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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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
买卖合同
1. 引言
本药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上海市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买方”)与药品供应商(以下简称“卖方”)共同签订。

买方拟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购买一定规模的药品以满足医疗服务的需要。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规范药品交易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 合同条款
2.1 药品的品种和数量
买方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药品品种和数量,向卖方采购药品。

具体药品品种和数量详
见附件1。

2.2 药品的质量和标准
卖方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药品的质量、有效期、保质期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药品注
册证明文件的要求。

2.3 价格和支付方式
买方和卖方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即在货品送达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买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给卖方。

2.4 交货时间和地点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地点,将药品送达指定的医疗机构。

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交货,应提前告知买方并予以解释。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偿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损失。

2.5 质量保证
卖方应对所提供的药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证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更换、退货等。

2.6 违约责任
若卖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7 争议解决
买方和卖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选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3. 附件
附件1:药品品种和数量清单
4. 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交易完成之日终止。

2.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和终止,须经买方和卖方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以上为《招投标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的内容,买方和卖方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本合同一式两份,买方和卖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签字): 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
卖方(签字): 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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