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地区论坛的三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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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地区论坛的三个文件
文章属性
•【缔约国】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2002.05.29
•【条约类别】其他
•【签订地点】
正文
东盟地区论坛的三个文件
2001年7月24至27日,第八届东盟地区论坛(ARF)外长会在越南河内召开。
会议通过了“ARF预防性外交概念和原则”、“加强ARF主席作用”、“ARF 专家名人职权范围”三个文件。
它标志着ARF在由建立信任措施向预防性外交过渡的时期取得的实质性进展。
东盟地区论坛(ASEAN REGIONAL FORUM,简称ARF)成立于1994年,是亚太地区唯一的官方多边政治与安全对话渠道,其发展进程分为三个阶段,即促进建立信任、推进预防性外交和探讨对待冲突的方式。
目前,ARF处在由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过渡的时期。
“ARF预防性外交概念和原则”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性外交(PD)的定义、概念和原则,吸收了中方意见。
此文件不具法律约束力,也不说明ARF已进入PD阶段,而只反映ARF各方就PD进行讨论的现状。
本届外长会授权ARF工作层和高官会继续就PD的定义和原则等问题进行讨论。
“加强ARF主席作用”文件,授权ARF主席行使斡旋权和协调召开ARF会议等作用。
“ARF专家名人职权范围”文
件则是要建立一个由ARF各方提名的专家或名人组成的智囊团,向ARF提供咨询服务和专业方面的建议。
上述三个文件中译文全文如下:
文件一:东盟地区论坛预防性外交的概念和原则
引言
1、东盟地区论坛(ARF)系由东盟于1994年成立,旨在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促进地区发展与繁荣。
大家认识到,地区及全球环境的快速发展对本地区国家的安全和战略关切产生了影响,也认识到,本地区具有显著的多样性,地区和平与繁荣仍面临挑战。
2、ARF寻求通过三个阶段来应对这些挑战:第一阶段,促进建立信任措施;第二阶段,推进预防性外交;第三阶段,探讨对待冲突的方式。
ARF需要将自己建成一个增强本地区和平与繁荣的有意义的论坛,这已成为普遍共识。
为此,ARF进程需采取循序渐进、协商一致和照顾各方舒适度的方式来实现其长期目标。
ARF的讨论应以加强亚太国家间的相互了解与信任,推动对话与合作,促进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为目标。
3、过去六年来已取得很多进展,六年对于一个地区组织来说是很短的时间。
ARF成员的外长和高官之间的经常性接触,以及业已启动的建立信任措施,促使ARF各方建立起了舒适度,这使得成员能够进行坦诚的讨论,从而促进透明度、相互信任以及对各自关切和立场的相互了解的增加。
需强调的是,建立信任将继续是
贯穿ARF始终的核心。
因为没有ARF成员间高度的相互理解与信任,ARF就无法向前推进。
4、因此,第四次ARF外长会指示,ARF建立信任措施会间会可确定建立信任措施和预防性外交的重叠领域,并在继续以建立信任措施为核心的基础上,找到处理这些重叠领域的方式方法。
在处理重叠领域时,各方有必要就预防性外交的工作概念和操作指导原则达成共识,以使ARF在此共识基础上探讨重叠领域,增强信任。
据此,各国外长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六届ARF会议上指示,会间会进一步探讨建立信任措施和预防性外交的重叠领域,特别是重点研究预防性外交的概念和原则。
ARF关于预防性外交的定义、概念和原则
5、就定义达成一致,更重要的是,就指导实践的预防性外交的概念和原则达成共识,对ARF框架内预防性外交的发展很有助益。
ARF关于预防性外交的定义制定了广泛的目标,其概念可指导处理问题的方式,其原则可作为指导ARF预防性外交操作的基本参数。
6、ARF成员同意的预防性外交的定义、概念和原则不具法律约束力。
它们是大家共同的观点,应理解为只适用于ARF,同时应认识到,它们只反映这样一个现状,即:随着讨论的继续,ARF内所达成的共识将不断演进。
这些讨论应旨在促进ARF成员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应考虑本地区的现实情况,并与国际法基本原则和ARF现有进程相一致。
预防性外交的定义
7、关于预防性外交的定义是有争议的。
然而,大家的共识似乎是,预防性外交是指在征得所有直接当事方同意后,由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协商一致的外交和政治行动。
——帮助防止国家间产生可能对地区和平与稳定造成潜在威胁的
争端和冲突;
——帮助防止这样的争端和冲突升级为武力对抗;
