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京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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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庆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安庆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安庆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和方式第一章:赔偿标准第二章:赔偿项目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第四章:其他备注2020版白皮书第一章:赔偿标准2020年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1)死亡;(2)重伤或者残疾;(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附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附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附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和机动车辆拥有量的扩大,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

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确定好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尤其重要。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1、2004年11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的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2353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抚慰金70万元。

对于原告提出的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因张玉宁过错,致使曲乐恒不仅失去了正常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更无法从事他喜欢的足球运动,结合张玉宁的经济能力,判决7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

2、2004年9月,备受关注的北京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公开宣判。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法院认为,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寰对于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3、2002年9月,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一案例中,妻子在丈夫被撞致使性功能障碍(六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性权利,以第二原告身份将肇事者告上法庭一案中,该院一审判决责任人除向其丈夫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9207元外,还支持了该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的请求。

4、2001年6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判决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28万余元,其中有1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死者年今20岁,作为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死亡给原告(其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诉请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精神赔偿金标准

精神赔偿金标准

精神赔偿金标准
精神赔偿金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因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支付的
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精神赔偿金的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其标准的确定关系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侵权行为的惩罚
力度。

因此,对于精神赔偿金的标准,必须进行合理的规范和界定。

首先,精神赔偿金的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精
神痛苦程度。

在确定精神赔偿金的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所
受到的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对受害人的精神
痛苦进行客观评估,给予合理的赔偿。

同时,也要考虑受害人所处
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确保赔偿金能够真正起到补偿和安
抚受害人的作用。

其次,精神赔偿金的标准应当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相匹配。

对于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其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是不同的,因此
精神赔偿金的标准也应当有所区别。

比如,在人身权利侵害、名誉
权侵害等严重侵权行为中,应当给予更高的精神赔偿金,以体现对
侵权行为的严厉惩罚和对受害人的尊重。

此外,精神赔偿金的标准还应当考虑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


确定精神赔偿金的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和法
律规定,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的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精神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是合理、公正、可操作的。

只有在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侵权行为的性质后,确定合理
的赔偿数额,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受害人权益和惩罚侵权行为的作用。

希望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能够进一步完善精神赔偿金的标准,为受
害人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保护和赔偿。

车主致人死亡全责被判刑,赔偿受害者精神赔偿金案例

车主致人死亡全责被判刑,赔偿受害者精神赔偿金案例

车主致人死亡全责被判刑,赔偿受害者精神赔偿金案例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和机动车辆拥有量的扩大,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

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确定好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尤其重要。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1,2004年11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的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2353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抚慰金70万元。

对于原告提出的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因张玉宁过错,致使曲乐恒不仅失去了正常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更无法从事他喜欢的足球运动,结合张玉宁的经济能力判决7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

2,2004年9月,备受关注的北京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公开宣判。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襄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法院认为,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寝对于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曹志秀、刘襄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3,2002年9月,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一案例中,妻子在丈夫被撞致使性功能障碍(六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性权利,以第二原告身份将肇事者告上法庭一案中,该院一审判决责任人除向其丈夫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9207元外,还支持了该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的请求。

4, 2001年6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判决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28万余元,其中有1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死者年今20岁,作为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死亡给原告(其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诉请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2020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0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2020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现在主要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

三、婚外情精神损失费有多少婚外情精神损失费标准如下:1、加害人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

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2018年江苏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江苏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江苏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江苏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1)死亡;(2)重伤或者残疾;(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0年渭南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渭南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渭南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和方式
第一章:赔偿标准
第二章:赔偿项目
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
第四章:其他备注
2020版白皮书
第一章: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2019年南京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9年南京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9年南京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2019年南京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1、停止侵害2、恢复名誉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5、死亡赔偿金6、残疾赔偿金7、精神损害抚慰金2019年南京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表2019年南京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1)死亡;(2)重伤或者残疾;(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0年泰州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泰州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泰州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和方式第一章:赔偿标准第二章:赔偿项目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第四章:其他备注2020版白皮书第一章:赔偿标准2020年泰州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1)死亡;(2)重伤或者残疾;(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

2020年无锡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无锡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无锡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和方式第一章:赔偿标准第二章:赔偿项目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第四章:其他备注2020版白皮书第一章:赔偿标准2020年无锡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1)死亡;(2)重伤或者残疾;(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

