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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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11•【字号】甘政发[1996]49号•【施行日期】199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甘政发〔1996〕49号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一日)近年来,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坚持培育和管理相结合的方针,不断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主体竞争意识,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据有关部门检查的情况看,建筑市场还比较混乱。

有些建设单位法制观念淡薄,随意肢解工程,压级压价,私下发包交易;有些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有些开发区搞“封闭”管理,排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有些主管部门超越权限,越级审批建设项目,严重干扰了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更好地完成“九五”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经济建设全局,如不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尽快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并对某些突出问题及时加以整治,势必影响我省经济建设全局和投资效益的发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败坏行业乃至社会风气。

对此,各级领导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

我省制定的《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建设法规和规章,将陆续出台。

对已经出台的省政府6号令等行政规章,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其是,降低要求。

要把健全和落实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施工)开工许可证制度作为加强市场管理的突破口,加大执法力度。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未经招标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否则作为违纪行为处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正文:----------------------------------------------------------------------------------------------------------------------------------------------------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2月14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2016年2月22日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市(州)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对法规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并督促、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各部门(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省、市(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立法计划第五条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基本任务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拟订本级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报批稿-甘肃省山丹县红寺湖滑石矿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稿-甘肃省山丹县红寺湖滑石矿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甘肃省山丹县红寺湖滑石矿1矿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兰州大学2020年6月目录前言 (1)1、总则 (4)1.1 编制目的 (4)1.2 编制依据 (4)1.3 环境影响识别及评价因子 (7)1.4 环境功能区划 (8)1.5 评价标准 (9)1.6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划分 (13)1.7评价范围 (20)1.8环境保护目标及敏感点 (21)1.9评价工作程序 (22)2 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24)2.1. 建设项目概况 (24)2.2 工程组成 (33)2.3 工程分析 (33)2.4产业政策的符合性、规划相符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49)3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55)3.1自然环境概况 (64)3.2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69)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3)4.1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93)4.2土壤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7)4.3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9)4.4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5)4.5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5)4.6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9)4.7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10)4.8爆破振动影响分析 (104)4.9服务期满后环境影响分析 (105)4.10环境风险分析 (115)5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123)5.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分析 (123)5.2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 (123)5.3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 (123)5.4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 (123)5.5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 (123)5.6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 (136)5.7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可行性分析 (123)5.8 水土保持 (138)6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43)6.1环保投资估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04•【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1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1997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孙英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1979年至1996年以来发布的、涉及具体行政处罚或规范性内容的337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省政府1997年10月22日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其中112件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1、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通告(1979年6月29日甘革发[1979]143号文发布)2、甘肃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实施办法(1980年4月12日甘政发[1980]100号文发布)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线路的通告(1980年4月18日甘政发[1980]107号文发布)4、甘肃省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试行)(1980年9月23日甘政发[1980]246号文发布)5、兰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暂行规定(1980年12月23日甘政发[1980]332号文发布)6、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业和市场用度量衡器管理的通告(1981年2月1日甘政发[1981]26号文发布)7、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的补充规定(1982年5月4日甘政发[1982]165号文发布)8、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讯线路安全的通告(1982年7月12日甘政发[1982]250号文发布)9、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2年12月3日甘政发[1982]398号文发布)10、甘肃省关于农民个人购置汽车的暂行办法(1983年4月1日甘政发[1983]99号文发布)11、关于积极发展甘肃省小水电若干规定(1983年5月5日甘政发[1983]151号文发布)1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若干规定(1983年6月1日甘