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保险避债
保险既不能避税也不能避债
一些业务员在产品宣传中,买保险有2个最大的好处,一个是买保险能避税,一个就是买保险能避债。
关于避税,一般十有八九要扯到遗产税。
那意思就是国家很快就要开征遗产税,草案都制定好了。
一旦开征遗产税,有钱人的财产大半要缴税。
缴税,要用现金,到期缴不上,财产充公。
而人寿保险,只要指定受益人,就可以避税,因此买保险是最好的避税方法,也是国际通行惯例,,,关于避债,通常用的经典武器就是《保险法》第23条,大致意思就是即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把保险金交给受益人。
还有列举《合同法》第73条的,大概意思就是人寿保险属于个人专属债务,而个人专属债务,别人是无权“动”的,因此保险能够避债。
还有一些,干脆用嘴“自创”法律,说国家法律规定,保险不得被强制执行,,,,我们一个一个地说。
一,买保险能避税吗?或者说买保险,能避遗产税吗?保险和税务的关系,个人所得税法有规定,即人寿保险的赔付金免征所得税。
这是到目前为止,保险跟个人税务最明确的关系。
也就是说,只有“保险理赔金免征个税”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它的,关于分红、生存领取、满期给付的免税之说,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我们可以用买保险的方法来避税吗?这根本就是忽悠人!理由很简单,除非你买保险的保费,能在税前支出,否则,你的钱已经是缴过个税之后的收入了,那还避什么避!在保单的运行过程中,可能会有一定的增值。
而我国并未对类似的投资收益征税个税,不存在的税,为什么要避?!最后,我们再看看理赔环节。
寿险理赔金,本质上就是对客户灾后的经济补偿,说白了,那钱是被保险人拿健康,甚至是生命换来的,同其它那些侵害民事赔偿一样,这算是收入吗?!买保险能避遗产税吗?先不说遗产税到底离我们有多远,就算它明天就开征了,以目前市场上的终身险产品,根本没有可操作性。
避税的目的,是省钱。
而现在的终身险产品,比如分红险,保费加起来,连同在未来损失的时间价值,会超过保额!为避1块钱的税,甚至要搭进去2块钱买保险,这税,还避个什么劲?那还不如老老实实照章纳税,既博得了一个好名声,还省1块钱!有人可能要说,遗产税必须由继承人缴现金。
保险到底避不避债
保险到底避不避债
近年来,随着资⾦理财化倾向明显,⽹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转⽽的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
保险到底避不避债?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保险到底避不避债
保险到底避不避债⽬前没有统⼀的规定,实践中对于特定的保险类别可以被执⾏。
投保⼈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存保险⾦、或以现⾦⽅式⽀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价值,均属于投保⼈、被保险⼈或受益⼈的财产权。
当投保⼈、被保险⼈或受益⼈作为被执⾏⼈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民法院可以执⾏。
保单的现⾦价值属于投保⼈个⼈财产,因需要退保才能取出现⾦价值,如果债务⼈不配合的情况下,执⾏难度很⼤,强制执⾏很有必要,但是需要分情况考虑:
如果债务⼈在明知资不抵债,⽆法偿还的情况下,购买保险合同进⾏恶意避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其购买保险合同的⾏为。
但如果保险合同是成⽴在债务发⽣之前,保险合同和债务产⽣的合同属于两个平等且合法的合同,保险合同显然不可能被撤销,但能不能被强制解除还需法律作进⼀步说明。
保单尚在犹豫期内的,保险产品退保后,⼈民法院可执⾏被执⾏⼈缴纳的保险费。
超过犹豫期未发⽣保险事故的,只能执⾏保单的现⾦价值,负有协助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单的约定计算确定保单的现⾦价值,提供给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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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避债的法律解读
案例:美国安然公司2002年破产,其主席及首席执行官肯尼思〃莱夫 妻2000年2月购买了37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破产清算了公司的所有 资产,但这些保险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却无法以此为由起诉肯尼思〃莱 夫妻。两人按保险合同每年可从保单中领取92万美元的年金安享晚年 (约合53.7万人民币/月)。
五、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税法》4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必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可转让或者质押。
六、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保险法》85条
观点结论
“保险避债”中的保险指的是“人身 保险”(即人寿保险) 也就是说:只有人寿保险才具有避 税、避债的功能
三、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是不得被冒领的 财富——《保险法》24条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其他理财工具决不具有的安全性能
四、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61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二、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73条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 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 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自己的名义代 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 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保险避税避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个人和企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保险进行避税避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分析保险避税避债的法律问题,并探讨相关法律对策。
二、案例背景2015年,某知名企业家王某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王某通过其控制的保险公司,将大量资金转移到海外账户,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经过调查,王某利用保险产品进行避税避债的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三、案例经过1. 保险产品设计:王某控制的保险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财富传承计划”的保险产品。
该产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客户购买。
产品条款中规定,客户购买保险后,每年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报,且这些回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
2. 资金转移:王某利用该保险产品,将公司资金和个人资产转移到海外账户。
具体操作方式为:客户购买保险后,王某将保险受益人指定为自己或其控制的关联公司,然后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渠道,将资金转移到海外账户。
3. 逃避税收:王某通过上述操作,逃避了巨额个人所得税。
同时,由于保险产品具有法律效力,其资产也难以被法院冻结或执行。
