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通知书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济建建管字〔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3〕14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晰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一)落实清欠主体责任。
一是压紧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按月拨付人工费等制度。
二是压实总包单位主体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落实好实名制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三是压实专业(劳务)分包直接责任,做好实名核算农民工工资,并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
四是压实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将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按相关标准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资支付表编制、审核、公示以及提报监管银行等工作。
(二)落实清欠监管责任。
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受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协同做好清欠维权工作。
负责推进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落实,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的违法发包、分包或转包等行为;对经核算确认,仍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及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缴纳通知书
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存根)
编号: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和《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细则》之规定,请你单位在年 月 日前到钟山区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专户(开户银行: 账户:
账号: )预存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
元(大写: )。
年 月 日签收单位:
签 收 人:
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缴纳通知书
编号: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和《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细则》之规定,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到务
工人员工资保障金专户(开户银行: 账户:
账号: )预存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
元(大写: )。
年 月 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保函编号:
(参考样本)
致受益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受益人)
根据《合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行(保险机构)接受(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统一社会信码地址:)的申请和委托,就被担保人(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为元),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专项用于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本保函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二、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被担保人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受益人凭本保函正本发起索赔。
我行(保险机构)在收到受益人送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索赔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范围内,向受益人指定账户(含个人)支付索赔。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或被担保人凭该工程项目行业
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出具并加盖行政印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注销通知书》到我行(保险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完毕之日失效,两者以先到期为准。
四、如该项目在本保函期内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竣工验收,被担保人可向我行(保险机构)提出保函延期申请,我行(保险机构)经审核后予以重新出具。
五、本保函为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其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担保银行或保险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通知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通知书
(施工企业):
你公司承建的项目,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万元,因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动用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万元,或因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出现了欠薪投诉问题,请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万元,到(专户银行)账号:办理有关补存手续。
否则,将提请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建议相关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或报建窗口)
年月日。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
附件10-1: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第一联存根):你单位的工程项目中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拖欠名农民工元工资,已由拖欠单位借用保证金,于年月日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监督下,发放给农民工。
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为责任单位,应负责补足。
请于年月日内向市劳保办补足所借保证金。
监察员:(签字)电话:负责人:(签字)送达人:(签字)电话: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年月日注:本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留存,第二联补足责任单位留存,第三联市劳保机构留存。
)附件10-2: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第二联补足责任单位留存):你单位的工程项目中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拖欠名农民工元工资,已由拖欠单位借用保证金,于年月日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监督下,发放给农民工。
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为责任单位,应负责补足。
请于年月日内向市劳保办补足所借保证金。
监察员:(签字)电话:负责人:(签字)送达人:(签字)电话: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年月日注:本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留存,第二联补足责任单位留存,第三联市劳保机构留存。
)附件10-3: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第三联送达市劳保机构):你单位的工程项目中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拖欠名农民工元工资,已由拖欠单位借用保证金,于年月日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监督下,发放给农民工。
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为责任单位,应负责补足。
请于年月日内向市劳保办补足所借保证金。
监察员:(签字)电话:负责人:(签字)送达人:(签字)电话: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年月日注:本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留存,第二联补足责任单位留存,第三联市劳保机构留存。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安政[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安政[201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要求以及近期省委、省政府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监督下实施。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须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金的存储标准为工程中标总造价的4%,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双方各缴2%,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让建筑业企业代为存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工程竣工前,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许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得支取。
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清责任,按确认的拖欠数额决定支取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加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范文
导语:下面为大家推荐的是有关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通知范文,欢迎阅读。
加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驻区、区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40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政办发〔2015〕19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预防监控,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住建、发改、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
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
(二)强化劳动合同管理。
用人单位招聘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管理台账。
建筑施工企业招聘农民工,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未经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一)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由人社部门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建设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存入相应的工资保障金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1.核定应交保障金数额及缴存方式。
根据工程造价以超额累进的方式核算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即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4%、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来核定。
桂劳社发[2003]150号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3]150号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农民工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一支骨干力量。
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中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以及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大幅度增多,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甚至群体打架斗殴、闹事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的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研究,决定在我区的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编号:
:
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通知你单位的工程项目在年月日前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账户:账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元(大写:)。
年月日
签收单位:
签收人:…………………………………………………………………
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编号:
:
