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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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17•【文号】•【施行日期】2003.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2003年12月17日)经清理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废止127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决定废止的法规性文件目录1、文化部关于影片保密问题的规定((61)文电夏密字第38号)2、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83号)3、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补充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155号)4、文化部关于各地不得自动禁映影片的通知((62)文电齐密字第1211号)5、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管理电影发行收入的若干规定((63)文计光字第707号,(63)财文王字第462号)6、文化部关于加强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领导和修订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3)文干夏字第1369号)7、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8、优秀电影创作奖暂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9、关于改革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财务实施办法((79)文电字第1036号,(79)财事字第381号)10、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利润留成的管理与使用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037号,(79)财事字第382号)11、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136号)12、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记录、科教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80)文电字365号)13、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广发术字(82)417号)14、关于颁发拍摄电影借用演员酬劳的通知(文电字(82)529号)15、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的通知(广发录字(83)244号)16、关于必须做好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3)435号)17、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广发术字(83)977号)18、各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各类放映单位宣传工作职责(文化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九日发布)19、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4)146号)20、转发《关于接待外国和港澳地区广播电视记者采访拍片归口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广发外字(84)312号)21、关于当前音像制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广发录字(84)600号)22、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23、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24、文化部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发布)25、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个意见(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发布)26、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发布)27、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28、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2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录字(85)385号)30、广播电视部关于改进外事承办程序的通知(广发外字〔1985〕921号)31、关于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管理、纠正滥播香港和外国电视剧的通知(广发地字(85)925号)32、文化部重申关于进口影片、影片录像带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发布)33、关于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发布)34、关于加强电影拍片经营机构管理的规定(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发布)35、关于严格控制成立新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通知(广发录字(86)20号)36、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广发录字(86)67号)37、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6)271号)38、关于卫星广播电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术字〔1986〕316号)39、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看电影难问题的意见(广发影字(86)351号)4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广发外字〔1986〕490号)41、关于印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录字(86)646号)42、关于帮助‘个体户’处理放像设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57号)43、关于没收市场上违章翻录海外录像带、唱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99号)44、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45、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46、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证书分级暂行标准》的通知(广发计字(86)785号)47、关于禁止购买录像带用于无线电视播出的通知(广发录字(86)802号)48、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49、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50、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51、关于改变故事片结算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6)975号)52、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86)1042号)53、关于电影制片、洗片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广发影字(86)1074号)54、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7)103号)55、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7)261号)56、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保字(87)366号)57、关于调整上浮票价影片节目的通知(广发影字(87)493号)5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广发录字(87)613号)59、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广发影字(87)772号)60、关于对增加电影放映单位兼营录像放映业务的通知(广发录字(87)776号)61、关于印发《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广发影字(87)800号)62、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63、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6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7〕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1号)65、关于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3号)66、关于印发《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87)915号)67、关于认真做好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发录字(87)960号)68、关于收取录像片审看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105号)69、关于继续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8)181号)70、印发《关于加强我部高校教材建设的意见》和《广播电影电视部高等院校教材编审出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281号)71、印发《国营电影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及《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8)289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事业管理,坚决取缔违章违法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办字(88)424号)73、关于建立健全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的通知(广发技字〔1988〕510号)7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691号)75、关于各地不得收取引进音像制品初审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770号)76、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77、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78、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820号)79、关于执行《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和《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928号)80、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9)88号)81、关于加强部属高等院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广干发教字〔1989〕168号)82、关于调整对外合拍片我方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9)184号)83、关于播放激光视盘和卡拉OK带(含激光唱片等)的通知(广发录字〔1989〕185号)84、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89)201号)85、转发《关于开展与台湾合作拍摄影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编字(89)226号)86、关于作好儿童影片的宣传、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89)325号)87、关于供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播放影片意见(广发影字(89)349号)88、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广发影字(89)351号)89、关于调整电影片发行权价格的通知(广发影字(89)425号)90、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89)821号)91、关于转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9)824号)92、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修订说明》的通知(广发干字〔1989〕850号)93、关于立即停止进口、播放海外激光视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481号)94、《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90)520号)95、印发《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外字〔1990〕570号)96、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广发影字〔1990〕670号)97、关于收取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672号)98、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请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90)727号)99、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773号)10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广发地字(90)817号)101、关于修订《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广发影字(90)834号)102、关于核定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广发影字〔1991〕138号)103、关于冻结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1〕609号)104、《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计字〔1991〕766号)10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1992〕175号)106、关于采用固定格式中文图文电视(CCST制)作为我国图文电视广播制式的通告(广发技字〔1992〕722号)107、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1993〕3号)108、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109、关于重申摄制发行、放映环幕电影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757号)110、加强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视字〔1994〕84号)111、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广发计字〔1994〕238号)112、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001号)113、关于印发《广播影视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452号)114、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村16毫米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74号)115、关于做好重点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99号)116、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广发技字〔1996〕9号)117、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0’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6〕125号)118、关于修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735号)11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267号)120、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规定(广发人字〔1997〕322号)1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直属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广发教字〔1998〕95号)122、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明电〔1998〕324号)123、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09号)124、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125、关于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科教片汇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影字〔1999〕680号)126、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0〕36号)12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368号)。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20•【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2020年1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全面推进总局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发布、清理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总局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总局为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并以总局名义公开发布的文件。

