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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木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王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木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王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木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王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6【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93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红卫赵静汤佳岭【审理法官】朱红卫赵静汤佳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木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佳【当事人】上海木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佳【当事人-个人】王佳【当事人-公司】上海木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邢妍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周富毅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妍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周富毅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妍周富毅【代理律所】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木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王佳【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自负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表见代理实际履行过错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基本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自负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相关庭审自认陈述,一审经综合审查判断后认定,系争《合作协议(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木乙公司未按约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就合同效力之争议问题阐述的理由详实有据,本院予以认同。

周建忠与欧阳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建忠与欧阳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建忠与欧阳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28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蔚珏赵丽丹水天庆【审理法官】王蔚珏赵丽丹水天庆【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建忠;欧阳武【当事人】周建忠欧阳武【当事人-个人】周建忠欧阳武【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建忠【被告】欧阳武【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周建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2:47: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兴盛物业公司系海城市俪景家园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张得芳系兴盛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兴盛物业公司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文件,对业主服务后,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业主居住房屋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元,2014年至2017年张得芳拖欠兴盛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6880元未付,现兴盛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得芳给付兴盛物业公司物业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兴盛物业公司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基本履行了应尽义务,张得芳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接受了兴盛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交纳物业费。

故该院对于兴盛物业公司主张张得芳交纳物业费68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兴盛物业公司主张给付利息一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得芳主张楼上房屋漏水,造成财产损失一节,系另一法律关系,张得芳可以另行起诉。

关于张得芳的其它主张,因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张德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兴盛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6880元;二、驳回兴盛物业公司、张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吕星辰等与江云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星辰等与江云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星辰等与江云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27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朔王楠李楠【审理法官】王朔王楠李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自控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吕星辰;江云川【当事人】中自控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吕星辰江云川【当事人-个人】吕星辰江云川【当事人-公司】中自控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张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朱曼琳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张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朱曼琳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张卫朱曼琳【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自控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吕星辰【被告】江云川【本院观点】在本案二审中,中自控公司、吕星辰主张案外人陈军钢曾在案涉《合作协议》项下代表江云川的公司(即天启公司)以现金形式向中自控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吕星辰和总经理孙姝育共支付了100万元,作为双方合作的启动资金,案涉《借条》上的“在原有壹佰万欠款结清的条件下”意指上述100万元现金已经结清,不再要求中自控公司偿还。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中,中自控公司、吕星辰主张案外人陈军钢曾在案涉《合作协议》项下代表江云川的公司(即天启公司)以现金形式向中自控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吕星辰和总经理孙姝育共支付了100万元,作为双方合作的启动资金,案涉《借条》上的“在原有壹佰万欠款结清的条件下”意指上述100万元现金已经结清,不再要求中自控公司偿还。

66亿上海电气并购案国资巨无霸操刀巧妙安排(研究笔记)

66亿上海电气并购案国资巨无霸操刀巧妙安排(研究笔记)

66亿!——上海电气并购案,国资巨无霸操刀巧妙安排(研究笔记)11月14日,上海电气公告,拟向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后者持有的上海集优47.18%内资股股份、自仪泰雷兹50.1%股权、电气置业100%股权,以及26幅土地使用权及相关附属建筑物等资产。

这四项资产的交易价格分别约为9.8亿元、2.6亿元、25.8亿元和28.1亿元,总价值超过66亿。

同时,拟配套融资不超过30亿元。

并购重组市场正在掀起“海派”旋风,成为资本市场一股“泥石流”。

不信?来看看这些案例:城投控股吸收合并阳晨B并分立上市;三爱富的纯现金“三元并购“;浦东科投杠杆式收编壳资源,一年连续出手拿下三个壳;再到如今上海电气并购案。

今年以来,上海国企改革频频出现创新案例,“海派”交易结构设计精巧、新意十足、可圈可点。

本案中,上海电气一次性置入包括土地在内的四大资产,可谓“大手笔”。

本案最大的创新看点在于:A+H联动,间接实现跨境收购——通过H股公司完成跨境并购,整合之后,将H股公司股权注入A股上市公司。

通过本案,上海电气间接将100多年历史的内德史罗夫公司收入麾下。

内德史罗夫是荷兰制造业巨头,全球最大的高端紧固件和其他冷压铸件的供应商之一。

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本案的华丽之处。

“国资整合,看哥怎么玩!”文:优劣汇本文谢绝一切形式转载1交易方案███████████本案中,上海电气拟以66.28亿元的价格向其大股东——上海电气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总体方案分为两部分: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来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公司:上海集优、自仪泰雷兹、电气置业、电气总公司标的资产:上海集优47.18%内资股、自仪泰雷兹50.10%股权、电气置业100%股权及电气总公司持有的26幅土地使用权及相关附属建筑物等资产。

