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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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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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诚信评价工作,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实施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在本辖区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审核工作。

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监管,按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进行量化评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系统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诚信库中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评价,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由基础分、人员信誉分、业绩分、奖励信息分、不良信息分、招标全过程质量分等6个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1。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由评价系统在每年七月上旬、次年一月上旬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下半年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半年评价分值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住建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18号)精神,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贯彻落实新时期建筑方针,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2000〕28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方案创意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4〕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建筑工程设计特点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具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重点镇)主干道和景观廊道两侧的主要建筑,城市(重点镇)门户区、核心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标志性建筑,城市(重点镇)制高点的建筑,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或特殊建筑,上述项目中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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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辽住建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2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和保证金预留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按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约定:(一)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存储、使用、返回方式;(四)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建 [2006]341号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2003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 [2004] 26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 [2003]81 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类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评标办法和定标条件并写入招标文件中。

凡是招标文件中没有评标、定标办法的或评标、定标办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评标、定标办法应当遵循平等、公正、科学、合理、合法的原则。

综合评审投标人标书范围内的企业信誉、业绩、投标报价、工作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业绩等各方面的因素。

不得带有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任何观点和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评标按商务标和技术标进行评审,原则上专家评委的打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进行综合汇总。

第五条商务标评标一般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1)合理低价法;(2)平均标价计算法;Ai=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n为各投标单位的数量;i=2为投标单位的次低报价,n-2为投标单位的次高报价。

(3)两阶段低价法;(4)A+B值评标法;(5)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评标办法。

招标人在操作过程中,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上较为合适的一种评标方式。

报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写入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方法,不得随意修改。

第六条专家评委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原则,招标文件以外的评标内容(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七条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评标结果整理归档,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作准备:开标结束后,应立即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

关于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终审定稿)(20

关于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终审定稿)(20

关于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20〕号)各市住建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局: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0〕56号),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推进联合体投标和积极发展装配式,拟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辽住建【2020】1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从而真正符合辽宁建筑市场实际、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本地区和项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评标办法和评审具体方式;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审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可要求交易平台运营主体开发符合本地区评审实际情况的配套评标系统。

”二、第十四条增加“第(十二)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不应有的雷同或非正常一致的’;第(十三)条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入围方式;入围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初步评审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筛选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详细评审的方式。

采用入围方式的,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规则最多递补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如果递补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岳岐峰一九九四年一月七日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二)审核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三)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五)对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六)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七)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7月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施行。

省长XXX二00三年七月十九日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经贸、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制作工具(试用版)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说明一、《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本)是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为依据进行调整和补充,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使用。

《标准文本》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二、《标准文本》从形式上将招投标文本分为纸制、电子光盘和网络化三种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

实行电子招投标的项目,应按照电子招投标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得中途随意改变方式。

三、《标准文本》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填空编制,应与投标人须知说明相互对应,前附表所设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所确定的条件在方框“□”处进行标明,电子版文件蓝色下划线字体所属的内容为链接,招标人可以点击链接进入说明或跳转到相应章节进行查看和填写。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对各要点、章节进行点击查看。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应将已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应注明已在媒介发布的所用媒介名称。

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分别编入被邀请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以视为投标邀请凭证。

五、《标准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及现场随机抽选的评标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评标办法,所确定的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

投标报价中的规费、预留金、暂定金为不可竞争的固定费用(应单列),但须进入投标总报价之中。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2020]65)各市,沈抚示范区住建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9月29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辽住建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3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深入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两年来贯彻5号部令的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辽宁省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人资格要求1. 招标人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机构,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管理能力。

2.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并向招标人员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1.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施工进度计划、质量要求等内容,确保招标人员对工程的要求和条件有清晰的了解。

2.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包括资质要求、经验要求、技术能力要求等。

3.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要求,确保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

四、招标公告的发布1. 招标公告应在辽宁省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 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信息、工程范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重要信息,确保投标人能够及时了解招标情况。

五、投标人资格审查1.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工程业绩等。

2. 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确保其具备承担工程的能力和信誉。

3.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向投标人发出通知,明确其是否具备参预评标的资格。

六、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指定,应包括相关专家和代表,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

2.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人员配备、工期安排等。

3. 评标委员会应对每一个评标指标进行权重设置,确保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得到合理体现。

4. 评标委员会应对每一个投标人的评审结果进行记录,并按照评标标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中标人。