总局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断提高文件质量和效率。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2018年10月31日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广播电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一)取消《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设备的证明资料”。

(三)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四)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第六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执照”,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五)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第五项规定的“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二部分 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广播影视行政管理和行政检查权事项

广播影视行政管理和行政检查权事项

广播影视行政管理和行政检查权事项(一)对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检查监督1、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行政检查监督项目名称: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行政检查监督承办机构:市文广新局实施对象: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权力性质:法定实施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1997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2、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检查监督项目名称: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检查监督承办机构:市文广新局实施对象: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力性质:法定实施依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2004年8月18日发布,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3、有线电视的检查监督项目名称:有线电视的检查监督承办机构:市文广新局实施对象:有线电视权力性质:法定实施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电局令第2号,1990年11月16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四)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

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七)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国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八)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九)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总局行政许可行为,推进总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各司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或保留的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授权其他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外,总局各司局不得将总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不得委托除行政机关之外的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任何规定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以通过在总局指定地点张贴、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指南手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和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公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下列内容应当公示:(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许可证件样式;(二)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三)需要听证、招标、检测、检验、专家论证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办的事项及期限;(四)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七)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有异议时可采取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八)公众有权查询的材料目录及查阅方式。

上述各方式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总局政府网站公示内容为最终有效。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不得擅自更改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条件、程序和期限。

依法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制作并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等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括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2004年8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现将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清理修订后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机关一览表印发给你们,其中,1、行政法规设定的19项;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设定的12项;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文件)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

