市等7个县市,各市、州要至少抓一个区或县(市),未列入示范点的县(市、区)也要按照示范活动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示范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城乡医疗救助示范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纳入到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要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难题。
现将《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示范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示范活动方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全面实施《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推进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示范活动。
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全面启动新的医疗救助制度为目标,以“完善制度、规范运行、搞好衔接”为重点,全面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推动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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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吉民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09〕20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与审计局:为稳定、持续、有效地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为稳定、持续、有效地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根据民政部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09年开始,将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农村低保金)发放方式调整为按季发放。
具体方案如下。
一、按季发放工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我省农村低保制度自2005年建立以来,对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当前我省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实行年审制,低保资金发放方式还是按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方式跨年度发放,无法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急需调整。
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策,国家和省级财政加大了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金达到4.33亿元,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540元,为全面实施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打下了良好基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一村一名大学生”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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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一村一名大学生”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一村一名大学生”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财审局:现将《吉林省2009年“一村一名大学生”就业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吉林省2009年“一村一名大学生”就业工程实施方案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转发吉林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项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项工程”重要任务分解的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9〕31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35号)要求,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建功立业,制定“一村一名大学生”就业工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选聘“一村一名大学生”协助村“两委”工作。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择确定10%的行政村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就业工程(以下简称“大学生就业工程”)计划。
二、组织机构吉林省“大学生就业工程”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协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具体承办选聘工作,负责管理指导、组织协调和相关政策发布。
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人才中心(以下简称“各地人才中心”)为开展大学生就业工程的实施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学生就业工程”具体组织实施,并在省人才中心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选聘方式采取公开、公平、择优选聘、统一调剂、协议管理等方式,落实2009年大学生就业工程工作。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0262633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0c78351.png)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吉人社薪字[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9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吉人社薪字〔2009〕1号)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09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09〕5号)要求,为稳步推进《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称“一法两条例”)贯彻落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省里决定从3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集中利用三个月时间,在全省继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结合开展“春风行动”和“2009年农民工维权行动”,不断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贯彻实施的工作力度,以民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建筑业、制造业、采矿业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稳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
二、工作措施(一)深入开展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
省里定于3月9日至15日,在全省组织开展“春暖行动宣传周”活动,并于3月11日组织全省联动的“春暖行动宣传日”活动。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深入到使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施工现场及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通过现场提供咨询、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开设专栏等多种形式,大造舆论声势,广泛宣传开展“春暖行动”的重要意义及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农村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增加劳动合同法律知识等内容,提高企业和广大农民工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认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0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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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09〕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的政策措施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就业扩大,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城乡居民收入较大幅度增加,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当前,我省正处在逐步克服金融危机影响、经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艰巨。
今年又适逢建国60周年大庆,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对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适当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从2009年7月1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月人均190元提高到214元;全省人均补助水平由月人均150元提高到170元。
具体标准和补助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按照“控面提标”的原则落实。
增支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二、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由月人均183元提高到257元。
各地失业保险金的最低标准由省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积累等情况,分档统一确定。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526a2f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92.png)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吉民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10〕46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严格申请审批程序,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严格申请审批程序,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低保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城乡困难家庭。
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按户予以保障,不得按人保障。
各地在认定低保对象时,要按照户籍条件、家庭财产条件、家庭收入条件,认真操作,严格把关。
第三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在城镇行政区域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城市居民。