七、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1. 中标结果应在辽宁省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200634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一月一日抄送:建设部辽宁省建设厅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六日印发打字:葛威校对:孙晓光共印600份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当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时,应通过答疑会或补充文件方式给予答复;第七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评标标准和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一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的;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有明显差异的;三含有明显的倾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四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有可能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五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六技术条款含材料、设备含糊不清的,有误导行为的;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容的;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应对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内容及有效性加以界定,合理设定分值;对于不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投标报价,发现后应及时做出处理;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清标软件和评标软件,全面检验投标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工程量清单在评标中的应用;第十一条招标人需要设置标底的,其标底不得作为确定投标价合理性及评标的唯一依据;但标底可在设置投标报价基准值时作参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权重比例,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第十二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其工程技术复杂、难度大的项目,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及其它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可适当调整技术部分的评分权重;一般技术部分和综合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第十三条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或资格审查小组可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当中,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或直接确定的方式选择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进行投标;采用的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事先阐明;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初步评审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审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实质性评审阶段;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的,所提供投标担保有瑕疵的;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三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予以密封的;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包括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七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中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八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九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求的;十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十一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十二投标文件中未对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做出实质性响应承诺的;十三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实质性评审的过程中,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技术部分、综合部分及商务部分分别进行详细的比较和评审;评审打分满分为100分,通常情况下:技术部分25-30分,综合部分10-15分,商务部分60分;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适当调整分值;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技术部分的评审,按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一施工总平面布置;二企业的信誉手册记录内容;三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四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五材料周转和非周转材料投入计划;六管理人员的设置安排;七施工技术方案;八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九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十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十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在应用过程中的保证措施;小型工程或按规定可不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时,技术标可忽略;但投标文件必须满足和达到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包括工期和质量标准;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综合部分的评审,按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一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格等级与资格预审相一致;二银行出具的信誉证明或信誉担保;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认证体系;四与工程相适应的工程业绩以所签订的合同为准;五拟参加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证件、业绩及获奖证明;六被投诉行为和债务纠纷;七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八不拖欠工人工资的承诺;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十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对投标企业业绩的考察确认,应作为资格预审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评审打分的依据;对于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考察情况包括项目经理业绩报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可在评标时综合考虑,确定合理分值最多不得超过3分;招标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进行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的项目应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实行项目经理陈述与答辩首问制度,可设置相应分值,最多不得超过3分;防止和鉴别围标、陪标、挂靠等现象;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分、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对商务部分的评审,可按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一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人员的签章、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二是否按照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项费用的构成是否合理:1、不含税费工程造价根据工程情况确定相应比重;2、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根据工程情况确定相应比重;3、主要材料单价的合理性;四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技术措施费计取的合理性;五各种规费的计取,是否按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计取各项规费;六投标让利部分的具体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七投标报价的合理性;第十九条商务部分的评审可分为:拦标价综合计算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法;第二十条拦标价综合计算法主要是为了控制投资和防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抬高标价,采用不正当竞争所确定的评审方法;拦标价可分为“明拦标价”和“暗拦标价”,通常情况下应采用“明拦标价”本办法所指“明拦标价”;拦标价必须由招标人或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部门依法编制;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计价规定,并结合市场供求运营风险;经招标文件发出的拦标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拦标价格,在招投标活动中使用的拦标价格应符合