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通知你单位的工程项目在年月日前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账户:账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元(大写:)。
年月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1•【字号】成办函〔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16〕10号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快速有效处置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防范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发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统筹协调(一)建立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实现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制度性剥离;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逐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劳务企业负责组织管理好农民工,切实代表和维护所管理农民工的权益,对其依法依规从事生产活动和维护合法权益负责,积极做好对集访讨薪人员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农民工工资担保的担保公司必须做好所担保企业一旦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的资金保障工作。
(二)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掌握属地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治理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属地范围内各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2018〕第26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2018〕第26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保障。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方式,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近期,有施工企业向我厅反映,有些地区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时,拒绝接受保函方式,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证金缴纳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各地要认真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不得随意提高,同时要认真执行根据企业信用实行缴纳保证金差别化的政策。
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各地要于2018年12月15日前公布电话,接受并处理建筑企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举报投诉,对违规要求缴纳保证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报投诉电话如下:************、51868629。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催缴通知书 -
XX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催缴通知书
X人社农保催字[ XXXX ] XXX号
: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XXX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应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请你单位接到此通知后,于年月日前,按照工程造价的X%到XX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办理预存手续所应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审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审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经办人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总造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劳务分包合同书(交复印件);
5、施工许可证(审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6、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报送工人花名册及劳动合同书(交复印件)。
逾期不到或未按要求携带以上资料办理预存手续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址:
签收人:联系电话:
地址:职务:送达方式:
拒收事由:
XXXX
XX 年 XX 月 XX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一份,备案一份)。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号:⼈社部发〔2021〕65号颁布⽇期:2021-08-17执⾏⽇期:2021-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保证⾦存储第三章⼯资保证⾦使⽤第四章⼯资保证⾦监管第五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告知书(样本)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合同额
万元
告知内容
《通化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通人社联字〔2022〕XX号)第四条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保证金的存储。
附:经办银行名录
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吉林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施工许可证
发放日期
施工总包单位盖章
签收人及
联系方式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至人社局,一份建管部门留存,一份施工单位自留。
各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告知书》(附件10),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存储保证金时需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缴纳金额,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确定单》及以上材料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建设单位
名称及地址
负责人Hale Waihona Puke 联系电话施工总承包单位
名称及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取得时间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告知内容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持《存储告知承诺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苏州市其他在建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等,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区)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核定手续。
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审批(备案)部门、人社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各一份;2.项目性质:政府/非政府投资;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咨询电话:*************
2.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含本数)80万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苏州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二个工程起均按1%存储。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苏州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均按0.5%存储;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苏州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情形且拖欠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工资保证金按2.25%存储;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不受前述存储上限的限制。
施工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县施工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入户通知书
县施工单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县建设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入户通知书
县建设单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减免申请表
施工单位在繁往年工程项目清单
注:工程名称必须与合同一致,项目以开工时间起算,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项目竣工时间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时间为准,未拿到备案表的填“尚未竣工”,工程地点填列XX镇。
申请减按50%交的,要提供该单位上一年度在繁所有工程项目清单;申请减按40%交的,要提供该单位上两年度在繁所有工程项目清单;申请免缴的,要提供该单位上三年度在繁所有工程项目清单。
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书年月日编号: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县人社局办存档,一份交城乡规划建委存档,一份施工单位留存。
取消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减免资格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形,现决定取消你单位年度的农民工保证金减免资格,改为全额缴纳保证金。
年月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6•【字号】威政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威政发[2004]2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都要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如下规定缴纳:建设单位在办理招标申请前,按工程总造价的2%到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投标总价的2%到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保障金的支付使用进行监督。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要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问题做出以下承诺:1.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承建工程工资支付情况,并特别注明截至本次竞标日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2.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3.如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可由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3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如经调查发现投标企业未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企业资质年检及下次投标中予以相应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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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通知书
编号:东人社民保金缴字[201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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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203号)、《湖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鄂劳社文[2005]105号)、《关于切实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东政办[2012]40号)等文件规定,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项目(工程地址:
),应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经核:前述工程项目合同价款万元,应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万元。
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于年月日前,将工资支付保障金足额汇缴至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帐户,并将已缴纳保障金凭证复印件报区政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逾期未办理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户名: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东西湖支行
帐号:8530-10151
注:在支票上备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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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缴费单位,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