政发[1983]190号文发布)13、甘肃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补充规定(1985年1月7日甘政发[1985]3号文发布)14、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2月26日甘政发[1985]22号文发布)15、甘肃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1985年4月10日甘政办发[1985]67号文发布)16、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知(1985年8月14日省政府发布)17、甘肃省工业交通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经济奖惩暂行规定(1985年10月24日甘政发[1985]193号文发布)18、甘肃省军民共同管理国防工程暂行规定(1986年6月23日甘政发[1986]114号文发布)19、甘肃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89年12月31日甘政发[1989]153号文发布)20、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1990年4月3日甘政发[1990]42号文发布)21、甘肃省邮电通讯管理办法(1991年9月13日甘政发[1991]155号文发布)22、甘肃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4日甘政发[1992]162号文发布)2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具体规定(1989年1月6日甘政发[1989]2号文发布)24、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中几个政策界限的规定(试行稿)(省委省政府批准1982年8月26日省委发[1982]73号文发布)25、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金融管理的意见》(1982年10月12日甘政发[1982]336号文发布)26、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在地方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1982年10月14日甘政发[1982]339号文发布)27、甘肃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10月21日甘政发[1982]351号文发布)28、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灾区农民粮食供应办法的通知(1982年12月24日甘政发[1982]413号文发布)29、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甘肃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加以补充修订的通知(1983年1月13日甘政发[1983]18号文发布)30、甘肃省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1983年6月3日甘政发[1983]191号文发布)31、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财政部门扶持地县工业发展的意见》(1983年9月20日甘政发[1983]359号文发布)3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原盐管理的通告(1983年11月18日甘政发[1983]433号文发布)33、甘肃省牧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4年8月14日甘政发[1984]164号文发布)34、甘肃省经济建设集资办法(1984年10月15日甘政发[1984]198号文发布)35、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的决定(1985年3月28日甘政发[1985]52号文发布)36、关于严禁盗卖和倒卖石油、成品油的通告(1985年12月14日甘政发[1985]227号文发布)37、甘肃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1986年10月31日甘政发[1986]159号文发布)38、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一九八六年城乡集市建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86年3月30日甘政发[1986]43号文发布)39、甘肃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务收支定期报送审计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省政府批准1986年5月15日甘政办发[1986]81号文发布)40、甘肃省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年2月9日甘政发[1987]14号文发布)41、甘肃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4日甘政发[1987]16号文发布)42、甘肃省发票管理办法(1987年2月9日甘政发[1987]14号文发布)43、甘肃省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甘政发[1988]27号文发布)44、甘肃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5日甘政发[1988]149号文发布)45、甘肃省农林特产税暂行规定(1989年5月15日甘政发[1989]65号文发布)46、甘肃省粮食补贴基金管理办法(1989年9月11日甘政发[1989]129号文发布)47、甘肃省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1990年7月25日甘政发[1990]132号文发布)48、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1982年1月8日甘政发[1992]4号文发布)49、甘肃省经济合同派出仲裁庭办案规则(省政府批准1992年4月27日甘工商法字[1992]68号文发布)50、甘肃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6月4日甘政发[1992]113号文发布)51、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1992年8月7日甘政发[1992]166号文发布)52、甘肃省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1980年8月21日甘政发[1980]212号文发布)53、甘肃省企事业单位排放废水收费暂行办法(1981年3月19日甘政发[1981]69号文发布)54、甘肃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1982年3月15日甘政发[1982]88号文发布)55、甘肃省城镇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6月17日甘政发[1985]114号文发布)56、甘肃省工交企业治理污染资金的暂行规定(1985年7月21日甘政发[1985]131号文发布)57、甘肃省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4月13日甘政发[1986]56号文发布)58、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1986年5月11日甘政发[1986]83号文发布)59、黄河兰州段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87年9月4日甘政发[1987]128号文发布)60、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6月9日甘政发[1989]82号文发布)61、甘肃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甘政发[1990]63号文发布)62、甘肃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1992年9月18日甘政发[1992]189号文发布)63、甘肃省小汽车配备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省政府批准1980年10月22日甘政办发[1980]73号文发布)6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决定》的通知(1984年2月10日甘政发[1984]56号文发布)65、甘肃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批准1991年1月19日甘政办发[1991]5号文发布)66、甘肃省新产品开发十条龙验收奖励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1992年3月30日甘计科[1992]146号、甘财工发[1992]009号文发布)67、甘肃省革委会关于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1979年8月8日甘革发[1979]168号文发布)68、水利管理单位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7月4日甘政发[1980]175号文发布)69、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水利管理责任制的意见》(1983年2月18日甘政发[1983]47号文发布)70、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兰州市加速绿化城区南北两山实施办法》的通知(1983年3月24日甘政发[1983]89号文发布)71、甘肃省防汛工作条例(1984年4月13日甘政发[1984]101号文发布)72、甘肃省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1987年6月24日甘政发[1987]92号文发布)73、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1989年7月21日甘政发[1989]105号文发布)7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放宽水利综合经营政策报告》的通知(1989年1月25日甘政发[1989]11号文发布)7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省政府批准1990年3月30日甘政办发[1990]28号文发布)76、关于清理整顿城镇土地隐形市场的通知(省政府批准1992年1月21日甘土发[1992]2号文发布)77、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开展编制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90年5月16日甘政发[1990]77号文发布)78、甘肃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办法(1990年5月29日甘政发[1990]85号文发布)79、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