——帮助将这样的争端和冲突对地区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预防性外交的概念
8、对预防性外交的广义定义已进行了很多学术研究,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概念。
为实现目标,我们可以根据先后顺序来看预防性外交:即防止国家间发生争端或冲突,防止这些争端或冲突升级为武力对抗,防止这些争端或冲突的扩散。
某些措施甚至可以在危机真正发生前采取。
9、预防性外交可包括以下内容:
a.建立信任的努力,即努力在国家间建立相互信任。
预防性外交的成功实施必须建立在不断努力维持和加强信任的基础上。
ARF成员间如没有高度的信任,那么以后任何冲突的预防性外交都难以实施。
虽然ARF在过去几年中成功地促进了成员间的对话,现在应开始探讨加强合作的习惯了。
ARF成员间的合作能够通过加强信任和了解预先防止争端的产生,并防止争端发展成冲突。
b.建立规范,即培育指导亚太地区国家间关系的、被各方接受的行为规范或准则。
准则可促进可预测性和加强确保地区和平的合作行为,而规范的建立可增进
本地区国家间的信任。
ARF可以考虑该领域的措施,如建立一种指导ARF成员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这种准则应与《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联合国宪章等现有准则相一致。
c.增强沟通渠道:在ARF成员间进行开放、简便和直接的沟通有助于增加透明度,避免误会和误解。
这种沟通将促进信息共享,提供预警、增进对话。
d. ARF主席的作用。
ARF主席可根据ARF成员的决定发挥作用。
10、在危机开始时,采取进一步措施是合理的。
ARF应继续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可能性,并争取达成共识。
预防性外交的原则
11、建立指导预防性外交实践的原则是必要的,以便更好地了解预防性外交的范围和机制,使该进程有连贯性和合理的预期。
在制定和运用这些原则时,学习东盟获得成功和韧性的相关经验是有益的,这包括在国与国关系中不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成员内政,务实、灵活和协商一致,磋商及和解。
12、以下是主要从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的讨论中得出的预防性外交的八条关键原则:
——预防性外交是一种外交行为。
它依靠外交、和平的方式,如外交、谈判、调查、调解及和解。
——预防性外交是一种非强制性行为。
军事行动或使用武力不属于预防性外交范畴。
——预防性外交应有时效性。
行动是预防性的,而非补就性的。
预防性外交的手段在争端或危机的初始阶段运用最有效。
——预防性外交需要信任和信心。
预防性外交只有在当事方之间存在牢固的信任和信心基础,并在中立、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实施,才能获得成功。
——预防性外交在磋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
任何预防性外交的努力只有在ARF成员经过细致和广泛的磋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并充分考虑到时效,才能得以实施。
——预防性外交是自愿的。
预防性外交只有在争端所有直接当事方明确同意并提出要求时才可实施。
——预防性外交适用于国家间的冲突。
——其实施应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和国家关系基本原则,特别是《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的有关原则,包括尊重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不干涉国家内政等。
结论
13、ARF的进程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照顾各方舒适度的步伐向前推进。
循序渐进的方式是必要的,这样可保证取得为各方认可的进展,以确保所有成员在ARF进程中保持并继续巩固其承诺。
我们要努力做能做的事,同时要留心长远来看还可以做些什么。
为了ARF的进一步发展,就预防性外交的概念、定义和原则达成共同的认识、实现协商一致是十分重要的。
文件二:加强ARF主席作用
目标
1999年5月召开的第6届东盟地区论坛高官会同意,下次会间会(1999-2000)将继续探讨加强ARF主席的斡旋和协调ARF会议作用的原则和程序。
1999年7月第6届外长会注意到,关于建立信任措施(CBMs)和预防性外交(PD)的四个重叠领域的建议已达成共识。
这些共识包括上述高官会达成的一致意见。
与此要求相一致,1999年11月在东京召开的1999-2000年度ARF建立信任措施会间会就这些作用进行了讨论,并同意应进一步鼓励ARF主席在与域外组织进行联系方面发挥作用,只要这种联系是非正式的,并事先与所有ARF成员协商且征得其同意。
2000年7月召开的第7次外长会要求,会间会继续探讨CBM和PD的重叠领域,并深化已达成一致的四个CBM/PD重叠领域的建议,其中之一就是加强ARF主席作用。