总计37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播影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广播影视行政行为,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广播影视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由行政法规设定依法继续实施的19项行政许可项目┃┠──┬─────────────────┬──────────┬────────┨┃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主办/联办部门┃┠──┼─────────────────┼──────────┼────────┨┃│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广电总局│总局社会管理司/┃┃1.│││科技司┃┃│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批││┃┠──┼─────────────────┼──────────┼────────┨┃│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批准│广电总局│总局社会管理司┃┃2.│││┃┠──┼─────────────────┼──────────┼────────┨┃│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广电总局│总局社会管理司┃┃3.│││┃┃││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广电总局│总局科技司┃┃4.│││┃┠──┼─────────────────┼──────────┼────────┨┃│设立、变更、终止电影制片、进口单│广电总局│总局电影局┃┃5.│││┃┃│位和单片摄制审批││┃┠──┼─────────────────┼──────────┼────────┨┃│设立、变更、终止电影发行单位(含│广电总局│总局电影局┃┃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及其进口设备、│广电总局│总局电影局┃┃7.│││┃┃│器材、胶片、道具申请批准││┃┠──┼─────────────────┼──────────┼────────┨┃│电影剧本及电影片审查│广电总局│总局电影局┃┃8.│││┃┠──┼─────────────────┼──────────┼────────┨┃│电影底片、样片在境外冲洗及后期制│广电总局│总局电影局┃┃9.│││┃┃│作批准││┃┠──┼─────────────────┼──────────┼────────┨┃│举办中外电影展、电影节,参加境外│广电总局│总局电影局┃┃10.│││┃┃│电影展、电影节电影片审批││┃┠──┼─────────────────┼──────────┼────────┨┃│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广电总局│总局外事司┃┃l1.│││/电视剧司┃┃│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进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证明│广电总局│总局外事司┃┃12.│││┃┃│核发││┃┠──┼─────────────────┼──────────┼────────┨┃│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广电总局│总局外事司┃┃13.│││┃┃│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批准││┃┠──┼─────────────────┼──────────┼────────┨┃│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广电总局│总局外事司┃┃14.│││┃┃│批准││┃┠──┼─────────────────┼──────────┼────────┨┃│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广电总局│电影局┃┃15.│││┃┃│影片拷贝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地方广电主管部门┃┃16.│││┃┃││视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电影放映单位批准及变更、终止│县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电影主管部门┃┃│电影放映单位备案│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1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地方广电主管部门┃┃│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视站审核│部门│┃┠──┼─────────────────┼──────────┼────────┨┃│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广电总局│总局科技司┃┃1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412号令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的12项行政许可项目┃┠──┬─────────────────┬──────────┬────────┨┃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主办/联办部门┃┠──┼─────────────────┼──────────┼────────┨┃│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批准│广电总局│总局社会管理司┃┃20.││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21.│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广电总局│总局社会管理司┃┠──┼─────────────────┼──────────┼────────┨┃22.│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广电总局│总局社会管理司┃┃│节目传送业务批准││┃┠──┼─────────────────┼──────────┼────────┨┃23.│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广电总局│总局外事司┃┃│机构审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4.│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广电总局│总局外事司/┃┃│视剧审批││电视剧司┃┃│││┃┠──┼─────────────────┼──────────┼────────┨┃│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广电总局│总局外事司┃┃25.│││┃┠──┼─────────────────┼──────────┼────────┨┃26.│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地(市)级人民政府广│地方广电主管部门┃┃││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27.│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及节目设置调整│广电总局│总局社会管理司/┃┃│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科技司┃┃│批││┃┠──┼─────────────────┼──────────┼────────┨┃28.│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广电总局│总局科技司┃┠──┼─────────────────┼──────────┼────────┨┃29.││广电总局│总局科技司┃┃│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30.│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广电总局│总局人事教育司┃┃│持人资格认定││┃┠──┼─────────────────┼──────────┼────────┨┃31.│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广电总局│总局电视剧司/┃┃│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社会管理司┃┃││视行政主管部门│┃┠──┴─────────────────┴──────────┴────────┨┃国办发[2004]62号文件同意保留的6项非行政许可项目┃┠──┬─────────────────┬──────────┬────────┨┃序号│非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主办/联办部门┃┠──┼─────────────────┼──────────┼────────┨┃3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广电总局│总局外事司┃┃│办台审批││┃┠──┼─────────────────┼──────────┼────────┨┃33.│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广电总局│总局计财司/科┃┃│批││技司、社会管理司┃┠──┼─────────────────┼──────────┼────────┨┃│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广电总局│总局电影局┃┃34.│││┃┠──┼─────────────────┼──────────┼────────┨┃│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批准│广电总局│总局电影局┃┃35.│││┃┠──┼─────────────────┼──────────┼────────┨┃36.│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总局总编室┃┃│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37.│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广电总局│总局外事司┃┃│作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25•【文号】•【施行日期】199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1995年1月25日广播电影电视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推动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含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下同)单位实行许可证及年检登记制度。

