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老挝两国双边贸易合作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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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老挝两国双边贸易合作5则范文
第一篇:中国与老挝两国双边贸易合作
中国与老挝两国双边贸易合作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摘要]:首先,回顾了中国老挝双边经贸关系发展和历史,阐述了中国与老挝双边经贸关系的现状、特点及展趋势。
其次,分析了中老双边经贸关系发展的条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其问题分析了中老经贸合作的对策。
[关键词]:双边经贸合作问题对策
自从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10国签《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层次渐渐提高。
中国和老挝同属发展中国家,社会制度相近,又是友好邻邦。
2000年,两国签署发表了关于合作的《联合声明》,为两国发展长期稳定、彼此信赖的全面合作关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因此,双方经济贸易合作不断深化,同时,在经济区域开、,建设、交流方面也拓宽了一条经贸发展的门路。
这对于解决双方经济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达成广泛共识,这是两国积极包容和长期经贸合作的良好开端。
一、中国和老挝经贸易合作的历史。
中国和老挝是山水相逢的邻邦,自1961年4月25日中老建交以来,中国曾对老挝人民的抗美救国斗争和战后经济建设提供过大量的经济援助。
1989年10月,老挝部长会议主席、人民革命党总书记凯山丰威汉对中国进行正式友好的访问,使中老两党、两国关系实现了正常化。
1990年12月,李鹏总理应邀访问老挝,标志着中老友好关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91年10月,老挝总理坎代西潘敦应邀访华,两国总理签署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中老边界条约》。
此后,两国领导人又先后签署了《中老边界议定书》、《中老边界制度条约》和《中老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议定书》,使中老边界成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边界。
近年来,中国与老挝两国高层领导人互访往来不断,有力地推动
了两国经贸 1
关系的发展。
乔石委员长(于1996年)、吴邦国副总理(于1997年)等先后访问老挝;老挝国会主席沙曼(于1995年)、政府副总理本扬(于1997年)政府总理西沙瓦(于1999年)等分别访华,两国经贸合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2000年7月,老挝国家主席坎代西潘敦再度访华。
同年11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应老挝总理的邀请首次访问老挝并与坎代主席举行了正式会谈,江主席在访问期间还分别会见了老挝政府总理、国会主席和前国家主席诺哈冯沙万。
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开通了“昆明—万象“等3条线路的汽车过境客货运输业务。
3条路线分别是:昆明-思茅-景洪-万象往返线路,昆明至琅勃拉邦省往返线路,思茅-江城-丰里沙往返线路。
这将为中国与老挝进出口贸易提供很大的方便。
二、两国经贸合作的特点。
(一)双边贸易增速明显,但结构单一,增量以援助和投资下带动为主。
据中方统计,2009年,中老双边贸易额达7.4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79%;2010年前5个月,双边贸易额达4.98亿美元,全年有望达到12亿美元以上,比上年增幅约达60%。
从贸易结构上看,产品仍比较单
一、高科技产品偏少。
我国对老挝出口增量主要以投资或援助项目下的物资设备如钢材、工程机械带动,一般贸易商品仍然局限于家电、农机、服装。
建材和日用百货等。
总量约占老挝全国市场份额的20%;老挝对我国出口主要以矿产品为主,一般贸易商品仍以木制品和木薯、玉米、大豆等农产品为主。
(二)我国对老挝援助成效显著。
老挝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争取国际缓助是老挝扩充财政和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
近几年,老挝政府每年获得国际无尝援助约4亿美元。