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困难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
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
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7f08763ddccda38376bafd2.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发表日期:2011年8月1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index.asp?xAction=xReadNews&NewsID=67932吉政办发[201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为做好全省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城市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单位和个人房屋,公共利益的确定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房屋征收主体必须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机构和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作出规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房屋征收工作需要的,可聘用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也可以聘用提供房屋征收服务的企业从事劳务性工作,征收服务的劳务报酬从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但不得挤占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
四、《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送交审议的年度计划。
鉴于2010年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闭会,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可申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补充审议年度计划。
五、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一般应包括:(一)房屋征收范围与实施时间;(二)征收补偿费用筹集情况;(三)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情况的调查结果;(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一般应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五)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六、市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事先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同意。
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反对征收补偿方案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关于印发《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4890c46137ee06eff9184c.png)
关于印发《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房〔2009〕11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为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附件: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二○○九年七月十三日附件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确保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合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非住宅房屋,包括工业、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合理使用的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评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值,应当评估其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不含违章建筑。
第四条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第五条评估要遵循合法原则,非住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为依据。
无房屋权属证书,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的,按规划批准用途评估。
规划现状图件或档案记载证明是1984年1月5日前的房屋,按证据证明的用途、面积评估。
第六条评估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能采用两种方法的应当选择两种方法进行评估。
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不能高估取得土地成本,开发成本,有关税费,利润,不应低估折旧。
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净收益和报酬率不应过高或过低。
采用市场法评估时,应当选取与评估对象最为类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不能选取过低或过高的交易实例做可比实例。
第七条评估闲置的非住宅房屋的,应当评估其正常经营或正常使用的价值。
第八条非住宅房屋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管网的费用,应当以被拆迁人提供的缴费凭证做为依据,并在报告中说明。
第九条非住宅房屋有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等),应当考虑特许经营权的权益价值。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支出预算安排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支出预算安排的紧急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f5ed3f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87.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支出预算安排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吉政办明电[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支出预算安排的紧急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保民生、促增长,2009年我省将继续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各级政府要统筹考虑,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妥善安排好2009年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支出预算。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应对严峻的就业形势,2009年我省继续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以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为重点,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加大技能培训力度,积极促进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农民工以及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子女等就业;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援助机制,强化10万个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促进困难群体实现稳定就业。
为保证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资金需要,省里将继续下达各地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建议数,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省里有关要求,切实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就业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按照国家规定,“特定就业政策”中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偿还并轨开行贷款本息补助政策2008年底执行到期,但政府承债“4050”并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可执行到2011年底。
各地要严格把握此项政策,在保证就业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
二、统筹安排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2009年我省将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城市月人均由130元提高到150元,农村年人均由540元提高到700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ae663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43.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委、省政府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有关政策精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实际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一)启动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每个行政村安排一名高校毕业生协助村委会工作。
在村工作期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当地政府共同负担。
(二)启动实施“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项目,今明两年每个社区选派一至两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聘用期间,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当地政府共同负担。
(三)对到农村乡(镇)以下学校和医院从教、从医的高校毕业生,与县级教育、医疗行政部门签订任职协议书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偿学费或助学贷款。
(四)对于面向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就业、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视基层工作年限在公务员考录时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报考研究生适当给予优惠政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四季度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情况的通报-吉政办函[2010]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四季度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情况的通报-吉政办函[20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76bd54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08.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四季度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情况的通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四季度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用情况的通报(吉政办函〔2010〕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2009年第四季度,省政府门户网站共采用各地、各部门报送信息7595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共开展网上直播3场,组织在线访谈10次,链接市县、部门网站专题专栏7个,与各地、各部门合作共建专题更新信息8523条。