的意见》(1981年1月13日甘政发[1981]14号文发布)80、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年历、挂历印刷管理的报告》(1981年9月22日甘政发[1981]276号文发布)8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1982年4月1日甘政发[1982]123号文发布)8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1981年9月10日甘政发[1981]266号文发布)83、甘肃省关于文化娱乐市场管理的通知(1982年4月11日甘政发[1982]123号文发布)84、甘肃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细则(省政府批准1983年3月2日甘政办发[1983]17号文发布)85、甘肃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专学校的试行办法》的意见(省政府批准1983年4月19日甘政办发[1983]122号文发布)86、甘肃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省政府批准1985年10月31日甘政办发[1985]225号文发布)87、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试行办法(省政府批准1985年10月31日甘政办发[1985]225号文发布)88、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盗挖、倒卖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1986年10月8日省政府发布)89、甘肃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1月5日甘政发[1987]159号文发布)90、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办法(试行)(1986年10月28日甘政发[1986]185号文发布)91、甘肃省有线电视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7月25日甘政发[1990]130号文发布)92、甘肃省出版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7月25日甘政发[1990]131号文发布)93、甘肃省农村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4日甘政发[1991]31号文发布)9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管理外省剧团来我省演出的报告》(1982年4月5日甘政发[1982]29号文发布)95、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2日甘政发[1992]258号文发布)96、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高级知识分子给以生活照顾的通知(1980年4月22日甘政发[1980]114号文发布)97、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高级知识分子给以生活照顾的补充通知(1980年5月26日甘政发[1980]138号文发布)98、甘肃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实施办法(1981年11月5日甘政发[1981]336号文发布)99、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兼营议价粮油、粮油食品和多种经营职工劳动报酬问题的通知(1982年12月29日甘政发[1982]419号文发布)100、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在职和养老期间保险待遇实施办法(1986年11月19日甘政发[1986]206号文发布)101、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11月19日甘政发[1986]206号文发布)102、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11月19日甘政发[1986]206号文发布)103、甘肃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8年12月31日甘政发[1988]178号文发布)104、甘肃省麦场防火规定(1980年6月13日甘政发[1980]154号文发布)105、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告(1981年6月18日省政府发布)106、甘肃省人民政府禁毒通令(1990年4月30日省政府发布)107、甘肃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79年12月18日甘政发[1979]9号文发布)108、甘肃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1982年3月15日甘政发[1982]84号文发布)109、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的补充通知(省政府批准1985年9月3日甘政办发[1985]180号文发布)1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省政府批准1989年9月9日甘政办发[1989]92号文发布)111、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会议和精简礼仪活动的规定》的通知(省委省政府批准1991年3月29日省委办发[1991]43号文发布)112、甘肃省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省委省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4日省委办发[1991]110号文发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在积极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清理工作的同时,对我省行政管理方面的109件地方性法规也集中进行了排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关于地方人大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和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要求,经研究,建议对主要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相适应或适用期已过的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对60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同时,建议对其中无法定依据或属国家专属设定权的51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对147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修改。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废止地方性法规3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6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一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新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已有新规定事项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二甘肃省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1986年11月15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无法律依据,学校为独立法人,校产应依法管理、处置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1 批准学校用地转让、调换取消 2 批准学校固定资产转让、调换取消 3 批准闲置校园、校产移作他用取消 4 批准征用、占用学校场地、校舍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三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资格资质地方无权设定,管理主体无法律依据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5 经纪人资格证书取消 6 个体经纪人的年检取消附件2:建议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修改地方性法规60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5项、修改147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 1 节能产品认证(增设了审批机构及程序)(第十三条) 修改文件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2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查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3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4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造价审查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5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6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修建规模的审批(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7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9 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审批(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收费许可证(第十一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1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核发(30日)(第五条) 修改12 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30日)(第六条) 修改13 农用地开发的《土地开发许可证》颁发(第十八条) 取消14 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合资经营的批准及缴纳出让金(前置)(第二十八条) 