交易对方:上海电气总公司交易总价:66.28亿元1)置入股权类资产总作价:38.2亿元a.上海集优47.18%内资股——9.83亿元(发行价格:1.45元/股)b.自仪泰雷兹50.10%股权——2.63亿元c.电气置业100%股权——25.75亿元2)置入土地类资产总作价:28.0亿元——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7.55元/股发行数量:397,350,991 股募资规模:≤30亿元认购对象:电气总公司、国盛投资、上海人寿和览海洛桓募资用途: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共和新路产业园区、北内路产业园区、金沙江支路产业园区改造项目,军工路工业研发设计和高端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和本次重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2024年上海市委托审计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业务约定书合同

2024年上海市委托审计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业务约定书合同

上海市委托审计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业务约定书合同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商品住宅数量逐年增加,房屋维修需求日益增加,维修资金也随之而来。

为保障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防范资金管理中的漏洞,上海市委决定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

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约定上海市供应商、维修单位和审计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保障商品住宅业主利益,同时也为审计机构提供审核依据。

合约内容1. 审计机构职责1.1 审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包括账目准确性、收款、支出等。

1.2 对于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1.3 配合上海市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核查,确保问题得以解决。

2. 供应商职责2.1 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应符合上海市相关规定,确保维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2.2 在审计机构进行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审核期间,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3 对审计结果认真对待,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维修单位职责3.1 对商品住宅维修工作应严格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

3.2 维修单位应将维修费用公示,并确保维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安全性。

3.3 在审计机构进行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审核期间,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 合同条款的约束力本合同条款是审计机构与供应商、维修单位之间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合同争议解决和变更5.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由审计机构与供应商、维修单位协商解决。

5.2 本合同条款如有变更,必须经过审计机构、供应商、维修单位协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6. 合同生效期限本合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即时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结论为了保障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确保商品住宅业主的利益,上海市委决定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本合同的签署将明确审计机构、供应商、维修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权利义务和责任,防范资金管理中的漏洞,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促进商品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5.31
•【文号】上证函〔2024〕1505号
•【施行日期】2024.05.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
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4〕1505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配合减持制度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10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上证函〔2023〕3036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31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保利翰林雅苑等八个商品住房项目销售方案备案的函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保利翰林雅苑等八个商品住房项目销售方案备案的函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保利翰林雅苑等八个商品住房项目销售方案备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沪奉府〔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保利翰林雅苑等八个商品住房项目销售方案备案的函沪奉府〔2021〕67号市房管局:我区保利翰林雅苑等八个商品住房项目,共214373.04平方米、2040套,按相关规定制定了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1.保利翰林雅苑。

由上海盛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保利翰林雅苑项目,位于奉贤区康全路55弄、77弄,本次申请销售面积约30547.8平方米、275套,已按照规定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

2.银河丽湾城。

由银基发展(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银河丽湾城项目,位于奉贤区百通路88弄,本次申请销售面积约14778.79平方米、49套,已按照规定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

3.宝业荟萃雅苑。

由上海宝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宝业荟萃雅苑项目,位于奉贤区青茂路111弄,本次申请销售面积约18309.17平方米、210套,已按照规定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

4.奉发宝龙广场。

由上海贤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奉发宝龙广场项目,位于奉贤区港佳路398弄,本次申请销售面积约33340.08平方米、422套,已按照规定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

5.萧塘悦澜雅苑。

由上海肖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萧塘悦澜雅苑项目,位于奉贤区沪杭公路945弄,本次申请销售面积约39638.42平方米、391套,已按照规定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

6.金悦雅苑。

由上海舜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悦雅苑项目,位于奉贤区金雄路1111弄,本次申请销售面积约28970.1平方米、289套,已按照规定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重点企业、重点商务楼宇和重点园区的通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重点企业、重点商务楼宇和重点园区的通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重点企业、重点商务楼宇和重点园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虹府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重点企业、重点商务楼宇和重点园区的通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2021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我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攻坚克难,砥砺奋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涌现出一批效益好、贡献大的企业、商务楼宇和园区。

