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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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农字[1997]158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07.28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字(1997)158号1997年7月28日颁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
金。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二是防洪工程支出(包括应急度汛支出,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