合同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合同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 ● ● ● ● ● ● ●
2 精 神损 害赔偿 的 范围不 断扩 大。 、 精 神损害赔 偿经 历 了一 个 从不承认 到承认 、从 只承认 侵害人 身权 的精神损 害赔偿 到承认 侵害财 产权 的精神 损害赔 偿 、 由侵 再 权 的精神 损害赔偿 到违 约中 的精神损 害赔偿这 样一 个漫长而 曲折 的发展过 程 。2 0 年 3 01 月最 高人 民法 院颁布 的 《 关于 确立 民事侵 权精 神损 害赔偿责 任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该 《 法解释 》 , 司 明文规 定 了 精神 损害赔 偿制度 , 并扩大 了精 神损害赔 偿 的范围 , 次将侵 害身 首 体权 、亲权 和具有 人格象 征意 义的特 定纪念 物 品纳入 了精神损 害 赔偿 的范 围 , 另外 该 《 司法 解释》 1 第 2 还规 定 了” 第 条 款 其它 人格 利益 ” 的兜 底条款 , 该弹 性条款 可 以随时将 需要保 护而法 律却 未明
保 护 成 为 一种 可 能 。
关键词: 合同违从以下 几方面 分析违约 使用精 神损害 赔偿 的必要性 :
l 合 同法保护 利益 范围不 断扩张 。 、 早期合 同法 的保护范 围被 限制在合 同标 的物 的范围之 内 , 但 合 同法的利益 保护 范 围显 然与 以前相 比 已经 明显扩 大 了, 时常 它
超 出原来合 同法 的保 护范 围 。 英美 法 国家 通过 案例对 合 同法 还提 出 了合同之 附随义 务 以及默 示条 款的广 泛运用 、附保 护第三 人利 益 的合同 、 期待 利益和 信赖利 益 的合 同法 保护等 理论 。性质 上原 本 应是 合 同当事人约定 才受法律 保护 的利益 , 了今天 , 受到现 到 却 代 合 同法的 明确保护 。在合 同法保 护范 围的这 一扩张 当 中,当然 不应排 除精神损 害赔偿 的适 用 。

2018年江苏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江苏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江苏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2018年江苏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精神损害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申请。

而江苏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本文将会介绍江苏省在2018年制定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以及计算方式。

2018年江苏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根据江苏省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发布的《江苏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江苏省在2018年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标准如下:1. 一般精神损失费:一般情况下,原告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精神损失费标准为500元至2000元不等。

2. 严重精神损失费:在一些严重的侵权情况下,原告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较为严重,此时的赔偿标准会相应提高。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一般精神损失费的基础上增加500元至2000元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仅供参考,实际赔偿数额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018年江苏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除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外,江苏省还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项目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江苏省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中赔偿精神损害折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江苏省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精神痛苦费:也称为一般精神损失费,是指原告因为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所造成的费用。

2. 精神抚慰费:对于原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法院会酌情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费,以提供原告一定的精神抚慰。

3. 精神补偿费:对于原告因为被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失,法院会进行相应的赔偿,以提供必要的精神补偿。

总的来说,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精神痛苦费、精神抚慰费和精神补偿费。

2018年江苏精神损失费赔偿计算方式在江苏省,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是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的。

一般来说,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2. 原告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程度以及遭受的严重程度3. 原告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情况等在计算精神损失费的具体数额时,法院将会根据以上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并在标准范围内作出判断。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是指在法律范畴内,对于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精神伤残的个体进行赔偿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精神伤残赔偿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实际情况。

在确定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赔偿标准,使其能够真正反映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伤害程度,做到公平合理。

其次,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通过专业的精神医生或心理学家进行评估,全面客观地了解受害者的精神伤残程度,避免主观臆断和随意裁量,确保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再次,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伤残赔偿标准也应当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注重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在制定和执行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赔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出现赔偿过高或过低的情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情况,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考虑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注重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地对待精神伤残赔偿问题,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刘某某与南京扬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南京扬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南京扬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0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羊震沈廉朱莺【审理法官】羊震沈廉朱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佳俞;南京扬子医院【当事人】刘佳俞南京扬子医院【当事人-个人】刘佳俞【当事人-公司】南京扬子医院【代理律师/律所】严利民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利民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利民【代理律所】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佳俞【被告】南京扬子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的认定有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刘某某提供的超声检查报告、超声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四维彩超检查报告单、产检记录、心电图、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收费证明单、医疗费明细清单、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尸体解剖报告单、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工作证明及扬子医院提供的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等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的认定有无不当。

2.一审法院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以及对鉴定费的处理有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的认定有无不当。

关于责任比例。

本案中,江苏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中明确载明“该孕妇刘某某单绒双羊双胎妊娠并发TTTS(双胎输血综合征),是其自身疾病,双胎胎死宫内亦是其自身疾病的不良转归。

