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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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0.22
•【字号】青政发[2007]23号
•【施行日期】2007.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青政发〔2007〕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1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工作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
(一)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并经确认后,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企业用水权、用电权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一事一议,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给予支持。

(三)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应对利润进行规范,相应增加税收形成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支持。

二、给予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项目及资金支持
(一)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联席会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发展改革、外经贸、工商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二)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的减免政策由同级政府酌情确定。

(三)从2007年起,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

(四)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拟上市公司上市后,该公司上缴地方税收的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的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支持。

公司因改制上市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

三、建立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激励机制
(一)凡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下同)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8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二)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和引进战略投资等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以上奖励的范围是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奖励的分配按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不低于30%,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不高于70%掌握。

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别承担。

奖励方案由上市公司申报,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实施。

各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企业上市工作激励机制。

(三)企业上市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是招商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上市后,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可按融资金额享受市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

上市公司所在区市可将融资金额计入当年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并享受有关政策。

四、做好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推介工作
(一)做好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拟对全市约310家企业进行储备和培育,其中: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约10家;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各约30家;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莱西市、平度市各约20家。

未来五年,争取约100家质地优良、市场前景好、可持续盈利能力强的企业进入上市程序,约50家企业实现上市。

(二)完善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和拟上市企业名录。

市发改委根据“青岛市拟上市公司标准”、企业和境内外资本市场发展情况,每年对上市资源名录进行更新调整,进入上市资源名录的重点企业享受拟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

(三)做好推介和培训工作。

加强与境内外证券市场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联系协调机制。

积极推介我市拟上市公司,树立资本市场上“青岛板块”的品牌和形象。

市发改委联合有关部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境内外中介机构,加强对拟
上市公司的培训,使拟上市公司及时了解资本市场的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提高上市效率和成功率。

(四)建立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团队。

中介机构承担着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任务,在企业上市融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建档备案制度。

建档备案的主要内容是其诚信情况和执业情况。

建立优秀中介机构宣传和推荐机制,通过程序严格筛选资质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向社会、拟上市公司宣传和推荐,组成一批优秀中介团队,为我市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市发改委负责对具有上市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协调服务工作。

五、建立健全协作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听取国有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投资、重组等重大问题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市发改委、国资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工商局、青岛证监局、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等部门需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合力。

形成证监部门纵向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有效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危机上市公司托管机制和违规上市公司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督促控股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加强领导和统筹规划,为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优质服务
(一)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等工作。

市发改、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管、财政、国资、外经贸、外汇管理、金融等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对企业上市融资等事项,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手续,减少环节。

积极给予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切实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各区市明确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好本区市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
组、上市辅导和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在人力、财力上给予重点支持。

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督查和通报各区市上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组建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办公室,适当增加高素质专业工作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为实现企业上市工作目标提供保障。

市和各区市人事部门要加强相关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上市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业务培训,境内外证券市场考察、洽谈,邀请有关专家指导,接待来访人员等。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青岛的拟上市公司。

拟上市公司是指符合“青岛市拟上市公司标准”的企业。

拟上市公司享受优惠政策,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各区市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青政办发〔2005〕30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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