我国对老挝也提供了一定的无尝援助和优惠贷款,实施公路、桥梁、机场、医院、人力资源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惠及民生的众多领域达十个项目,既带动了我国机电产品对老挝出口,也对促进老挝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
作用,被老挝政府视为“无私”的援助,为增进两国友谊做出积极贡献。
(三)工程承包独具优势,市场潜力较大。
中资企业进入老挝承揽工程最早始上世纪90年代,我国不少企业如广东水电三局、云南建工集团、等凭自身技术。
设备和劳务等实力和成本优势,不仅出色完成我国政府和企业对老挝援助和投资项目的承包工程,还承揽了世行、亚行等国际组织,以及日本、韩国、马来西亚
和泰国向老挝政府提供的援助项目,赢得了良好声誉,渐渐的成为了老挝工程承包市场上的主角。
(四)投资合作方兴未艾,领域拓宽,比重渐渐攀升。
据中方统计,截止2009年12月,我国对老挝直接投资项目共340个,累计投资金额约26亿美元,仅次于泰国,位居第二位,主要投资领域有矿产、工业、手工业、能源、农业和服务业,投资金额分别为16.71、6.06、3.49、2.62和1.67亿美元。
其中矿产投资项目共计62个,占其总量约27%;水电站项目共计18个,总装机容量540万千瓦,占其总数的21.5%。
另外,还有橡胶、桉树、木薯、烟叶等工业种植和加工项目亦占同类项目相当大的比重,呈迅速上升趋势。
三、两国经贸合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投资方面。
由于老挝发展相对滞后,两国投资主要表现为我国对老挝单向投资,主要有矿产、水电、农林、家电和车辆组装以及服务业等。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一是老挝基础设施较差,运输能力低,电力不足、燃煤紧缺,老挝政府要求企业自行解决投资项目所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的“三通”问题和帮助地方“脱贫致富”任务,给企业带来很大成本压力。
第二,老挝产业工人缺乏,文化程度低、工作效率低、纪律和法律意识淡薄、稳定性差,企业难以按制度和工作进度对人工进行管理,造成企业成本高。
(二)两国间贸易结构不平衡。
老挝工业过于落后,90%以上的生活制品和生产资料需要进口,贸易出口也非常薄弱,中老两国的进出口商品结构大不相同,老挝对
中国出口的主要附加值低初级产品,而中国向老挝大量出口的主要是工业制成品,因此造成老挝对中国贸易逆差较大。
这种不平衡的贸易结构存在着两个明显不合理之处。
第一,初级产品与工业制成品间的价格相关太大,使老挝在双边贸易中利益外流。
第二,中国与老挝贸易长期不平衡,老挝一直处于贸易逆差状态,势必会影响两国贸易的长期持续发展。
(三)农业合作问题
老挝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稻米占粮食作物90%,也是老挝传统农业的主要资源,经济作物大部分是近百年来从周边国家引种和传入的。
老挝农业缺乏先
进技术,导致农业产量低。
质量差等问题。
近年来,老挝与云南省已有很多农业合作项目并获得了很好的效果。
但在合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农业合作过于集中于橡胶、咖啡、香料和林果等,而忽略了本市场所需和蔬菜、水果、食品等农产品,并还需从泰国大量进口这些农产品来满足老挝国内市场。
(四)投资结构问题
目前,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公司已在老挝投资接近三亿美元,投资领域涉及建材、种植养殖、药品生产、森林采伐等;中国公司在老挝承包劳务和工程合同总额累计也已达5亿美元,并逐年增长。
中老双边合作的发展主要是因为相互间经贸互补性强、两国领导人和政府的积极推进。
但从总体来看,中国对老挝投资一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忽略了对老挝国内市场的培育。
四、中老经贸合作发展趋势及对策
在中老两国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直接推动下,中老经贸合作已经获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尤其是两国政府商定的交通基础设施合作,如中老铁路、老挝国家电网等项目一旦付诸实施,项目带动下的进口将极大提升中老贸易额,同时也将对我国在老挝投资项目产生极大促进作用。
(一)加强中老经贸合作机制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目前,中老经贸合作主要有中
老经贸联委会和云南与东北合作联委会,并以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的形式具体负责两国经贸合作规划、指导和协调,为两国经贸合作建立了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两国政府的政策法规,确保两国经贸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充分发挥两国政府职能,继续加强经贸合作的指导与协调,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宏观与微观问题,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条件。
