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新契约变化点
浅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法的修改 下
![浅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法的修改 下](https://img.taocdn.com/s3/m/21147fe8551810a6f5248619.png)
浅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法的修改(下)□吴海波 二、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修改从章节布局来看,原人身保险合同条款被安排在第二章第三节,本次修订,同条款的位置作了一个调换,即放在了第二章第二节,而将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移至了第二章第三节。
从内容上看,更改范围非常广泛,更改程度相对较大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首次规定雇主对雇员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原保险法的规定是:(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新保险法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即投保人“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具有保险利益,言外之意就是雇主对雇员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成为雇员的投保人。
该规定最大的现实意义在于它大大简化了雇主为雇员投保的程序与手续。
过去雇主要为雇员投保,其法律依据来源于最后一点,即“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也就是说,雇主要为雇员投保,他必须征得每位雇员的同意。
而要征得雇员的同意,要么需要雇员一一签字,要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手续之繁杂,可想而知。
而新法实施之后,雇主为雇员投保,就是名正言顺的事情,手续大为简化,其意义不言而喻。
同时,为避免现实中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即从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围的角度,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样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在原保险法下,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的是被保险人(雇员),得益的却可能是投保人(雇主),而不是被保险人的受益人,这当然不合情也不合理。
2、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对无辜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份合同可能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益人。
新版《保险法》呈现三大亮点
![新版《保险法》呈现三大亮点](https://img.taocdn.com/s3/m/224b111cc5da50e2524d7f1a.png)
中国财经报/2009年/10月/13日/第008版金融新版《保险法》呈现三大亮点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扩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加强保险行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周金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与原《保险法》相比,最突出的变化:一是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二是扩大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三是注重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和加强保险行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亮点一: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适当限制,即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规范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对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个别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可能有一些违反保险基本目的的条款,如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修订后的《保险法》借鉴合同法的规定,明确规定此类条款无效。
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权进行了限制,即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五大亮点
![新《保险法》五大亮点](https://img.taocdn.com/s3/m/e9149002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00.png)
新《保险法》五大亮点今日信息报/2009年/10月/9日/第A02版视点新《保险法》五大亮点现行《保险法》是在1995年制定的,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之进行了修订。
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
这次共修改了现行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
比如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合同看不懂、保险标转让纠纷等问题,新的《保险法》对这些都作出了妥善的修改,使得各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
10月1日开始,“潜伏”了近一年的新《保险法》正式实施。
业内人士表示,新《保险法》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今后理赔可以更加明确了。
为此,有关专家针对新《保险法》中的五个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拒赔不再“轻而易举”近年来,保险业内隐藏着一种“潜规则”,即保险人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出险了则严格审查,非要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为止。
一些保险人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实告知,也不加以制止。
今后一旦碰到这样的“潜规则”,你就可以拿起相关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了。
根据10月1日开始实施新保险第16条的相关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专家解读:新保险法借鉴了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该条的立法精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限制了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从而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更趋于平衡。
