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法规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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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就其起源而言,是当人类面临瘟疫的威胁,借助立法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对来自疫区的可以患者及其传染媒介,实行强制阻隔,以预防疫病传入,从而保护人类健康的强制行为。

植物护照:有欧共体统一签发的、贴在同一批次同一商品上的健康标签,贴有标签的产品,即代表着检疫合格的产品,既可以在个国内流通,也可以在欧共体其他国家流通。

有害生物:主要指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类利益的生物,即对人体健康、农业安全生产及生态系统等有害的物种。

非限定的有害生物:已经广泛发生或普遍发生的有害生物,没有特殊的重要性。

限定的有害生物: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未广、且正在进行官方控制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即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存在但其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建议性有害生物:是一种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进口方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疫区:是指正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危害,并且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

低度流行区:依据特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程度来确定,经主管当局认定,有害生物发生水平低,并已采取了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

非疫区:即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特定的有害生物分布,并由官方维持这种状况的地区。

A类疫病:是指危害严重、传播迅速、具有穿越国界潜力、可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后果以及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影响较大的传染病。

B类疫病:是指在某些国家范围内,有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重要性,在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中有一定重要性,但其严重程度,低于A类传染病。

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是指传播迅速、潜在危险性大,一旦发生将给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带来严重影响,并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造成重大损失的国际性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是指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有重要影响,并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有较大影响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检疫证书: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关于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等。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国家法律的“活动”。

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主管当局确定的由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的一部分、几个国家的全部或一部分组成的一个地区;在该地区特定有害生物发生率低并有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消灭措施。

受威胁地区:生态因素有利于有害生物定植、有害生物在该地区的存在将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地区。

定植:当一种有害生物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长期生存。

●世界上第一个以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播为目的的国际法规是《葡萄根瘤蚜公约》1881年在瑞士伯尔尼。

●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的关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美国植物检疫工作:动植物检疫局。

两个重要部门:植物保护和检疫处、兽医处。

●澳大利亚是最早提出“可接受的风险”的国家之一。

●1929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相似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1.动植物检疫法规基本内容:
(由国际组织或各个国家地区政府负责制定、颁布实施)⑴法规名称。

⑵立法宗旨。

⑶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

⑷名词术语解释。

⑸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分项。

⑹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

⑺检疫程序。

⑻奖惩和法律责任。

⑼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

⑽根据法规制定具体实施规章的办法。

⑾其他规定。

2.动植物检疫条款的作用:
⑴动植物检疫条款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

⑵动植物检疫为对外贸易提供了稳定的、高质量的出口货源。

⑶合格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是农产品顺利通过、结汇的重要凭证。

⑷动植物检疫结果,是户主对外进行索赔的重要依据。

⑸动植物检疫有助于打破某些国家多年设置的对一些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入境的法令,为农产品的出口开辟更广阔的市场。

3.欧共体的新举措:
①单一市场机制下,使动植物及其产品卫生健康标准,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是同意的;同样产品在欧共体成员国之间销售没有限制。

②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查检疫都从内部边界转移到产品的生产地域外部边界。

③基于各国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的差异性,有些地方的动植物需要保护,欧共体则建立了保护区。

④在欧共体内部用“植物护照”取代植物检疫证书。

⑤在欧共体委员会建立统一的检疫管理机关,它不从事具体的建议,只是监督各国的建议人员执行欧共体的共同检疫标准,或者就某一问题进行决策。

4.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的关系:
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一方面国际贸易促进了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动植物检疫法规和检疫管理的日益完善,有对国际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5.检疫性有害生物确定依据:
①国内尚未发生或虽有发生,但分布不广并正在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②危险性大的有害生物。

③能随动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有害生物。

6.检疫性有害生物杜额定原则:
①双方协定优于国内法,凡双方协定中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即使国内法中没有规定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仍须作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检疫。

②协定一方国家规定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双边协定中没有被规定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不能作为双方动植物进出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协定中规定有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法律规定的除外。

③双边协定中另一方国家未规定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中国向该国家出口检疫物时,适用双边协定中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7.植物检疫处理原则:
①经检疫发现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感染三类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②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但通过限制措施能达到防疫目的的,采取限制措施;③感染特别严重或因感染失去使用价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8.植物检疫处理要求:
⑴下列情况之一须作退回或销毁处理:①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三类有害生物,感染特别严重,或因感染已失去使用价值的;②无有效处理方法,通过限制措施达不到防疫目的的。