发挥两国经贸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的作用,不断完善有关法规,规范各自企业的经贸行为,为双方企业和机构的经贸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共同创造一个互利和有序的经贸合作环境。
(三)加强两国在旅游方面的合作。
旅游业是国际贸易的最大领域之一。
加强国
家和地区之间的旅游合作,发展国际旅游是现代旅游业的一大趋势。
充分利用老挝优美的自然环境,吸引中国公民到老挝旅游观光,同时老挝政府也应鼓励老挝公民到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国旅游。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越来越多,在国外的各种花费也快速增加。
据统计,中国公民去老挝旅游的人数并不多,形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并不是老挝的自然风景差,而主要是旅游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缺乏规范性和优惠性。
(四)结合老挝缺乏劳动方面的问题,建立两国劳务合作官方协调渠道,有效、有序开拓老挝劳务市场,为项目实施提供可靠人力资源保障。
我国在老挝矿产、水电、橡胶种植、水稻种植和工业种植需要大量稳定的劳动力。
但限于老挝政府颁布的《外籍劳务管理法》中关于引进普通劳务不得超过总人数10%和脑力劳务不得超过20%的规定,不少中资企业感到无奈。
(五)结合老挝“资源变资金战略”加快境外经济合作区建设,培育新的贸易增
长点并平衡两国贸易。
老挝政府为尽快实现减贫脱困和现代化、工业化的远景目标,于2009年正式对外提出“资源变资金战略”并相应在矿产开发和投资管理方面出台了新的《矿产法》和《投资促进管
理法》。
目前,我国在老企业对钾盐、矿、铁矿、铝土矿初步探明的储量比较乐观。
在老挝建立相应的经济合作区,既符合老挝政府上述战略和法律政策,增加老挝政府财政收入,也符合我国“走出去”战略的要求,降低企业运输成本,增加双边贸易总额,平衡贸易关系,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何明智黄祖江东南亚知识概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9月
2、其它数据和相关资料通过网上搜索得来
第二篇:中国和老挝两国文化经贸合作将揭开新的一页
中国和老挝两国文化经贸合作将揭开新的一页。
记者从6月18日在深圳召开的“东南亚中老红木珍宝文化论坛”筹备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2月中旬,将在深圳举办的“东南亚中老红木珍宝文化论坛”将每年一届,办成一个国际文化知名品牌。
而借由这场国际盛会,深圳将试图奠定自己全球红木产业“盟主”的地位。
此次论坛由全国促进传统文化发展工程工作委员会主办,陕西南泥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南泥湾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办。
论坛将办成行业“奥斯卡”
论坛组委会主任叶向洲透露,本次论坛将不仅是国际红木行业最高级别的学术交流峰会,而且是中国红木行业精英聚会,是对中国红木行业优秀厂商的一次集体形象展示。
论坛期间,组委会还将举办系列配套活动:针对红木企业总裁和红木经销店长的高级培训班、10家红木企业的项目招商路演、仅限特别受邀嘉宾出席的闭门圆桌会议、故宫(微博)博物院院长及专家的红木珍宝鉴定、最有投资价值项目的推荐和评选、十大珍宝评定、公益拍卖、特别项目全球发布会等。
此外,组委会还将为2012红木行业东南亚十大人物、2012红木行业最具投资价值十大品牌、2012红木行业最创新产品奖等获得者颁奖。
深圳借此晋身行业“盟主”
深圳红木行业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发展,目前已成为全国最大的红木研究生产基地之一,并孕育了一大批以深发、泰和园、美联、友联、万盛宇、佐丹诗为代表的红木知名品牌企业。
经过多年发展,深圳观澜已成为全国最大最名贵的红木集散地。
叶向洲透露,论坛结束后,论坛组委会将组织10家红木厂商赴老挝考察,让厂商与原材料供应地无缝对接。
还将多形式推广红木珍宝文化产品市场,组建中国红木珍宝企业联盟,创立老挝红木珍宝特许经销品牌,并拟以观澜红木家居艺术街为依托,在深圳筹建世界最大的红木珍宝文化产业园。
最终形成以深圳为中心,通过老挝,合理配置整个东南亚红木资源,在国内扶植一批优秀的红木制造及品牌厂商实现跨越式发展。
届时,深圳观澜将成为全国最大、最高端的红木精品展示营销基地,深圳也将因此晋身成为全球红木行业“盟主”。
什么是红木?