修改1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等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第三十三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五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及审批(增加程序)(第七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六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7 审批矿床工业指标(除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外)(第八条、第十三条) 修改18 矿产储量非正常损失注销报告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七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9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第十条) 修改20 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审批(第十七条)修改21 地下水勘查报告的审批(第二十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八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第十二条) 修改23 开发地热、矿泉水鉴定(前置)(第十八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九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4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方可开业)(第二十五条) 取消25 房屋功能改变的审批(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修改2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规划部门核发)(收管理费)(第二十二条)修改28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一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9 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第六条) 取消30 被拆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代管批准(第十六条) 取消31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第二十九条) 取消32 新建安置房标准的审定(第三十六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33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修改34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个人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5 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36 建筑构配件生产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7 非标准设备加工制作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38 非标准设备加工制作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9 建设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40 建设工程咨询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41 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或办理证书(第六条) 取消42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批或证书取消43 资质证书的核发(第九条) 修改44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第十条) 取消45 采取议标方式的报批(第十二条) 取消46 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取消47 省外建筑企业的核准(第十八条) 取消48 省外建筑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收管理费)(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第十八条) 取消49 省外建筑企业临时营业执照(第十八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三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0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的认证和许可修改51施工图设计文件序号修改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四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2 自然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社团的成立资格、变更或撤销的审查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五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3技术经纪人员应当经过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六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2000年12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4 中外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审查(第十一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七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5 对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单位审核修改56 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的审批修改57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食品标志牌批准修改58 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八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民族区域自治法已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九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1996年9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9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作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一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1996年1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0 审核公证员执业资格修改61 公证员年度注册管理,依据司法部令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二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2 对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三甘肃省气象条例1999年5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3 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批准修改64 从事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庆典氢气球的技术资格认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四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7年1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5 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鉴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五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6 农业承包合同鉴证(第十二条)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六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7 对生产的农村能源产品和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的检测或鉴定修改68 农村能源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核修改69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的登记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七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0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核准修改71地县农机学校办学资格修改72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等级核定修改7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修改74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实行牌证管理修改75 农机监理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八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6 