实际;拦标价只作为招标人招标时的标价最高限制价;凡是采用拦标价综合计算法招标的项目,对所确定的拦标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拦标总价;拦标价在招标文件中来不及公布的,最迟应在投标截止3天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拦标价,开标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拦标价的编制资料及依据提交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当有效标书达不到三个单位以上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本方法提倡合理价格中标;第二十一条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对于急于确定施工单位,但施工图纸不全,难以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殊项目,招标人应提供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并可供招标使用的暂估量或模拟量的工程量清单,要求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估法是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综合评审的方法,主要是对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此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项目,原则上技术标应采用“暗标”的形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审,确认技术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时,再将综合标和商务标进行综合评审,对于不合格的技术标,其商务标不得进入评审阶段;当投标人过多时,评标委员会可在有效、合理报价的范围内,采用技术标打分筛选的方式,按照技术标的得分高低选取前7--9个投标人,进行全面评审,最终确定评审排序;第二十三条商务标的评审应以工程量清单为主,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清标工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协助评标委员会利用清标软件对计价清单进行清标;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评标基准价是在各有效投标总报价的基础上,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报价少于五家时不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的设定,可根据招标人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评标基准价的下浮比率,下浮比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阐明;当有效投标人总报价低于所确定的下浮比率时,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对其澄清、质疑和质询,并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按废标处理;第二十五条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投标报价法简称合理低价法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和小型工程、标准住宅、常规通用产品设备、材料以及技术标不予参评的项目;第二十六条在采用合理低价招标的过程中,应在低报价的投标人当中选取3—5个投标人;利用询标、询价评审的方法确定最低报价的合理性,同时对招标内容的可比性进行鉴别;无可比性的建设项目、产品、货物、材料、设备不得采用最低价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招标,评标办法中必须附有量化指标;只要其报价属于合理低报价,且资质与资格以及其他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则可作为拟中标候选人;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结合工程实际,利用工程量清标软件对其投标价格进行全面分析,并对其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最终确认;严格禁止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作为中标价格;制止投标人采用低报价的方式进行串标、围标和恶意投标;中标人确定后,投标人应对自己所报价格进行最终确认,其价格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第二十七条无论是采用拦标价综合计算法还是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投标报价法,在评标的过程中,都应事先明确;当所有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被通过时,无论谁中标,招标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投标人的投标必须完全响应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工期、质量;第二十八条商务标废标条件:一投标报价超出已公布的拦标总价;二投标报价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三未按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计取各项规费的;四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低于规定标准的;五让利优惠方面没有合理解释的;六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的;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无论采取哪一种评标方式进行评标,当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应在最后得分中扣分,扣分后的分值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排序的最终得分分值;一投标人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的,分别对应扣10分、5分、3分;在本年度内有过通报或处罚行为的扣3分;二者不同时并罚;二投标人发生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受到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的,分别对应扣10分、5分、3分;在本年度内有过通报或处罚行为的扣3分;二者不同时并罚;三投标人有违反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受到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且投标人的投标在处罚期间内的,分别对应扣6分、4分、2分;在本年度内有过通报或处罚行为的扣3分、2分、1分;二者不同时并罚;四投标人有其他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且投标人的投标在不良记录的起止时间内扣5—3分;五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有上述行为的,应在此基础上再扣减相应的分数;六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专家评委实施商业贿赂的,事实一经查证的,评标委员会取消其评标资格;对于接受商业贿赂的相关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应在汇总各评委评审的分数后,去掉一个最高与一个最低评审分,其余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评审最终得分;并按照最终得分进行排序;第三十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三十一条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二资格审查的基本情况;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抽取方法网上下载;四开标记录、开、评标地点、时间;五合格投标人的一览表;六废标情况说明;七经确认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八专家评委对商务标评审的意见或报价分析一览表;九投标人的陈述与答辩原始记录及得分情况;十专家评委集体签署的评标报告及最终意见;十一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十二需要说明和必要的补正事项;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辽建发200427号文件废止; 附件:常用的几种标价计算方法一、基准价法本方法以所有投标报价中的某一中间值作为基准价,为最高分;低于或高于基准价的分别按不同的固定比率扣分,一般低于基准价的扣分比率较小;例如:去掉一个最高价和最低价后所有投标价的和基准价= ----------------------------------------------去掉一个最高价和最低价后所有投标价个数投标价≥基准价时投标报价-基准价报价得分=M------------------------×100×N1%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时:基准价-投标价报价得分=M―-----------------------×100×N2%基准价M:报价最高得分;N1:报价每高于基准价1%扣减的分数;N2:报价每低于基准价1%扣减的分数,一般N2<N1;适用于施工技术、施工工艺较为通用的建设项目,在报价方面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便于操作;二、固定比率法:以最低报价为最高分,其余报价按相同的比率扣分;首先应确定最低报价的合理性,不合理的最低报价不宜采用;例如:投标报价-最低报价报价得分= M - -------------------------×100×N%最低报价M:报价最高得分;N:报价每高于最低报价1%扣减的分数;适用于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其条件必须是可比产品,可在施工、设备、货物招标中应用;三、固定差值法以最低报价最高分,最高报价与最低报价得分差值固定;中间报价得分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最低报价应确定其合理性,不合理的最低报价不宜采用;例如:投标报价-最低报价报价得分= M - -------------------------×P最高报价-最低报价M:报价最高分;P:最高报价与最低报价得分差;适用于招标文件对技术要求难以表述,产品难以定位,潜在投标设备品牌较多,性能、质量、价格难以把握的招标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弱电、设备采购、货物供应项目的招标可参考使用;四、固定比率与固定差值相结合当最高报价与最低报价相差小于一定值K例如20%时,采用固定比率法计算报价得分;当差值大于K时,采用固定差值法计算报价得分;适用于不同条件下的招标项目,弥补各方面的不足,在招标中可灵活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对于小型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三)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提供类似业绩。