为鼓励这些单位进一步做大做强,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现将有关单位情况通报如下:一、授予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等44家企业(单位)“2021年度虹口区特殊贡献重点企业”称号,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滔搏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西门子工业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启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烟草集团虹口烟草糖酒有限公司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钢资源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寻常(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港北外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分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高丝化妆品销售(中国)有限公司赛领国际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重阳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岳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秦兵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授予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单位)“2021年度虹口区重大贡献企业”称号,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因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平安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兴银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杭钢嘉杰实业有限公司建投嘉驰(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能燃料有限公司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高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上海港复兴船务有限公司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远海运(上海)有限公司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上海市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尚信健投资产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和慕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港引航站上海星外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螺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凡尚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授予上海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等282家企业(单位)“2021年度虹口区重点贡献企业”称号,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上海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溧阳路证券营业部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金光纸业产品服务有限公司建投嘉孚(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丝绸集团品牌发展有限公司唯凯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远海运港口投资有限公司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投亚华(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纵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上海寰宇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上港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山楂树甄琢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美设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丽迅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上海雷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松下家电(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竞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瑞宁航运有限公司上海煤气第一管线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是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合力叉车有限公司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律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璟申投资有限公司皇家加勒比游轮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硕软(上海)软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佰草集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乘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一航运有限公司上海寰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上海久期投资有限公司中林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家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瑞丰国际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晋控(上海)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泊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财务有限公司中船保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好运物流有限公司华隆瑞锋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轮船有限公司上海逸高实业有限公司国投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奥碧虹(上海)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联东地中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思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申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海平水上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钢航运有限公司上海富善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兴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欣和(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福腾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贝优能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上海共志通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弘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象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巴罗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晨鸣浆纸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菁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远海运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金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歌斐诺宝(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识致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树浦路证券营业部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绿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钧观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浩科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泰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外服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上海道骊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公司上海材料研究所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众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李奥贝纳广告有限公司上海中臣烟草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维安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国林鸿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高柏(中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洋浦浙海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合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润迅商凯电话商务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消防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仁川国际渡轮有限公司巴罗克(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麦迪生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依迪索时装有限公司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外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研计器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红墙泰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浦海航运有限公司诺斯(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中星集团怡城实业有限公司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美罗医药有限公司歌诗达邮轮船务(上海)有限公司永安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招商海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顺如丰来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共联通信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风红欣服装有限公司上海上医新特药商店有限公司务腾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申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龙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嗨普智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远海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红塔众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伊格尔益凯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锐力健身装备有限公司上海丹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司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丰皓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君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顺科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乐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雷富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卫生基建管理有限公司张裕(上海)国际数字化营销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方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速客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瞰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量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牛津(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泓邦置业有限公司伍兹贝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上海研究院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益世科(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投嘉昱(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广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开思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乐金渤海化学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上海诚骋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诚鼎创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深水港船务有限公司华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瑞技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财安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明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蓝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皓熙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交银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港物流金属仓储(上海)有限公司瑞莱生物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三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钛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常胜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家门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玉兰路证券营业部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仕国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天宏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旭达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双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兴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安得列郎晴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宇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顺丰快运有限公司广州欧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药科泽(上海)医药有限公司润加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大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地中海捷运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伊尔姆环境资源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中外运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馨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瑞梯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杰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布林克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恩东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朴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洋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吉布达伟士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杭钢古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花园坊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安得利(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均辉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福寿康(上海)医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华总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美奥正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资衡(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雷诺斯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远海运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帆一尚行科技有限公司世邦魏理仕一期(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绿捷(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西铁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授予远洋大厦等9幢楼宇“2021年度虹口区重大贡献商务楼宇”称号,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远洋大厦合生财富广场白玉兰广场中远大厦吉汇大厦海湾大厦虹口科技金融大厦凯德虹口商业中心上海滩国际大厦五、授予天风证券等8幢楼宇“2021年度虹口区重点贡献商务楼宇”称号,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天风证券金岸大厦中远海运能源大厦海泰时代大厦金融街(海伦)中心宝矿国际大厦国投大厦利通广场六、授予虹控T创园等7个园区“2021年度虹口区重点贡献园区”称号,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虹控T创园上海花园坊节能环保产业园明珠文化创意产业园上海1929艺术空间优族173科技园区法兰桥创意产业园财大科技园希望上述获得称号的企业、商务楼宇和园区再接再厉,诚信经营、锐意创新,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为虹口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江某某诉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江某某诉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江某某诉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2.17裁判规则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应符合租赁用途。