当然,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或恶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亮点二: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和一些银行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像天书一样,客户发现,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文字密密麻麻地写一大篇,因各种原因没有仔细阅读过;有些保险代理人为拉到客户,故意只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客户,导致出险后出现许多纠纷。
新保险法要点总结
![新保险法要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af040dd0ce2f0066f533220b.png)
一、产品改造1、产品清理的内容: 停办一批、更名一批、保留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新开发一批2、条款形态改造范围与内容:合法性改造、规范性改造、条款形态改造。
范围:个人保险产品,包括除万能、投连外的个人长期保险,以及所有个人短期险。
内容:现有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利益条款;基本条款又分为个人保险基本条款和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3、合同成立、生效条款变动内容:1、根据新法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两个时点及相应的条件,并要求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2、但对于短期保险(长险附加险除外),不要求在保险单上载明成立日期4、红利事项变更规定:本条纳入利益条款。
根据即将下发的《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加入“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的表述。
投连、万能产品,也在相应位置加入了“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的表述。
此外,对部分条款中的“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及“红利累积利率”,修订为“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及“红利累积的年利率”。
5、保险金申请条款变更规定:1、对于参加条款形态改造的产品,由于本次改造中将其拆分为“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与“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两个条目,前者被置入基本条款,后者被置入利益条款。
2、对于不参加条款形态改造的产品,名称改为:“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主要是根据新法进行的合法性改造,加入有关核定期限、保险人的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的义务等涉及具体实务操作的表述,并引入诉讼时效的规定。
4、统一删除了申请材料中的“保险费的交费凭证”6、借款条款变更规定:删除了原来借款条件中有关“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限制。
同时对所有存在借款功能的个险长期产品,最高借款金额比例统一为百分之八十。
7、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规定: 1、对退还现价不再要求“合同生效满二年且已交足二年保险费”。
2、删除有关要求投保人提供“保险费交费凭证”的要求。
3、对原先有关“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一律改为“退还现金价值”。
新修订保险法六大看点9页
![新修订保险法六大看点9页](https://img.taocdn.com/s3/m/fa46a91ebed5b9f3f90f1c7f.png)
前言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会第七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 订草案, 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和2002年版保险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新增 了29条,新版保险法出现了哪些变化和调整,其 突出亮点是什么?
看点一: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
达州市分公司培训企划部
继日前参加完江苏卫
视《人间》节目录制 后,“红人”刘谦又 马不停蹄地赶到上海 东方卫视录制《非常 记忆》,疲于奔命的 他在节目中宣布要 “闭关”休整两个月。 而另据了解,刘谦的 两只魔手已买了上百 万新台币的保险,折 合人民币达到30万元。
达州市分公司培训企划部
达州市分公司培训企划部
看点四:再保险业法律“呵护” 不再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我国再保险政策规定作
出调整:取消现行保险法中关于“境内优先 分保”的规定。 根据加入世贸的承诺,至2006年底,我国再 保险市场已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且再保险 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 限制。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似与入世承诺不 符,因此,保险法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 法中的相关规定。
达州市分公司培训企划部
看点五:“关照”偿付能力不足 险企
法律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 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 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 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 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 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 新业务。
达州市分公司培训企划部
看点三: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
新保险法四大亮点
![新保险法四大亮点](https://img.taocdn.com/s3/m/63944d05cc1755270722086e.png)
新保险法四大亮点2009-3-25 作者:作者:宫邦友浏览95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业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
相较2002年第一次修改而言,这次修订在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部分都做了较大变动,适时的删减或增加了诸多条款,亮点颇多。
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贴近现实,反映司法需求。
从内容上看,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实践中的突出问题:1.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予以明确,从根本上解决了因缴费问题引起的纷争。
2.突出了保险合同的非要式属性。
3.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更加灵活的规定。
4.细化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原则和方式。
5.明确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6.合理运用合同解释原则,限制了不利解释原则的扩大适用。