4. 法律调查: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的保险避税避债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侦查。
四、案例分析1. 保险避税:王某利用保险产品进行避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名目的回报,包括保险回报。
王某通过将回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逃避了应纳税款。
2. 保险避债:王某将资产转移到海外账户,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转移资产的规定。
同时,王某通过指定受益人,使得其资产难以被法院冻结或执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漏洞:本案反映出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
一方面,保险产品设计缺乏有效监管,使得不法分子可以利用保险产品进行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保险公司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
保险避债的法条
保险避债的法条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手段,用来转移个人或组织面临的风险。
然而,有些人会滥用保险的功能,试图通过虚构的风险来获取非法利益,从而实施欺诈行为。
为了保护诚实消费者和保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律对于保险欺诈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法条。
本文将介绍一些保险避债的法条,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事项。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保险欺诈是指故意进行虚假陈述、误导、隐瞒信息或伪造证据以获得不法获利的行为。
这些行为旨在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从而导致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
为了打击保险欺诈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虚假陈述的法条虚假陈述是指保险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为了防止虚假陈述的发生,保险法规定了对虚假陈述的处罚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取消保险合同,并有权不予支付保险金。
此外,投保人还可能面临罚款或者法律追究的风险。
因此,保险投保人必须诚实地填写保险申请表,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
三、隐藏信息的法条隐藏信息是指在申请保险时故意隐瞒可能影响保险合同的重要信息。
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保险合同将无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同时,投保人还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因此,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务必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四、伪造证据的法条伪造证据是指虚构或篡改与保险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保险法规定,任何人不得伪造证据或者为他人提供伪造证据。
如果发现有人伪造证据,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保险金。
此外,伪造证据的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因此,伪造证据是一项被严厉禁止的行为。
五、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对于从事保险欺诈行为的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保险欺诈行为可能面临以下处罚:罚款、刑事责任、保险公司解约等。
此外,在保险欺诈的行为中,保险公司也有权利进行调查,并可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六、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保险欺诈,保险公司和相关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审查:保险公司应该对投保人的信息进行仔细审查,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简析人寿保险避税避债资产安全功能
简析人寿保险避税避债资产安全功能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简析人寿保险避税、避债、资产安全功能【摘要】目前人寿保险已经逐渐被人民所认可,人寿保险避税、安全等各种发附加功能也随之成为各家公司操作时的杀手锏,很多客户也逐渐认为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是可以避税、避债、又能保全资产的好东西。
然而保险公司也好、客户也好是否真正的去分析过人寿的其他功能呢?很多产说会现场或者营销员拜访时都会出现“保险是安全的,保险公司不能倒闭……”,这些话语是否进行过一一的法律条款查明。
笔者是法学专业人士,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也是保险业内高管,为此将主要通过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来一一的简析人寿所谓的神奇功能。
避税,保险营销员经常说保险避税,但根据是什么?90%以上的营销员都无法准确无误的回答出来,有的营销员说:“税法规定”、“保险法规定”、“我国法律规定”……这些回答的内容让客户们忠实感觉到不够专业。
关于人寿保险避税问题的具体答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现在很多公司或者营销员都在炒作遗产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四项: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但应该清楚的看到,这是暂行条例的草案,还没有实施,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用一个还未实施的法律条款来炒作保险的功用是不是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呢?这些事关于税收的依据。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的规定,虽然是一种趋势或者必然,但在未实施前这不能作为合理避开遗产税-炒作保险卖点的依据。
避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3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行使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12条:合同法第73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保险避税避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的不断增加,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同时,保险在避税避债方面的作用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保险避税避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保险在法律框架下的避税避债功能。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先生,某私营企业主被告:某保险公司案件起因:张先生因经营企业不善,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张先生购买了大量保险产品,将大量资金转入保险账户,企图通过保险产品规避债务。