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治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

出租人如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租赁房屋,侵害了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江某某诉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江某某,男,汉族,1996年7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府前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俊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某某因与被告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公司)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江某某诉称:2021年3月,原告在被告宏阳公司处租赁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X幢X室房屋,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100元,押一付三。

签约当日原告入住案涉房屋,后感到全身不适,其怀孕的妻子亦生病。

原告即与被告协商换房或退租事宜,但被告一直不愿处理,无奈之下于同年6月自费找到检测机构对房屋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报告显示,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值、总挥发性有机物值均超标。

考虑到妻子有孕在身,不愿再住在该房屋内,但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房无果。

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其交纳的各项费用合计6556元(具体明细为:2021年3月28日交纳的租金3300元、物业管理费1056元、押金1100元、2021年5月16日交纳的租金11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宏阳公司辩称:原告江某某未按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构成违约。

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自行对室内有害气体进行了检测,结果未超标,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1、以下表述不属于挂牌公司终止挂牌情形的是_____________。

(B)A.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B.做市股票做市商不足两家停牌超过1个月C.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D.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2、精选层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____________。

(C)A.限价申报B.本方最优市价申报C.定价申报D.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3、以下关于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

(A)A.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试行20%的涨跌幅限制B.连续竞价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C.精选层股票成交首日后,自次一交易日起设置涨跌幅限制D.价格涨跌幅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精选层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_。

(B)A.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B.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10%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C.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D.买入基准价格为当前买房最优价格,卖方无报价时,买入基准价为当前买方最优价格5、关于精选层股票临时停牌表述错误的是____________。

(D)A.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或6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B.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和撤销申报C.临时停牌仅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精选层股票D.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5分钟E.临时停牌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6、以下关于市价申报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__。

(B)A.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B.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进行市价申报C.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不低于)买入(卖出)保护限价D.接收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7、以下不属于精选层股票可以使用的交易方式是____________。

张晨、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晨、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晨、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4【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22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晨;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美【当事人】张晨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美【当事人-个人】张晨王艳美【当事人-公司】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晨【被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美【本院观点】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张晨及原审被告王艳美应否向被上诉人上实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张晨及原审被告王艳美应否向被上诉人上实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上实物业公司与达利广场小区建设单位青岛上实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实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达利广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张晨、王艳美作为小区业主应依约向该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

张晨主张上实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不应交纳物业费,但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另根据张晨等业主提交的证据,上实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一审法院已据此驳回该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请。

综合整个案情,一审法院判令张晨、王艳美向上实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并无不当。

同花顺:关于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公告

同花顺:关于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300033 证券简称:同花顺公告编号:2013-023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一)向易峥租赁办公场所2010年6月30日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自然人股东易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向其租赁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23号8层作为公司办公场所,期限为2010年7月6日至2013年7月5日。

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将于2013年7月5日到期,公司拟续租上述房产作为日常经营办公场所。

租赁期限为2013年7月6日至2016年7月5日,租赁面积为781.39平方米,租赁价格为每平方米每月54元,租金总额为1,519,022.16元。

由于易峥系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此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向易晓梅和李苏明租赁办公场所2010年6月30日公司与易晓梅和李苏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向其租赁位于北京市亚运村慧忠北里313幢C座806室和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2号住宅楼8门202室作为公司办公场所。

期限为2010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

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将与2013年7月6日到期,公司拟续租北京市亚运村慧忠北里313幢C座806室的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场所,不再续租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2号8门202室的房产。

租赁期限为2013年7月7日至2014年7月6日,租赁面积为150.24平方米,租赁价格为每月8,000元,租金总额为96,000元。

由于易晓梅与公司控股股东易峥为姐弟关系,李苏明系易晓梅之配偶,因此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上述两项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易峥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予以了回避。

(四)其他说明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同时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一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

