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供电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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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供电系统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XX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2014年4月
目录
1 编制说明 (1)
1.1 编制依据 (1)
1.2 总则 (2)
1.3 术语 (2)
2 基本规定 (6)
2.1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一般要求 (6)
2.2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7)
2.3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
2.4 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及组织 (12)
3 牵引供电安装工程 (19)
3.1 变电所 (19)
3.1.1 一般规定 (19)
3.1.2 设备基础预埋件 (20)
3.1.3 网栅 (21)
3.1.4 接地 (22)
3.1.5 变压器 (24)
3.1.6 整流器 (26)
3.1.7 36kV GIS开关柜 (27)
3.1.8 1500V直流开关柜、钢轨电位限制装置 (31)
3.1.9 交直流电源装置 (35)
3.1.10 排流柜 (37)
3.1.11 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 (40)
3.1.12 变电所综合自动化 (46)
3.1.13 供电系统调试(含所内系统调试、所间系统调试) (48)
3.1.14 附属设施 (49)
3.1.15 变电所启动试运行及送电开通 (49)
3.2 环网电缆 (52)
3.2.1 一般规定 (52)
3.2.2 电缆保护管 (52)
3.2.3 电缆支架 (54)
3.2.4 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 (57)
3.2.5 接地 (57)
3.3 杂散电流防护 (59)
3.3.1 测防端子的验收 (59)
3.3.2 传感器、转接器安装 (59)
3.3.3 参考电极安装 (60)
3.3.4 电缆敷设 (61)
4 接触网 (62)
4.1 一般规定 (62)
4.2 埋入杆件及底座填充 (62)
4.3 支持悬挂装置 (64)
4.4 汇流排架设及调整 (65)
4.5 接触线架设及调整 (66)
4.6 架空地线架设及调整 (67)
4.7 中心锚结 (68)
4.8 锚段关节 (69)
4.9 线岔 (70)
4.10 电连接 (71)
4.11 电缆敷设 (72)
4.12 接地安装 (73)
4.13 隔离开关 (73)
4.14 分段绝缘器 (75)
4.15 回流箱、均流箱基础制作 (76)
4.16 回流箱、均流箱安装 (78)
4.17 电缆头与钢轨连接 (79)
4.18 接地安装 (79)
4.19 警示防护设施 (80)
4.20 冷滑试验 (81)
4.21 送电开通 (81)
4.22 热滑试验 (81)
5 综合监控 (83)
5.1 电缆防护管、盒、走线槽安装 (83)
5.2 电源线缆敷设 (84)
5.3 通信缆线敷设 (85)
5.4 计算机及通信设备安装 (86)
5.5 控制台设备安装 (87)
5.6 电源设备安装 (88)
5.7 大屏幕设备安装 (89)
5.8 IBP盘工作台设备安装 (90)
5.9 光电缆测试 (91)
6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 (93)
6.1 一般规定 (93)
6.2 变电所 (93)
6.3 环网电缆 (93)
6.4 杂散电流防护 (93)
6.5 接触网 (94)
6.6 综合监控 (94)
7 附录 (95)
表2.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95)
表2.4.4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6)
表2.4.5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7)
表2.4.6-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98)
表2.4.6-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要 (99)
表2.4.7-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00)
表2.4.7-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01)
表2.4.7-3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102)
表2.4.7-4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会议记录表 (103)
附件2.4.8-1 质量评估报告 (104)
附件2.4.8-2 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11)
附件2.4.8-3 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115)
附件2.4.8-4 工程验收记录表 (116)
1 编制说明
本次编制的《供电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仅适用于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工程。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贯彻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广佛线供电系统工程的施工要求、质量保证措施、验收方法、验收程序和质量标准,突出了本标准对广佛线牵引供电系统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1 编制依据
1.1.1 本标准根据《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供电系统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编制。

合同编号:GFJL361
1.1.2 《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1.1.3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交实施细则》
1.1.4 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施工设计图纸
1.1.5 采用的规程、规范及标准
1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

2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3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B10421 J291)。

4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10009)。

5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规范》(TB10208)。

6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TB10424)。

7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J49)。

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1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1.2 总则
1.2.1 为了加强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施工质量管理,统一牵引供电系统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2.2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运行速度为80km/h的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牵引网采用直流1500V供电的牵引供电系统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2.3 施工承包商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参建各方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1.2.4 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施工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2.5 工程中采用的国内定型设备及材料,其施工质量的检验、评定和验收应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外引进设备及材料,其施工质量的检验、评定和验收,应以产品技术文件或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1.2.6 凡工程中采用的设备,除应具有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试验记录、安装装配图纸等技术文件、资料外,在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时,尚应提供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安装技术记录及调试记录作为检验依据。