三、案情分析1. 避税方面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购买保险产品并支付保险费,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张先生购买保险产品并支付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避税目的。
具体分析如下:(1)张先生购买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保险产品,其支付的费用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张先生购买的保险产品中,部分属于投资型保险,其收益部分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相对于直接投资其他金融产品,购买保险产品的避税效果更为显著。
2. 避债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张先生购买大量保险产品,将资金转入保险账户,企图规避债务,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具体分析如下:(1)张先生购买保险产品并将资金转入保险账户,属于转移财产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在转移财产时,应当优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2)张先生购买保险产品后,其保险账户内的资金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
在面临债务追偿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张先生偿还债务。
(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张先生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将保险合同作为担保物。
在面临债务追偿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张先生提供保险合同作为担保。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先生购买保险产品并支付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避税目的。
但张先生将资金转入保险账户,企图规避债务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法院判决:1. 张先生购买的保险产品及其收益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
如何运用保险来规避债务?
如何运用保险来规避债务?你来啦!很高兴,能够在这遇见你作者简介财富没有固定的主人,赚取财富靠聪明和勤奋,守住财富靠智慧。
你专属的保险顾问——罗贵一、代位求偿权我们都知道保险是抵御意外风险和疾病风险最好的金融产品。
今天跟大家讲保险的另一个功能——规避债务的功能;那么,保单到底是通过什么来规避风险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李四(债权人)借给王二(债务人)10万块钱,王二说好1年后还,到期后王二却迟迟不还钱,而张三又欠王二10万块钱,也已到期,但王二却不要求张三还钱。
英雄,来做下这道选择题:正确答案选择B李四有权利叫张三还10万块钱。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注意、注意、注意!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神马意思呢?说的就是,如果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话,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那什么叫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呢?《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官话太绕,我说一遍人话给你听。
人话: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就是说,除了债务人自己有权利去领取之外,其他人去了领不到,就算是你家媳妇,你家儿子去领也不给。
比如:你的工资,政府给你个人的补贴、养老金、人寿保险金。
现在我们学习了“代位求偿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这两个概念。
现在我想再跟你一起来做一道选择题:李四(债权人)借给王二(债务人)10万块钱,王二说好1年后还,到期后王二却迟迟不还钱。
赶巧,王二的老爹因病去世了,有一笔人身保险身故赔偿金10万,指定受益人为王二,但却王二迟迟不去申领10万元的身故赔偿金。
请问,李四能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将1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给自己以抵偿王二的债务呢?A、李四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给钱;B、李四不可以直接要求问保险公司给钱;为什么?欢迎英雄在留言区写下你的答案。
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
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
摘要:
一、保险法避债避税的依据
二、具体避债避税的方法
三、注意事项
正文:
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是人们在进行财务规划时常用的一种手段。
它利用保险法中的相关条款,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产品,达到规避债务和税收的目的。
首先,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这意味着即使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公司仍需履行合同,支付保险金。
此外,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这也是保险避债避税的一个重要依据。
再者,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这为人们在面临法律纠纷时,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财产保障。
在具体操作上,人们可以通过购买万能险或分红险来实现避债避税。
例如,购买万能险,自己是被保险人,孩子是受益人;或者购买分红险,孩子作为被保险人。
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达到避债避税的目的。
然而,在操作过程中,也有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保险避债避税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其次,保险避债避税并非万能,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债务和税收,并不能完全免除。
最后,保险避债避税需要长期规划,提前布局,不能临时抱佛脚。
总的来说,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为人们在财务规划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手段。
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
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某些条款,这些条款可以起到规避债务和税收的作用。
具体来说,这些条款通常包括保险金领取人的约定、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保险合同的解除权等方面。
在实践中,避债避税条款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保险产品,如年金保险、终身寿险等。