“红木”是明清以来对稀有硬木优质家具的统称。
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红木家具主要是指用紫檀木,酸枝木、乌木、花梨木、鸡翅木制成的家具,除此之外的木材制作家具都不能称为红木家具。
紫檀木是红木中的极品。
木质坚硬,色泽紫黑、凝重、手感沉重。
紫擅木又分老紫擅木和新紫檀木。
乌木颜色乌黑发亮,结构细密凝重,有油脂感。
多见制作筷子、墨盒之类小件。
瘿木是树木形成瘿瘤后的木材,按树种分为桦木瘿、楠木瘿、花梨木瘿、酸枝木瘿。
瘿木纹理曲线错落,美观别致,是最好的装饰材料。
在家具上多用作表面包、镶材料。
花梨木又称香红木,木质坚硬,色呈赤黄或红紫,色泽柔和,重量较轻,能浮于水中。
市场上红木家具以花梨木居多。
东南亚产花梨木中泰国最优,缅甸次之。
鸡翅木分布于全球亚热带地区,主要产地东南亚和非洲,因为有类似“鸡翅”的纹理而得名。
木质坚硬,颜色分为黑、白、紫3种颜色,色彩艳丽明快。
但因木内含有细微沙砾等杂质,难以加工,善做
装饰边角材料。
酸枝木分布热带、亚热带地区,主要产地为东南亚国家。
木材材色不均匀,心材橙色,浅红褐色至黑褐色,深色条文明显。
木材有光泽,具酸味或酸香味,文理斜而交错,密度高、含油腻,坚硬耐磨。
第三篇:中国与老挝的双边关系
中国与老挝的双边关系
一、政治关系
中国和老挝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两国人民自古以来和睦相处。
1961年4月25日中国和老挝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两国保持睦邻友好。
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两国关系曾出现曲折。
1989年中老关系正常化以来,双边关系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两国领导人频繁互访,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双方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保持密切协调与合作。
老挝政府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支持中国人民和平统一祖国大业。
二、两国签署协定情况、《中老贸易协定》(1988年12月)
《中老边境贸易的换文》(1988年12月)
《中老领事条约》(1989年10月)
《中老文化协定》(1989年10月)
《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1989年10月)
《中老边界条约》(1991年10月)
《中老民航谅解备忘录》(1991年4月)
《中老边界议定书》(1993年1月)
《中老遣返在华老挝难民的议定书》(1991年4月)
《中老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3年1月)
《中老边界制度条约》(1993年12月)
《中老汽车运输协定》(1993年12月)
《中国、老挝、缅甸确定三国交界点协定》(1994年8月)
《中老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1994年11月)
《中老旅游合作协定》(1996年10月)
《中老关于成立两国经贸技术合作委员会协定》(1997年5月)
《中老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议定书》(1997年7月)
《中老民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年1月)
《中老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999年1月)
《中国、老挝、缅甸和泰国四国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2000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2000年11月)
《中国国土资源部与老挝工业手工业部合作开发万象钾盐矿的原则协议》(2000年11月)
《中老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委员会首次会议纪要》(2000年11月)
《中国农业部和老挝农林部关于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0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2月)
《中国人民银行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双边合作协议》(2002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教育部2002-2005年教育合作计划》(2002年2月)
《老挝广播电视系统改造项目考察换文》(2004年3月)《贸促会与老挝国家工商会合作备忘录》(2004年3月)
《关于加快万象钾盐资源开发的原则协议》(2004年3月)《关于拟承担那堆-巴孟公路项目可行性考察工作换文》(2004年11月)《关于拟承担老挝北部矿产地质调查项目考察工作换文》(2004年11月)《关于拟承担援老挝北部综合开发总体规划项目换文》(2004年11月)《关于拟承担援老挝国家电力规划项目换文》(2004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教育部2005-2010年教育合作计划》(2005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2006
年6月)《中老越三国国界交界点条约》(2006年10月)《中老联合声明》(2006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合作协议》(200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卫生部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2006年11月)
三、经贸关系
中老经贸关系发展顺利。
双方先后签署了贸易、投资保护、旅游、汽车运输等经贸合作文件,成立了双边经贸与技术合作委员会。
2006年两国贸易额2.18亿美元,同比增长70%。
其中中方出口1.69亿美元,进口4900万美元。
中国出口老挝的商品主要包括:摩托车、纺织品、汽车及地盘、高新技术产品、电线电缆、通信设备、电器电子产品等;中国从老挝进口的商品主要有:锯材、天然橡胶等。
中国公司于1990年开始赴老投资办厂,目前是老挝第三大投资国。
投资领域涉及水电、矿产开发、服务贸易、建材、种植养殖、药品生产等。
中国公司在老挝还积极参与劳务和工程承包,占老挝承包工程市场1/4份额。
中国为老挝援建的项目有地面卫星电视接收站、南果河水电站及输变电工程、老挝国家文化宫、琅勃拉邦医院、昆曼公路老挝境内1/3路段等。
中老签署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协议。