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都必须按本规定办理许可证及年度核检登记。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全国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其直属单位及跨省级发行单位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发行单位发放发行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放映许可证并进行年检。

第四条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办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发行许可证;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放映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放映许可证;申办跨地(州)、市、县(区)行政区划的区域性或全省性的电影发行许可证,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决定许可证的发放,对1993年以后行业内部发行放映企业之间重新组合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发行机构,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对于1993年以后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放映单位,由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部队(含武警)系统的影片发行放映及电影行业以外的发行机构的成立仍按广播电影电视部〔1993〕3号和〔1993〕3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平衡电影制片单位年度生产计划的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文化部。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文化部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5号发布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5号发布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5号发布
作者:
来源:《综艺报》2020年第04期
日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公告显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经201 9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起,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2019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起.2010年12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电总局关于进步规范发文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通知》(广局[2010] 543號)同时废止。

广播影视类事项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广播影视类事项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广播影视类事项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

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二)重点复查。

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

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

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

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

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

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电行政许可监督制度

广电行政许可监督制度

广电行政许可监督制度.doc-免费下载广电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推进广播电视依法行政工作,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实施监督原则]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许可,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委托实施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不得将本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不得委托除行政机关之外的事业、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和相关内容,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外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具体委托事项。

第五条[职能部门责任]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中,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分工配合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接受查阅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统一规范实施办法,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和投诉受理。

需要多个职能部门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办部门商会办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在法定期限内统一办理。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广发法字[1996]436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广发法字[1996]436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1996年7月16日广发法字〔1996〕43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各广播电视台(站)的管理,保证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台(站)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含差转台、收转台,下同)以及有线广播电视站等。

第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台(站)实行年检制度。

中央所属广播电视台(站)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年检;地方广播电视台(站)由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年检。

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本规定年检。

教育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本规定年检。

第四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年检,依照本办法和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年检的内容:1.有无发生政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2.是否按规定转播中央和省级台的广播电视节目;3.是否按规定的渠道购买、取得节目;4.播放境外影视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是否违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管理的有关规定;6.教育电视台是否按规定播出节目;7.转播台是否按规定转播节目;8.是否按规定设置节目套数;9.是否执行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呼号和各种技术参数;10.有无出租频率、频道或播出时段的行为;11.有线广播电视台是否按“一城一网”的规定建设;12.有线广播电视台是否按部和省厅的论证方案建设;13.有线广播电视台的系统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14.有线广播电视台的设备是否符合设置标准;15.有线广播电视台的经费来源及支配情况;16.是否有符合规定的采编、制作、播出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编制数量及实际情况);17.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18.执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纪律的情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广电发〔2021〕72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广电发〔2021〕72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广电发〔202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机关各部门:现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1年12月10日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举行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组织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翻译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第七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及有关人员。

第八条听证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部门组织。

第九条听证应当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广电发〔2019〕103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19〕103号总局机关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结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总局制定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年12月6日附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调查、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约谈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持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

第三条执法证是总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有效证件,由政策法规司负责执法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领执法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素质,身体健康;(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三)是总局正式工作人员;(四)从事行政执法岗位相关工作;(五)经过总局行政执法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申请领取执法证,应当提供申请材料并经本部门签署意见盖章,报政策法规司申请办理。

第六条未按本规定领取执法证的总局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总局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总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政策法规司会同人事司组织。

广电行政许可监督制度

广电行政许可监督制度

广电行政许可监督制度1、背景广电行业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支柱性产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文化繁荣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广电行业的发展中,出现了一些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了市场乱象以及社会反感,为此,广电行业建立了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旨在加强行业监管,推进行业规范化发展。

2、监管职责广电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是对广电行业建立的一个重要的监管制度,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许可审核许可审核是广电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主要是对广电行业从业者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符合资格要求及行业规定,以维护广电行业的良好形象。

