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防水的安全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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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矿山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煤矿、金属非
金属矿山、非煤矿山等。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水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防水安全教育和培训,提
高矿工的防水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防水设施设备的完好,定期进行检测和
维护,确保防水安全。
第二章防水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矿山防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矿山防水安全工作
全面负责。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防水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矿山防水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矿长:组织制定和实施矿山防水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防水设施设备完好,定期组织检查和验收。
(二)分管领导:负责矿山防水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防水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矿山防水安全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组织防水安全技术培训。
(四)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防水安全,确保防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五)通风部门:负责矿山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排水畅通。
第三章防水安全措施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山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查明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制定防
水方案。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开采情况,设置必要的防水设施,包括:
(一)排水系统:包括排水井、排水泵、排水管道等。
(二)防水闸门:包括井口闸门、巷道闸门等。
(三)防水墙:包括井壁防水墙、巷道防水墙等。
(四)防水孔:包括排水孔、排水硐室等。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排水系统,确保排水设施设备完好,定期进行检测
和维护。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防水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防洪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防水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防水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防水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防水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矿山防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
第十六条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矿山防水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确保其有效
执行。
第十七条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矿山防水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检查,确保矿工
的防水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违反本规定,导致水害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
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防水安全
规定。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将本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纳入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将本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向矿工公布,并接受矿工监督。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对本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以上规定,旨在明确矿山企业防水安全责任,加强防水安全措施,提高矿工防水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2篇
一、概述
矿山防水工作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水灾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矿山防水工作有序进行,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领导
1. 各级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矿山防水工作。
2. 防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生产、技术、安全、
设备等部门负责人。
3. 防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职责分工
1. 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矿山防水方案,监督检查防水措施落实情况,
确保防水设施正常运行。
2. 技术部门:负责对矿山防水设施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工作,确保防
水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
3. 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矿山防水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4. 设备部门:负责防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工作。
5. 职工:负责遵守矿山防水规定,参与防水演练,提高自身防水意识和技能。
四、防水设施
1. 矿井防水设施应包括:井口防水设施、井筒防水设施、采掘工作面防水设施、
排水系统、防水材料等。
2. 井口防水设施:应设置可靠的井口防水闸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关闭。
3. 井筒防水设施:应采用抗渗性能好的材料,确保井筒防水。
4. 采掘工作面防水设施:应根据地质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如防排水孔、
防水棚、防水帘等。
5. 排水系统: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包括排水沟、排水泵房、排水管道等。
6. 防水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防水效果。
五、防水措施
1. 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矿山防水
管理。
2. 定期对矿山防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3. 加强对矿山排水系统的管理,确保排水畅通,防止水患。
4. 对采掘工作面进行防水设计,确保防水措施到位。
5. 对矿山职工进行防水培训,提高职工防水意识和技能。
六、应急处理
1. 制定矿山水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矿山职工应对水灾事故的能力。
3. 发生水灾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确保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4. 对水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七、监督检查
1.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山防水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企业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 对违反矿山防水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八、附则
1.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矿山企业。
2. 本规定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规定,旨在提高矿山企业对防水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各矿山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矿山防水工作。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防水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矿山事故,根据
《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矿山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的矿山企业及其相关单位。
第三条矿山防水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水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防水安全教育培训,提高
从业人员防水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防水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设立防水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防水安全管理
工作。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制定防水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水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防水安全责任,落实责任制。
(二)防水安全操作规程:规定防水安全操作流程、方法和要求。
(三)防水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矿山进行防水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四)防水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防水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防水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防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防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职责。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水安全记录,包括防水安全检查记录、教育培训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等。
第三章防水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防水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地下水、施工用水、废水等渗入
矿山。
(一)加强地表防水:对矿山开采范围及周围地表进行封闭,防止地表水渗入。
(二)加强地下水防水:对矿山地下含水层进行探查,采取帷幕、注浆等工程措施,防止地下水渗入。
(三)加强施工用水防水:对施工用水进行收集、处理,防止渗入矿山。
(四)加强废水防水:对矿山废水进行收集、处理,防止渗入矿山。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定期检查防水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一)检查防水设施:定期检查防水设施,发现损坏、失效等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二)监测地下水位:定期监测地下水位,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防水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长期有效。
第四章防水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定期进行防水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防水设施完好情况;
(二)防水设施运行情况;
(三)防水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从业人员防水安全意识、技能;
(五)防水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防水安全检查记录,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结果等。
第五章防水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防水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防水安全法律法规、政策;
(二)防水安全知识、技能;
(三)防水安全事故案例;
(四)防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建立防水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
第六章防水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水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防水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
(二)事故调查制度:对防水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三)事故处理制度:根据事故调查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责任追究、整改措施等。
(四)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对防水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事故原因,改进防水安全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防水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防水安全责任;
(二)未按规定进行防水安全检查,或者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
(三)未按规定进行防水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从业人员防水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
(四)发生防水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报告、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矿山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