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

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

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

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

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

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

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康倩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康倩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康倩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9【案件字号】(2022)沪01民终4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明艳陈敏顾恩廉【审理法官】任明艳陈敏顾恩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钱利;康倩;郁墨亨【当事人】钱利康倩郁墨亨【当事人-个人】钱利康倩郁墨亨【代理律师/律所】齐元浩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唐新禄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王相文上海御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元浩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唐新禄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王相文上海御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元浩唐新禄王相文【代理律所】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上海御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钱利;康倩;郁墨亨【本院观点】郁墨亨提交的证据1已于一审提交并质证,故不予采纳;证据2、证据3与本案争议事实无直接关联,故不予采纳;证据4、证据5真实性可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证据6与本案缺乏关联,亦不予采纳。

郁某、杨某的陈述与本案争议的事项并无直接关联,故不予采纳。

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合同约定的签订示范文本的时间节点看,钱利、康倩对郁墨亨在签署合同时尚在申请落户是知晓的,双方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中“遇户口不可抗力因素,时间适当顺延”的约定,也正是对郁墨亨申请落户时可能出现的时间上的不确定因素的适当延缓。

首先,郁墨亨未能按期落户是因郁墨亨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其社保基数缴错,需按规定重新连续缴纳6个月的社保,并重。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合同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郁墨亨于2021年6月9日签收法院寄送的诉状副本等。

一审庭审中,钱利、康倩明确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则相应定金应予没收;郁墨亨则表示定金应予返还。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_行政公文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_行政公文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范文一交通银行:获准发行至多300亿元绿色金融债券交通银行近日已先后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公司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批文。

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产业项目贷款。

易华录:签订重大合同易华录与蓬莱市民政局签订《蓬莱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PPP项目合同》,项目主要建设综合性智慧健康养老社区,包含建设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医院、颐养学院、养老商业中心、养老公寓及配套基础设施等。

本项目总投资额70790万元,项目PPP运作方式采用BOT+BOO 模式。

唐德影视:实施半年度10转15分配方案唐德影视20xx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

股权登记日:20xx年 10月17日,除权除息日:20xx年10月18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xx年10月18日。

东南网架:被授予第一批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东南网架于近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国1 / 6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迄今为止,公司是唯一同时拥有国家发改委授予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基地’平台”和住建部第一批授予的“‘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平台”两大平台的企业。

万达院线:前三季度票房收入57.6亿元20xx年9月,万达院线实现票房收入4.11亿元,观影人次1047.9万人次。

1-9月累计票房收入 57.6亿元,同比增长28.5%,累计观影人次14123万人次,同比增长32.4%。

截止20xx年9月30日,公司拥有已开业影院347 家,3056块银幕。

开能环保:子公司与华盛顿大学签战略合作备忘录开能环保控股子公司原能细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顿大学在上海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

双方将在临床研究、技术转化、科研人才、合作研发方面开展交流;拓展渠道以加强双方关系并进一步强化双方在环境水处理、生物医学及工程以及免疫医学领域的优秀地位。

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邹万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邹万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邹万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8【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70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清王峥桂佳张子贝【审理法官】周清王峥桂佳张子贝【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邹万云【当事人】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邹万云【当事人-个人】邹万云【当事人-公司】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晨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晨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晨【代理律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邹万云【权责关键词】撤诉反诉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05:10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邹万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1民终709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665号北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万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3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正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何劲松与周跃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劲松与周跃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劲松与周跃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5【案件字号】(2019)沪02民终114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俊管勤莺赵静【审理法官】赵俊管勤莺赵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劲松;周跃跃;上海恒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当事人】何劲松周跃跃上海恒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当事人-个人】何劲松周跃跃【当事人-公司】上海恒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理律师/律所】陈浩天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曹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浩天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曹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浩天曹燕【代理律所】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劲松【被告】周跃跃;上海恒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观点】何劲松、周跃跃对本案系争200万元款项为周跃跃认购恒荟投资企业管理的专项基金的定金一节事实均无异议,而定金不同于投资款,并不必然会转化为投资款。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何劲松、周跃跃对本案系争200万元款项为周跃跃认购恒荟投资企业管理的专项基金的定金一节事实均无异议,而定金不同于投资款,并不必然会转化为投资款。

何劲松与周跃跃在专项基金认购汉鼎股份(代码300300)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计划无法实现后签订《还款协议书》,对该笔200万元款项的性质及违约赔偿金(利息)作出约定,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现何劲松主张该笔款项为投资款且利息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何劲松所称已经归还周跃跃50万元,因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周跃跃对此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