"“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对孕妇单绒双羊的潜在危险性认识不足,未能尽早告知其到上级医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和预防措施,因此与患者双胎妊娠均胎死宫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酌定医方过错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扬子医院的过错程度以及刘某某自身疾病及其不良转归等因素,酌定扬子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目前除了赔偿数额确认的原则外,尚无完全统一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大小不一,甚至相差甚远。

精神是无形的,也具有主观性,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目前除了赔偿数额确认的原则外,尚无完全统一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大小不一,甚至相差甚远。

精神是无形的,也具有主观性,同样的一个侵权行为,对不同的人而言,所受到的精神伤害也是有区别的,,进行完全的量化标准也显得不太现实。

目前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主要适用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下面主要结合这两个司法解释谈谈节省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自然人为受害主体的案件,在理论上虽有主张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但我国尚未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是不是只要自然人的任何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条件限制的,按照法释〔2001〕7号文的规定如果是如下权利受到侵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在法释〔2003〕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南京市作为中国的四大古都之一,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也是现代化城市。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交通事故频发,因此南京市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也有一定规定。

下面将就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由责任方进行赔偿。

南京市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车辆损失、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三个方面。

对于车辆损失,南京市规定,责任方需承担修理费用或者按车辆市值进行赔偿。

如果车辆无法修复,责任方需按照车辆市值进行赔偿,并承担拖车费用。

对于人身伤害,南京市规定,责任方需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护理费用等相关费用,并根据伤残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

同时,南京市也规定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责任方也需要进行赔偿。

对于财产损失,南京市规定,责任方需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物品等财产的损失,责任方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赔偿标准外,南京市还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赔偿时效。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需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需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南京市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责任方和受害方都有一定的保障。

同时,南京市也加强了对交通事故的管理和处理,提高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保障了市民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要了解相关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便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合理地进行赔偿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规定,旨在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加强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供电企业电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企业电费管理行为,保障电费收支平稳,提高电费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供电企业的电费管理工作,包括电费的核算、缴纳、使用、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费管理法规和规定,加强内部电费管理,保证电费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费管理制度,明确电费管理责任,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的电费管理体系。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电费管理工作档案,定期对电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当注重电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电费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电费管理服务应当遵循科学、公平、规范、便捷的原则,满足用户的合理需求。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获取用户的反馈意见,并做出适当调整。

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国家电费政策的动向,及时调整电费管理措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章电费核算管理第十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费核算管理制度,确保电费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电费核算周期和核算依据,明确各种电费项目的核算原则。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电费核算档案,包括电费票据、核算记录等,定期进行核对和归档。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认真落实电费核算工作责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核算,保持核算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电费核算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核算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电费核算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电费核算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对评估结果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电费核算信息化系统,提高核算工作的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

第三章电费缴纳管理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电费的缴纳程序和方式。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费缴纳管理制度,明确用户缴费的时间、地点、金额等具体要求。

南京补偿金基数上限

南京补偿金基数上限

南京补偿金基数上限1.引言1.1 概述南京补偿金基数上限是指南京市政府规定的一项法律政策,旨在规范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和限制其金额上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南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房价不断攀升,给部分市民带来了困扰。

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南京市政府决定推出补偿金政策,并规定了补偿金的基数上限。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改善房屋购买者的购房环境、减轻购房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南京补偿金基数上限的设定旨在保障市民的利益,防止市场出现过度波动和恶性竞争的现象。

首先,基数上限的设定可以有效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确保他们在购房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其次,基数上限可以限制房价的过快上涨,有效遏制投资炒房行为,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然而,南京补偿金基数上限的设定也存在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基数上限的设置可能会限制购房者的选择空间,影响市场的自由竞争。

另外,一些购房者认为基数上限的设定并不能完全满足他们的需求,因为该政策在考虑市民的经济压力的同时,也需要平衡土地使用和财政收入等多方面的因素。

因此,如何合理设定补偿金基数上限,需要政府部门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以实现市民和市场的双赢。

综上所述,南京补偿金基数上限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政策,对于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设定基数上限时,政府需要兼顾购房者的需求和市场的整体利益,以达到合理补偿的目的。

同时,基于不同的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阶段,政策的合理调整也是必不可少的。

只有在政府、市民和市场的共同努力下,南京补偿金基数上限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按如下方式编写: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具体如下:1. 引言:1.1 概述:在引言部分,我们将介绍南京补偿金的背景和重要性。

首先,简要介绍南京补偿金的定义及其起源。

然后,我们将强调补偿金的重要性,以及对受害者和社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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