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德政发〔20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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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
正文:
----------------------------------------------------------------------------------------------------------------------------------------------------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
德政发〔2017〕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州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州法制办依法对州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了清理。

经2017年3月1日州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州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53号)有关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除州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外的州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通告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31个)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州工业化和信息化委员会
州教育局
州科学技术局
州民族宗教事务局
州公安局
州监察局
州民政局
州司法局
州财政局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
州环境保护局
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
州农业局
州林业局
州水利局
州商务局
州文体广电局
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州审计局
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州统计局
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州招商局
二、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28个)州防震减灾局
州邮政管理局
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州森林公安局
州道路运输管理局
州残疾人联合会
州移民开发局
州档案局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州农机监理所
州种子管理站
州植保植检站
州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德宏供电局
州国家安全局(省垂管部门)
州地税局(省垂管部门)
州国税局(中央垂管部门)
州盐务管理局(省垂管部门)
州气象局(省垂管部门)
德宏公路路政管理支队(省垂管部门)
州烟草专卖局(省州双管部门)
国家统计局德宏调查队(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
德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央垂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德宏州中心支行(中央垂管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宏州中心支局(中央垂管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德宏监管分局(中央垂管部门)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才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除本通告公布的上述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其主管部门制发。

自公布之日起,州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切实执行调研论证、起草制定、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实施等必要步骤。

同时,要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即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及应急性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必须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操作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定主体应当依法向州法制办报送备案。

今后,因工作需要和机构改革需要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由州法制办依照《办法》负责调整公布。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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