7.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情况下,受让人与转让人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成立。
8.责任保险增加条款,在被保险人或第三者请求条件下,赋予第三者向保险人直接索赔保险金的权利。
其次是突出公平原则,尽显商法特性。
新法开宗明义,在第一章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因此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表现出自己较强的商法特性:1.在适用的原则方面,与民事合同适用的等价有偿原则相比,保险合同实行“等价非有偿原则”。
2.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保险业以公平原则为主,而不能按照民事合同关系中平等、对等原则来经营保险。
4.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投保风险与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是保险行业的又一特性。
5.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方面,法律对保险合同有着特殊的规定。
第三是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
鉴于保险法的特殊性,新法不仅坚持了这一基本原则,而且专门在保险合同一章新补充增加了一项原则即“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义务”。
新老保险法
![新老保险法](https://img.taocdn.com/s3/m/86adc51ea8114431b90dd8a3.png)
由于新的保险法由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联所有在售产品条款也做了相应调整(主要是保护投保人保障利益,收益不变),主要变化如下:(1)适应新保险法在立法上的变化,我们条款的主要更新如下:-限制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增院。
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同时保险公司遵循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参考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明确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以利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被保险人被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被保险人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公司可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类,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依次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如实告知:1)区分了过失不如实告知和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
只有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才能解除合同。
2)对投连险及万能险,进一步区分了故意不如实告知和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
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退还账户价值和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故意不如实告知仅退还账户价值。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如何履行给付义务(2)从完善公司业务流程、服务客户的角度出发,我们条款的有如下更新:-统一了长期险犹豫期的定义-修改了投资连结险犹豫期的定义。
旧的定义是从保单生效日起15天;新的定义是从客户签收回执起10天。
-复效时不收利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时的风险提示”、疾病定义中的不保事项等与客户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都通过加粗黑体的方式进行醒目提示对于新型保险产品,在条款中明确了公司应承担的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如在投资连结保险及万能保险中,明确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会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在分红保险中,明确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会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14890f1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22.png)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风险提示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订。
第一次是在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进行了修订,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超出了预期,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问题,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于是相关部门启动了保险法修订工作。
本着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完善保险合同,规范保险公司运营,加强监管以及为保险业创造更为开放的竞争市场的修法理念,此次保险法修订幅度很大。
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
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8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19个,修改条文126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3个。
一、对新保险法有关修改重点的简要介绍(一)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相比原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受如下限制:1、投保人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轻过失不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为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3、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
此规定对保险公司业务影响甚大,公司应大力整顿销售误导行为,严格规范核保程序。
(二)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作了完善规定新保险法明确和细化了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规制:1、新增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其内容。
2、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而原保险法仅要求明确说明,不要求作相应提示。
3、新增判断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新保险法修改点