中山市长江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昆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山市长江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昆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山市长江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昆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55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怡静张荣卢俊廷【审理法官】胡怡静张荣卢俊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山市长江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昆【当事人】中山市长江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昆【当事人-个人】杨昆【当事人-公司】中山市长江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俊鹄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陈泳欣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朱剑晖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李丽珠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俊鹄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陈泳欣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朱剑晖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李丽珠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俊鹄陈泳欣朱剑晖李丽珠【代理律所】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山市长江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昆【本院观点】杨昆与长江兆业公司签署的《星际豪庭认购书》已包括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物业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杨昆已按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追认催告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书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星际豪庭认购书》第4条违约责任中规定:认购方违约,若定金不足赔偿出售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认购方还应予以赔偿,对此认购方并无异议。

企业信用报告_上海新兴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上海新兴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二、股东信息 .........................................................................................................................................................7 三、对外投资信息 .................................................................................................................................................7 四、企业年报 .........................................................................................................................................................7 五、重点关注 .........................................................................................................................................................9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上海新兴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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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B股编号:临 2013—002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随着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业务发展,员工人数逐步增加,现有办公场所已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求。

根据本公司控股股东的统筹安排,本公司办公地点拟由现在的徐家汇路555号广东发展银行大厦10楼C、D座搬迁至吴淞路130号城投控股大厦16层1602、1603单元。

本公司拟与上海城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鸿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办公场所、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并支付相关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

由于城鸿公司系本公司的关联企业,本次租赁构成关联交易,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因本公司发展实际需要,办公地点拟由现在的徐家汇路555号广东发展银行大厦10楼C、D座搬迁至吴淞路130号城投控股大厦16层1602、1603单元。

本公司拟就此次租赁与城鸿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办公场所、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并支付相关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

办公面积总计858.78平方米(其中1602单元326.77平方米,1603单元532.01平方米),租金为每月160228元(其中1602 1
单元月租金为58443元,1603单元月租金为101785元),物业管理费为每月25763元。

租赁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由于城鸿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因此本次办公场所租赁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
1、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1540号
法定代表人:孔庆伟
注册资本:人民币2298095014元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原水供应,自来水开发,污水治理,污水处理及输送,给排水设施运营、维修,给排水工程建设,机电设备制造与安装,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饮用水及设备,饮用水工程安装及咨询服务。

2、上海城投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淞沪路98号1605室
法定代表人:俞卫中
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
3、上海城鸿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2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月龙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会务服务,商务咨询。

(二)本次交易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投”)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总股本的56.83%。

上海城投持有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控股公司”)总股本的55.61%,上海城投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置地公司”)是城投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城鸿公司是城投置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本公司与城鸿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办公场所租赁事宜属于关联交易。

三、《房屋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
1、协议方: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城鸿置业有限公司
2、租赁办公场所情况:城鸿公司出租给本公司的城投控股大厦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

实际楼层16层1602、1603单元。

1602单位的建筑面积为326.77平方米,1603单元的建筑面积为532.01平方米。

房屋用途为办公。

3、1602单元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5.88元,月租金为58443元。

1603单元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6.29元,月租金为101785元。

该租金在合同租赁期内不变。

4、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按照租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30元计算,1602单元每月物业管理费为9803元,1603单元每月物业管理费为15960元。

5、租赁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共计36个月。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情况
1、关联交易的目的
随着本公司的业务发展,员工人数逐步增加,现有办公场所已不能满足日常需求。

根据本公司控股股东的统筹安排,本公司办公地点拟由现在的徐家汇路555号广东发展银行大厦10楼C、D座搬迁至吴淞路130号城投控股大厦16层1602、1603单元。

2、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办公场所租赁的关联交易将增加本公司的管理费用支出,但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大的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办公场所装修工程等相关费用
本次办公场所租赁事项将发生室内装修工程等相关费用。

本公司拟委托上海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非关联企业)进行办公场所的室内装饰工程。

经初步估算,费用总计约为320万元,其中涉及、施工费用约180万元,监理、审价费用约10万元,弱电施工安装约10万元,通讯程控机移机约2万元,办公家具及设备约90万元,原办公地址退租二装恢复约16万元,搬场费约2万元,其他费用约10万元。

上述费用已列入本公司2013年预算。

六、董事会的审议情况
2013年1月28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顾金山、王家樑、郑燕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租赁该房屋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

房屋租赁价格是根据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关联交易行为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 5
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规范的要求,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含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意见);
3、公司与上海城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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