这些保险产品的收益通常被约定为在合同终止前不可领取,而是通过生存金或年金的形式在合同期限内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这样,当被保险人需要偿还债务或面临税务问题时,可以通过受益人的安排将保险金用于其他用途,从而规避债务和税收。
需要注意的是,避债避税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有效性在实践中也受到一些限制。
首先,这些条款通常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税收法规、保险法等。
其次,这些条款的约定也需要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不能违背合同目的和基本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想要利用避债避税条款规避债务和税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确保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
2. 确保受益人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避免因受益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合同失效或引发纠纷。
3. 充分考虑合同期限、保险金额、给付方式等因素,确保合同能够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和预期。
4. 谨慎选择保险公司和产品,确保保险公司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信誉,保障保险合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总之,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并在充分了解相关风险的基础上谨慎使用。
保险避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进行避债的现象也逐渐显现。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险避债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保险避债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规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避债的概念保险避债,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用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通过转移财产、设定担保等方式,规避债务清偿的法律行为。
保险避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以保险合同设定担保:债务人以保险合同作为担保,将其财产转移至保险公司,以逃避债务清偿。
2. 以保险金领取权设定担保:债务人以保险金领取权作为担保,将其财产转移至保险公司,以逃避债务清偿。
3. 以保险受益人变更设定担保:债务人以变更保险受益人为手段,将财产转移至保险公司,以逃避债务清偿。
4. 以保险理赔款设定担保:债务人以保险理赔款作为担保,将其财产转移至保险公司,以逃避债务清偿。
三、保险避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为我国保险领域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打击保险避债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基本规则,为保险避债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形式,为保险避债的认定和处罚提供了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基本规则,为保险避债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依据。
四、保险避债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的设定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担保物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2)担保物价值应当相当于保险金额;(3)担保物应当转移至保险公司。
2. 保险金领取权设定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金领取权的设定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担保物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2)担保物价值应当相当于保险金额;(3)担保物应当转移至保险公司。
保险避税避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逐渐成为人们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保险产品不仅能够为个人和家庭提供风险保障,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避税避债的效果。
然而,保险避税避债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分析保险避税避债的合法性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因经营一家小型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
为了规避潜在的风险,张先生决定购买一份大额保险产品。
在咨询了多家保险公司后,张先生选择了一份具有投资分红功能的保险产品。
该产品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年返还一定比例的现金价值,并在合同到期时返还全部保险金。
在购买保险产品后,张先生发现该产品具有避税避债的功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税的征税范围,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的分红收益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此外,如果张先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幸身故,其保险金可以指定受益人,避免遗产纠纷。
然而,张先生的这一行为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
税务机关认为,张先生购买保险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因此要求其补缴相应的税款。
张先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争议焦点1. 保险产品是否属于合法避税工具?2. 保险产品的分红收益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3. 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税的征税范围?四、法院判决及理由1. 保险产品是否属于合法避税工具?法院认为,保险产品本身是一种合法的金融产品,其设计初衷是为了提供风险保障。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保险产品可以具有一定的避税功能。
然而,如果利用保险产品进行非法避税,则属于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张先生购买保险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其行为已经超出了保险产品的合理范围,因此不属于合法避税。
2. 保险产品的分红收益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法院认为,保险产品的分红收益属于投资收益,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投资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获得的分红收益,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话题:合同法第73条到底说了什么?