本文件的目的在于帮助澄清和促进会间会关于加强ARF主席作用的讨论,重点突出ARF主席在CBM阶段的作用,制定原则和程序,为进一步讨论奠定基础。
这些原则和程序是ARF成员的共同观点,只适用于ARF,且应被理解为反映ARF内随着讨论的继续将不断演进的共识的目前状况。
1、原则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国家关系基本原则,特别是《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的有关原则,包括尊重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
不干涉国家内政等,加强ARF主席的斡旋和协调ARF会议的作用,旨在加强相互了解,促进ARF进程的连续性和效率。
2、作用和程序
(1)ARF主席的定义
ARF主席系指会议年度ARF主席国的外长或相同级别官员。
ARF主席可指定一名代表(如高官)协助其工作。
(2)作用
ARF主席可行使斡旋和/或协调ARF会议的作用,包括:
(a)通过促进ARF成员间的信息交流和对话,如召开会议和研讨会等,推动ARF成员间建立信任。
(b)推动对潜在合作领域的讨论,促进ARF成员间的合作。
(c)推动ARF中关于建立规范的讨论,加强相互信任和了解。
(d)担当ARF会议之间的信息分享渠道,鼓励信息交流,提出可能影响地区安全的问题由ARF讨论。
(e)在ARF所有成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担当ARF成员磋商的联络中枢。
经直接当事国事先同意和ARF全体成员协商一致,ARF主席可以召开全体成员参加的适当级别的特别会议。
(f)在事先与ARF成员磋商并征得同意的基础上,非正式地与域外有关方面,如国际组织和二轨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联系。
(3)支持ARF主席工作的途径
ARF应讨论支持ARF主席工作的适当途径,以便主席顺利、有效地发挥斡旋和协调ARF会议的作用。
可考虑下列方式:
(a)ARF主席将得到本国资源的支持,这也是目前的做法。
(b)ARF主席可利用其他ARF成员的专业知识和资源。
在这方面,应特别注意有必要保证主席交接期的有效连续性。
(c)根据ARF成员经协商一致即将确立的专家名人的职权范围,ARF主席可呼吁专家名人就其擅长领域的问题提供意见。
(d)在征得ARF成员同意的基础上,ARF主席可非正式地利用域外有关方面和二轨机构的专业知识和资源。
(4)报告
ARF主席应及时向所有ARF成员报告其活动。
文件三:ARF专家名人职权范围两主席文件
2000年5月的第7次ARF高官会同意,“ARF将启动自愿基础上的专家名人登记工作。
” 但下一年度会议将继续讨论有关使用登记的职权范围。
2000年7月召开的ARF外长会也同意,“在就进一步讨论职权范围并达成一致前,ARF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始专家名人(EEP)的提名,并提交给ARF主席。
”
据此要求,当ARF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交EEP名单以供登记时,2000/2001会议年度的ARF建立信任措施会间会应继续就使用登记的职权范围展开讨论。
本文件旨在促进ARF成员进一步就制定EEP的适当职权范围的文件草案交换意见。
1、专家名人提名
(a)经本人同意后,每个ARF成员可自愿提名至多5位专家名人。
(b)每一ARF成员只能提名本国国民(EU可提名拥有任何EU国家国籍的EEP)。
(c)ARF成员不能否决另一成员的提名。
2、登记内容
(a)登记应包括EEP的下列资料:名字、国籍、详细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真号,电子邮件地址等)、履历、专长领域及其它有关信息。
3、登记管理
(a)ARF主席可在每一会议年度期间管理登记事宜,并在ARF高官会期间或根据ARF成员的要求提供登记资料。
(b)ARF成员应随时通知ARF主席有关专家名人资料的任何变动,包括EEP 的增加和/或退出。
ARF主席应据此更新登记资料。
4、EEP活动的范围和程序
(a)在被要求就其专长领域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或在ARF会议中担任顾问时,EEP可向ARF成员提供非约束性的、专业性的看法或建议。
(b)ARF主席或任何成员可建议启用EEP执行上述任务。
此类建议由ARF主席收集并通报所有成员。
如对此关切的ARF成员没有任何反对意见,有关建议将付诸实施。
(c)EEP的活动和调查结果或成果应向ARF主席汇报,主席将与所有成员分享。
在这方面,ARF主席或成员应事先向EEP通报有关调查结果或成果被使用的方式。
5、财务规则
(a)要求EEP提供服务的ARF成员应承担相关费用。
(b)当ARF主席委托EEP执行某一任务时,主席可动员ARF成员自愿提供捐助。
筹资方式应在建议中说明。
6、职权范围的未来审议
(a)如将来有需要,将对使用EEP登记的这些职权范围进行审议并进行增补、修改。
任何增补、修改需在ARF所有成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