![新保险法修改点](https://img.taocdn.com/s3/m/7045d40f763231126edb1197.png)
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与2003版保险法比较,可说是一次系统、全面的修订,它不仅增加了条文(158-187),调整了有关章节,内容也作了不少变动。
以下列举出主要变动之处,(其中红色字为新增内容或者修改内容)(一)关于保险法总则的修改保险法总则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保险的定义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等。
1.关于保险法制定的宗旨和保险的定义新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关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新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将旧法的“遵循自愿原则。
”修改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关于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新法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4.关于分业经营新法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目前,一些金融集团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需要法律留出发展的空间。
(二)关于保险合同法的修改1.关于保险利益新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关于诚实信用原则1)新法中关于如实告知的规定,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新保险法亮点
![新保险法亮点](https://img.taocdn.com/s3/m/c4fd6aa3a26925c52dc5bf24.png)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此次保险法的全面修订,修改之处达123处之多。
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具体有哪些大的变化呢,有哪些重大条款对投保人有利?本报特邀新疆保险学会理事、新疆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杨新顺为我们解读新法六大亮点。
新疆保险学会理事、新疆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杨新顺亮点一:引入国际惯例保费不会白交案例:三年保费白交了2000年3月,张军给母亲徐女士花7万元投了10份险种。
2002年11月底,徐女士因晚期胆管癌病逝。
随后,张军希望保险公司尽快报销母亲住院期间2万元医疗费用。
经核查,保险公司发现徐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曾患有肺结核病情况,遂做出解除保险合同与退还保险费的拒赔决定。
“保费已交纳了三年,且肺结核病与患胆管癌之间并无联系。
”张军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滥用未如实告知条款,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解读新法规定,只有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项解除权,新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做了明确限制,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同时,新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也就说,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该原则有效保护了寿险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体现了商业保险真正意义。
同时,也填补了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亮点二:报赔60天后可先行赔付案例:治疗未结束不给理赔陈女士的丈夫在2007年9月因交通事故变成一级伤残后,需要大笔的治疗费,否则将面临停药的状况。
为此她多次往返保险公司希望对方能按照意外险进行赔付,但是每次却因治疗未结束不能确定理赔金额为由,挡在了门外。
新旧保险法对照
![新旧保险法对照](https://img.taocdn.com/s3/m/6847f45d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80.png)
新旧保险法对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式,当我们面临风险时,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减轻风险所带来的负担。
而保险法则是约束保险公司行为的重要法规,新旧保险法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和变化。
旧保险法是1986年制定的保险法,而新保险法在2009年通过,正式实施于2011年起。
新旧保险法之间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区别和变化。
本文将围绕新旧保险法作一对照,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要点。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旧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不能撤销合同。
新保险法则规定,保险申请人已缴纳保费,但未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无法拒绝保险合同的签订。
同时,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既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应解约前对合同进行告知。
二、保险公司的开展范围旧保险法规定,国内外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
而新保险法则规定,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需要申请许可,并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进行经营。
三、保险人的义务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新保险法则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在保险合同中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保险公司也不得为这些没有要求提供的信息拒绝承保或理赔。
同时,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如果认为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风险信息,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者拒绝承保,但必须在7天内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四、保险公司的责任旧保险法规定,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在30天内给付保险金。
而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期限内给付保险金,如果未约定期限,保险公司应当在出具理赔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保险公司的监管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由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等对其进行监管。