1.2.7 本标准未涉及部分参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施工图纸进行。

1.3 术语
1.3.1 工程施工质量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合。

1.3.2 验收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根据相关标准以
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1.3.3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1.3.4 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1.3.5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1.3.6 见证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1.3.7 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1.3.8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1.3.9 旁站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1.3.10 工序
工程施工过程的基本单元。

1.3.11 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1.3.12 主控项目
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3.13 一般项目
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3.14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1.3.15 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征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1.3.16 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1.3.17 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1.3.18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1.3.19 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1.3.20 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1.3.21 一般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1.3.22 严重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1.3.23 接触悬挂
接触网的悬挂部分主要由接触线、汇流排、悬挂零件及中心锚结等组成。

1.3.24 汇流排
一种铝合金导电轨,主要作用是承载电流,固定接触导线。

1.3.25 接触线
与受电弓直接接触,供给机车电能的导线。

1.3.26 架空地线
在接触网的接地系统中,作为接地回路一部分而设置的架空导线。

1.3.27 电分段
在纵向或横向将接触网从电气上相互分开的区段。

1.3.28 线岔始触区
受电弓在道岔区域同时接触两条接触线的区域。

1.3.29 冷滑
在接触网运营前,为检查接触悬挂的某些性能,在无电条件下受电弓沿接触网的滑行。

1.3.30 综合自动化
能够实行变电所当地监控、当地维护、数据采集与传输、数据预处理、当地和远程通信功能,以及线路变压器组、接触网馈电线的控制和保护功能为一体的自动化系统。

1.3.31 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
牵引变电所与降压变电所合建的变电所。

1.3.32 牵引变电所
将33kV交流电源转换为1500V直流电并向接触网系统供电的变电所。

1.3.33 降压变电所
将33kV交流电源转换为0.4kV交流电并向车站及区间动力照明负荷供电的变电所。

1.3.34 跟随式降压变电所
在车站规模较大(或区间较长)的情况下,在车站另一端(或区间中部)靠近负荷区增设一间降压室(包括动力变压器和0.4kV开关柜)。

1.3.35 杂散电流
在非指定回路上流动的电流。

1.3.36 综合监控
采用统一的计算机硬件平台和软件平台,能够使全线系统各专业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综合自动化系统。

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佛线供电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2 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一般要求
2.1.1 广佛地铁牵引供电系统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按表2.1.1的规定填写(见附录),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2.1.2 地铁牵引供电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施工单位应对其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进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

新材料、新设备、器材及进口设备和器材的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需提供安装、使用、维修、试验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检测报告等。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3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

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1.3 地铁牵引供电系统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各种检查记录表签证人员应报建设单位确认、备案。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和见证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2.1.4 需要对牵引供电工程进行供电臂末端接地短路等一系列功能试验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地铁运营部门机、辆、车、工、电及设计、施工单位进行。

2.2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2.2.1 牵引供电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

2.2.2 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中机电系统安装工程规定划分。

1 整个供电系统为一个单位工程(不含车辆段)。

2 子单位工程划分如下:
1)牵引供电系统安装工程(不含车辆段)。

2)接触网安装工程(不含车辆段)。

3)综合监控系统安装工程。

2.2.3 分部工程按一个完整部位划分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

2.2.4 分项工程按工种、工序、设备等划分。

2.2.5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划分。

2.2.6 牵引供电系统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2.6的规定。

表2.2.6 单位(子)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和检验项目
2.3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3.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记录等。

2 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3.2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有允许偏差项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3.3 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工程的主要工序需进行样板工序验收后才可全面展开,样板验收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2 完整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材料抽检记录。

2.3.4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3.5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电气设备试验及接地装置等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3.6 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 设备安装应通过系统调试。

6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3.7 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经处理的工程必须有详尽的记录资料,处理方案等,原始数据应齐全、准确,能确切说明问题的演变过程和结论,这些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归入竣工档案中。

2.4 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及组织
2.4.1 地铁工程的质量验收由广州地铁验交委员会统一进行组织和管理。

2.4.2 工程验收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工程实体检查和竣工资料文件的检查。

2.4.3 样板工程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1 样板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
公司、地铁建设事业总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驻地监理及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主持下进行。