话题:合同法第73条到底说了什么?两周前,一个香港的保险销售人员向我的一个朋友推荐购买香港保险,我这个朋友就邀请我一起见见这位香港同仁。
交谈中,这个香港同仁提到了保险合同的避债属性,我就问他:为什么保险可以避债。
他说:合同法73条规定保险不会用于抵债。
我对他说:首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大陆,购买香港保险的合同签署地是香港,合同法的管辖范围不包括香港。
其次,合同法第73条是对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根本没有提到人寿保险。
凭什么说保险不会用于抵债呢?其实不光是这位香港同仁,许多大陆的保险同仁也经常引用合同法73条作为保险能够避债的法律依据。
网上也有很多类似的言论。
那到底这个说法是否正确?我们今天的节目就和广大听众一起看看合同法第73条到底说了什么。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一条翻译过来是什么意思呢?我们举个例子:老张向老李借了100万,到期不归还,老李就找老张要。
老张说,我不是不想还你钱,是我没钱,为什么我没钱呢?因为老王欠我100万,该还他不还,我也要不来。
只要他还钱,我就还给你。
其实这就是一个三角债,合同法第73条推出的目的也就是防止有人故意利用三角债不还钱。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这种情况下,老李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老张的名义向老王要钱,法院会支持。
说到这里,和保险没有关系,但是,请注意,合同法第73条最后一句话是: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老张对于老王的债权是专属于老张自己的,这个时候,老李再要求以老张的名义去找老王要账,法院是不支持的。
这份专属债权,只能是老张自己去要。
老张不去要,老李干着急,也没有办法。
那有人要问了,什么债权才是专属债权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对于这一点是这样规定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保险避税避债案例18650758113
保险避税避债案例186********引言:近期有一个学过法律的企业业主,收集了一大堆保险相关法律条款约见我,要求立刻投保巨额保险,目的是为了转移资金避债。
相关法律条款:1、《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3、《合同法解释》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总结: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4、《遗产税法草案》第五条:不计入应征遗产税总额的有:(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5、《继承法》规定:保险资金受益人可唯一指定。
商业保险是有避债、避税的功能,各大保险公司也的确打着避债、避税的噱头,吸引客户。
但此种情况下,我不得不代表保险公司拒绝承保。
因为商业保险如果是在负债后再购买的,就会以转移财产嫌疑受到刑事处罚。
人寿保险合理的避债、避税是一个长期的投入与计划,如果是较长的时间如3年前、5年前……开始合理的安排购买理财保险,完全可以合法的安全的避税、避债的。
保险的避税、避债是保险最基本的保障。
相关说明:一、避债例如:1、小李借给小王100万,小王有个女儿,小王身故了银行里有100万那这笔钱应当给谁?答:只能给小李,因为债务权大于继承权。
2、小李借给小王100万,小王有个女儿,小王身故了,保险公司存100万,受益人女儿,那这笔钱给谁?答:给女儿(小王),因为保险受益权大于债务权。
保险“避债”可行吗?
