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记录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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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整改情形记录薄
单位名称:
记录时刻:年月至年月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排除。

二、对以下违背消防平安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更正并催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利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抽烟、利用明火等违背禁令的;
(三)将平安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阻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阻碍利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阻碍利用的;
(六)消防设施治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能够当场更正的行为。

违背前款规定的情形和更正情形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不能当场更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治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治理人员应当依照本单位的治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平安治理人或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确信整改的方法、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排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方法,保障消防平安。

不能确保消防平安,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形记录报送消防平安责任人或消防平安治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关于涉及城市计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和机关、集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地民政府报告。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更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火灾隐患整改情形记录
序号:
注:一、“火灾隐患情形”由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时的当事者如实填写;
二、“火灾隐患整改情形”中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如实填写;
3、“故障排除确认”由单位消防平安治理人在确认隐患排除后如实填写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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