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查修改77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修改78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的批准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九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1989年5月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9 开垦少量草原用于种植饲草饲料的审核修改80 在草原上割灌木、割芦苇、挖药材、挖野生植物的审批修改81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的批准修改82 第九条草原养护费的收取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1年7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3 农业新技术审定(第三十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4集体所有的水面养殖使用证批准修改85 在自然水域和允许捕捞的水库的鱼类产卵、孵育、越冬场所采割水草,捞取鱼卵附着物或人工采卵的批准修改86对捕捞的许可证每年查验一次(第九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二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7 林副产品运输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0年10月3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8在禁猎区、禁猎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批准修改89狩猎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的卫生防疫部门的许可证取消90 跨县狩猎的单位和个人,持狩猎证到狩猎所在地的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可以进行狩猎取消91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许可证修改92经营旱獭等啮齿类动物产品检疫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3 批准非师范院校开设师范专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五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4 审批农村初级小学、简易小学、教学点(班)的设置、撤并修改95 审批农村完全小学、城镇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建立、撤并、搬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六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6 环境监测资格考核认定取消9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篇章审批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七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8 《暂住证》收费取消99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取消100 外来人员就业证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八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1 从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监理的单位的专业资质证书修改102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饰、装修的核准修改103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取消104 设置瓶装液化气代办、经销点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九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5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审批修改106 航道范围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批准修改107 在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的批准修改108 水路运输许可证修改109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修改110 水路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经营取消或变更的批准修改111 经营资格年审修改112 设立船舶修造厂(点)或开展船舶修造业务的许可证书修改113 设立船舶修造厂(点)或开展船舶修造业务的等级证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1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115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批准修改116经营零担货物运输的批准修改117经营集装箱中转站的批准修改118经营客货运输车站(场)的批准修改119经营道路运输业务代办机构的批准修改120经营一类汽车修理企业的审批修改121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批准修改122经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批准修改123经营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批准修改124经营出入境道路运输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的初审修改12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年检修改126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变更登记的批准修改127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注销登记的批准修改128道路旅客运输的线路、经营区域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权的审批修改129道路旅客运输城市道路站点的审批修改130经营市郊区范围以外道路旅客运输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审批修改131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职业驾驶员的上岗证修改132客运乘务员的上岗证修改133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的上岗证修改134汽车维修工的上岗证修改135危险品运输人员的上岗证修改136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教员、教练员的上岗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一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37 国道、省道、县道经营使用权或者产权变动的批准修改138 矿井穿越公路的批准取消139 中断交通和绕道通行的批准修改140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公路用地以外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及其他标牌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二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41 测绘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的登记变更审批修改142 经营范围的变更或者歇业停业的登记修改143 测绘任务登记取消144建立相对独立系统的审批修改145 编制出版地图的样图的审批修改146 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或者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47 再生育子女的批准修改148 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修改149 育龄夫妻再生育《生育保健修改服务证》的审批修改150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备案修改15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修改152 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0年7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3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或者其他建筑物的审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五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4在风沙区开垦种植农作物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修改155易造成破坏地貌和植被的工副业生产的审批修改156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企业、矿山企业及其他工业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六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1994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7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缓拆协议的批准修改158兴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过水利工程,影响工程效益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七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