60探讨/保险理财Money 保险作为一种资产保全工具,具备一定的对抗债务能力,但并不是买了保单就可以高枕无忧,而应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通过对保险险种的选择,结合其他辅助安排,才有可能真正为客户提供比较有效的资产保全。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尤其是大额保险产品过程中, “资产传承”“财产转移”“避债”“避税”等功能屡屡成为吸引客户眼球的关键词,保险“避债”似乎已成为众所周知的真理。
但随着2015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简称《通知》)的发出,在保险业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保险“避债”功能一夜之间被普遍质疑,而对这份文件的反对之声也此起彼伏,那么我们不妨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通知》引质疑《通知》规定人身保险可执行的内容并没有太多新意,只不过其第二、三、四、五条在要求保险公司配合执行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反响,是因为保险营销界对法律中关于人身保险“避债”方面的规定普遍存在很多误会。
在保险营销中,法律中关于人身保险所谓“避债”的依据是两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保险20 Sept. 2015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避债”详解析案例一:A 借给B 10万元,已经到期但B 迟迟不还,C又欠B 5万元,也已经到期,但B 不要求C还款。
这时就可以用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此时的A可以向法院申请,作为B的代位人, 直接要求C将5万元还给A;但是,如果B对C的债权是专属于B自身的,A就不能这样主张。
这就是第七十三条的含义。
这里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最为关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就明确了人寿保险属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
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
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摘要: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I.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的概念A.保险法简介B.避债避税条款的定义和作用II.保险法避债避税的具体方法A.保险受益人的选择1.保险受益人的种类2.如何选择保险受益人实现避债避税B.保险合同的性质1.保险合同的种类2.不同保险合同的避债避税效果C.保险金的使用方式1.保险理赔的注意事项2.保险金的投资和运用III.保险法避债避税的案例分析A.案例一:企业主通过保险避税B.案例二:个人通过保险受益人选择实现避债IV.保险法避债避税的优缺点分析A.优点1.保护受益人权益2.合法避税B.缺点1.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2.保险合同的复杂性V.结论A.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的意义B.注意事项和合理使用建议正文: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时,不需要承担被保险人的债务和税收的条款。
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的作用,主要是保护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被保险人的债务和税收问题导致保险受益人无法获得保险金。
保险法避债避税的具体方法包括:选择合适的保险受益人、选择适当的保险合同性质和合理使用保险金。
选择合适的保险受益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最有利于保险受益人的保险类型和保险合同。
选择适当的保险合同性质,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资产状况、税务状况和风险偏好,选择最适合的保险合同,以达到避债避税的目的。
合理使用保险金,则需要注意保险理赔的注意事项,以及如何将保险金用于投资和运用,以实现最大化的收益。
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的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保险法避债避税的具体应用。
例如,企业主可以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将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隔离,避免因企业债务问题导致个人资产受损。
个人也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保险受益人,实现对个人财产的保护。
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虽然具有保护受益人权益和合法避税的优点,但也存在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和保险合同复杂性等问题。
因此,在使用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时,需要注意避免引发的道德风险,合理选择保险合同,并注意保险合同的复杂性。
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
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摘要:1.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的概述2.保险法避债避税的具体方式3.保险法避债避税的受益人范围4.保险法避债避税的相关原则5.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的实际应用正文:一、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的概述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相关条款。
这一条款旨在鼓励人们通过购买保险来规避债务和税收风险,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法避债避税的具体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保险法避债避税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1.购买万能险:被保险人为自己,受益人为孩子。
这样,在被保险人去世后,孩子作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
2.购买分红险:被保险人为孩子,受益人也为孩子。
这样,孩子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同样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
三、保险法避债避税的受益人范围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避债避税的受益人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本人、父母、子女以及伴侣。
这些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都可以享受到免税政策。
四、保险法避债避税的相关原则保险法避债避税的相关原则主要包括: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