新保险法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并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新保险法的10大亮点
![新保险法的10大亮点](https://img.taocdn.com/s3/m/52a18124af45b307e87197ca.png)
新《保险法》的十大亮点2009.06.22 B05版:律师说法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马丹刘跃坤今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保险法》相比原法共有132处改动,改动率达84%,在历次法律修改中,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在这次《保险法》修改中,对原条款直接修改的有76条,增加新条款46条,删除原条款10条。
新《保险法》共八章187条,与原法八章158条相比,不仅在条款的数量上有所增加,而且在条款排列顺序上也作了很大调整。
综合来看,我们认为新《保险法》有以下10个亮点。
1、在保险利益原则方面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做了区分对于人身保险,新《保险法》还是要求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必须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对于财产保险,并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只是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很多的争议问题。
比如销售汽车的4S店为了促销,常常推出赠送车险的优惠活动。
具体做法是4S店以自己作为投保人,购车客户作为被保险人,对于这样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以前也是存在争议的。
依据新《保险法》,这些争议就不存在了。
2、加强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新《保险法》在原法的基础上,要求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后附格式条款,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不仅要提示而且要作出明确说明。
应当说这是一条比较重要的规定,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业务员几乎很少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
对于客户来说,或者是没有查看条款的意识,或者因为这些业务员是熟人介绍,甚至本身就很熟悉(靠关系开拓业务是中国目前保险业务拓展的最主要方式),往往碍于情面不好意思索要合同条款。
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很难对合同内容有清楚了解。
可是,保险人却在投保单上印有“保险人已经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说明,并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字样”让投保人签字确认,这已经成为保险人规避明确说明义务最有利的武器。
保险合同准则新旧对比
![保险合同准则新旧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2b1d7573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b9.png)
保险合同准则新旧对比保险合同的准则是指规定保险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原则和要求的法律规范。
保险合同的准则主要包括我国保险法和保险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义务法等司法解释。
保险合同准则的与完善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对旧、新保险合同准则进行对比分析,并介绍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和意义。
旧保险合同准则主要体现在我国198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该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必备要素。
旧保险法遵循着最低限度干预的原则,主要依赖于合同自由原则,即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双方享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
这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比如保险合同的不平衡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等。
新保险合同准则主要体现在2024年颁布的《保险法》修正案中,对旧合同准则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
新保险法增加了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义务法的规定,强化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准则主要的变化和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准则强调了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保险合同信息的披露和明示规定了更加详细的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提供充分、准确、明示的保险信息,包括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重要信息。
同时,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对投保人的信息提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便保险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做出理性的选择。
其次,新准则增加了对保险合同解约和退保的规定,强化了消费者的自主权。
新准则规定,保险消费者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并获得相应的退保款项。
这一规定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其能够在需要解约时更加方便和顺利,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评估和管理的要求。
再次,新准则规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途径,强调了保险合同的纠纷解决应当尽量采用自愿和和解的方式。
新准则规定,当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考虑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法新契约变化点
![保险法新契约变化点](https://img.taocdn.com/s3/m/2c5a8df4d0d233d4b04e694f.png)
现投保资料: 投保书、客户权益确认书、投保提示书(陕西版)、其它
新投保资料: 投保书(新版)、投保提示书(总公司版)、其它
纸质投保书(新版):
16版投保书条形码规则:0001+16+8位流水号+1位校验位 17版投保书条形码规则:0001+17+8位流水号+1位校验位
成立日及生效日确定为客户生日当天,不会引起补交保费的情况;
1、新版函件除了名称上稍做调整外,内容及格式上描述更简 洁、严谨、合规;
2、新版函件的回销日期重新设定,具体以函件为准 函件指新契约、保全、理赔下发的财务函、健康函、体检 函、核保函等)
现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 1、现保单未标明合同成立日 2、合同生效日:
转帐方式收费的,合同生效日为客户投保申请日的次日; 现金交费方式的,合同生效日为现金收款日的次日;