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适用说明七、的内容八、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承担检测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批中的具体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检测机构依据资质标准规定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内设建筑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其出具的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申请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甲级资质、岩土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专项检测甲级资质及其它相关资质。

第09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练习)(原卷版)

第09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练习)(原卷版)

第09课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模拟精练+真题演练)D.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共同主导地方立法工作4.(2023·山东淄博·统考三模)最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学问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连续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担当,相关执法工作接受国家学问产权局专业指导。

这有利于( )①巩固上轮机构改革成果并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优势②全面提升学问产权制造、运用、爱护、管理和服务水平③国家层面学问产权工作实现由执法爱护向管理服务的转变④减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压力提升学问产权执法力量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2023·辽宁沈阳·沈阳二中校考模拟猜测)2023年,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活动,为防止乱执法、任凭检查等执法扰企行为,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并公布了包含1万余项的“首违不罚”清单,最大限度削减对市场活动的影响。

“首违不罚”清单的制定和公布( )①细化了涉企执法,有利于形成更包涵的政企关系②厘清了行政执法边界,提高了其涉企服务的水平③完善了执法程序,让政府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④使行政执法更有温度,能推动市场经济健康进展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6.(2023·湖南郴州·校联考模拟猜测)2023年4月27日,湖南省委召开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

会议指出要严格落实述法制度,提升领导干部重视法治、厉行法治的意识,推动全省各方面工作在法治化方面取得更加明显的进步。

述法制度( )①将推动党关于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决策部署在各部门得到贯彻落实②能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学法用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③有利于政府部门严格规范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④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法治力量,锻造高素养专业化法治队伍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7.(2023·广东汕头·统考三模)一枚国徽,一条横幅,某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门前组成了一个简易又不失威猛的巡回法庭,区人民法院、街道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的党员代表、网格员、居民群众等100余人围观旁听……这是一起民事案件在社区公开审理的场景。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三章规划的实施第四章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0.18
•【字号】甘建法[2010]520号
•【施行日期】2010.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通知
(甘建法[2010]520号)
各市(州)建设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09]87号),我厅对本系统实施的178项行政处罚项目制定了裁量标准,即在明确界定行政执法职责、科学设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处罚幅度,以便于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正确把握。

这对实施与建设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建设领域的依法治理,推进全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希望你们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依据建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查处的违法事实和不同情节,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适宜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的准确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法惩戒工程建设
领域的违法行为,规范建设行业的各项工作,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全省建设系统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附件:甘肃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置实施标准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行使出资人职责,对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阶段实施,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以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可不实行代建制。

投资规模较小或须分散实施的建设项目,可通过捆绑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项目建设中可独立采购并安装使用的非建筑类设备、材料,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条代建项目取得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和可研报告批复后,报省代建办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第六条省代建办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从有资质的企业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公司。

省政府指定省代建办建设的项目,由省代建办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管理公司中标后,由省代建办与其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前,项目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保证其切实履行代建职责。

株洲市直属机关遴选笔试真题

株洲市直属机关遴选笔试真题

株洲市直属机关遴选笔试真题(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2022年我国风电光伏年发电量首次突破()千瓦时,接近全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

A.1.8万亿B.1.5万亿C.1.2万亿D.1万亿【答案】:D2.我国首颗综合性太阳探测卫星()准实时观测数据 4 月 12 日起向国内外试开放。

A.“玉兔号”B.“天宫号”C.“羲和号”D.“夸父一号”【答案】:D3.2023年6 月 9 日, 2023 世界动力电池大会在()开幕。

本次大会以“绿色新动力世界新动能”为主题。

A.湖南株洲B.山东泰安C.湖北宜昌D.四川宜宾【答案】:D4.通过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2009年我国成功实现了“保增长”的经济目标。

这表明宏观调控()。

①比市场调节更有优越性②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③能有效弥补市场的不足④是实现公平的有效途径A.②③B.①④C.③④1/ 15D.①②【答案】:A5.近年来,汽车超载现象异常突出,公路损坏严重。

超载汽车对公路的损坏主要取决于()。

A.汽车对公路的压强B.汽车的大小C.汽车的惯性D.汽车的速度【答案】:A6.宋徽宗在艺术上的造诣非常高,宋徽宗对绘画的爱好十分真挚。

他利用皇权推动绘画使宋代的绘画艺术有了空前发展,宋徽宗还自创一种书法字体被后人称之为(),他是古代少有的颇有成就的艺术型皇帝。

A.琥珀体B.瘦金体C.方圆体D.彩云体【答案】:B7.邓小平领导全党拨乱反正,抵制和批评“两个凡是”的直接思想武器是()。

A.实事求是B.解放思想C.以经济建设为中心D.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答案】:D8.政务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主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可见,政务公开属于管理活动中的:()。

A.传播方法B.行政方法C.情感方法D.心理方法【答案】:A9.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构建()的经济体制。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6.01【实施日期】1996.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4日)修正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6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及其发包、承包等建筑活动和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部门分割、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审查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范围经营业务:(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生产、非标准设备加工制作;(二)建设监理、工程咨询;(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四)国家和省规定其他需要实行资质管理的。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者审批手续;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理。