1988年12月双方签署《中老贸易协定》和中老边境贸易的换文人1989年10月签订《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1991年4月签署《中老民航谅解备忘录入1993年1月签署《中老澜沧江一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1996年10月签订《中老旅游合作协定》、1997年5月签署《中老关于成立两国经贸技术合作委员会协定》,1999年1月签署《中老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00年11月,江泽民主席访老期间,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中老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老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委员会首次会议纪要》、《中国国土资源部和老挝工业手工业部合作开发万
象钾盐矿的原则协议》、《中国农业部和老挝农林部关于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同意承担老挝琅勃拉邦医院项目的换文》。
2002年2月,老挝总理本南•沃拉芝访华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老挝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中国人民银行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银行双边合作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教育部2002-2005年教育合作计划》;2002年11月,两国签署了中国向老挝提供援助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建设昆曼公路老挝境内部分段项目的议定书》和《有关中国政府向老挝政府提供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
四、双方合同条约
在2000年中老双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双方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立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是处理两国关系的基本准则。
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七条
一、缔约国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二、如在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端,根据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可将争端提交专设仲裁庭。
三、专设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缔约国双方应在缔约国一方收到缔约国另一方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各委派一名仲裁员。
该两名仲裁员应在其后的两个月内共同推举一名与缔约国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并由缔约国双方任命为首席仲裁员。
四、如果在收到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后四个月内专设仲裁庭尚未组成,缔约国双方间又无其他约定,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国际法
院院长任命尚未委派的仲裁员。
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应请国际法院中非缔约国任何一方国民的资深法官履行此项任命。
五、专设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
仲裁庭应依据本协定的规定和缔约国双方均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六、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
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国双方具有拘束力。
应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请求,专设仲裁庭应说明其作出裁决的理由。
七、缔约国双方应负担各自委派的仲裁员和出席仲裁程序的有关费用。
首席仲裁员和专设仲裁庭的有关费用由缔约国双方平均负担。
但是,仲裁庭可以裁决缔约国一方承担较多的费用。
第八条
一、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国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争议应尽量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当事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国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如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在诉诸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后六个月内仍未能解决,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
如有关的投资者诉诸了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程序,本款规定不应适用。
四、该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选一名与缔约国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
头两名仲裁员应在争议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出仲裁
后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四个月内推选。
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成,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秘书长作出必要的委任。
五、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
但仲裁庭在制定程序时可以参照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六、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
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