2.2 许可公示许可公示是广电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环节,主要是对所审核通过的广电行业从业者进行公示,并公告其行业资格证书的编号,对广电行业从业者的不良行为进行曝光,以便广大群众了解其行业从业资格的真实情况。

2.3 许可审核结果的监督许可审核结果的监督是广电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的核心工作之一,主要是对许可审核结果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广电行业从业者的行为符合所要求的行业标准,避免出现不规范、不良行为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广电行业的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

3、监督机制广电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是广电行业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监管机构、评估机构和监督员等几个方面。

3.1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是广电行业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责制定监督规定、制定行业标准、对从业者进行监管和处罚等。

3.2 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是广电行政许可监督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负责对广电行业从业者进行资格审核、发放从业资格证书等。

3.3 监督员监督员是广电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的关键角色之一,他们主要负责对广电行业从业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同时,针对违反行业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4、监督执行广电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的监督执行是广电行业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严格执行资格审核制度广电行业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资格审核,获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资格审核制度是广电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监管执行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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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人直接提交或按照公示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以公示的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申请人同时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其申请日以邮寄方式为准。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以该机关公示的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一般应在受理当场或收到申请之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最多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分别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五)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有异议时可采取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
(八)公众有权查询的材料目录及查阅方式。
上述各方式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总局政府网站公示内容为最终有效。
广发×(司局简称)许可(补)字(×年)第____号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不得擅自更改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条件、程序和期限。依法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制作并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等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括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司局通过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等文件送达申请人的,以文件发出之日(以邮戳为准)为送达之日。
行政许可文件一般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如遇特殊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在条件具备时以邮寄方式补发行政许可文件。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法应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初审,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上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驻总局监察局负责受理社会投诉和举报。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等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向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提出建议。
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其作出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十七条 已实施的行政许可有依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可撤销、应注销情形的,该行政许可实施司局应及时办理撤销、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反映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司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总局法规司和驻总局监察局负责监督各司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可以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核查,也可直接向申请人、被许可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行政许可行为,推进总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各司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实地核查时,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同行,向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出示介绍信。负责核查的工作人员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核查人、被核查的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归档。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不签字的,由核查人注明在场人员和拒绝签字原因等。
需要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年检的,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或保留的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授权其他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外,总局各司局不得将总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受总局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被授权、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时,执行本办法。
地方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广发×(司局简称)许可(受)字(×年)第______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广发×(司局简称)许可(不受)字(×年)第_____号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事项提交的申请,经审查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负责统计受理、批准件数,给予通报、行政处罚的件数等。总局法规司负责统计受理处理行政复议的情况,驻总局监察局负责统计受理投诉、检举情况和处理情况。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众有权查询的与行政许可实施有关的材料,由实施该行政许可的司局协助查询。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负责监督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广播影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对违法被许可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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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除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外,各司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法规司或驻总局监察局建议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设立、更改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两个以上司局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司局应与协办司局共同确定各自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要的时限,并按确定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进行听证的,由受理申请的司局组织,并制作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并立卷归档。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应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吊销行政许可证件未及时撤销、吊销、办理注销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绝、妨碍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依法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有关司局对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加强监督。凡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未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司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属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由总局法规司负责受理。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将实施行政许可形成的全部材料和监督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记录立卷归档。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许可证件样式;
(二)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
(三)需要听证、招标、检测、检验、专家论证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办的事项及期限;
(四)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不得委托除行政机关之外的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任何规定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以通过在总局指定地点张贴、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指南手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和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公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下列内容应当公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事项提交的申请,经审
查,予以受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1、本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
2、本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应向__________机关申请;( )
3、未按我局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的要求
补正全部申请材料。( )
第九条 由两个以上司局共同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司局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会同协办司局审查、统一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等事项。协办司局应将需要审查的材料清单事先提供给主办司局。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当包括协办司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如需延长审查期限的,报经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听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主持人回避的,受理申请的司局应尽快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听证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应于举行听证之日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过总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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