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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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关于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示范文本)
第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据此,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政房征〔〕号),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二、征收主体: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