⑵下列情况之一须做熏蒸、喷雾、冷热等除害处理:①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三类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②输入植物种子或种苗等繁殖材料,经隔离检疫发现三类有害生物,有条件作除害处理的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能通过限制措施达到防疫目的,采取下列限制措施:改变用途;限制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地点;限制加工地点、加工方式、加工条件等。

9.一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制定原则和依据:
①该类病虫害在我国尚未发生或分布不广,能严重危害农林牧业生产,其主要受害作物是国家重要资源。

②该类病虫害繁殖力、抗逆性强、适应性广,能经多种途径传播,一旦传入能导致重大损失。

③目前尚无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和防治方法。

10.二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制定原则和依据:
①该类病虫害在我国尚未发生或局部发生,能严重危害农林牧业生产,其主要受害作物是国家或地区性资源。

②该类病虫害繁殖力强,适应性广,一旦传入,能造成严重损失。

③有一定的除害处理方法,但防止困难。

11.进境植物检疫一、二类有害生物名录:
一类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有33种,包括:昆虫类10种,线虫类3种,真菌类11种,细菌类3种,病毒类6种;
二类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有51种,包括:昆虫、螨类和软体动物30种,线虫类5种,真菌类2种,细菌类3种,病毒类7种,杂草类4种。

12.一个中心目标: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13.两项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进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14.三项检疫名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的范围和对象做了原则规定,根据这一原则规定,分为检疫物名录、应见病虫害名录和禁止进境物名录。

15.四个检疫范围: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16.五项检疫制度:
①检疫审批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部分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审批并决定是否签发检疫许可证的手续。

②检疫报检制度: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淫荡再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③检疫监督制度:包括注册登记制度、资格审查制度以及检疫追踪制度。

④检疫证书制度。

⑤检疫收费制度。

17.六大类检疫业务:
①进境检疫。

②出境检疫。

③过境检疫。

④运输工具检疫。

⑤旅客携带物检疫。

⑥国际游报检疫。

18.七大检验检疫措施:①境外产地检疫。

②进出境现场检疫。

③隔离检疫。

④实验室检验检疫。

⑤检疫处理。

⑥风险预警措施。

⑦快速反应措施。

19.隔离检疫制度: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制度: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在国家检验检疫机关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d;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隔离检疫30d。

2)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制度:输出动物,出境前需要经隔离检疫的,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

20.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责任:①罚款。

②吊销检疫单证。

③注销注册登记。

④取消熏蒸、消毒资格。

21.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的;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1996年12月2日第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23.进境检疫不合格处理:
动物:输入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如下处理:1)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2)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验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过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植物: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24.SPS协定:
《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成果。

主要内容:1)采取“必需的检疫措施”的界定:①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只能限于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围;②应以科学原理为根据(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

如缺少足够依据则不应实施这些检疫措施;③不应对条件相同或相似的缔约国成岐视;不应构成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2)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是国际间检疫的协调基础。

3)有害生物风险性分析(简称PRA):通过风险评估确定恰当的检疫保护水平,检疫措施应考虑对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性。

要获得生物学方面的科学依据和经济因素。

4)非疫区及低度流行区的概念。

5)检疫措施的透明度。

6)等同对待。

7)双边磋商和签订协定。

8)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或差别待遇:各成员国在制订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给予较长的适应期,并提供技术帮助等。

9)磋商和争端解决: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由专家组、技术专家咨询组或向有关国际组织咨询进行解决。

10)管理:成立SPS委员会,负责执行和推动各缔约国执行SPS协议,发挥磋商和协调作用。

实际适用价值:1)从法律上看,协议本身即构成一项积极抗辩。

2)协议的核心条款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与可操作性。

3)协议具有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25.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刑事责任:
1)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由《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明文规定,是指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法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2)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分类:①重大案件: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②特大案件: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6.行政执法:
定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国家法律的“活动”。

特征: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活动;对违法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制裁,维护法律秩序;制定必需的严格程序,履行手续。

动物检疫是指动物检疫执法主体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动物疫病情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行政活动。

特点:行政行为、法定行为(包括法定机构、法定检疫人员、法定标准、法定程序、法定处理、法定证书)、强制性、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

