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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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收费管理的若干规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9.29
•【字号】武价费[2002]134号
•【施行日期】200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武价费[2002]134号)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财规[200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集资、摊派项目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相应取消下列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和摊派项目:
(一)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等乡镇五项统筹;
(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村级三项提留;
(三)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建勤费、集资、摊派项目;
(五)各种达标升级、评比活动中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负担项目。
二、全面清理整顿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政府及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对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经财政和物价部门重新核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向农民张榜公布,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各种培训活动、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乱收费、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三、全面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
(一)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修理、农业科技推广、畜禽防疫等服务收费,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在农村开展的保险业务和合作医疗服务,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摊订报刊、书籍等。
通过清理,要坚决取缔不符合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强制向农民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依据合理定价的原则,加强对经营者定价的引导和指导。
涉及农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合原则。
严格禁止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等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的监管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越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的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参与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对已明令取消的各种项目,不得恢复收取,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
严禁非法向农民罚款,无法律或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项目一律取消。
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变成固定性的收费项目。
五、加强农村用水、用电价格的管理
根据国家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水费要按照实际供水量和规定的水费标准收取,严禁按照田亩或人头强行向农民摊派。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除国务院批准的农网还贷基金、三峡建设基金外,附加在农村用电电价上的不合理收费、基金和附加费一律取消。
农村电网改造中不允许搭车收费,不允许向农民集资,已改造完的电网,按国家批复的时间实行城乡用电同价。
在此之前,应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过渡时期农村综合分类电价。
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
实施义务教育的农村小学、初级中学,办学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不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其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杂费一项。
除需要由学校统一订购书本代收取书本费外,不准代收任何其他费用,禁止其他各种类型项目的代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的贫困地区,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一费制”标准,禁止收取其他费用。
七、加强对涉农负担的收费票据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基层有关部门在按规定向农民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
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对不使用合法收费票据或“打白条”的,农民有权拒绝付款。
八、建立公示和举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建立和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度。
纪检、监察、纠风、财政、物价、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涉农价格(收费)公示举报制度,并设立举报电话。
对乱收费行为,除依法予以经济制裁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三乱”行为,对因“三乱”行为引发恶性案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