这些原则都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五、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的实际应用在现实生活中,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的实际应用可以帮助人们有效规避债务和税收风险,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购买保险时,人们需要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否则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总之,保险法避债避税条款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合法、有效的避债避税途径,在购买保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从而实现规避债务和税收风险的目的。
买保险能避债是真的吗
买保险能避债是真的吗我们先举个例子,大明给自己买了一份保额50万的寿险,受益人为儿子小明,在大明不幸身故之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赔付给了小明50万的保险金。
而在大明投保期间,欠了小金30万,大明死后,这笔债务无人偿还,小金就向法院起诉,申请将保险公司赔付给小明的50万保险金中拿出30万来偿还自己。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呢?法院认为,按照保险合同,50万保险金是属于受益人小明的,已经不再是属于大明的遗产了,不应用来偿还大明的债务,所以,法院拒绝了小金的请求。
根据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保险确实有避债的功能,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小明欠小金的钱就不用还了呢?当然不是!从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知道,小明的50万保险金之所以不应用来偿还给小金,是因为这笔钱不属于大明的遗产,但如果大明有其他的遗产,如房子、车子等,则需要偿还给小金。
以上这份保险虽然体现了保险的避债功能,但是,却并不能否认小金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求偿权!而且,案例中说的只是保险中的一种情况,是指定了受益人的,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可以不用偿还债务,如果没有,保险金则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是能够用来偿还债务的。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如果退保了,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能不能用来避债?答案是:不能!如果投保人不自己退保,保单的现金价值并不能成为投保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可见,保单现金价值是否作为投保人的财产偿还债务,需要取决于投保人是否决定退保。
但不管怎么样,《保险法》都不能否定债权人的合法求偿权,保险可以实现财产的转移,但并不能让你欠钱不还,不管你买了多少保险,债权人都有权利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保险避债的法条
保险避债(Insurance Avoidance)是指债务人利用保险条款或相关法律规定来规避或减少债务偿还的行为。
然而,保险避债并不被广泛认可或鼓励,因为它可能涉及欺诈或滥用保险制度的行为。
在法律层面上,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对于保险避债问题可能存在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条或原则,它们可能与保险避债有关
1. 保险欺诈: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禁止保险欺诈行为,包括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
如果债务人故意提交虚假的保险索赔以逃避债务偿还,可能会被认定为保险欺诈。
2. 保险合同解释:保险合同通常是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解释,保险公司可能有权决定是否支付索赔,或者索赔金额如何计算。
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支付因债务或违约行为引起的索赔,债务人无法通过保险来避免债务。
3. 目的保险原则:保险合同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利益或法律权益,这被称为目的保险原则。
如果债务人没有真实的经济利益或法律权益,仅仅出于规避债务目的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可能有权拒绝支付索赔。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避债行为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违法行为。
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债务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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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保险避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保险的避债功能
浅谈保险的避债功能
目前,很多中小型企业主都面临着这样一个现状: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混合管理,家庭与企业共担风险。
因此很多企业主一方面希望通过购买大额的保险来防范未来因企业风险造成的个人损失,希望在遇到企业变故时,通过保险保全个人财产,隔离家庭及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在预期将会实行的遗产税局面下,通过保险,在其身故后能尽可能多地为子孙留下财产。
但是很多投保人并不清楚自己购买的保险是否真正能起这么一个作用,作为一名保险销售人员,应该清楚地知道以下几点:
一、保险避债功能的适用对象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老板。
以上三类老板因企业的设立形式决定了其家庭财产与企业资产难以分开,企业产生的债务,由合伙人或业主承担无限责任。
二、具有避债功能的险种我国仅人寿保险具有避债功能。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法律中仅提
及到了人寿保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受债权人的干预。
三、人寿保险避债功能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即如果保险人
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
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
例如,购买保险的资金是违法所得,触犯了刑法,这笔钱基本上会被依法追缴;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被判为无效的可能。
另外,洗钱也是不容许的。
我国的《反洗钱法》中第十七条针对保险公司的条款:
“对于一些保险费来
自非法途径的,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其次,按
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其购买的保险又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这笔保险金会直接赔给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也不会被用来
偿还债务。
但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
保单的受益人项目里填写了“法定” ,那该笔赔偿金则算作被保险人的遗产,需要偿还生前债务。
再有,《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