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秋季粮油普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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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秋季粮油普查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5.09.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甘肃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秋季粮油普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局,甘肃矿区粮食局,东风粮食局,省粮油储运、贸易、购销有限公司,省粮油批发市场,省军粮配送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认真开展秋季粮油普查工作的通知》(甘粮储〔2015〕27号)文件规定,省局将从10月8日至10月31日组织全省范围内秋季粮油普查工作情况的重点抽查,此次抽查采取观摩交流和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确保本年度普查工作扎实有效,切实推动全省粮食仓储管理工作再上台阶,保持平衡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紧紧围绕甘粮储﹝2015﹞27号文件规定的普查内容进行抽查,抽查过程中委托单位要结合本区域范围内普查工作情况,与被抽查单位充分交流、取长补短、突抓重点、总结经验,要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杜绝死角、不留隐患,切实把好“一符四无”粮仓、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和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关口,促进全省仓储管
理工作。

二、时间安排
从10月8日至10月31日,省局委托各市州粮食局和省局直属管理公司,采取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抽查。

委托单位要主动与被抽查单位联系,合理确定抽查时间;被抽查单位要积极配合委托单位的工作,做好抽查前的各项准备。

委托单位抽查时间不得超过5天,抽查单位不得少于3个(嘉峪关市、矿区、东风粮食局,省粮油批发中心除外),抽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抽查结果书面上报省粮食局。

三、人员调配
委托单位要成立3—4人的抽查工作组,组长由主管仓储工作的副局长(副经理)或业务科长担任,组员在本行政区域内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经验丰富、表达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做到合理搭配,既要考虑到行政管理者,也要考虑到基层企业,组成一支能干事、会干事,稳定可靠的抽查小组。

委托单位抽查期间的费用自行承担,省局不再统一安排。

四、工作纪律
委托单位要依法开展抽查工作,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借抽查工作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谋取私利,不得篡改抽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对外提供、泄露抽查数据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有关涉粮企业不得编造虚假数据或干扰抽查人员的工作。

对于单位和个人违法违纪违规的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甘肃省粮食局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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