(四)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依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特征指标描述范围可以设置一个企业类似业绩(特征指标不超过两项),最多不超过两个企业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五)招标项目相关特征指标,按照以下要求设定:1.施工总承包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专业工程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专业工程施工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总承包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

2.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单体或群体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路面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原则及办法第四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地区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发出的招标控制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公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编制机构和编制人(造价师)均应进行签章,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电子招标项目,应电子签名。

第七条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此办法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8.26
•【字号】辽住建发〔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1〕5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
标办法》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住建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辽住建〔2021〕52号),现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修订)》(辽住建发〔2020〕4号)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轨道交通项目由省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的(存在控股、管理或直接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除外),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3分的加分”的表述。

其他内容不变。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促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各级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包括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和勘探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强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明确招投标程序和规则,并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条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能够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活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确定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八条公开招标应通过媒体公告、招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邀请招标应根据项目的需要,确定邀请范围并向具备资质的招标人发出邀请函,邀请函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竞争性谈判应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和需要,与具备资质的招标人进行逐个或逐组的谈判,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招标活动应公示中标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项目的技术方案、价格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包括企业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需要,确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时间,并对逾期未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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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

当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时,应通过答疑会或补充文件方式给予答复。

第七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评标标准和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一)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的;(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有明显差异的;(三)含有明显的倾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四)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有可能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五)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六)技术条款(含材料、设备)含糊不清的,有误导行为的;(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容的。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应对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内容及有效性加以界定,合理设定分值。

对于不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投标报价,发现后应及时做出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清标软件和评标软件,全面检验投标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工程量清单在评标中的应用。

第十一条招标人需要设置标底的,其标底不得作为确定投标价合理性及评标的唯一依据。

但标底可在设置投标报价基准值时作参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权重比例,界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其工程技术复杂、难度大的项目,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及其它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

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可适当调整技术部分的评分权重。

一般技术部分和综合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第十三条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或资格审查小组可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当中,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或直接确定的方式选择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采用的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事先阐明。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初步评审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审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实质性评审阶段。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的,所提供投标担保有瑕疵的;(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三)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予以密封的;(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包括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七)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中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八)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九)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求的;(十)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十一)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十二)投标文件中未对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做出实质性响应(承诺)的;(十三)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实质性评审的过程中,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技术部分、综合部分及商务部分分别进行详细的比较和评审。

评审打分满分为100分,通常情况下:技术部分25-30分,综合部分10-15分,商务部分60分。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适当调整分值。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技术部分的评审,按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一)施工总平面布置;(二)企业的信誉手册记录内容;(三)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四)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五)材料(周转和非周转材料)投入计划;(六)管理人员的设置安排;(七)施工技术方案;(八)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九)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十)技术难点及相应解决方案;(十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在应用过程中的保证措施。

小型工程或按规定可不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时,技术标可忽略。

但投标文件必须满足和达到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包括工期和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综合部分的评审,按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一)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格等级与资格预审相一致;(二)银行出具的信誉证明或信誉担保;(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认证体系;(四)与工程相适应的工程业绩(以所签订的合同为准);(五)拟参加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证件、业绩及获奖证明;(六)被投诉行为和债务纠纷;(七)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八)不拖欠工人工资的承诺;(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十)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

对投标企业业绩的考察确认,应作为资格预审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评审打分的依据。

对于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考察情况(包括项目经理业绩)报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可在评标时综合考虑,确定合理分值(最多不得超过3分)。

招标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进行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实行项目经理陈述与答辩首问制度,可设置相应分值,最多不得超过3分。

防止和鉴别围标、陪标、挂靠等现象。

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分、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对商务部分的评审,可按下列内容进行评审和打分:(一)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人员的签章、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二)是否按照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项费用的构成是否合理:1、不含税费工程造价(根据工程情况确定相应比重);2、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根据工程情况确定相应比重);3、主要材料单价的合理性。

(四)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技术措施费计取的合理性;(五)各种规费的计取,是否按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计取各项规费;(六)投标让利部分的具体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七)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商务部分的评审可分为:拦标价综合计算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法。

第二十条拦标价综合计算法主要是为了控制投资和防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抬高标价,采用不正当竞争所确定的评审方法。

拦标价可分为“明拦标价”和“暗拦标价”,通常情况下应采用“明拦标价”(本办法所指“明拦标价”)。

拦标价必须由招标人或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部门依法编制。

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计价规定,并结合市场供求运营风险。

经招标文件发出的拦标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拦标价格,在招投标活动中使用的拦标价格应符合实际。

拦标价只作为招标人招标时的标价最高限制价。

凡是采用拦标价综合计算法招标的项目,对所确定的拦标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拦标总价。

拦标价在招标文件中来不及公布的,最迟应在投标截止3天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拦标价,开标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拦标价的编制资料及依据提交招标监管机构备案。

当有效标书达不到三个单位以上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本方法提倡合理价格中标。

第二十一条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对于急于确定施工单位,但施工图纸不全,难以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殊项目,招标人应提供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并可供招标使用的暂估量或模拟量的工程量清单,要求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估法是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综合评审的方法,主要是对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此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项目,原则上技术标应采用“暗标”的形式。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审,确认技术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时,再将综合标和商务标进行综合评审,对于不合格的技术标,其商务标不得进入评审阶段。

当投标人过多时,评标委员会可在有效、合理报价的范围内,采用技术标打分筛选的方式,按照技术标的得分高低选取前7--9个投标人,进行全面评审,最终确定评审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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