新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 1、保险合同的成立日及合同生效日均为保单承保日; 2、客户在生日前提出投保申请,但承保时已过生日,该保单的合同
电子投保书(新版):
请提前做好升级即可
投保提示书(总公司版)
一、列明业务员销售及代理资格、规范业务员展业 行 为、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提示、提醒客户如实 告知、提示各险种的主要风险点和投保注意事项, 帮助投保人更准确地认识和选择保险产品等;
二、展业时必须向客户出具“投保提示书”,由客 户与业务员签字确认,并将投保提示书作为重要投 保资料留档管理;
保险契约之变更,停效与消灭
![保险契约之变更,停效与消灭](https://img.taocdn.com/s3/m/fb4d72a7fad6195f302ba673.png)
☐保險契約之變更☐保險契約之停止☐保險契約之消滅⏹保險契約之無效⏹保險契約之解除⏹保險契約之終止⏹保險契約之失效一、保險契約之變更☐主體變更1.要保人之變更(1)形式上之變更:指示式之保險契約。
例如:人壽保險單可以契約變更申請書變更要保人。
產險以換單方式變更要保人。
(2)實質上之變更:無記名式之保險契約。
例如貨物保單隨貨物之買賣而移轉。
2.保險人之變更☐內容之變更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變更保險契約,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人壽保險不在此限。
」二、保險契約之停止☐停效係指契約效力暫時停止,在某些特定條件被滿足後,契約效力仍可恢復☐保險法第一一六條中即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者,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保險契約效力停效與復效(2/2)☐復效:保險效力若要恢復,則必須俟保險費及因積欠保險費所孳生利息費用繳清後,翌日零時起得再恢復效力,亦即「保險契約復效」停效之期間,以一般之人壽保險契約而言,最多是兩年,簡易郵政壽險則只有一年,超過此一期限,要保人即無法申請復效。
要保人若仍有保險需求,只有重購一途。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四條(p86)☐保費自動墊繳☐住宅與商業火災保險條款規定:(1)承保之建築物或置存承保動產之建築物60天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2)承保之動產搬移至契約所載地址以外之處所。
→保險契約停效,停效期間之保費按日數比例返還。
保險契約之消滅☐契約的消滅1.自始規於消滅:無效、解除。
2.自今爾後規於消滅:失效、終止。
保險契約之消滅---無效☐無效之種類及意義(1)就原因之來源分為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2)就無效的範圍分為全部無效與一部無效(3)就無效的效果限度分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無效的效果:若為全部無效則契約自始即不成立,若為一部無效,僅有關該部份之契約無效,而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三、保險契約之消滅---法定無效與約定無效保險契約之無效(1/2) :自始不生效力☐保險契約之無效乃指在保險契約生效以後,因要保人或被保人早先即已違反某些特定事項,使得契約被追溯至訂約時即無效。
网摘:新《保险法》实施 八大变化投保理赔时要注意
![网摘:新《保险法》实施 八大变化投保理赔时要注意](https://img.taocdn.com/s3/m/3c2d3708f78a6529647d53dc.png)
☆新《保险法》实施八大变化投保理赔时要注意☆时间:2009年10月9日信息来源:每日商报从10月1日开始,新《保险法》正式实施。
新法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对于投保者来说,必须了解新法执行后自己的新增权益,因为这也会影响你的购买决定。
1 、投保前先要签订投保提示书根据保监会要求,所有寿险公司在10月1日后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
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同时,提示书还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内容。
2、不如实告知也要赔偿体检成为加设门槛新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如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
因该规则可能造成赔付比例上升,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等原因,保险公司将会提高投保重疾险门槛,降低经营成本。
3 、重疾险理赔出现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理赔方式“二次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信诚人寿的“二次理赔”,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
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扩大了重疾理赔范围。
只要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就可获得相应理赔。
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就有该理赔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 现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 1、现保单未标明合同成立日 、 2、合同生效日: 、合同生效日: 转帐方式收费的,合同生效日为客户投保申请日的次日; 转帐方式收费的,合同生效日为客户投保申请日的次日; 现金交费方式的,合同生效日为现金收款日的次日; 现金交费方式的,合同生效日为现金收款日的次日; 新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 新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 1、保险合同的成立日及合同生效日均为保单承保日; 、保险合同的成立日及合同生效日均为保单承保日; 2、客户在生日前提出投保申请,但承保时已过生日,该保单的合同 、客户在生日前提出投保申请,但承保时已过生日, 成立日及生效日确定为客户生日当天,不会引起补交保费的情况; 成立日及生效日确定为客户生日当版):
请提前做好升级即可
投保提示书(总公司版) 投保提示书(总公司版)
一、列明业务员销售及代理资格、规范业务员展业 列明业务员销售及代理资格、 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提示、 行 为、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提示、提醒客户如实 告知、提示各险种的主要风险点和投保注意事项, 告知、提示各险种的主要风险点和投保注意事项, 帮助投保人更准确地认识和选择保险产品等; 帮助投保人更准确地认识和选择保险产品等; 二、展业时必须向客户出具“投保提示书”,由客 展业时必须向客户出具“投保提示书” 户与业务员签字确认, 户与业务员签字确认,并将投保提示书作为重要投 保资料留档管理; 保资料留档管理;
1、新版函件除了名称上稍做调整外,内容及格式上描述更简 、新版函件除了名称上稍做调整外, 洁、严谨、合规; 严谨、合规; 2、新版函件的回销日期重新设定,具体以函件为准 、新版函件的回销日期重新设定, 函件指新契约、保全、理赔下发的财务函、健康函、 函件指新契约、保全、理赔下发的财务函、健康函、体检 函、核保函等) 核保函等)
纸质投保书(新版): 纸质投保书(新版):
16版投保书条形码规则:0001+16+8位流水号 位校验位 版投保书条形码规则: 位流水号+1位校验位 版投保书条形码规则 位流水号 17版投保书条形码规则:0001+17+8位流水号 位校验位 版投保书条形码规则: 位流水号+1位校验位 版投保书条形码规则 位流水号
保险法新契约工作介绍
核保核赔部 2009.9
现投保资料: 现投保资料: 投保书、客户权益确认书、投保提示书(陕西版)、其它 投保书、客户权益确认书、投保提示书(陕西版)、其它 )、
新投保资料: 新投保资料: 投保书(新版)、投保提示书(总公司版) 投保书(新版)、投保提示书(总公司版)、其它 )、投保提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