现将第四季度信息采用排名情况予以通报。
详细信息采用情况可登陆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查询。
二○一○年一月七日2009年第四季度各地各部门信息采用情况统计市(州)政府排名单位信息采用在线访谈网上直播共建专题链接专题计分季度报送采用计分计分计分计分得分1通化市政府61328338408375100 123152白山市政府847304168050718010090103吉林市政府19134313805 347072754延边州政府6332432845403068755长春市政府78137342356辽源市政府462136162016207松原市政府3111217257258白城市政府1601066009四平市政府2848146546510长白山管委会158250250县(市)政府排名单位信息采用在线访谈网上直播共建专题链接专题报送采用计分计分计分计分计分得分1通榆县505 179 5270200 5470 2前郭县377 110 119038305020 3309 74 90529753880 4靖宇县379 72 84021903030 5集安市320 150 127015052775 6365 130 26202620 7九台市1132 275 18951895 8图们市486 137 18501850 9378 114 17101710 10洮南市354 270 13501350 11东丰县268 95 13401340 1294997 1165116513柳河县512166 1020102014梅河口市1156487087015302 107 840840 16江源区308 148 815815 17安图县313 78 390370760 18145 75 475100 575 19长岭县157 81 425425 20珲春市158 51 330330 215322 330330 22龙井市174 41 275275 23敦化市109 31 235235 24202 41 205205 25德惠市6128 180180 26辉南县5828 140140 274517 135135 28临江市4717 125125 29镇赉县4124 120120 30154 14 115115 31舒兰市7320 100100 32扶余县102 178585335415757534梨树县6410707035桦甸市69107070363913656537蛟河市425055538永吉县55505039559454540大安市285252541和龙市715252542省政府部门排名单位信息采用在线访谈网上直播共建专题链接专题计分季度报送采用计分计分计分计分得分1省农委43105030027402004290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51470300273031003省监察厅7333585900100025854省公安厅15285 177520605省统计局4622210 130515156省安监局191726530072010207省林业厅81403001756158省工商局322623050330610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81730530060510省民政厅10724030054011省商务厅124724007547512省文化厅261646546513省旅游局14942042014省卫生厅9615025040015省畜牧业管理局74403003537516省水利厅10453003451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2930030018省环保厅481219019019省科技厅151801802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1205017021省新闻出版局441214014022省交通厅132808023省中医药管理局799656524省经济技术合作局99606025省公务员局2505026省财政厅579454527省民委22454528省粮食局12404029省物价局2210253530省审计厅44202031省国土资源厅15202032省教育厅244202033省地税局11151534省质监局55101035省人口计生委322101036省司法厅2115537省人防办15538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115539省能源局115540省发展改革委41省广电局042省体育局043省法制办044省外办45省国资委46省监狱管理局0直报单位排名单位信息采用在线访谈网上直播共建专题链接专题季度报送采用计分计分计分计分计分得分1吉林大学行政学院1958195897908900186902省财政监督局3737185979099753省信访局657565754省气象局115558058855中国日报记者站586558656省科技厅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处0509550957吉林日报特约记者262613508省中小企业信息服务中心0129512959长春市政府办信息处772480080010省地方志2260011省残联20711530041512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191020020014辽源市信息产业局5302319515吉林大学903216016016省社保局281013513517省烟草专卖局691310518省测绘局33757519省贸促会83555520吉林检验检疫局1084021省卫生监督所86303022省地震局182101023东博会执委会秘书处115各部门办事服务项目指南类和表格下载类信息198019801980019800(备注:以上统计按照本季度得分降序排列,得分相同按单位名称升序排列,其他没有报送信息的省政府直报单位没有列入统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吉林省实现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吉林省实现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f741864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07.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吉林省实现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吉政办明电[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吉林省实现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2009年吉林省实现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4月9日2009年吉林省实现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省政府“2009年实现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牢固确立“大扶贫”的思想,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以尽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首要任务,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调发展,使贫困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再实现全省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
其中,8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脱贫4万人,其他县(市)脱贫4万人。
贫困人口脱贫标准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1196元以上。
三、主要工作措施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将受到冲击,保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难度加大,实现全省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十分艰巨,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力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一)调整完善扶贫开发规划。
各地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扶贫开发工作任务、重点,落实对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的具体措施,努力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实现贫困农民脱贫致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b288f06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d2.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吉政办发[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7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五)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认定范围及标准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认定,适用本办法。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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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1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2.22【实施日期】2009.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1号)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2009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执行。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事关民生发展、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切实发挥立法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项目。
规范立法程序,对需要组织听证或者需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要依法办理,采取多种形式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体现立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立法项目要体现本省特点。
属于实施性的立法项目,不能照抄照搬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要结合本省实际,充分体现立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使其真正起到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四、本立法计划中列入计划完成部分是经上一年度调研论证拟在本年度出台的项目,列入调研论证部分是拟在本年度进行调研论证的项目。
对列入计划完成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要抓紧起草和进行调研论证,及时把有关说明、送审稿及法律依据送省政府法制办。
对有意见分歧的,要积极协调,争取达成一致。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完成的,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做出说明。
未列入本计划中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2009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2009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共计61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https://img.taocdn.com/s3/m/73cce966767f5acfa0c7cd06.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吉政明电[2010]3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1.27【实施日期】2010.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情况的通报(吉政明电[2010]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2009年,全省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落实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
