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康德义务伦理学及其思想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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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康德义务伦理学及其思想的局限性
作者:张晓明
来源:《卷宗》2015年第11期
摘要:康德是西方哲学史上一位有重大贡献的哲学家,他的绝对命令法则、以及只有理性才能够确立道德、善良意志说、实践命令义务而非意向的观点对哲学的发展起到过很大的作用,但是康德的义务伦理学也存在着某方面的不完善甚至矛盾之处,如一贵性与义务的冲突、对规则的限制与规则的例外等方面。
关键词:规则;义务;冲突
康德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他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在他之前,西欧各学科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哲学界出现了经验论和唯理论之争。
康德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批判了经验论与唯理论。
他认为人的道德伦理不属于经验范围,因此必须经过先验的方法来进行探讨。
康德认为,除了善良意志,任何东西都不是善的。
他把“意志”解释为按照道德原则、律法行事而不关心利益或结果的人的独特能力。
康德从理性出发推出自由意志。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它包含了许多原则,他的绝对命令,亦称为“无限命令”、“无条件命令”、“定言命令”、“无待命令”。
与“相对命令”相对。
他指的是人的行为所必须遵守的规律。
其法则是来源于理性纯粹形式,康德认为:个人的行为准则必须承认人们所共同遵守的,但人除了受理性支配外,也受感性支配,因而有些行为并不是按照人的理性行事,对此必须以命令的形式加以强制。
因此提出三条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规律,第一,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去立定意志要我行为的准则称为普遍规律。
意思是我这样做一件事情,不仅我这样做,还要求所有的人都应该这样做。
第二,你需要这样的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成目的,而不把它当成为工具。
它强调每个人都有目的,有其人格,不为别人所奴役。
第三,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强调个性自由,个性解放。
康德的绝对命令以道德自律表现人的道德生活不为组织利益与社会条件所决定,而由个人的道德意志决定。
康德认为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规律或道德规范排除一切经验的内容,不受任何经验制约,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必然性,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民族和一切人。
在这里自由意志是不能个受到自私的欲望、外界强制、生理与心理状况等因素的干扰。
他的绝对命令是定言命令,它是绝对无条件的,其目的在行为之内,行为本身就是目的,目的与手段不可分离,它不同于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其目的与手段是分离的。
康德的道德学说总的来说无非是关于自由意志的法则的学说。
意志的法则就是实践理性。
同一个理性,既在理论上(认识论上)为自然界立法,又在实践上为人自身的意志立法。
意志立法的形式就是道德律,而它的可能性条件就在于一切有理性者的实践自由。
道德律总是在每个人的心中分布“命令”,这就使一个人即使做不道德的事,也会知道这是不道德的,因而感到惭愧,感到对道德律的敬重。
人在此生总是做不到使自己的感性生活与道德律相一致,同时又总是希望任何道德行为都获得与之相配的幸福,所以他作为同时是感性自然的和理性自由的人,就必然要设定灵魂不朽和上帝存
在,为人在此生所无法做到和获得的“至善”留下希望。
康德在这里否定了“德性与幸福”之间的因果关系,认为不能从德性推出幸福,人的和谐至善,是需要借助于宗教信仰加以实现,这是他思想不完善之处的一个表现。
康德的哲学体系总的来说是博大精深的,他在世界的哲学史上占有着重要的地位,但是他的伦理思想体系却一直遭到后世所批评,主要是例外情况或义务冲突问题、普遍化标准是不充分的等。
关于康德的伦理体系的一贯性与义务冲突问题,如道德上的假定不食言能导致某人被严重伤害甚至被杀死,但实际上,遵守诺言与防止无辜者受害或被杀,哪个更重要呢?康德从末告诉我们,如何在相互冲突的义务之间进行抉择呢?我们有义务不杀人,也有义务不食言,但当二者互相冲突时,何者优先呢?针对此类批评,康德曾提出可逆性标准,即:如果把你的某个行为反转过来,那么,你希望别人这样对待自己吗?这一概念又以“金科玉律”而闻名。
例如,对于“切勿帮助危急之中的任何人”这条规则,康德质问道:如果你处在危急之中,你希望别人为你做什么呢?你会希望得到帮助。
康德其实是说——切勿帮助危急之中的任何人,这一规则虽然是可以普遍化,但是在道德上是不可以接受的。
当然对于结果论者而言,这样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康德说过,绝对的道德规则而非结果,是道德的基础。
那么,让结果潜入他的理论,岂不又不合逻辑吗?另外对绝对规则的概念还有一个批评,认为它没有回答:有限制的规则比不受限制的规则是否较少普遍性?康德从未区别对某一规则提出例外和对它加以限制这两码事。
康德认为,对于普遍规则,不应允许如何例外,当然也不应让自己单独例外,然而,如果对规则进行限制从而适用于每一个人,比如说:‘决不食言,除非不违背诺言就会严重伤害或者杀死某人“,那将如何呢?另外当你的意向同义务同一时又如何呢?例如,如果你倾向于不杀人,这一意向同康德的”不可杀人“规则完全吻合,而服从这也规则正是你的义务,那将如何呢?康德的义务伦理学还有一个自相矛盾之处,这就是他坚决反对杀人,然而赞成死刑。
从某方面来看,康德在一贵性与义务冲突方面、对规则的限制与规则的例外、义务与意向的方面,缺乏深入的思考,从而使他的义务伦理学一直遭到外人的批评,但是瑕不掩玉,康德作为世界性的哲学大师,他的业绩永远是第一位,更值得我们每个人去研究与学习。
参考文献
[1] Immanuel Kant著,邓晓芒译,《实践理性批判》[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雅克·蒂洛,基思·克拉斯曼著,程立显,刘建等译,《伦理学与生活》[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