2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与会人员介绍工程概况及工程的质量控制情况,与会人员进行实体和资料的检查做出验收意见,监理单位负责编写验收会议纪要,将要求整改的问题记录在案,并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

3 样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相同工序即由驻地监理按样板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2.4.4 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2.4.4填写(见附录)。

2.4.5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监理单位主持下进行。

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的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并按表2.4.5填写质量验收记录(见附录)。

2.4.6 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1 分部工程完工后,在计划验收日期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表
2.4.6-1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一式六份(见附录),连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后,上报地铁建设事业总部申请验收。

2 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在地铁建设事业总部项目部经理主持下进行。

参加单位有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地铁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机电工程中心项目组、工程部、技术部、建设事业总部档案资料部、质安部、地铁总公司办公室档案资料部、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在分部工程验收时还需通知广佛线运营单位参加。

并按表2.4.5、2.4.6-1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要(见附录)。

2.4.7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前检查
1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前检查的目的是检查各分部工程的整改完成情况、工程实体的现状质量、资料整理情况及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意见》所做的准备工作,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2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在计划验收日期前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2.4.7-1)、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2.4.7-2)、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表 2.4.7-3)各一式六份,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验前检查意见。

3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前检查由监理单位组织,地铁建设事业总部主持进行。

参加单位有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铁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机电工程中心项目组、工程部、技术部、建设事业总部总体部、质安部、档案资料部、前期部、广佛线运营单位、总公司办公室档案资料部及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各检查组须安排专人记录,将意见整理并按表 2.4.7-4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会议记录表》(见附录)。

2.4.8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1 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按附件2.4.8-1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一式六份交施工单位汇总。

2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检查,按附件2.4.8-2编写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一式六份交施工单位汇总。

3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验收前业主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前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

按附件2.4.8-3填写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一式六份,连同整改好的技术及安全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4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由建设事业总部组织,地铁总公司新线工程验交委员会委派的专业验收组组长(副组长)主持进行。

参加单位有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地铁总公司新线工程验交委员会办公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设计总体、设计咨询、地铁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机电工程中心项目组、工程部、技术部、建设事业总部总体部、质安部、档案资料部、广佛线运营单位、总公司办公室档
案资料部。

对各小组提出的问题逐一讨论,需要进行整改的应确定整改期限,填写表2.4.8-4工程验收记录表、表2.4.7-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附录)。

5 对工程实体是否按合同最后完工、移交的工程实体范围、使用起始日期、使用前限期完成的工程实体部分、需要整改的工程实体部分、使用期间须完善的工程实体部分及限定日期一一确认后,与会各方单位工程实体交付使用接管确认证书上签字。

2.4.9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有关工程资料移交总包单位。

2.4.10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协调。

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流程
分部工程验
收验



单位工程质量验

3 牵引供电安装工程
3.1 变电所
3.1.1 一般规定
3.1.1.1 设备基础的位置、标高应按照基础平面设计图和土建场地的轴线标桩及规定的水准点进行施工测量,并应与房建高程一致。

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与设计、监理联系,共同确认变更,施工应严格执行变更设计。

3.1.1.2 灌注混凝土基础的材料应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混凝土强度,施工时应严格掌握配合比和水灰比。

混凝土应连续灌注,并在前层混凝土凝结之前将次层混凝土灌注完毕。

3.1.1.3 基础预埋件制作及安装由电气施工单位负责,装修层施工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设备基础预埋件施工必须与装修层的施工配合进行。

1 在预埋件拼装、调整、固定等工序完成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注和地面平整,整个工序完成后应保证装修地面与预埋件顶面的距离满足设计要求(直流开关柜应保证装修地面与预埋件顶面平齐)。

2 基础预埋件制作安装必须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电气设备安装。

3.1.1.4 变电所设备运进设备房间检查时,屋内场地四周应清洁并设有防尘、防潮措施;检查完毕后,不得留有杂物并具有设备安全的保障措施。

3.1.1.5 硬母线应采用冷弯弯制,严禁使用铁锤建工和电、气焊切割。

硬母线与硬母线、硬母线与分支线、硬母线与电器的接线端子搭接时,其搭接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铜与铜:室外、高温且潮湿或对母线有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应搪锡;在干燥的室内可直接连接;
2 铝与铝:直接连接;
3 钢与钢:应搪锡或镀锌,不得直接连接;
4 铜与铝:在干燥的室内铜导体搪锡;室外或空气相对湿度接近100%的室内,采用铜铝过渡板,铜端搪锡;
5 钢与铜或铝:钢搭接面应搪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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