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新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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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新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6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57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莙
【审理法官】金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谭新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当事人】谭新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当事人-个人】谭新会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谭新会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
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诉讼请求撤诉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中,谭新会因301医院误诊做了左髋关节置换术,曾于2018年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301医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日立案,案号为(2018)京0108民初48555号。

后因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301医院于庭审当日给付谭新会15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日后谭新会不再追究医院责任。

301医院于当日给付了谭新会15万元,谭新会撤诉结案。

谭新会对上述事实的真实性认可,现以(2018)京0108民初48555号案件中约定的赔偿数额过低为由基于同一医疗纠纷而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故谭新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谭新会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其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3:14:0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谭新会曾于2018年起诉301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号为(2018)京0108民初48555号,理由是其是血肿和淋巴结的病,但301医院骨科以细菌感染做了左髋关节置换术,2017年11月8日做了第一次手术,2018年3、4月做了第二次手术。

在手术中取出体内体液,培养结果没有任何细菌感染,301医院属误诊。

故要求301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租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及鉴定费共计266573.38元。

在该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301医院于庭审当日给付谭新会15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日后谭新会不再追究医院责任。

301医院也于当日给付了谭新会15万元。

现谭新会基于同一医疗纠纷因(2018)京0108民初48555号案件中约定的赔偿数额较低而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

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谭新会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谭新会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改判,全部诉讼费由301医院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谭新会的合法权益,望二审法院裁如所请。

综上,谭新会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其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谭新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573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新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
区复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亮。

审理经过上诉人谭新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以下简称301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金莙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谭新会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改判,全部诉讼费由301医院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谭新会的合法权益,望二审法院裁如所请。

原告诉称谭新会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301医院支付谭新会医疗费120169元、误工费48300元、护理费30000元、营养费15000元、交通费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元,以上共计593469元;2.判令301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谭新会曾于2018年起诉301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京0108民初48555号,理由是其是血肿和淋巴结的病,但301医院骨科以细菌感染做了左髋关节置换术,2017年11月8日做了第一次手术,2018年3、4月做了第二次手术。

在手术中取出体内体液,培养结果没有任何细菌感染,301医院属误诊。

故要求301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租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及鉴定费共计266573.38元。

在该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301医院于庭审当日给付谭新会15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日后谭新会不再追究医院责任。

301医院也于当日给付了谭新会15万
元。

现谭新会基于同一医疗纠纷因(2018)京0108民初48555号案件中约定的赔偿数额较低而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

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谭新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中,谭新会因301医院误诊做了左髋关节置换术,曾于2018年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301医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日立案,案号为(2018)京0108民初48555号。

后因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301医院于庭审当日给付谭新会15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日后谭新会不再追究医院责任。

301医院于当日给付了谭新会15万元,谭新会撤诉结案。

谭新会对上述事实的真实性认可,现以(2018)京0108民初48555号案件中约定的赔偿数额过低为由基于同一医疗纠纷而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故谭新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谭新会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其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金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慕林芳
书记员范慧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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