第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和工程中介服务活动。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6月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工程发包第四章工程承包第五章中介服务第六章质量安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

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管理、质量安全、工程标准、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等机构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新管理方式,保证工程质量,降低能耗,保护环境,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六条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经注册后,方可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第七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取得资质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违纪建私房、装修住房问题的规定-省委发[1990]2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违纪建私房、装修住房问题的规定-省委发[1990]2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违纪建私房、装修住房问题的规定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违纪建私房、装修住房问题的规定(1990年7月1日省委发〔1990〕24号)为了加强管理、及时处理乱占耕地违纪建私房和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超标准装修住房的问题、省委、省政府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县处级以上干部(包括县处级干部)不准建私房。

凡是已经兴建的,一律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条县处级以下干部在城镇建私房,用地面积,按甘建发〔1988〕039号《关于颁发〈甘肃省村镇规划试行定额指标〉的通知》(附件)执行。

第三条县处级以下干部个人需要在城镇建私房的必须如实向本人所在单位、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门申报。

其内容:家庭城市人口、资金、材料、施工力量来源等,经单位、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后方能动工修建。

凡超过批准规定的按违纪违法处理。

第四条未经批准或以不正当手段非法占地建私房,属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发生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未建房的要退还土地,已建房违反城镇规划的,要限期拆除,不影响城镇规划的,按照清查非农业用地的有关规定处罚,并补办用地手续。

第五条以不正当手段购买土地(包括以购买工棚、禽畜栏舍、工具房等临时性设施或低质简陋房变相取得土地)建私房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对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陆浩二00二年二月十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部分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本次废止的71件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序号:1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河西地区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3规章名称:甘肃省社队企业收缴管理费试行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5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4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试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70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22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4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1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省长唐仁健2018年10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删除第六条。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六、将第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9修订)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9修订)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9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实施日期】201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节能环保的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申领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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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合理支付工程款;
(四)提出并协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监控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
从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检测,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及其发包、承包等建筑活动和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部门分割、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筑市场。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
(二)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行资质管理的。”
二、删去第七条。
三、第九条修改为“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暂扣。”
(四)倒手转包工程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暂扣质证书,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指定使用、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经复测后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第二十七条 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质量、安全的规定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招标的;
(二)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倒手转包工程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从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范围经营业务:
第五章 中介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委托方负责。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工程发包和工程发包时的招标工作;
(二)协助发包方实施与承包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从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范围经营业务:
(一)未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进行建筑活动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未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的;
(二)未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而开工的;
(三)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设计图签的;
(四)超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
(二)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行资质管理的。
第七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和工程中介服务活动。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禁止无证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五条 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工期。
发包方对工程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六条 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按期支付资金、供应设备等履约担保;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提供工期、质量、安全等履约担保。
(1996年6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交付使用或者自行使用未核定质量等级或核定为质量不合格建筑产品的。
前款所列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建筑市场管理和验收的其他人员,在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编制或不按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交易活动或者施工,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招标的;
(二)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向具有承包资格的单位分包工程。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五条 分包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包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与分包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分包工程项目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均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四条 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现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招标工程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签订施工合同。
承发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调整原则及方法。
七、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外建筑业企业来本省承揽工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八、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未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而开工的;”
九、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交易活动或者施工,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暂扣。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定额、费用定额及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计划内基本建设工程概算的调整,应与同级计划等部门会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应当分阶段编制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编制竣工决算,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不得指定使用或者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一条 承包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建筑产品实行保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保修的质量应当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可。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以及噪声、振动指标等,均应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工程总承包与分包企业应当签订分包施工合同;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以及合同规定的内容向发包方负责。
第十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来本省承揽工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承包工程、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持有效证件,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按照各自的职权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监督制度。工程竣工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按标准核定质量等级。
未核定质量等级或者核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产品,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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