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险、人事制度、人才队伍建设和劳动关系五个方面40项目标任务,对扩大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吉林,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各地在工作中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使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呈现出诸多亮点和特色。
长春市率先开展创业技能大赛,推动大学生就业,吉林市首创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松原市承担的全国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这些工作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推广性,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提供了思路和经验。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函〔2009〕69号)规定,现将全省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结果通报如下:一、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单项工作先进单位(一)就业培训工作先进单位: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b8c9a43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dc.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省政府重点工
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9.02.03
•【字号】吉政办发〔2009〕6号
•【施行日期】2009.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 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
标责任制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6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已经省政府2009 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省政府确定今年为“工作落实年”,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转变作风.创造性地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相关重.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将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确工作目标、质量要求和完成时限,研究并落实工作措施,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特别是牵头单位,对相关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随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执行力。
省政府将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行政问责,建立通报制度,确保各项重点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2263fe7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11.png)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6•【字号】吉市政办函[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6〕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一、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卫生许可证》: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保障金的存折和《城市困难居民证》(以下简称持证)及相关材料,到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理。
二、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占道经营费:申请人持证及相关材料到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理。
三、城市低保对象办理减、免、缓收个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申请人持证到工商所认定并填申请表,到工商分局审批。
四、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税费:持《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减免。
五、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学杂费:每学期开学后,持证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六、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免缴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人持证与费用收缴部门直接办理减免手续。
七、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就医费用:申请人持证到相关医院办理,普通门诊会诊后可免费专家门诊。
八、城市低保对象办理五种大病救助:持证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审核审批。
九、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二代身份证工本费:每年6月、11月持证凭有效收据到社区办理补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75503e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6d.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20号),全面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工作制度,落实部门职责(一)进城务工农民输入地政府(以下简称输入地政府)要健全工作制度,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能够接受义务教育。
输入地政府要统筹当地中小学的规划和建设,保证教育资金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为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其受教育环境,使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职责。
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职能,明确教育、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的职责,形成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解决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就学的有效机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4e6cd7f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bb.png)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05.04
•【字号】吉老发[2009]6号
•【施行日期】2009.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
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吉老发[2009]6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党群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老干部(干部、人事)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按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即离休时基本离休费和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之和)的20个月计发。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三、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四、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各部门执行情况与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并予补发。
二○○九年五月四日。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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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市人社局吉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的通知各城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根据《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发〔2007〕16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待遇调整范围符合《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办发〔2007〕16号)条件,按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吉林市被征地农民。
二、待遇调整标准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485元。
三、待遇调整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为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调整待遇标准。
四、基金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2017年1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以3:4:3的比例要做相应调整。
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性缴费总额为87300元,其中个人缴费26190元、村集体缴费34920元、政府补贴26190元;女性缴费总额为116400元,其中个人缴费34920元、村集体缴费46560元、政府补贴34920元,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含开发区)两级政府承担,其中市政府与两个开发区政府各承担50%,与其他城区按7:3比例分别承担。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财政局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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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民发…2009‟20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与审计局:
为稳定、持续、有效地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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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9年3月2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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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