问题:1)行政执法的盲目性:不按程序办事;不认真办事,导致违法行为依然如故。

2)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作风飘浮,使执法活动变得随意不规范。

3)行政执法的越权性:执法单位因为一些客观原因越权执法,使程序混乱。

4)行政执法的软弱性:执法部门自身不得力,工作忙于应付,使群众失去信任感。

5)行政执法的片面性:执法部门不懂法、唯我所需、各取所用。

改进对策: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端正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

2)刻苦钻研业务,学懂弄懂有关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

3)培养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和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自觉性。

4)执法中不论案件大小都必需完善手续,严格按程序办事,要向当事人讲清有关问题,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28.保税区疫情案例-分析
⑴随着我国口岸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加工区等新的对外开放形式有了快速发展,但同时反映了检验检疫机构不健全、不及时和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

当时对保税区这一新生事物的认识上不够,因而是检验检疫机构进驻保税区的工作时间不长得不到落实,但保税业务其实已经开展起来,这种只重经济效益不注重社会效益,只图短期效益,不考虑长远利益的现象只能靠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深刻教训才能得以认识,实际上这是一个可悲的案例。

⑵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及运输工具存在着较大漏洞。

目前,保税区只设有边检、海关两家机构,其他联建单位尚未设立,这样在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一些未经实施植物检疫的货物直接由境外进入保税区,然后又运往国内和其他国家或地区,这样不仅造成了境外的疫情带入保税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而且随时可能随货物传入国外,对整个保税区及有关企业的信誉、投资环境、业务的正常开展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⑶有关企业的动植物检疫意识淡薄,对动植物检疫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检疫范围、程序了解不够,大多数企业缺乏防疫知识,只是发生的疫情得不到及时控制,直到引起重大的经济损失才想到动植物检疫部门的重要性。

⑷加强共植物检疫法的宣传和植物防疫意识的教育,使企业自觉增强检疫意识,主动配合检疫机关做好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促进保税区的保税业务正常、健康发展。

29.进口百慕达草检疫除害处理案例-分析
⑴该高尔夫球场引进高尔夫草种具有有效的《引进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单》,但在审批单的检疫要求中并没有列明要求检验水稻干尖滑刃线虫,但检疫过程中如检出有审批单要求之外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也应按照《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和检疫处理,以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繁殖材料传入我国。

⑵虽然水稻干尖滑刃线虫对百慕达草的危害在国内外权威著作中没有报道,但检疫截获的事实不容改变。

SZ 局检疫截获的水稻干尖滑刃线虫表明百慕达草也可以作为该线虫的自然寄主。

在今后的检疫工作种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⑶对新截获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国内没有分布,也没有现成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该案例在截获了之后才进行药剂筛选试验,延误处理时间告诫我们在今后的检疫工作中要加强超前性的研究工作,对列入我国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有害生物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检疫鉴定、检疫除害处理等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⑷加强检疫隔离和疫情监测措施。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在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隔离检疫。

在隔离检疫期间,要严格按照规范实施定期的检疫,发现疫情及时进行检疫处理。

对有有效处理方法的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对没有有效处理方法的坚决进行销毁。

同时要做好检疫隔离放行之后的疫情监测工作,以防有害生物因处理不彻底造成疫情扩散。

30.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案例-分析
⑴分析。

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缔约国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和《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将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

这些措施的试试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不何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形成变相限制的原则,这是对中国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法令没有足够科学依据。

①光肩星天牛虽主要分布在中国、日本、朝鲜半岛、马拉西亚半岛,X国等方面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所发生的光肩星天牛是中国传入的,而X国的法令只针对中国,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②中国境内存在的光肩星天牛主要发生在8个省份,主要寄主是杨、柳、榆等树种,而X国却包括所用中国木质包装。

这是非常不科学、不合理的。

③X国等实施该法令的目的是保护无活虫的木质包装进入,因此只要符合这一原则目标的任何措施都不应该被拒绝,但该法令仅规定热处理、熏蒸处理和防腐处理三种方法,不符合SPS及国际植物检疫同等原则。

④X国等法令规定中国货物木质包装的处理措施局限,难度大、设备设施条件高,增加了企业成本,降低了输出国产品在国际上的公平竞争力。

⑵启示。

①分析、评估进境检疫截获的有害生物数据信息是采取检疫措施的科学基础。

②建立和健全我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体系。

③研究和应用SPS的相关准则,对促进进出口贸易和保护我国植物健康、生命、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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