为稳定、持续、有效地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根据民政部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09年开始,将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农村低保金)发放方式调整为按季发放。
具体方案如下。
一、按季发放工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我省农村低保制度自2005年建立以来,对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当前我省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实行年审制,低保资金发放方式还是按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方式跨年度发放,无法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急需调整。
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策,国家和省级财政加大了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金达到4.33亿元,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540元,为全面实施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打下了良好基础。
同时,我省新修订了《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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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了《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方案》、《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并连续两年进行农村低保对象核查排查,实现了规范化评定、信息化管理和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为调整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发放和低保对象审核审批程序创造了条件。
做好这一工作,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有利于率先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方面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同等待遇,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也有利于快速、稳定地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按季发放时间
从2009年起,全省农村低保金发放方式调整为按季发放。
每年发放四次,每季度第一个月1-20日为发放时间,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农村低保资金筹集和拨付方式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落实,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省级补助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在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核查排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农业人口、低保对象人数、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工作成效等因素,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考核激励、“以奖代补”的原则进行补助。
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实际救助人数和标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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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为确保全省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建立稳定的农村低保金筹集渠道。
省级补助资金将采取预拨的方式,缓解地方筹资压力。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季及时将所需资金拨付到位,保证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方式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管理,从2009年起,在全省实行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分类审核制度。
对重点保障户每年审核一次,对一般保障户每半年审核一次。
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农村贫困家庭可随时申报,每季度审批一次。
村(社区)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登记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手续,并从审批之日的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起发放低保金。
各地在评定低保对象时,继续按照村评议小组初审、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两榜公示的程序,采取家庭收入核算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审批,确保农村低保对象在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五、组织实施
为确保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和审核审批工作的顺利完成,理顺按季发放资金的渠道,做好按季发放工作,采取以下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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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有序实施。
第一阶段:全面准备阶段(2009年3月3日至3月20日)。
主要任务是:
1.制定工作方案。
确定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发放时间,组织民政、财政和邮储银行协商按季发放具体事宜。
起草、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政策。
2. 动员部署。
召开农村低保工作会议及人员培训,安排布置工作。
乡镇(街道)和村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培训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3.广泛宣传。
制定宣传计划,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印发工作简报、宣传册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全面准确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及程序,增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阶段:核查阶段(2009年3月21日至4月30日)。
主要任务是:
1.在2008年农村低保对象核查排查的基础上,开展以户为单位的农村低保对象核查工作,实现动态管理,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
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
2.以实名制方式将符合农村低保对象名册输入计算机,并逐级统计、汇总、上报。
完成省级农村低保数据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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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普查数据,测算出当地农村低保金需求量,做好资金筹集工作。
4.各市(州)、县(市)政府在4月底前向省民政厅上报情况。
第三阶段:审批发证(20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
主要任务是:
1.各地在核查的基础上,按程序开展低保对象审批工作,确定救助标准,发放低保证和银行存折,并将农村低保对象名册(电子文本)和统计表逐级上报。
2.原农村低保对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在注明调整救助标准和时间后继续使用原证。
第四阶段,发放保障金(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主要任务是:
1.从2009年6月1日开始按新确定的救助标准发放保障金,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实名制”,将第一、二季度的低保金进行发放。
2.2009年6月30日前确定为农村低保对象的,从2009年1月1日起补发两季度低保资金,6月30日前按规定发放到户。
3.2009年7月1日起农村低保对象按季审批,从批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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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起享受保障待遇。
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总结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主要任务是:
1.各地组织自查,内容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审批发放手续是否完善;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全额到位;低保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2.省厅将成立检查督导小组对全省进行统一检查督导。
3.总结推广经验。
六、具体要求
调整农村低保对象审批评议办法和资金按季发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村低保对象的切身利益,要强化各项措施,积极稳妥推进。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工作是今年我省农村低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立城乡一体低保制度的重要方面。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关注民生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细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我省农村低保工作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低保金按季发放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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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向社会公布有关的低保信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通过印发宣传册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了解、掌握政策。
(三)健全管理制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和贫困家庭情况备案、统计和通报、定期抽查和核查、资金管理和审计制度,并加快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实现“阳光救助”。
各地要严格审批程序,强化规范化操作,全面实施“阳光救助”。
要按照“家庭收入核算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要按照“以收入定低保对象、按支出搞分类救助”的办法,实现分类施保、分档补助,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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